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义视域下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内容构成、困境及优化

2022-02-26 12:14侯金亮
重庆社会科学 2022年12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功能

侯金亮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日报,重庆 401120)

在人类技术文明的发展历史中,充满着挑战和机遇,如何使技术与社会紧密结合、共同发展,是后现代国家与学界都予以关注的宏大议题。新媒体的法治功能研究,目的在于厘清媒体与法治关系的基本框架,对新媒体在法治领域的社会功能进行研究。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媒介生态发生深刻变革,媒介生态环境本身已构成当今社会结构的重要系统之一。在社会媒介系统之中的新媒体对整个社会结构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言,对新媒体法治传播功能进行研究有着很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先从新媒体发展的现实性经验现象出发,对新媒体进行定义,并分析其对当前社会产生的影响。由此引出研究对象——新媒体法治传播,阐述其内涵、本质与特征,提出对新媒体法治传播进行功能主义解读的路径。在对之前的相关研究进行整理和述评的基础上,阐述本文的研究思路。

(一)新媒体的发展及其影响

随着社会规模扩大,社会不断分化产生了各种更细致的子系统,信息技术也在不断发展,作为社会子系统之一的媒体获得科技的赋权,其权力特征更加凸显。媒体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持力量,也是法治传播的核心主体。其中,新媒体作为一种相对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媒介新形态,是利用数字技术,通过计算机网络、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主要有网络媒体、手机媒体等媒体形态[1]。近五年来,新媒体用户规模稳步提升,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的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网民规模从2016年底的7.31亿增长到2021年6月的10.1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1.6%。与此同时,网络视频用户规模几近翻番,从5.45亿增长到9.27亿[2]。美国《Online》杂志对新媒体的定义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

(二)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内涵、本质与特征

本文从新媒体法治传播的本质和特征两个方面剖析其内涵。新媒体法治传播的本质在于其传播属性和法律属性。作为具有传播属性的新媒体法治传播,对其进行定义可采取“属+种差”定义法,即“传播”构成其所属的邻近的属概念,而“新媒体”和“法治”是不同于传播概念之下的其他种概念的种差。其中,传播属性是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外在功能属性;法律属性是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内在功能属性。新媒体法治传播通过传播的外在功能属性解决社会的既非认知性也非规范性的专门化需求;通过法治的内在功能属性解决社会的规范性需求。

新媒体作为法治传播的渠道,有着不同于其他传播的主要特征。即传播主体多元化、信息体量爆炸式发展、传播方式呈现交互性、信息的价值多元以及传播内容碎片化。首先,新媒体法治传播具有传播主体多元化的特征。主流媒体和自媒体拓展主体都可以作为新媒体法治传播主体,这不同于传统媒体主要是官方媒体作为传播主体的情形。其次,随着信息革命的深入和新媒体技术的发展,新媒体法治传播的信息体量呈现出爆炸式发展的特征。而传统媒体,如纸质报刊,其能容纳的版面和内容始终是较为有限的。再次,其传播方式呈交互性特征。用户可以和传播主体进行交互,向传播主体寻求法律帮助、提议下次传播的法治信息主题等,从而更方便地发挥新媒体法治传播的法律宣传功能和法律服务功能,而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往往是单向的。最后,其传播内容虽具碎片化特征,虽然有利于新媒体法治传播规模的扩大,让更多民众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但是也带来了难以满足民众系统化学习需求的弊端。传统媒体则往往以开设专栏、开展特别栏目等方式较为深入系统地为观众传播相关内容。

(三)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功能主义解读

新媒体法治传播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社会系统产生深刻影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平台。当前,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路径之下[3],以功能主义的视角可以更好地解读新媒体法治传播助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现状及未来展望。因此,本文以卢曼的“功能—结构主义”为理论基础,将研究重点放在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功能主义解读之上,其实质是从社会理论的角度来研究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功能。社会理论是善于反思的宏观视角理论,其立足于科学的描述性视角,具有科学性,表现为客观性和普适性。卢曼的“功能—结构主义”虽为西方理论,但不同于经验社会学,对所有社会系统都具有普适性的框架意义,可以对现代社会进行一般化的描述[4]。

我国学界关于新媒体法治传播的研究较少,多集中于宏观上法治与传播之间的交叉研究[5]。随着新媒体的普及,越来越多有关新媒体法治传播的研究逐渐涌现,但多集中于新媒体普法传播[6]。面对新媒体法治传播面临的困境,虽都提出了相关的解决途径,但相对较为宏观,缺少对社会细致入微的体察。有以社会学功能主义为路径研究新媒体传播的,但多为新媒体在其他领域的传播研究[7]。如郑志英指出新媒体时代扩展了媒体的表达功能,形成了全方面的信息传递;交流功能凸显,经济功能增加,产生新的发展方式和盈利来源;媒介功能被异化,麻醉功能使人沉溺于虚拟世界中,把关人职能弱化;虚拟世界的建构成为媒介“隐形”的负面功能[8]。郑慧敏则侧重于研究网络语言的经济功能,指出新媒体的功能化身成某一具体载物,如网络经济语言中的经济成本支出、经济效用以及经济效益等,也是从传播的角度发掘新媒体的信息传播渠道,实现功能发生[9]。张玲菲等认为,新媒体的产生功能的源头是一种环境,这影响着社会生活和工作,由此产生功能发挥[10]。

以上都为功能主义引入新媒体的研究作出了贡献。但是目前国内极少有从功能主义角度对新媒体法治传播开展研究。因此,本文运用卢曼的“功能—结构主义”理论对新媒体法治传播的解读具有一定创新性,提出的解决途径于宏观的理论分析而言更具有现实意义。在功能主义视域下,新媒体法治传播的主要功能表现为政治功能、法律功能和文化功能。但是,新媒体法治传播功能的发挥受到一定限制,原因是其面临着规制不足、主体泛化、伦理失范的现实困境。因此本文也拟针对目前的困境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

二、新媒体法治传播的主要功能

功能主义视域下对于新媒体法治传播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新媒体法治传播主要功能的研究。笔者通过功能分解并对其构成进行逐个分析,以达到从部分到整体的认识。在本部分内容中,新媒体法治传播的部分功能内容虽不独属于新媒体,但无疑新媒体功能的发挥程度明显不同于传统媒体。

(一)新媒体法治传播的政治功能

虽然我国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已经成为两个独立的系统,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不乏耦合结构,法治本身就是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的耦合结构:政治系统通过选择法治的治理方式给法律系统的高效运行提供外部力量;法律系统通过法治给政治系统提供正当性和合法性。二者的运行离不开互相支持。因此,新媒体法治传播的政治功能具有重大的研究意义。

1.国家意志的传播

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国家意志传播功能的体现有两个路径,表现在法治传播的两方面内容中。一方面,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内容是法治相关的内容。“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系统本身并不足以支持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贯彻。按照“休谟法则”,“应当如何”与“是什么”不能混同,“应当如何”也不能推导出“是什么”。由此,法律系统中的法律内容并不能依靠自身保证法律的实施,更不能保证现实中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落实。而政治系统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作出有集体约束力的决断,即政治系统可以为其他社会系统无法解决的问题提供兜底的功能[11]。法律系统无法解决的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落实问题则由政治系统的决断来解决。所以,法治道路选择究其本质是政治系统的决断,该决断凸显了国家意志。由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是国家意志,那么与全面依法治国有关的内容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新媒体是现代重要甚至核心的传播渠道之一,要进一步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就离不开发挥新媒体传播法治内容的功能。另一方面,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内容是法律相关的内容。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法律本身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与法律有关的内容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通过新媒体进行法律传播可以更快地传播国家意志。综上,新媒体法治传播承载了传播国家意志的政治功能。

2.社会舆论的引导

随着新媒体的应用普及,议题设置进入“分众”时代,载体多元、跨平台传播更深入,热点事件呈现辐射外溢、周期反复,网络情绪消化时间拉长,这都无疑加快了社会舆论的传播。在传统媒体时期,一个事件的发生到传播有一个“黄金24小时”的概念,这通常是一份报纸的编辑、印刷、发行的周期;在新媒体广泛应用之后,这个周期进一步被缩短,只需要45分钟的时间就可能将突发事件传播、发酵为重大舆论事件[12]。热点舆论容易引发群众的情绪激化和焦点转移,这将对社会法治建设造成冲击。同样,新媒体法治传播也可以更好地帮助官方引导舆论。首先,新媒体的快速传播可以帮助官方及时发现社会突发事件。此时官方媒体就可以通过法治传播掌控舆论主导权,及时澄清舆论或作出回应,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舆情或在舆情形成一定影响之前及时控制舆论的负面发展势头。其次,在舆论激化阶段,新媒体法治传播的交互性可以满足公众适时沟通的需求,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建立社会舆论解压通道,构建官方和公民之间的信任。最后,在善后阶段,新媒体法治传播可以修复、改善甚至提升之前受损的关系,建立并维护法治政府的形象。综上,新媒体法治传播承载了社会舆论引导的功能。

3.政治参与及民意表达

保证公民的政治参与及民意表达,即保障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拥有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及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在政治参与方面,官方能通过新媒体法治传播向公民普及其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及对应权利的行使方式。公民的自媒体也可以通过新媒体法治传播引发官方对特定政治事件的关注,更加便利地参加管理国家事务。在民意表达方面,官方可以通过新媒体法治传播向公民提供民意表达的窗口。同时,新媒体法治传播的交互性和去中心化与传统媒体相比,可以更高效地建立起官方和公民之间的互动沟通渠道,方便公民向官方表达民意。综上,新媒体法治传播承载了方便公民政治参与及民意表达的功能。

4.意识形态载体

美国传播学者米勒提出了“媒体就是意识形态”的说法,体现出媒体天然地与意识形态有着紧密的联系。在信息网络时代,互联网是意识形态的前沿阵地和意识形态竞争的主战场,而新媒体由于其信息体量爆炸式发展和传播方式呈现交互性的特征使其成为网络意识形态的载体和背景环境。当今大多意识形态都直接寄生于互联网和新媒体之上,借助新媒体达到更快传播、更大范围传播的目的。我国非常重视运用新媒体进行网络意识形态维护。2019年1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媒体时代和媒体融合发展举行第十二次集体学习,会议指出:“要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高度,加强网络内容建设,使全媒体传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尤其是互联网中的新型主流媒体需要充分发挥其“党的喉舌”的作用,加强与其他非官方媒体的合作,承担起弘扬主流意识形态的功能[13]。因此,新媒体发挥着意识形态载体的功能。

(二)新媒体法治传播的法律功能

法律属性是新媒体法治传播的本质属性之一,且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内容就是法律系统的有关信息,所以它的法律功能是最为明显、最为突出的。研究新媒体法治传播的法律功能对于探析新媒体法治传播与法律系统本身以及二者的联结关系都十分重要。

1.法治监督

法治的核心精神之一在于限制公权力的使用,依照法律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媒体之所以被西方称为“第四权力”,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它可以发挥对公权力的监督功能。新媒体法治传播的法治监督功能,一方面表现在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另一方面表现在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新媒体法治传播具有监督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功能。当今社会的发展不仅表现为科技的进步,也表现为风险的增加。身处风险社会的我们难以预测未来,这增加了立法难度。同时,因为立法不能面向未知的未来立法,其能覆盖的范围有限,这进一步造成了立法权功能的削弱。司法权也只能在事后才能进行救济,且具有一定的保守性,其应对风险的功能也有限。相对而言,行政权因为具有即时性的特点,能在当下快速地应对问题。行政权力往往呈现强扩张性的特点,也增添了被滥用的风险。为了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新媒体法治传播可以通过曝光行政权力违反权限范围、违背行政程序、超越执法限度等行为而行使监督功能、产生监督效应。新媒体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具有传播主体多元化的特征,民众也可以运用新媒体法治传播进行行政监督。因此,相较而言新媒体可以更好地发挥监督行政权力的功能。以“城管执法”为例,2010年左右,微博刚刚兴起,当时部分城管执法过程也并不规范,很多民众借助微博平台曝光了不少城管非法执法的现象。也正是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的存在,让民众可以更多地传播与行政权力滥用有关的内容,监督行政权力的使用[14]。同样,城管的官方平台也可以借助新媒体收集民众意见,对目前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正面报道,塑造法治政府形象。

除此之外,新媒体法治传播虽然有危害司法独立的可能,但在合法合理的运作下它也具有监督司法公正的功能。我国法院和检察院也不乏通过新媒体法治传播加强司法公开的工作。如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宣传月活动,不断推进司法公开,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进司法公开防止权力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公开白皮书,中国庭审公开网日均直播庭审超3 000场。同时,网上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上申诉信访平台”等新媒体法治平台也能保证民众更方便地行使监督权。新媒体法治传播使更多民众能更便捷地观看庭审直播,查看自己关心的案件的审判过程及结果,保证民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督促法官秉公执法,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运行,从而进一步保证了司法公正。

2.法律服务

新媒体法治传播具有法律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以传统手段扩散的对象较少,范围较小,但通过新媒体法治传播可以覆盖更广的范围,从而为更多需要帮助的对象提供服务。新媒体法治传播可提供法治服务的种类也很多,如我国司法部开设了“中国法律服务网”,可以在线提供查找正规注册的律师和律所、请求法律援助、查找调委会调解、案例查询等功能,同时也提供法考咨询服务、监狱戒毒服务、安置帮教服务、了解律师服务指南等各种法律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开设“诉讼服务网”,可为当事人及律师提供网上立案、网上预约阅卷、联系法官、案件进程查询等法律服务。除了官方平台之外,也可通过民间或大学自发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发挥其线上普及法律知识、线上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功能;律所也可以通过新媒体法治传播为当事人提供线上法律咨询、法律文书写作等法律服务。

3.法治治理

新媒体法治传播具有法治治理功能,合理运用它可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现代法治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在于定纷止争、维护秩序。因此,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离不开法治。司法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界限,但由于司法只能进行事后救济,很难起到预防纠纷发生的功能。而新媒体法治传播可以在事前和事中解决纠纷,从而更好地发挥解决纠纷、维护秩序的功能。在纠纷发生前,新媒体法治传播通过传播相关法律知识,可以让当事人知道本身规范层面应为的行为后照此行动,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也可能起到事先预防的功能,让当事人认识到相关的法律责任从而遵照法律的指示行动。在纠纷发生时,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可以通过新媒体法治传播平台进行线上的调解与仲裁,更快捷便利地解决纠纷。除此之外,对于发生在自媒体之间的纠纷,官方可以通过新媒体法治传播对其进行线上约谈,要求其说明纠纷发生的缘由以及解决纠纷、修复关系的具体措施[15],从而以更小的成本解决纠纷、恢复秩序。综上,新媒体法治传播可以通过其解决纠纷、维护秩序的作用发挥其法治治理的功能。

(三)新媒体法治传播的文化功能

新媒体自身就构成了新媒体文化,技术视域下新媒体可指代媒体领域的新兴科技,文化领域中新媒体的技术应用在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之中,创造了新时代的新媒体文化。同时,法治本身也能构成法治文化,政治视域下法治是治理方式和目标,文化领域中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耦合关系[16],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新时代的重要议题。因此,新媒体法治传播的文化功能研究具有深远意义。

1.普及法律知识,唤醒法治意识

新媒体法治传播具有普及法律知识,唤醒法治意识的功能。相较于传统媒体而言,法律知识可以以新媒体为载体进行传播,传播范围更广泛。如《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就指出:“建设融‘报、网、端、微、屏’于一体的全媒体法治传播体系,使互联网变成普法创新发展的最大增量。”同时,新媒体法治传播也可使普法相较传统媒体更具趣味性,让公众更容易接受,这也是中央对新媒体法治传播提出的要求。如《规划》指出,要“创新普法方法手段。坚持效果导向,在充分利用传统有效的普法方式基础上,促进单向式传播向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传播转变,增强受众参与感、体验感、获得感,使普法更接地气,更为群众喜闻乐见”。普及法律知识总体而言仅仅是手段,真正的目的在于唤起民众法治意识的觉醒。民众法治意识觉醒需要在民众对法律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之上进行。

新媒体法治传播还可以以大众的数据为基础,依托互联网的数据画像技术对民众进行刻画,精准测量不同个体对法治的不同需求,从而提供个性化的普法内容,更有针对性地唤醒民众法治意识。《规划》指出,要“创新普法内容。适应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的转变,提高普法质量,形成法治需求与普法供给之间更高水平的动态平衡。注重运用新技术分析各类人群不同的法治需求,提高普法产品供给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综上,新媒体法治传播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通过普及法律知识从而促进民众的法治意识觉醒。

2.形成法治文化,培养法治精神

新媒体法治传播具有形成法治文化,培养法治精神的功能。法治文化侧重于社会层面的表现。相较于法治知识而言,要在社会层面形成法治文化则是更深层次的要求,这需要法治知识的累积达到一定程度,从量变到质变。一方面,凭借新媒体的信息体量爆炸式发展的特征,新媒体法治传播可以输入更多的法治信息在社会中流动,循环地对已有的法治信息进行再制造,从而持续地重塑法治文化。另一方面,传播主体多元化和传播方式呈现交互性的特征使得新媒体法治传播让更多主体加入创作和接受相关法治文化作品的过程中,更有利于社会形成法治文化,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而法治精神侧重于国家层面的表现。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这既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方针,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描述。《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指出,推进法治建设需要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等方面扎实推进”。由此可知,法治精神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中,综合性地表现在整个国家法律系统之中。新媒体的运用打破了法治文化传播的时间和空间限制,加大了法治文化传播的范围,可以深入到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的各个层次之中,发挥其培养法治精神的功能。

三、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功能发挥之现实困境

在理论层面,新媒体法治传播对政治系统、法律系统、文化系统都有相应的功能。但是在具体的现实层面中,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发挥具有一定的限度,面临着相应的现实困境。

(一)新媒体法治传播中的规制不足

虽然每年都有关于互联网管控、新媒体传播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净化网络环境专项行动”也在中央多个部门联合推动下有序开展,但由于利用新媒体法治传播进行违法行为或“打擦边球”行为一直猖獗且存在立法空白、执法不易侦察的特点,当下依然存在新媒体法治传播中规制不足的现实困境。在规制不足的条件下,新媒体法治传播本身的技术特征更可能导致报道内容碎片化,从而引发法律权威消解、法治意识削弱的情况,影响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功能发挥。以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为例,媒体作为“第四权力”凸显了其内在的权力属性,司法则是传统的权力。当两种权力都不被滥用、正常运行时则相安无事,司法公正和舆论监督之间可以相互促进。不过,凡是权力,没有相应的规制,都有被滥用的风险[17]。当司法权力有被滥用的风险时,媒体的监督可以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但当媒体权力被滥用时,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反而可能受到媒体的干扰。新媒体法治传播具有的报道内容碎片化的特性很容易导致民众通过新媒体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只是冰山一角或与现实状况不同。甚至在某种情况下,新媒体法治传播成为恶意造势的工具。

以新闻管理为例,国务院虽然在2000年发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但该规定只属于暂行规定,至今没有将其法制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也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但相较于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而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发布的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再以“庆安事件”等一系列类似事件为例,在规制不足的状况下,该事件中由“维权”律师、网络推手、恶意“访民”相互勾连,组织严密、人数众多、分工精细的犯罪团伙以“维权”“正义”“公益”为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不时出现“访民”举牌滋事以及主审法官、主管官员在网络上被诋毁攻击、人肉搜索的情况[18]。新媒体法治传播具有传播主体多元化、信息爆炸式发展、传播主体多元化的特点,与传统媒体相比更有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同时也给相关的规制增加了难度。虽然我国出台了许多相关的法律,但法律规定并不完善,依旧存在许多法外空间有待法律进行规制。

(二)新媒体法治传播中的主体泛化

新媒体法治传播中的主体泛化问题主要由新媒体传播主体多元化的特征衍生而来。新媒体法治传播主体泛化导致新媒体法治传播准入门槛低,除了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士之外,几乎任何个人或群体都可以成为新媒体法治传播主体。以《民法典》新制定的离婚冷静期为例,该条文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也有不少新媒体法治传播主体质疑:冷静期的规定不能及时让发生家暴的夫妻离婚,从而不利于保护受家暴当事人。但从法律的体系性理解而言,家暴的情况可以通过诉讼离婚,而离婚冷静期一般适用于登记离婚,诉讼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19]。综上,由于部分主体在进行新媒体法治传播时因缺少专业知识而导致传播信息片面从而可能引起社会负面舆论。由此可知,在主体泛化的情况下,很多传播主体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法律背景,许多新媒体法治传播都可能存在以上只见树木,不见树林的情形。由此,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内容质量无法得到保证,甚至可能出现错误,对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功能发挥造成影响。

(三)新媒体法治传播中的伦理失范

新媒体法治传播中的伦理失范主要存在于传播主体之中。该困境和第一个困境有密切的联系:正因为缺失外界的规制,所以需要内在的伦理自我规制。伦理失范的现实困境亦与新媒体法治传播内容碎片化的特征有关联:正是可以呈现在大众面前的法治传播内容杂、时间短,导致传播主体都想通过一定的爆点吸引大众的眼球。当这样的欲望过大而没有伦理要求加以限制时,新媒体从业人员就容易走向伦理失范,从而导致未经求证的、断章取义的甚至恶意捏造的新闻传播,严重影响了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功能发挥。正如帕森斯从功能主义视角对失范也进行了阐释:失范现象的存在,是因为社会各个系统结构不能完全匹配所导致的[20]。

四、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功能优化

针对新媒体法治传播中规制不足的问题,提出新媒体治理法治化的进路;针对新媒体法治传播中主体泛化的问题,提出建设“价值—技术”多元依法治理制度体系的进路;针对新媒体法治传播中伦理失范的问题,提出完善新媒体从业人员自律机制的进路。通过这三条进路,可以实现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功能优化。

(一)新媒体治理法治化

辩证地看待法治与新媒体传播的关系,不难发现双方并非单方扶持而是互相促进的关系。新媒体法治传播可以促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落实,而法治思维也可以促进新媒体传播的健康发展。因此,面对新媒体法治传播中规制不足的困境,将新媒体治理法治化是实现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功能优化路径之一。具体落实新媒体法治传播治理法治化的路径有二: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以及提升相关立法等级;二是将法治精神、法治思维贯彻到新媒体法治传播治理中。

1.完善法律法规以及提升相关立法等级

实施新媒体法治传播治理法治化的前提是全面加强新媒体法治传播治理的法制化程度,也就是说,要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实现新媒体法治传播治理法治化,一方面针对前文论述的当前存在的立法空缺的情况,应当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制定之前也可适当制定政策填补相关的空白。另一方面要提升相关立法的等级。以新闻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层级较低的现状为例,可以针对国务院在2000年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在经验总结的基础之上对其进行修改并提升其立法等级。同时,全面提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等级。稳定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应只停留在政策的层面,而应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级。此外,可以将在地方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进行普适性优化后拓展为全国适用;对于部门规章若牵涉到重大事项也应上升到行政法规甚至法律的层级。综上,完善各方面的立法以及提升相关立法的等级是新媒体法治传播治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与前提条件。

2.将法治精神、法治思维贯彻到新媒体治理中

在普遍意义上,法治具有保障人民权利、防止媒体被滥用、创造和维持稳定的社会环境及网络环境、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等优势;对我国而言,法治与我国民主政治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贴切,以法治的精神和思维治理新媒体法治传播可以更好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化意味着不仅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将法治精神、法治思维贯彻到对新媒体法治传播的治理之中,包括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以前文论述的“庆安事件”等一系列类似事件为例,之所以存在主审法官、主管官员在网络上被诋毁攻击、人肉搜索等情况,除被所谓的“维权律师”煽风点火、借机生事外,还在于对新媒体法治传播的治理不够严格。因此,在具体的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中应当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继续加强对新媒体法治传播的治理。当然,加强治理并不代表要过度挤压新媒体传播法治信息的空间,包容价值多元的表达、保障公众的言论自由以及保护不触碰法律底线的言论,也是将法治精神、法治思维贯彻到新媒体法治传播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将法治精神、法治思维贯彻到对新媒体法治传播的治理之中,并不是片面地加强或减弱管控,而是依照法律的要求不以个人偏好为基准对新媒体法治传播进行治理。

(二)建设“价值—技术”多元依法治理制度体系

针对新媒体法治传播中主体泛化的现实困境,主要依靠政治系统的内部运作,建设“价值—技术”多元依法治理制度体系是实行新媒体法治传播功能优化的途径之一。文化系统无法单一地突破主体泛化的困境,因为言论自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无法随意剥夺非法律背景的公民的新媒体发言权。法律系统也无法单一地突破该困境,因为法律的规定总是有限度的,不能方方面面都规定,法律还具有保守性,也不能预料到未来之事并及时进行规制。法律在规制市场化传媒和新媒体的政治性方面就表现出了一定的滞后性[21]。在单一的文化系统或法律系统不能解决问题时,政治系统可以作为兜底的系统通过政治决断来解决问题,而正确的政治决断高度依赖国家的治理体系。

1.本质: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新媒体技术协调发展

建设“价值—技术”多元依法治理制度体系的本质是“价值—技术”的有机结合,也就是说,该治理制度体系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新媒体技术协调发展。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挑战和机遇,如何使价值理性与技术理性紧密结合、共同发展,是后现代国家与学界都重点关注的宏大议题。仅就技术方面而言,新媒体技术本身是价值中立的。技术理性求真而非求善,它能使新媒体在科技上不断发展,创新出更多物理意义上的“功能”,但单纯的技术理性难以赋予新媒体善的价值。在价值理性的视角下,可以引导新媒体向善的价值发展,从而发挥其在社会系统中的功能并被价值理性赋予善的价值而不再是价值中立。构建“价值—技术”多元依法治理制度体系,便是建立价值理性和技术理性的耦合结构。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便是价值理性在现实中可以依据的中心权威来源。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下,结合科学发展的技术理性,才能使新媒体不仅在技术上得到发展,还能把握时代的脉搏,把技术的力量转化为治理效能,找寻到契合法治社会建设的新媒体能动作用的发挥路径。同时,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也可更充分地发挥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功能,反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加强法治社会的建设。

2.性质:多元依法治理制度体系

“价值—技术”多元依法治理制度体系的性质是多元依法治理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高效治理格局[22]。新媒体法治传播功能发挥之所以存在现实困境,其原因之一就在于传统的一元治理模式已经无法完全适应新媒体时代的治理需求,存在治理失灵的情况。新媒体法治传播具有信息量爆炸式发展、传播主体多元化等特征,传播内容过多难以被单一主体垄断、传播主体过多难以由单一主体管制,对单一治理主体而言治理成本过高等情形,使新媒体法治传播治理具有复杂性。

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CGG)在《天涯成比邻——全球治理委员会的报告》中,将“治理”定义为“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法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因此,多元治理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多元治理体系意味着去中心化,形成党、政府、社会组织三者的良性共融共生关系[23]。这是由多个公共事务处理者和公共产品供给者(各级政府、人大、政协,社会组织、新媒体平台、新媒体法治传播主体、私人机构、个人等)形成各种关系编制的网络型治理结构,各主体作为网络节点传递信息资源,参与共同治理。多元治理体系可以使各治理主体成为共存的多个服务中心,提供多元的服务,极大地减少治理成本,给社会及个人提供更多的选择。各主体在进行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同时又参与对该公共产品的监督与消耗,可以在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同时推动各个主体之间的合作[24]。综上,多元依法治理制度体系不仅可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国家政治决断能力,还能切实地由多元治理主体针对新媒体法治传播主体泛化的现实困境对不同的主体和情况依法采取不同的规制手段,达到新媒体法治传播功能优化的目的。

(三)完善新媒体从业人员自律机制

针对新媒体法治传播中伦理失范的现实困境,完善新媒体从业人员自律机制是新媒体法治传播功能优化的途径之一。正如前文所述,伦理失范的现象,并不能由个人道德匮乏来解释,而是由社会性的道德系统无法完全与现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变迁相匹配导致的。因此,对于该困境应当从道德系统入手进行解决。相对于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的外力而言,道德系统是从内由行为人给自己施加约束的自律机制。该机制的具体实施,一方面需要由新媒体组织自觉制订各种职业伦理规范并落实,在内部进行新媒体职业伦理教育;另一方面需要由职业团体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并严格执行,加强新媒体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媒体自律。

1.新媒体组织制订新媒体职业伦理规范并开展相关教育

在传统媒体盛行之时,相关的媒体职业伦理在世界各国本就存在且多已成体系。在《全球媒体伦理规范择评》一书中,作者收集了非洲、欧洲、亚洲等不同地区、不同发展程度国家的媒体伦理规范并进行了评述。作者发现,即使在32个非洲国家的媒体伦理中,保护隐私、信息获取方式正当、不得剽窃、保护信息来源、新闻自由等媒体伦理规范也是经常强调的,它构成了传统媒体职业伦理的核心,并适用于现代新媒体行业[25]。但是,对于探寻新媒体法治传播功能优化路径的目的而言,传统媒体伦理规范并不能完全适用,也无法应对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功能发挥受限的困境。如前文所述,新媒体时代所带来的挑战,传统媒体伦理规范已经不足以支持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功能优化。因此,在新媒体时代,建立新媒体职业伦理规范并用相关官方形式予以确定已是当务之急。

以隐私保护为例,一旦新媒体在法治传播过程中未经当事人允许,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可能通过网络快速传播。因此,除了要坚守传统媒体的相关伦理规范之外,还要针对新媒体的特点,在保证新闻的时效性同时,尽量保证相关信息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除了保护当事人个人传统隐私之外,也要注意不能泄露当事人的社交账户等信息。由于伦理规范主要是新媒体职业内部的自身规制,其可以惩罚规制伦理失范的程度有限,要贯彻落实新媒体职业伦理,更多的是要依靠新媒体组织自觉加强相关职业伦理教育,以内化的方式教育新媒体从业人员,使其自觉遵守并维护本组织的伦理规范。

2.职业团体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并严格执行,加强行业自律

上文主要论述的是以教育和道德感化等个人作用机制保证新媒体职业伦理规范的实施。虽然伦理规范有别于刚性的法律规范,但并不可能只期望于自律,新媒体职业团体还应当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在个人的自律之外实行以整个新媒体职业环境为生态背景的整个行业的自律。具体的内部约束机制还应当起到对个人外在他律的功能。内部约束机制应当与前文论述的新媒体组织伦理规范相适应,是保证新媒体职业伦理规范真正在新媒体环境下落实的机制。对于网络造谣、网络欺凌、网络色情等触犯法律和新媒体职业伦理规范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坚守住媒体职业伦理的底线。除了建立统一的新媒体职业伦理规范以及相应的内部约束机制之外,还应当严格执行该机制,保证该机制能够真正发挥其职业内部自律的功能。同时,由于新媒体法治传播主体多元化的特征,除了媒体职业人员作为新媒体法治传播主体之外,自媒体还经常作为传播主体进行法治传播,但自媒体相对于专业的新媒体从业人员来说难以用新媒体职业伦理去规范他们,这就要求传播平台还应重视并贯彻自己作为“把关人”的责任[26]。通过对从事法治传播功能的新媒体平台贯彻职业伦理规范的方式来间接地控制自媒体不适当的内容传播,从而使新媒体更好地发挥其法治传播的功能。

五、结语

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功能研究,目的是在厘清媒体与法治关系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对新媒体在法治领域的传播功能进行研究。作为一种信息传播媒介,新媒体所包含的不仅仅是沟通和联系,每一代新媒体的产生不仅继承了上一代媒体的作用功能,还具备新功能、新特征,对研究而言,其背后充满着复杂性。法治是规则之治,是适应当代中国的最优治理模式,更是党和人民坚定选择的国家治理方式。国家欲更好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就必然要关注现实社会的大背景、大环境。从技术维度来看,新媒体是法治传播的媒介载体;从价值维度上看,新媒体与法治具有一致性,均为社会的现代化发展服务。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媒介生态发生变革,媒介生态环境本身已构成社会结构的重要系统之一。身在社会媒介系统之中,新媒体对整个社会结构产生着巨大影响。因此,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命题而言,从功能主义视域下对新媒体法治传播的研究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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