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芳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随着市场经济的崛起,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在这期间,市场监督管理进行了大量改革创新。在市场监督管理中,为了使市场更加具有活力和发展潜力,多地就市场监督管理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措施,用于全面机构改革下的市场监督管理。如何更好地完善市场监督管理、如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部门如何更好地行使公共服务的职能,促进市场监督管理的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是全面机构改革下的市场监督管理的最终目的。
全面机构改革主要包括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大部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各项组织结构、管理制度、权力范围和隶属关系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始终立足行政体制的调整与改革,政府的管理职能在数次改革中不断从微观向宏观转变,市场调控作用被不断强化,政府调控更多被放在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方面,逐渐在全社会构建了高质量发展的社会经济体制。
大部制改革就是大部门体制改革,通过集中融合政府部门中职能相似、业务范围趋同的岗位、部门等,共同组成一个统一负责的部门,规避多头管理、职权交叉和政出多门等问题,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效能。自1982年推行大部制改革以来,中央和地方共同采取系列措施,对部门组织结构进行了8次较大的变革,有效推动了我国政府部门行政能力的提高。
市场监管主要是指国家监管部门与社会监管主体对市场行为、市场活动和主体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干预等活动。在党的十六大会议文件中,市场监管被正式列为政府四大职能之一,同时,会议明确了市场监管的重要地位,从制度角度肯定了市场监管的作用与价值,并提出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具体方针。
要推进市场监管体制的改革,首先要推进市场监管体制的优化,通过整合食药监、质检、工商等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对市场监管形成统一、系统、完整的管理体系,将之前的分段监管转化为整体布局、全面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效能,完善行政管理的整体功能[1]。
国家和社会对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关注,最初是由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通过加强药品管理,各地区对食品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责任划定,并将之前的分段监管转变为全过程监管,食品安全问题迅速得到有效遏制。在这个过程中,食药监、质检、工商等部门通过联合监管、整体规划,实现了各部门资源的有效融合和职能的相互补充。
但是在具体的改革过程中,由于落实不到位,还存在着改革只停留在浅层次的现状,改革层面不深,改革效果不佳,甚至有些改革举措只是将不同的部门强行结合在一起,内部仍然处于一种割裂状态,没有将其形成有机的结合体。基层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在我国目前的基层市场监督管理中,省、市、区采用的具体监管体制有所不同,在处理文件编写、监督标准方面都不同,这导致了在具体监督过程中职能划分不够明确、监督力度不足,各内部监管部门由于责任不明确,甚至会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导致不能较好地落实市场监管体系优化改革工作。监管体制不同,对于工作的协调程度就不同。
对于市场监督来说,不但缺乏内部监督,相应的外部监督也不够充分,这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从基层市场监督体系优化来说,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只有建立监管体系优化、改革工作合理的市场监督体制,才能更好地发挥市场监督的作用,达到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才能避免在监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违法等现象。只有市场监管体系优化改革工作经得起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够更好地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在机构整合方面,目前在基层市场监督管理体系中,人员成分混杂;在市场监督方面,考虑到的相关因素、人员拥有的相关专业知识都不同,且由于稽查范围不同,无法互通。但是经过机构整合,食药监、质检、工商这三类又同属于一个部门,导致在市场监督时采用的标准并不完全统一,对于同一个事物的检测结果可能得出不一样的结论,这不但造成了很大程度上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而且检测标准的不统一也会导致营商环境受到冲击[2]。
执法保障体系不完善,在市场监督过程中的执法力度不足。因此,在管理中一定要牢记,法律保障是基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发展的重中之重,为维护基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正常发展,达到全面机构改革的目的,就要健全基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执法力度和执法体系。要做到尊重法律,以法律规范为基本行为模式,主动挖掘潜在市场监督环节中存在的法律漏洞,鼓励基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优化合法合规,坚持规范执法,为基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平台。
因此,一定要合理分解部门职责,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在优化市场监督体系建设时,能够完善市场监督制度法律法规,使优化后的市场监督制度最大程度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提高工作效率。
基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内部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完善,绝不是被动的。如果市场监督体系的优化被动到必须改革时才进行,那么面对的将是基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出现违法活动的情形,影响社会营商环境。因此,要求市场监督体系优化具有极高的灵活性和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设计规划,以满足基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在具体实践中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基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活力,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条件。
全面机构改革背景下的市场监督模式完善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深化改革,使每一个环节的监督工作都有完整的体系作为依托,每一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能够参与到目前的深化改革中,加强各个部门综合协调性发展,实现长远的基层市场监督管理体系的综合性发展。因此,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在基层市场监管机制优化管理的建设过程中,由于部分管理人员可能缺乏对于具体市场监管的深入了解,在优化基层市场监管机制时,可能存在制定内容不够完善、不够深入或者缺乏有效的实践性的问题。因此,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话语权,使基层工作人员能够表达对于全面机构改革背景下的基层市场监管体系优化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改正,完善全面机构改革背景下的基层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3]。
出于实践考虑,政府部门需要加强监督,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通过有效的监督手段解决在政府部门市场监管机制优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开放意见监督渠道,政府相关部门可以设置专门的市场监管体系优化意见系统,由专门的工作人员统计和分析基层工作人员的意见,了解基层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基层市场监管机制优化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方便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以最快的速度,及时修正在市场监管体系优化设计工作中出现的不合理、不符合实践的内容,使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能够监督政府市场监管体系。
政府部门基层市场监管机制优化管理为取得良好的收益,除了要及时听取工作人员的意见外,还要做好协同工作,协调好政府各部门的协同运转;同时,还要做到信息公开,要保障政府部门健全市场管理监督的公正性,增加社会大众的知情权,使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能够参与政府部门基层市场监管机制优化管理的共同建设,形成稳定的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双轨并行、社会大众及工作人员多元参与的良好发展模式。构建完善的市场机制需要从基础做起,从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起。
市场监督内部的责任分配模式与监督管理办法的改革,是目前市场监督管理长效发展的最新趋势。只有使市场监督中企业主体责任划分得更加完善,才能够更好地加大市场监督力度,提升监督管理水平,使企业能够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到承担主体责任、关注市场监督。只有真正提升市场监督中企业主体责任划分水平,增强企业的责任意识,才能够促进市场监督管理机制改革优化更好地落地。
一是构建起涵盖政府、社会、行业组织的系统评价体系,评价企业的行为、经营状态及信用程度等,定期公示评价结果,激励优秀经营者,规范市场经营环境。
二是经营者应自觉树立品牌形象,规范经营行为,打造行业依法、诚信的经营环境,以企业品牌赢得消费者和市场的认可[4]。
完善市场监管执法的法律制度,需要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通力合作和有效配合。
首先,针对当前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必须对监管方式作出一定调整,重点关注网络监管制度的建立,为规范经营的企业提供有力保障,同时打击各种类型的投机分子。
其次,加强对市场监管相关领域法规的备案审查,一方面要加快有效法规的制定与推行,另一方面更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审查力度,避免内部问题的滋生。同时,应积极推行执法过程记录制度,不断调整行政裁量权,既要保证执法的严谨性,又要避免造成苛政,影响市场活力。
最后,针对企业部门,应建立由政府主导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各类不规范经营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进行评级和记录,列入企业诚信档案,围绕企业诚信档案出台相应的金融、财务、税收、行政管理等相关政策,以加强企业对规范经营、诚信经营的重视。
另外,针对当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监管部门应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肩负起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和执法水平。同时,应重视基层工作,提升基层人员的专业素养,保障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
目前,全面机构改革背景下的市场监管体系优化的运用,在国内的市场监管体系管理过程中,仍然处于刚刚起步的状态,还存在着非常多的问题,需要政府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法律部门的共同努力,对不足之处进行完善与补充,为全面机构改革背景下的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的长远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为全面改革及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创新土壤[5]。
以全面机构改革的长期发展和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能力的增长为导向,以提高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目标,一路前进,做到最大程度地发挥现代化全面机构改革背景下市场监管体系优化的优势,减少现有市场监管体系中存在的弊端,保证每一个环节都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在社会经济发展视角下,我国全面机构改革正带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在全面机构改革中面临重要转型:从优化体系、优化模式、优化内容向完善化、深入化、多元化、综合化、成熟化发展。
面对这一系列改革,一定要从提高市场监管体系法律监督模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鼓励全面机构改革发展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出发,完善、优化全面机构改革背景下的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全面机构改革的不断发展;减少公共部门由于机制体制不完善而造成的市场监督力度不够等因素;要大力运用市场监管体系的调节手段,推动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