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务视域下法学实践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重构

2022-02-26 04:16贵州中医药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法务视域法学

崔 超(贵州中医药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教学中存在着德育教育、话语体系、教育内容、能力塑造、育人格局等方面的现实困境。[1]特别是近年来,以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为主要内容的高新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兴起,作为巨量数据集合的信息资产和高新技术,不仅开始改变人类生活的方式方法,而且逐步渗透到政务、商业、交通、医疗、教育、金融、城建、防灾、舆情、旅游等行业事务领域,还开启“互联网+”法务的变革大幕。一方面,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过程中逐渐重视和广泛运用互联网进行实务操作和法务活动。例如:2021 年6 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使传统线下诉讼模式逐步迈进线上诉讼模式,拉开“互联网+”法务在诉讼领域的巨大变革。另一方面,我国当下的法学实践教育面对诸多挑战和变革诉求,“互联网+”法务视域下,高等院校法学实践的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面临重构的紧迫性、必要性和有益性。例如:2021 年5 月教育部办公厅出台新修订的《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 年版)》,特别明确“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10+X’的分类设置模式,强化规定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应设置实践教学环节,改革教学方法,强化案例教学,增加理论教学中模拟训练和法律方法训练环节,挖掘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因此,立足新时代法学教育教学的顶层设计改革,亟需探究新时代“互联网+”法务视域下法学实践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的科学有效重构。

一、“互联网+”法务视域下法学实践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重构的主要动因

(一)高质量法学教育的改革需求

高质量的教育目标和内涵式的教育发展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目标导向。新时代法学教育面临改革的紧迫性、必要性和有益性,且高质量法学教育的改革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是高质量法学教育改革的顶层设计。另一方面,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十年来不断制施优化《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 号)、《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教高〔2018〕6 号),均是高质量法学教育改革的现实准据。特别是《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教高〔2018〕6 号)第三项第6 点还专门阐释到“拓渠道,发展‘互联网+法学教育’”,进一步说明我国法学教育顶层设计已充分认识到“互联网+”对法学教育,尤其是对法学实践教育产生巨大深刻的交互关系与渗透作用。简而言之,新时代法学实践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必须从“互联网+”法务的改革需求中主动协调塑造出高质量的法学教育。

(二)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培养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经历恢复、重建、规模发展再到高质量内涵发展的趋势主线,为党和国家培养大量法治专门人才,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各有机组成部分中发挥积极重大作用。新时代,面对复杂多样的纠纷事务与违法犯罪,面对内外交错的单一问题与多元矛盾,面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面构建重任,面对高品德、高素质、高质量、高能力法治人才增量与法治人才存量之间的较大缺口,我国不仅需要数量较大的法治人才,更需要高质量的法治人才,既要法治人才的规模效应,又要法治人才的品质效应。而高质量法治人才必须紧贴当代“互联网+”法务时代法治的新要求、新动态、新趋势。简而言之,新时代法学实践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必须从“互联网+”法务的培养需求中无缝对接耦合成高素质的法治人才。

(三)高竞争法务工作的现实需求

法务是各级主体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必备产品,法律服务工作已逐步成为我国社会与公众的公共必需品。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从横向到纵向,从宏观到微观,从大事到小事,从面上到面下,都逐步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2]法律实务工作便成为其中的关键组成和决胜基础。但现实中的法务工作,尤其是律师法律服务工作,面临巨大的竞争与多元的挑战。一方面,新的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法学原理不断促使法务从业者革故鼎新和持续学习。另一方面,新的纠纷样态、矛盾溯源、犯罪惩处不断加快法务从业者强基固本和创新探究。面对高竞争、高压力、高负担的法务工作态势,法务工作者必须赓续学生时代的价值导向、品德人格、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用历史映照现实、远观未来。”[2]象牙塔时代的高质量法学教育为今后高竞争法务工作打下坚实烙印基础,落地、生根、发芽的高质量法学教育是高竞争法务工作开花、结果、枝繁、叶茂的前提基础。简而言之,新时代法学实践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必须从“互联网+”法务的现实需求中全程全域奠定好高竞争的法务工作。

二、“互联网+”法务视域下法学实践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重构的主要问题

(一)宏观层存在的堵点

宏观层存在的堵点主要是从立足法学教育的顶层设计主体,从行业主管和决策部门角度对“互联网+”法务视域下法学实践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重构进行宏观高度思考。无论是《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 号),还是《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2.0 的意见》(教高〔2018〕6 号),亦或是《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 年版)》等关于法学教育教学与法治人才培养密切相关的上位规范性文件均从宏观的层面系统规划出、布局好、设计到法学实践教育教学的有关问题。例如:《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 号)明确规定“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 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又如:《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2.0 的意见》(教高〔2018〕6 号)细化要求“将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写进教材,及时转化为教学资源。要着力强化实践教学,进一步提高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学分比例,支持学生参与法律援助、自主创业等活动。要着力推动建立法治实务部门接收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法学专业学生担任实习法官检察官助理等制度。”再如:《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 年版)》详细制施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和实验、实训、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规范要求。甚至在最新的法学教育教学与法治人才培养顶层设计《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教高〔2018〕6 号)中还预设提出“鼓励高校开发开设跨学科、跨专业新兴交叉课程、实践教学课程,丰富学生跨专业知识,培养学生跨领域知识融通能力和实践能力。鼓励高校组建跨专业、跨学科、跨学院教学团队,编写出版一批具有创新性、交叉性的教材,实现跨专业的师资交叉、资源共享、协同创新。”但根据目前的实施情况和反馈效果,尽管我国已经形成较为系统、科学、合理的法学专业实践教育顶层设计体系,但仍属一般性、大一统、流水线的宏观系统,对“互联网+”时代,尤其是对“互联网+”法务视域下法学实践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缺乏更为精准、细致、具体、个性的融合构建,难免在法学教育实践中导致主客观的认识偏差与意见分歧,亟需在上述有关法学实践教学的顶层设计基础之上,系统梳理和积极探究法学实践的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特别是厘清和界定“互联网+”法务视域下该问题的内涵外延、开展思路、基本框架、主要内容、重点难点、具体方法、构建路径。

(二)中观层存在的难点

中观层存在的难点主要是从立足法学教育的负责实施主体,从高等院校和实务部门角度对“互联网+”法务视域下法学实践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重构进行中观中度思考。一方面,我国目前开办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约有650 多所,包括综合类院校、政法类院校、师范类院校、理工类院校,甚至不少医科类院校都开办法学专业。尽管开设法学教育教学的高校数量多、类别多、特色多,但基本都采取常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即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的方式,较少主动探究和精准构建“互联网+”法务视域下法学实践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尚未注重从“互联网+”法务的视域前沿思考诸如网上预约立案、电子公告查询、电子送达、在线诉讼审理、互联网法律咨询问答、线上线下法务工作切换与整合、网络推广与网络营销、智慧司法构建等新法学实践教学。此外,不少院校囿于思想理念、办学定位、师资队伍、生源质量、实践条件等原因对常规法学实践环节存在关注度不够、认识度不准、操作度不足等短板,更无法契合“互联网+”法务背景下的法学实践问题。有的院校甚至采取“校内实习”取代“专业实习”,极大削弱法科生对法治实践、法律施行、法务运作等实践性极强专业教学的感性认识,更无法使得法科生透过现象认知法学专业的理性思维,亦无法让法科生更好地谋划职业生涯规划、备考法律资格考试、考虑继续深造抉择,还无法让法科生掌握“互联网+”法务时代的基本实践知识、基本实践能力、基本实践精神。另一方面,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等主要法治实务部门囿于主客观等因素,在处置日常较为繁重、复杂、细化、多元的法律事务时,较难将工作重心关注到“互联网+”法务视域下法学实践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的重构问题,加之目前的“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和协同育人机制主要侧重法学实践基地平台搭建的初阶阶段,尚未从更加系统全面的角度探究高等院校与法治实务部门之间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服务社会等方面进行深度互动和细化合作的高阶阶段,这就更难促使法学实践环节的负责实施主体积极主动有效地探究“互联网+”法务视域下法学实践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的重构问题,再加上“互联网+”法务有关信息的不对称与知识的不均衡,在某种程度上并不利于卓越法律人才与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的教育培养。

(三)微观层存在的痛点

微观层存在的痛点主要是从立足法学教育的具体操作主体,从教育硬件和实践软件角度对“互联网+”法务视域下法学实践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重构进行微观细度思考。法学实践教学必须具备一定的硬件条件和适当的软件条件。就“互联网+”法务视域下法学实践教学在硬件软件的微观痛点而言,一是理论教师普遍浸淫传统法科教学研究,形成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学实践体系的定势思维与固化知识,较难积极主动接纳“互联网+”法务,还缺乏打破学科壁垒之下的新法学实践探究。二是实务教师普遍定位为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法治实务主体。在线诉讼模式兴起的背景下,法治实务部门的法治工作者不乏有掌握甚至熟悉“互联网+”法务的实务指导教师,但此类行家里手般的实务教师目前毕竟数量较少、分布不均、领域狭窄,尚不足以匹配“互联网+”法务视域下大批法治人才教育培养的现实需求。与此同时,尚未意识到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主体亦可成为法学实务教师。三是无论理论教师,还是实务教师,尚未普遍掌握“互联网+”法务视域下的知识体系和实践能力。简而言之,现有的法学理论教师与法学实务教师并未形成跨学科、跨专业、跨学院的“互联网+”法务教师。四是在现有法学实践教学平台的基础上,如何盘活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法律诊所等法学实践传统平台的“互联网+”法务元素,如何新增具有“互联网+”法务特色的法学实践创新平台,已成为“互联网+”法务视域下法学实践平台建设的痛点。五是有关“互联网+”法务视域下法学实践教学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简介、授课教材、学生组成等配套软件目前尚未界定厘清和细化确定。

三、“互联网+”法务视域下法学实践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重构的对策

(一)法学实践设计思路重构的对策

我国法学教育的宏观层、中观层、微观层均应审时度势、与时俱进、顺势而为,在“互联网+”法务视域下,重视、检视、审视法学实践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的重构。一是系统梳理当下我国650 多所法学院系法学实践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针对“互联网+”法务视域下法学实践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的重构,提炼出存在问题与有益对策。二是充分认知“互联网+”法务对高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机遇与挑战,积极接纳“互联网+”法务视域下法学实践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重构的现实。三是创新探索以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为主体的互联网最新技术领域对高等院校法学实践课程体系的双重影响,考量剔除一些过度理论化、重复化、抽象化的课程体系设计,增加部分技术性、实务性、具体性的课程体系内容,从注重法科实践理性认识的课程体系调整为强调法科实践理性认识与感性认识并重的课程体系。在法学实践课程体系的学年学期、时间分布、内容设计、模块组成、内在逻辑、现实需要等方面探索重构与改革路径。四是在“互联网+”法务的时代特征需求与现实人才缺口的供需矛盾背景下,对高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内容进行探究式重构。一方面,考虑增加诸如数据法理论与实务、电子商务信息法务、人工智能前沿导论、司法速记速录训练、电子法务实操训练、法务OA 操作系统、法务数据库管理技术、线上诉讼操作导引等实践课程。另一方面,深究“互联网+”法务条件下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可借鉴西方法治国家诸如“学徒式”教学法、“经院式”教学法和“朗戴尔”教学法。亦可借鉴国内优秀法学院的成功有益互动实践教学方法,如举办厦门大学法学夏令营、知识产权法夏令营与冬令营、国际法高等研究院暑期研修班、国际税法暑期研修班,做到寓教育于实践中。再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采取“三三制”的创新法律人才实践培养模式。[3]五是在遵循唯物辩证法和高等法学教育教学规律的前提下,辩证梳理出衡量新时代“互联网+”法务的法治人才标准,高等院校法学实践教育质量评估体系,法学实践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科学性、有益性、制度性与保障性的结构组成、内容指标与评分准则,形成法学实践教学理念改革→法学实践课程体系设计→法学实践教学内容重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法学实践教学监督管理→法学实践教学优化升级的全闭合循环可持续发展的系统体系。

(二)法学实践课程体系重构的对策

法学实践课程体系一般包括两个基本构成面向。一方面系“纯实践”的课程体系,主要涉及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另一方面系“寓实践于理论”的课程体系,主要涉及理论教学课程中的实践教学环节、模拟训练、法律方法训练、创新创业教育等。“互联网+”法务视域下法学实践课程体系的重构,是一项跨学科、跨专业、跨学院的实践交叉与科技相结合的新课程体系,对上述两类法学实践课程体系进行面向扩展和融合渗透,既可以考虑在“纯实践”的课程体系中增加“互联网+”法务实践,又可以考虑在“寓实践于理论”的课程体系中增加“互联网+”法务实践。根据《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 年版)》的有关规定,法学类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一般不超过160 学分,其中实践教学累计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故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学分至少为24 学分,同时,按照大多数国内院校1 学分=16 学时的通常换算标准,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不少于384 学时。考虑到《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 年版)》细化要求专业实习时长不得低于10 周,社会实践时长不得低于4 周,且未明确设置毕业论文(设计)的周数,参照大多数法学院系的通常做法,毕业论文(设计)时长不低于12 周。可知,法学“纯实践”的课程体系至少为26 周和208 学时,剩余22 周和176 学时可用作法学“寓实践于理论”的课程体系。且考虑到法学相关理论课程中涉及的实践教学、模拟训练、法律方法训练、创新创业教育等环节,可将“互联网+”法务实践课程体系与上述实践环节平均分配学时,故“互联网+”法务实践课程体系至少有4.4 周、35.2 学时、2学分。在科学合理规划确定“互联网+”法务实践的学时学分之后,按照法学教育教学的规律与实践,可将“互联网+”法务实践安排至大学本科三年级第二学期进行。一是因为此阶段法科生基本完成基础理论与部门法学的学习;二是因为此阶段法科生通过修读学习“互联网+”相关的公选课、专选课、学术讲座,已积累部分“互联网+”的基础知识;三是因为此阶段法科生初步具有一定的法学实践能力,不仅对自身的职业生涯规划有初步设想,而且对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兴趣浓厚。关于“互联网+”法务实践课程体系设计而言,一方面是充分运用好4.4周、35.2 学时、2 学分为标准的固定“互联网+”法务实践环节。0.4 周进行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基础知识普及;3 周进行“互联网+”法务的专题实践,可到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法庭、在线诉讼律所等密切关联“互联网+”法务的主体进行法学实践,亦可到为智慧法治、智慧法学、智慧法务提供智力、技术、信息、数据、存储、开发、运用等服务的各类政府性主体或市场性主体进行法务实践;1 周进行参观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的展览会,观摩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仲裁委员会等进行“互联网+”法务的有关活动,同时对整个“互联网+”法务实践环节进行梳理、回顾、反思、评析与小结。另一方面是根据院校具体实际情况探究创新好法学相关理论课程中涉及的实践教学、模拟训练、法律方法训练、创新创业教育等环节。例如:综合类院校和理工类院校具有较好的“互联网+”基础条件,可将“互联网+”法务实践与此四个“寓实践于理论”的课程体系融会贯通、搭桥共进、复合发展,形成一个具有新时代法学实践特色的立体课程体系。

(三)法学实践教学内容重构的对策

法学实践教学内容一般包括两个基本构成面向。一方面是法学理论中的教学内容,具体体现在概论法学、基础法学、部分法学的课程教学中。例如:《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仲裁法学》《律师实务》《法律诊所》《ADR》等理论教学课程中通常占据课程10%左右的实践教学内容和学时学分绩点。另一方面是法学实践中的教学内容,具体体现在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教学中。例如:专业实习是法科生最为重要的实践教学内容,通常包括“小专业实习”和“大专业实习”。[4]“小专业实习”是指法科生通常在大学本科一年级第二学期前往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专业观摩学习,时间通常为2 周,其教学内容是让法科生增加法治感性认识、积极提升专业学习兴趣、提早确定职业生涯规划。“大专业实习”是指法科生通常在大学本科四年级第一学期前往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专业实操训练,时间通常为12 周,其教学内容是让法科生广泛运用所学参加法务实践工作、积极学习法治实践操作技术能力、努力提升案件分析解决处理方法。

“互联网+”法务视域下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的重构,是一项跨学科、跨专业、跨学院的实践交叉与科技相结合的新教学内容。一是在法学理论教学内容中因地制宜地注重引入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基础知识,特别是将近年来兴起的互联网法院建设、智慧法治系统、互联网金融、网络违法犯罪、基因编辑、克隆胚胎植入、人工智能裁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在线诉讼等知识和案例进行介绍与解读。二是在“互联网+”法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硬件软件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开设诸如大数据与法律导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困境与法律出路、新高新技术时代的法治变迁、智能辅助与法治实务等专业选修课。三是在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理论教学课程、模拟训练、法律方法训练、创新创业教育等法学实践教学环节设计有关教学内容、丰富有关教学方法、提升有关教学质量。例如在法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选题中增加一定比例涉及“互联网+”法务的选题。又如在社会实践中,积极鼓励和充分支持法科生前往科技馆、展览馆、一线企业、数据中心进行参观学习观摩。再如在法律方法训练环节增设大数据技术对案件分析的辅助方法训练,在模拟法庭环节开展在线模拟诉讼审判训练,在法律诊所中探究“互联网+”法务新型典型案件分析研判训练。

四、结语

新时代面临“互联网+”对法治理念、法治体系、法治工作、法治教育、法治人才提出诸多挑战和变革诉求的大背景,立足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实践中基于“互联网+”出现的新情况、新动态、新特点、新需要和新问题,法学界应着重思考“互联网+”时代究竟需要教育培养什么样的法科人才,怎样因地制宜、恰如其分地教育培养符合时代特征和法治需要的法科人才,这也成为我国当下法学实践教育亟需探究的重大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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