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视域下教师的评价素养及其培育

2022-02-23 00:00朱丽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22年2期
关键词:伦理素养评价

摘      要 教-学-评是一个有机整体,教师不仅要会教学,也要会评价学生的学和自己的教。评价是教师应具备的一项专业能力,而教师的评价素养应成为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维度。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仅要客观,也要合乎一定的伦理规范。从实践来看,教师在学生评价中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包括尊重学生的隐私权、自由表达权和平等对待权等权利,保护学生不受伤害,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伦理视域下的教师评价素养培育路径主要有:在教师教育中培育教师评价伦理素养;制定教师评价伦理规则;教师的自我修养。

关 键 词 学生评价  评价素养  伦理视域

引用格式 朱丽.伦理视域下教师的评价素养及其培育[J].教学与管理,2022(04):29-32.

一、教师评价素养是教师专业实践与发展的重要维度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强教师教育评价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教育评价、教育测量等相关学科专业,培养教育评价专门人才”。教师作为一线教学人员,除了教学,其对学生的评价也构成其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如作业评价、课堂评价、行为评价、标准化测验等。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属于其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为教学提供反馈,以不断调整和改进教育教学的方式方法,从而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促进学生发展。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学、评的目标应该是一致的,共同指向学生的发展,只有当目标统一时,才能减少“内耗”,提高教育效能。显然,教师应该具备较高的评价素养,学校必须“保证不管是在教学方面还是在测评学生方面,教师都被视为主要专家,这样教师才能感受到对学生测评的自主权,并视之为教与学的组成部分”[1]。

教师是学生成长路上的引路人,对学生的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学生的自我认知、自我期待及未来发展。但是,从我国教学实践来看,教师的评价能力并没有提高到与教学能力同等重视的地位,无论是学校还是教师自身都更关注教学能力的培养与提升。在现实中,教师对学生的评价缺乏伦理关照的现象并不少见,例如按考分将学生分成三六九等,在评优评先中“以分取人”,重育分,轻育人等等。教师公平而有效的评价对获得学生信任,提升学生的自信心、公平感等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学生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知行合一,坚决改变用分数给学生贴标签的做法”。这一要求对教师的评价素养提出了较高的标准,要围绕“立德树人”的总目标,以评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此,除了教学能力,教师应该具备较高的评价素养,将其作为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维度。

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既要做到客观,又要合乎一定的伦理规范。具体而言,教师需要掌握一定的学生评价知识和技能,知道如何正确地评价学生,如何合理地运用学生评价结果改进教学。除此之外,教师还需要知道什么样的评价对学生而言是正当而善的,对评价本身(包括评价目的、标准、过程及结果等)的正当性进行反思与追问,还需要教师从伦理的角度来反思自己的评价行为,而这既是教师专业实践的重要内容,又是衡量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标准。

二、教师在学生评价中应遵循的伦理原则

学生评价所遵循的伦理规范与原则包括尊重的原则、平等对待的原则、客观真实的原则等。

1.尊重学生的权利

所谓权利是应该受到权力保障的利益,是应该受到权力保障的索取或要求,也就是应该受到社会管理者依靠权利加以保护的利益、索取或要求,说到底,也就是应该受到政治和法律保障的利益[2]。从伦理角度来说,学生作为评价的对象,在评价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权利,如隐私权等。另一方面,在享受权利相对,也承担一定的义务,如诚信等。

(1)隐私权

从法律角度而言,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既然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那么不管学生年龄的大小同样享有。

然而,有些教师无视或者说根本意识不到学生(特别是低学段的学生)具有隐私权,更遑论具有何种隐私权,从而导致对学生的隐私随意侵犯而不自知。比如,有的教师在全班学生面前随意公开每一个学生的考试分数,对学生的考试成绩进行排名,导致低分学生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不同程度的打击,这些做法显然都是不符合伦理规范的。“对学生成绩的评估应准确反映对内容的掌握,应公平管理,并应保密。”[3]对学生来说,考多少分,是一种个人的隐私,教师应私底下与其或其家长交流和沟通,而不是公开了事。

(2)自由表达权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看待(第12条)。在学生评价中,学生同样应有自由表达权,如果觉得教师给予的评价,与事实不符合,或觉得有不合理之处,学生应有权对评价过程、评价结果提出异议和质疑。这也是一种申诉权。教师应依据学生提出的不同意见查找證据,并在此基础上重新作出评价。学生评价,尤其是高风险评价“经常会产生一些焦虑或其他压力,从而给学生带来一些潜在的情感伤害,对师生关系也有一些潜在的伤害。当学生认为评价不公平或没有根据时,师生之间的信任可能会被破坏[4]。一旦学生对教师缺乏基本的信任,教育效果将大打折扣,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学生会将自身在学校受到的不公正感受投射到整个社会,影响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3)平等对待权

美国学者霍耐特提出“承认正义”,其与罗尔斯的公正分配物品的分配正义不同,认为“尊严”和“尊重”对个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处于社会正义的核心,因此要避免“蔑视”或“不尊重”,通过承认所有个体的个人尊严来阐释一个公正社会所需的条件。

美国《学生行为守则》明确规定,学生有“平等保护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全美教育协会《教育专业伦理典章》提出,教师“不应歧视学生,包括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民族、婚姻、政治或宗教信仰、家庭、社会和文化背景等。不得阻止任何学生上课,不得剥夺任何学生的权益,而要为学生提供任何便利条件”[5]。从根本上来说,人是自由平等的,有权受到平等对待。因此,学生在评价中理应受到平等对待,不能因其家庭、经济、文化等而受到区别对待,教师在评价过程中要始终做到平等对待,不能带有任何歧视和偏见。教师要全面了解学生,基于客观事实去分析学生,切忌“尖角效应”(Horn Effect)和“晕轮效应”(Halo Effect);不因个人的主观好恶以及学生某一方面的优点或缺点而对其作出不客观的评价。此外,教师还要确保自己的每一位学生都有“足够的机会”接触、学习各种学习信息和材料,为学生提供平等的机会来展示各自的才能。

然而,平等对待并不意味着给予同等的对待,而是依据学生的个性特质和发展水平提出不同的要求,基于不同的发展实际作出评价,提供不同的反馈意见,即基于不同的差别给予不同的对待。学生是具有个体差异的多元个体,其发展优势、速度等是不相同的,因而对于发展中的学生,教师的评价标准不能只有一把“尺子”,应在遵循学生发展共性的基础上照顾到其个体差异。在学生评价中,平等对待意味着既关注事实,又关注事实背后的原因,寻找那些导致差异的根源,从而对学生作出全面的评价。

2.保护学生不受伤害

Taylor and Nolen(2005)指出,因为不好的评价会严重影响学生,所以“教育者的伦理职责是‘首先,不要有伤害’”[6]。这是一条最为基本的伦理原则,人们通常因为自己是人而用以管理自己的生活。紧接而来的是判断界定伤害是什么,或者在师生关系间、在不同的伤害之间选择。这条原则来源于一个基本的前提,即伦理准则必须保护个体免于遭受评价影响的权利。有些教师漠视学生的自尊心,在课堂上公开批评、挖苦、羞辱学生,或者虽然没有明显的语言伤害,但对表现不好的学生给予区别对待,如让他们坐在特殊的位置,或禁止其他学生与他们交往,这些行为都可能对学生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

教师要充分了解学生的优势与不足,了解学生的成长环境,在综合分析各种影响因素后对学生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而非依据学生一时的表现妄下片面结论。孔子曰:“视其所以,观其所由,察其所安。”即对一个人做出相对正确的评价,需要看他的所作所为,考察他的动机,分析他真心追求的目的是什么。

当然,有时候伤害是一种主观感受,面对同样的评价,不同学生感受到的伤害程度并不一样。这需要教师从学生的个体差异出发,照顾不同学生的感受,作出不同的评价。有时候在实践中看似“没有伤害”,也需要在得与失及不同的伤害之间做出选择。“教师可能不得不在一场高利害测试所产生的关于学生表现的重要数据与测试在学生(和教师)所引发的情感压力之间做出选择”[7]。因此,有些测试或评价虽然会给学生造成一定的紧张、焦虑,但因为要获得关于学生成长的数据而不可避免。此时,我们将这种情境(不同伤害之间的选择)视作比避免伤害要更“正常”,遵循着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即“两害相较取其轻”。这些都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伦理要求,需要从学生的整体利益出发思考如何尽量避免伤害。

3.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

在管理主义学生评价取向下,评价是一种管理的手段,与学生的奖惩相关,而在以人为本的学生评价价值导向下,评价并非一种惩罚的手段,而是促进学生发展的工具。学生评价应该以促进所有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目的,任何时候评价都只能是一种手段,学生发展才是目的,不能本末倒置。正如康德所言:“你必须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作目的,总不能把他只当作工具。”[8]

学生评价不只是让学生简单地得到一个分数或一个结论,教师应该基于综合信息(如平时作业、课堂表现、学业成绩、行为习惯等),通过多种评价方法(如标准化测试、观察、问卷、成长记录袋等)来收集学生学习的各种信息或证据,据此对学生做出全面、客观、具体的评价,并从中获得改进课堂教学的参考依据,也让学生知道下一步该如何做才能改善自己的表现。评价不能仅面向过去,而更应该指向未来,为学生的未来发展提供信息,指明改进和努力方向,最终实现教育目的。

学生是一个整体的人,所以学生评价不是单维度的。教师不应只是依据学生某一方面的表现而给出结论,而要从学业发展、道德品质以及情感态度等各方面对学生作出综合评价,并以此推动学生的全面发展。学生是一个不断成长的未成熟的个体,作为发展中的人,他们的成长过程并非呈现线性发展的轨迹,在发展的过程中有时会倒退,表现为螺旋上升的过程。因此,教师要从发展变化的视角来评价学生,观察分析学生的成长轨迹,进行动态的调整。

三、伦理视域下教师评价素养的培育路径

教师评价伦理素养的养成需要内外结合,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条路径。

1.培育教师评价伦理素养

学生评价从根本上说是一项专业实践活动,学会评价并不能无师自通,而是需要教育与培训才能掌握的一种能力。培养教师的评价胜任力非常重要,需要将学生评价作为教师职前教育、在职培训以及专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事实上,就评价实践而言,评价是一項包括评价目的、评价类型、评价内容、评价技术与方法等知识在内的专业活动。因此,在教师职前职后的教育与培训中,应该通过多种方式让准教师和教师掌握相关的评价知识与技能,包括开设专门的评价必修课和选修课,在部分课程中增加评价知识,进行理论和实践案例研讨等。在专业实践方面,可以让教师参与一些实际的测评工作,如评阅国家或地区的统一测试。还可以由国家编写一些测评标准和分析材料以指导教师开展评价。通过教师教育或专业发展中的专业学习和专门培训,让教师掌握扎实的评价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评价实践能力,知道在课堂教学、作业、测验等不同的活动中如何评价学生,如何运用形成性评价、真实性评价等评价方法,如何解读学生测试报告,如何分析和使用评价结果,从而让教师不仅成为教学专家,还要成为评价专家。

在教师教育中,不仅要教给准教师和教师有关的评价技术和方法,同时要教会教师如何处理评价中的伦理问题与困境,并且应制订相应的规则规范以以指导教师评价实践,让教师不仅知道如何进行教育评价,而且懂得到底什么样的评价才是一个好的评价。只有当教师明白了好的评价是什么,他们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为考而教”的现状,真正用好评价这一手段,做到以学生学习为中心,为学生发展而教。

2.制定教师评价伦理规则

伦理规则规定了同一团体内成员在履行他们对公众的责任时应遵守的伦理规范,避免不该发生的行为,能够起到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作用。康德强调行为的道德价值在于它遵循的准则而不是它的目的,准则甚至是衡量道德价值的唯一尺度。除了在教师教育中培育教师评价伦理素养外,还需要通过制定评价伦理规则来引导和约束教师的评价行为。

从已有研究来看,如何进行学生评价仍未形成一套公认的伦理规则。美国教育评价标准联合会(AJCSEE)于2003年颁布了《学生评价标准》,该标准针对学生评价的四个不同方面提出了四条标准,即适宜性标准(Propriety Standards)、应用性标准(Utility Standards)、可行性标准(Feasibility Standards)、准确性标准(Accuracy Standards),包括28条具体标准。从其具体内容来看,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对学生评价的目的、程序等的规范,其中也有不少规范可算作伦理规范,如“适宜性标准”提出对学生的评价信息仅限于学生和其他确定的、合法授权查看该信息的人,以便维护保密性并保护隐私;在评价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学生都应该得到尊重,从而提高他们的尊严和教育发展的机会等。该套《学生评价标准》可以看作是学生评价标准制定中的典范,对什么是好的学生评价做出规定性的界定,并为教师及其他评价者提供某些行为指南,能够全面提高学生评价的质量。

从我国现实来看,学生评价伦理规则较为欠缺。从已颁布的文件政策来看,并没有出台单独的学生评价标准。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版》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012年,教育部为构建教师专业标准体系,出台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三套标准,明确对教师的专业理念和师德作出了规定,包括保护学生生命安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等。应该说,这些规则适应于所有的教育教学活动,也包括学生评价,但由于学生评价是一项专业活动,教师在评价活动中所面对的具体情境不同,所以还应该有独特的伦理规则,如前所述,包括尊重与保护学生在评价中的隐私权、申诉权等。我国教育部门应该出台更为详细的评价标准,并将评价伦理规范(例如公平、公正、不羞辱、维护正当权益等)纳入其中,以指导各类评价实践。

3.加强教师自我修养

前面两种途径可以看作是来自外部的,而教师要具有伦理视域下的评价素养还需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教师评价伦理素养的形成是一个内外兼修的过程,除了外在的职责规定,教师的道德品质,如仁爱、责任、关怀等更多需要靠其自身在日常的实践中不断修炼。首先,教师需要加强对评价的日常反思。当前,教学反思已成为教师提升教学水平的自觉行为。与之同理,作为育人者,教师也应该不断加强评价反思,如通过写教学日记反思对学生采用的评价方法是否恰当,评价用语是否损害了學生的自尊、权利,评价结果是否客观公正等等,通过不断地反思来提升自己的评价素养。其次,教师需要与同行就评价中遇到的问题讨论交流。教研组之间通常会围绕教学问题开展研讨,但对评价问题的讨论却存在一定的“盲区”,没有充分认识到评价问题的重要性。教师应将自己在教育教学中遇到的评价问题,特别是评价中的两难问题作为案例与同行交流、讨论,从而提高自己的学生评价能力以及在面对两难问题时的应对能力。

参考文献

[1]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为了更好的学习:教育评价的国际新视野[M].窦卫霖,等译.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9:11.

[2] 王海明.伦理学导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103.

[3][4][5][7] Green S K,L,Kim D H,et al.Ethics in classroom assessment practices:lssues and attituded[J].Teaching and Teacher Education,2007,23(7):999-1011.

[6] 斯特赖克,索尔蒂斯.教学伦理[M].4版.洪成文,张娜,黄欣,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63.

[8]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48.

【责任编辑  武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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