邓宇
碳排放是引发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与之相对应的碳排放权则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变量。由于碳排放权的特殊属性、市场交易机制和相应的配套制度等尚处于探索阶段,制约了金融机构参与“碳中和”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基于此,一方面,應注重从基础性制度层面搭建碳排放权金融创新的体制机制,为碳排放权金融发展提供较好的政策环境、监管环境和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应注重加强国际机构在碳排放权金融创新实践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碳中和”目标任务和绿色金融发展路线图,不断深化碳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扩大碳排放权金融的产品维度和服务维度。
本文认为,基于碳排放权的金融产品创新不仅要立足“双碳”目标任务和绿色金融发展的前沿战略布局,而且应从政策、市场、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等多个维度推动构建碳排放权金融体系,以此丰富绿色金融发展矩阵,促进绿色金融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
碳排放与碳排放权的基本概念及特征
碳排放以及衍生出的碳排放权成为重要标的物,也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双碳”目标(碳达峰、碳中和)的市场要素。厘清碳排放和碳排放权的概念、特征和属性,有助于更好地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加以应用。
碳排放的概念和规模
碳排放一般指温室气体排放,是人类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向外界排放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等)的过程。温室气体排放造成温室效应,使全球气温上升。碳排放被认为是导致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之一。粗略统计,目前全球排放的二氧化碳已接近400亿吨/年,其中绝大部分来自化石燃料燃烧。
我国首批纳入全国碳交易体系的2200多家企业均属于发电行业,根据研究测算,上述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超过40亿吨/年。预计“十四五”期间,我国还将逐步纳入石化、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等多个高耗能行业。
碳排放权的概念和测算
碳排放权指的是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CER),是碳交易市场的标的,配额总量由政府根据国际公约上承诺的减排目标制定,且应随时间推移而逐步降低,配额来自政府免费发放或拍卖,以及在碳市场向其他企业或投资机构购买。碳排放权具有市场交换和交易属性,作为减排的重要工具,减排企业可以通过购买碳排放权完成减排任务,并基于市场价格产生相应的收益。
基于《2020中国碳价调查》的研究结果,预计2025年我国碳排放权配额交易市场市值总规模将达到2840亿元。根据现有的规模预测,我国碳市场市值可达1500亿元左右,加上碳期货等相关衍生品交易额,其规模预估可达6000亿元左右。
碳排放权的特征
根据碳排放权的经济学和法学定义,碳排放权在交易市场中具有同质性和无形性的特征。同质性表现为碳排放量对环境影响是同质的,纳入企业获得配额不因区域与所属行业而受到额外限制,其权利不因地区与行业差异而改变。同质性是构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依据,甚至使得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成为可能。无形性则表现为排放配额不以任何实物资产作为标的,无形性使得配额总量的设定具有较为严格的精准性,也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发挥作用提出了较高要求。配额总量松紧度对于碳价会产生一定的波动,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稳定性及能否实现履约具有一定的影响。
目前基于碳排放权的金融产品类型及特征
近几年,政策和金融监管部门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碳排放权相关金融业务创新给予高度关注,也提供了诸多的监管引导和支持。基于碳排放权的多重价值,各大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的业务特色,围绕碳排放权进行了大量探索实践。
碳排放权抵押融资
碳排放权抵押融资是将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CER)或碳排放配额作为抵押物以实现融资,抵押融资所获款项主要用于碳交易市场购买和企业自身的节能减排等。该产品将碳排放权作为新型的抵押物标的进行融资,一方面,与国家实现“双碳”目标任务和绿色金融发展相适应,体现了金融创新;另一方面,通过发挥碳排放权的价值,为减排企业提供了更多元的融资渠道,盘活了碳配额和碳资产。
据此,中国建设银行探索设立的碳排放权质押融资产品主要用于减排项目建设、技术改造升级及运营维护等用途的人民币信贷业务,额度为1000万元。该融资产品的用途包括企业减排项目的建设、技术改造升级、运营维护及置换减排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项目资金,担保方式是信用/担保/碳排放权质押。
碳配额质押融资
碳排放权质押融资是指控排企业将碳排放权(碳配额)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是审核及操作流程相对简单、风险相对可控的碳金融产品之一。银行机构以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碳排放权配额为质押,根据全国碳市场交易价格、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等因素,为企业提供了一条低成本市场化减排道路。该产品不仅能够帮助企业盘活碳配额资产,降低中小企业授信门槛,着力解决节能减排中小企业担保难、融资难问题,而且可以根据项目运行、减排量产出等具体情况灵活设置还款期和贷款额度,具有比较好的还款弹性空间,在碳交易与绿色经济发展之间实现联动。
目前招商银行创新性地引入碳排放权配额质押作为增信措施,配合国内信用证,为江苏南通某电厂提供较低成本的融资服务,有效帮助电力企业更好地盘活闲置的碳资产。
碳排放权担保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比较新型的抵质押物,在金融机构业务实践中的应用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碳排放权担保的操作难度还比较大,该项业务试点的规模还比较小。碳排放权相关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的出台,将为此业务的拓展带来机遇。该产品将碳排放权的应用进一步扩大至担保业务,有助于将企业的碳排放权资产最大化利用起来,在电力等行业的应用潜力比较大。
2021年8月,中国民生银行依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联合国家能源集团龙源(北京)碳资产管理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大唐碳资产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北京电能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结合三家央企集团下属发电企业的碳排放权资产,为其办理碳排放权担保贷款,成为全国市场首笔碳排放权担保业务。
碳债券
碳债券是指企业为筹集低碳经济项目资金而发行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务凭证,其核心特点是将低碳项目的碳减排收入与债券利率水平挂钩。目前募资用于碳减排的债券仍然是在传统金融市场领域,减排的量如果能够成为碳排放权市场上的单位,那么在碳交易市场上就会变的有价值。由于碳中和债券在环境效益方面有成熟的测算机制,未来可以和碳排放权交易进行有效结合,进而提升碳中和债券投资者的积极性。
2014年5月,国内首单“碳债券”——中广核风电附加碳收益中期票据在银行间交易商市场成功发行。该笔碳债券采取“固定利率+浮动利率”的形式,其中浮动利率部分与发行人下属五家风电项目公司在债券存续期内实现的碳资产收益正向关联。
碳金融结构性存款
碳金融结构性存款是通过金融衍生交易将产品的还本付息金额与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波动挂钩,同时引入碳配额交易作为新的支付标的,有效解决企业碳配额需求的理财产品。该产品运用碳市场价格波动与传统的存款业务相结合,通过选择权与配额交易之间形成的市场价格联动,能够在碳排放交易市场获得比较稳定的投资收益。
2014年,兴业银行和华能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惠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合作落地附加碳配额收益的结构性存款,通过结构化设计引入深圳碳排放权作为新的支付標的,企业不仅能够获得常规存款利息收益,而且可以在结构性存款到期日获得不低于1000吨的深圳市碳排放权配额。这一交易体现出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稳定的经济回报的同时,运用绿色金融领域专业能力为控排企业提供差异化增值服务的大胆尝试。
碳资产托管
碳资产托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碳资产托管主要是企业将其碳排放相关的CCER开发、碳资产账户、碳交易委托与执行等业务委托给专业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狭义的碳资产托管则主要指碳排放配额托管,即控排企业委托托管机构代为持有碳资产,以托管机构名义对碳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和交易。碳排放配额托管作为活跃碳排放全交易市场的一种创新性机制,核心是由交易所认可的机构,接受控排企业的配额委托管理并与其约定收益分享机制,并在托管期代为交易,至托管期结束再将一定数额的配额返还给控排企业以实现履约的模式。
2021年7月,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与新加坡金鹰集团签署《碳排放权交易资金托管合作协议》,该企业将在交通银行开立碳排放权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集团在中国区内所有与碳交易相关的交易结算业务,并将该账户委托给交通银行进行监督及保管。
碳信托产品
碳信托产品主要分为碳融资类信托、碳投资类信托和碳资产服务类信托,主要投向碳排放配额、CCER及其他现金管理类产品,有助于增加市场流动性,同时为企业提供碳价格对冲工具。碳信托是绿色信托中专业投向碳资产相关的碳减排细分领域的信托类型。碳信托起初的投资对象是符合清洁发展机制或联合履行机制中规定的特定行业领域中的具体公司项目,并逐渐延伸至碳排放权。
2021年4月,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全国首单以CCER为基础资产的碳中和服务信托——中海蔚蓝CCER碳中和服务信托,海油发展将其持有的CCER作为信托基础资产交由中海信托设立财产权信托,再将其取得的信托受益权,通过信托公司转让信托份额的形式募集资金,并将募集资金全部投入绿色环保、节能减排产业,从而实现以绿生绿、以绿增绿的绿色能源发展路径。
近年来,我国部分碳金融创新产品详见表1。
当前碳排放权金融创新的主要难点
现阶段碳排放权市场以及配套的政策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未来碳排放权的应用需求还将持续扩大。但是,现行的政策法规、监管指导以及交易、机构创新供给等各个层面还存在一些短板,亟待完善。
政策法规还有待持续完善
碳排放权是一个比较独特的兼具金融属性、生态属性的环保权益,在目前的动产融资登记、确权以及市场定价方面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许多政策法规还未进行更新完善,使得金融机构在开展碳排放权相关业务创新时面临很大困难,主要表现为传统的信用机制、抵质押物管理以及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等重要的要素、基础设施还不健全,金融机构在与企业开展授信合作、授信品种创新时很难有大胆创新的突破。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未对碳排放权的内容、性质、权利和质押方式等进行法律确认,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政策不明朗,容易诱发风险。而且,由于涉及到碳排放权、碳配额的政策法规以及行业碳排放权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使得金融机构很难发挥金融资源配置的作用,部分行业企业也无法将自身具备的碳资产进行有效盘活。
我国近年来出台的碳排放权相关政策见表2。
金融监管还需加强指导
由于“双碳”目标的推进任务艰巨、难度较大,金融机构在此过程中既有动力、也有压力。一方面,现有的碳排放权的确权、定价和交易还处于试点阶段,金融机构和相关的市场主体都处于初步介入时期,在金融监管不明确的前提下还无法进行大规模应用。虽然部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推进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交易等方面进行了一些试点,但全国范围内还应有专门的顶层设计和具体规划。
另一方面,因各金融机构的定位、属性和特征不同,碳排放权的金融创新试点在各大金融机构的应用会有差异,衍生出的金融风险也会存在交织叠加的情况,需要金融监管在支持金融创新的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引导。现阶段对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创新业务试点还需具体规划到细分领域,明确权责、风险以及监管规范,包括碳排放权抵质押、担保以及衍生品等管理,如果缺乏金融监管的规则细化,金融机构也很难深入持续推进碳排放权相关金融创新。
市场交易和制度建设仍不成熟
目前碳排放权的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制度等还未建立,金融机构在这些非信贷碳金融市场的参与度不够,造成了金融创新的“空窗”,亟待相应的政策法规给予松绑,释放碳排放权的多重价值,以适应减排工作的市场化进程。虽然全国性碳排放权市场已经设立,针对碳排放权的期货、外汇和衍生品交易也有了一些积极的试点,但鉴于市场交易和规则准备还不充分,金融机构在其中的角色定位,以及这些创新型的产品如何与现阶段的绿色债券、绿色金融等挂钩或分离,还有待监管的具体指引。现行的碳排放交易所还缺乏国际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国际参与度不高,导致国内金融机构与国际机构在碳排放权金融创新方面的合作不够深入。
金融机构创新供给尚有不足
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碳排放权服务供给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尤其是关于碳排放权的业务品种仍比较稀缺,大体上以传统的碳排放权抵质押业务为主,但仅为几家银行机构的试点,基本上还是首创、首推阶段,整个金融业务系统内的渗透率并不高,特别是涉及到跨组织、跨部门的业务试点推广,以及针对分支机构的试点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需要加强统筹协调。
同时,金融机构对于深入开展碳排放权业务创新的驱动力还稍显不足,不仅需要承担业务创新失败的风险,而且还面临着碳金融专业人才支撑不足、业务流程机制不匹配等问题,导致创新性的业务很难快速推出,短期内难以满足减排行业企业的金融需求。
配套风险机制仍需加快建立健全
由于碳排放与碳排放配额等交易、政策以及市场建设等还处于探索阶段,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等并不健全。而碳排放、碳排放权、碳配额等作为新的资产标的物,以及由此形成的金融产品、服务以及交易等存在各类风险。
在此背景下,金融机构在开展碳金融产品创新时可能诱发新的风险点,包括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等。在碳金融配套政策、法律法规、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未来碳金融的創新业务试点与推广还有待在现行的风险管理政策、操作规范、风险防范等具体内容同步进行创新,既要注意配合“双碳”目标任务,也要注重碳金融业务开展与产品创新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
基于碳排放权的金融产品创新发展建议
金融机构在碳排放权金融创新方面拥有独特的资源渠道,有必要加大碳排放权金融服务、业务和产品的创新试点推广,推进绿色金融模式创新。统筹来看,未来还需从四个层面对碳排放权金融创新给予支持。
建议做好配套政策法规规划设计。针对当前银行等金融机构深度参与碳排放权金融创新趋势不断增强,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推动配套的政策体系建设。一是要结合“十四五”时期“双碳”目标任务和各行业碳减排任务规划,就碳排放权的具体配额和交易等完善政策法规,明确碳排放权担保物权设定和抵押登记,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和基础设施,着重就碳排放权的确权、属性和应用等加以规范,为金融机构发展碳排放权金融业务提供保障。二是聚焦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就普遍存在争议的碳排放的定价、配额、信息披露和交易规则等建立相应的制度规则,以确保企业、金融机构和评估公司等各司其职、各尽所能,推动碳排放权金融创新取得更大的实质性进展。三是围绕不同行业碳排放标准和碳排放权的差异,制定并完善与金融机构对接的工作联系机制,尤其是地方层面应着手做好与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就碳排放权担保、抵质押融资等业务落地,为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提供政策支持。
金融监管要做好监管配套和激励引导机制建设。由于碳排放权抵质押、担保以及涉及到的投资银行、结构性产品等属于金融创新范畴,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会诱发新的金融风险,与现有的监管规则也存在相抵触和矛盾之处。对此建议:一方面,要在碳排放权金融创新试点规则、配套监管规范以及业务指导上给予更大的包容度和风险容忍度,并做好相应的监管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碳排放权金融创新工作;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对碳排放权嵌入创新型金融业务、服务和产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分类指导,防范金融风险和衍生风险,平衡好金融创新与防范风险,对于不符合碳减排目标的金融创新应加强纠正和纠偏,促进金融支持碳中和工作取得实效。另外,建议监管部门加强与欧美等国际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沟通,学习引进更具国际化、前瞻性的碳排放权金融成果和成功经验,加快探索推进海南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场所设立。
市场应积极推动碳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合作。2021年7月,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已经建立,为碳排放权的金融交易提供了依据和平台。借此建议:一是应探索深化碳金融市场体制机制创新,加强与金融机构在碳交易产品、碳项目评估、风险分析方法等方面的重点合作,推动碳排放权金融创新与绿色金融、供应链金融和科技金融等相融合,不断拓展碳排放权的应用范畴。二是在全国统一动产融资登记系统中增设碳排放权的抵押登记和征信系统,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和商业银行通过统一接口实现信息共享及交互查询,为银行、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等提供安全可靠的碳排放权信息数据。三是积极联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推动碳排放权债券、指数试点,进一步为金融机构发展碳排放权债券业务、挂钩碳排放权理财产品等提供平台支持。
金融机构应主动加强碳排放权金融创新试点。现阶段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碳排放权业务创新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开始了首创业务推广,但是距离未来较重的碳减排任务和碳金融发展还有不小的差距。建议金融机构不仅要继续深化探索碳排放权在授信政策、授信品种、投融贷债以及相关的碳金融产品体系上的多点突破,深入参与碳市场交易,探索开发碳排放配额履约、交易、增值等创新碳金融产品,推动碳排放权与信托、租赁、托管、资管等业务充分融合,并围绕碳排放权的综合利用做好配套风险管理、业务流程改造和数字化工作,而且应加大对碳排放权、配额等应用到金融生态圈的应用试点,与当地、行业和企业以及居民的生产生活场景相结合,打造基于碳排放权的金融服务场景和生态。同时,建议对标国际国内先进同业或建立碳排放权金融创新联盟等,协同推进碳排放权相关金融业务的评价与考核机制创新,确保各项业务和产品落地。
结论与展望
“双碳”目标任务将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的战略工程,涉及到整个经济结构、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这其中碳排放权所覆盖的领域也会更加广阔,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碳金融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也带来了转型的驱动力。传统的银行信贷政策、抵质押物管理、风险管控等机制恐难以适应未来碳排放权市场以及金融服务需求的变化。碳排放权作为重要的资产类别和金融工具,在碳金融发展方面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也是未来加快能源转型和绿色产业发展的重要驱动要素。对此,金融机构应在国家政策和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下,抓紧建立健全碳排放权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
围绕碳排放权建设碳金融市场是一项长期工程。应该认识到,碳金融产品创新并非单纯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而是与绿色金融、ESG等密切融合的金融生态体系。建议金融机构与专业部门深化合作,共同探索持续做好碳排放权金融创新试点、推广工作,加快推动碳排放权在确权登记、托管、授信融资、股权投资、抵质押以及担保等各个业务领域落地,将碳排放权的市场价值、社会价值和绿色价值充分释放出来。为此,也需要各层面积极配合、共同发力,形成以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为重要驱动的碳排放权金融创新生态圈。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刘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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