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雪萍,王雪琳,孙蕊娟
(天水师范学院商学院 甘肃,天水 741001)
202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出台《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当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1]。解决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融资问题是助力乡村振兴全面推进、大力培育并发展现代化农业的现实要求。然而,资金不足问题始终困扰着其进一步发展壮大,亟需加快发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创新专属金融产品,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便利度。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对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2]。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上强调,要培育好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健全专业化社会服务体系,把一家一户办不了、办起来不划算的事交给社会化服务组织来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接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新出现的、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村生产经营模式,由具备一定文化水平、专业技术、现代经营理念的职业农民和大规模经营、较高的集约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的农业经营组织组成,其主要包括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一体化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各类组织形态。
数字普惠金融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借助计算机的信息处理、数据通讯、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一系列相关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数字普惠金融突破了传统金融的时空界限,促进了信息的高效共享,可以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金融机构和融资方双向选择,从而提高融资效率,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和金融服务的门槛,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和覆盖面,具有共享、便捷、安全、低成本、低门槛的优势。数字普惠金融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构建起基于数据的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全面提升了金融的风险控制能力,很好地诠释了金融科技的初衷和目标,是让长期被现代金融服务业排斥的群体享受正规金融服务的一种数字化途径。
与传统的普惠金融相比,数字普惠金融的覆盖范围更广泛。数字普惠金融不受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密集度、所处地理位置等客观条件的制约,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手段可以提供无差别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传统的金融机构更愿意将资金提供给那些经营状况好、规模大的客户,而数字普惠金融可以提供大众化的数字交易平台,数字金融平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为灵活的资金筹集方式,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对接的渠道。
传统金融机构在审核贷款需求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数字金融平台可以多渠道获取信息,数字普惠金融在线上即可完成信息的搜集、整理、资金融通等操作,提高融资效率的同时也可以解决了融资成本高的问题。
传统银行等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在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之前需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在评估合格之后才会放款。而传统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状况的信息有限,并不能直接参与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常经营活动中去,再加上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制度不完善,财务报表可信度不高,真实的财务信息获取困难,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缺乏有效的资产进行抵押,也不能提供有效担保,这就造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然而,数字普惠金融通过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和供应链技术的应用,可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与之交易对象信息进行汇总,就可以全面掌握这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实的经营状况,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画像,便于金融机构判断是否应当为其提供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可以通过数字金融平台了解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信息,方便、快捷地寻找到资金源[3]。
政策性融资担保力量较为薄弱,运作模式、担保流程和风险防控机制还不够灵活,担保业务风险防控仍依赖被担保对象提供有效抵押物,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和需求还不能完全匹配。“银担”信息共享、协同作业、风险共担的机制还不健全,还不能做到“见担即贷”、“见贷即担”、“联合尽职调查”,担保贷款审批周期相对偏长,效率亟待提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采集、整合及信用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金融机构能够获得的信用信息数据有限,且完整性、真实性和时效性不高。各金融机构针对经营主体的信息采集内容、信用评价方式尚不统一,缺乏公认的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信息平台,无法实现网络互通、信息共享。受新冠肺炎疫情及经济大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整体欠佳,失信行为多发、频发,不良资产处置难度较大,影响了整体的信用状况[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经营管理普遍比较粗放。据调查,以甘肃省金塔县为例,截至2022年1月末,全县只有14.2%的农业产业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制度较为完善,财务体系较为健全;86.7%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家庭式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管理水平滞后,合作社质量不高;90%以上的家庭农场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和专门的会计账簿,人员专业素养偏低,账务管理相对混乱。调查还发现,20%以上的经营主体在获得贷款后,存在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情况,个别农户甚至成立“空壳社”骗取资金补贴,实际用款主体经营水平良莠不齐,对金融机构持续增加信贷投放、有效管控信贷风险带来较大压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传统的抵押、质押物,也很难找到愿为其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虽然目前各地开展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但由于市场化评估、交易体系机制运转不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的处置和变现能力有限,难以单独发挥增信作用;农机具、活体畜禽以及专利、商标、保单等作为抵(质)押物,尚处于探索阶段,未实质性推开,造成经营主体可获得的信贷额度严重受限,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5]。同时,县域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的调研和新模式、新产品运用不足,未能充分借助大数据、现代科技等手段控制信贷风险、降低融资成本。
构建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数据服务平台,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功能,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土地、补贴、信贷、保险、监管等相关数据目录、标准以及共享和比对机制,加强各级涉农信用信息共享,支持金融机构接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合法获取使用各类涉农信用信息,更好地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整合各类数据信息,精准画像、精准服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等服务,对生产经营正常、社会影响良好、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客户给予免抵押担保的基础授信额度,并根据规范等级区分授信最高额度。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数据服务平台数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汇集发展前景好、信贷需求强、信用记录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提供给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利。加快实现涉农信息数据与物权登记公示、担保抵押办理和金融机构信贷系统的对接共享,实现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线上一条龙办理,农业主管部门定期向金融机构通报一次示范性经营主体名录变动情况,动态更新融资需求清单,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特点,加大线下融资对接频次,不断提升融资便利度。
一是要制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数字金融作为一种新兴技术服务方式,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相关立法部门应高度重视,对于那些违法违规者要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乱纪成本,严格规范数字金融行为。二是要及时优化和改进现有的监管流程和监管系统。在数字普惠金融模式不断创新的情况下,对监管的要求标准也在不断提高,为有效应对数字普惠金融所具有的跨界性特征,要不断提高各部门的监管能力,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对数字普惠金融风险较高的网贷平台,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其监督和管理,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规范流程,对数字化金融的监管主体责任进行明确,并建立严格的行业监管。在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信息平台的基础上,研究建立数字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监测统计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纳入分支机构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
一是创新担保模式。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业务模式,深挖政府部门掌握的数据信息资源,全面打通与涉农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推行联合审批、协同办贷,尽可能简化担保贷款流程,大力推广“见担即贷”、“见贷即担”模式,大幅提高担保贷款办理效率。二是推进“银担”深度合作。不断加强银行机构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充分发挥担保的“增信、分险”功能。各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建立深度合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和担保增信,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有效融资支持。
一是引入市场化机制。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仅仅依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健全的征信体系必须依靠市场。征信体系的市场化建设有助于降低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征信机构应当充分结合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对信息进行处理,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动征信体系的完善。二是建立涉农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技术,加大对征信数据的深入分析与挖掘,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各部门信息平台数据,逐步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全覆盖。三是引入信用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信贷积累信用、信用引领信贷的双向激励作用,推动地方政府部门参考信用评定结果,对诚实守信、信用状况良好的经营主体在资金、技术服务、保险补贴、担保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用好数据分析技术,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对资信良好的经营主体在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上给予优惠,逐步提高信用贷款比重。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应当有意识地提高自身财务规范程度,加强数字化建设,为征信体系的建设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数字化金融机构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的同时,必须保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要信息的安全,不会被泄露和盗取,打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顾虑,共同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
加大培育辅导力度,多措并举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机制。一是规范财务管理。为示范性经营主体提供专业财务服务支持,帮助其建立规范、透明、可信的财务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提供助力。二是开展新农组织培育提升行动。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作为重点对象,大力开展经营理念、管理能力、风险意识、契约精神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新农组织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扶持龙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性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做大做强,发挥好带动引领作用。三是推动新农组织融资能力提升。探索建立地区数字金融辅导员制度,鼓励金融机构组织信贷专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一对一”融资辅导。依托乡镇金融网点、普惠金融服务点,微信公众号、金融知识宣传及村主干培训等各类媒介和形式,广泛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惠贷款政策,持续广泛开展金融知识、信贷产品宣传普及,将有信贷需求且暂未获得融资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重点辅导对象,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能力。
一是开发差异化的信贷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针对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大力推广“新农直通贷”等专属信贷产品,开展“无感授信、有感反馈、便捷用信”。二是拓宽抵、质押物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拓宽抵押(质押)物范围,针对不同的农业主体的具体抵押物提供个性化的贷款产品和服务,简化业务流程,大力发展农村资产、财产、活物标的抵押贷款和混合担保贷款。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农业知识产权等形式多样的“权”纳入抵押(质押)范围,将农机具、大棚设施、自有农副产品、农产品仓单、活体畜禽、养殖圈舍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业务。相关部门要加快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流转交易、处置变现等配套机制和平台建设,支持活体畜禽、农业设施装备等担保融资业务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统一登记,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机制。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为其带动的家庭农场、农户等提供担保增信,创新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探索开展“托管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