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泽峰 陈彬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乡村治理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通过对近十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的系统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党领导乡村治理始终遵循以党建优化为基础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以体系完善为目标促进“三治”融通、以城乡融合为导向推进协调治理的基本逻辑。因此要始终坚持党对乡村治理的全面领导、紧扣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要求、完善“三治”融通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多元共享的利益协调机制,推动新时代乡村治理水平不断提升。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经验总结;“中央一号文件”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2)01-0072-09
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三农”工作,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已连续18年聚焦“三农”。“中央一号文件”是党和国家“三农”施政方针和战略思想的直接体现,其创新发展的历程也深刻反映着“三农”工作的基本逻辑,系统研究与科学解读“中央一号文件”的相关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三农”工作取得长足发展,“中央一号文件”伴随着发展与变化呈现出新的特征。其中,“乡村治理”这一内容比重的增加及其论述内容、表述形式的变化就是其特征之一,深刻反映了党对“乡村治理”重视程度的不断增强,体现新时期我国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本文以党的十八大以来历年“中央一号文件”为考察对象,对于其中关于“乡村治理”内容的表述进行系统研究,探寻其内含的逻辑理路,总结我国乡村治理的宝贵经验,以期为未来乡村治理工作提供启示,为乡村振兴战略目标顺利实现提供有益帮助。
一、我国乡村治理的基本逻辑
(一)以党建优化为基础提升为民服务能力
“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关键。”[1]68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农村基层党建工作重视程度进一步提升,将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全局性、根本性工作。一方面,通过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强化党对农村工作的根本领导,巩固党在新时期的执政基础。另一方面,通过提升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先进性、纯洁性,不断增强其为民服务能力、深化党群多维互动、密切新时期党群血肉联系。
1.突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纵观党的十八大以来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对乡村治理工作论述时首先要强调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工作,在理论层面突出强调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对于乡村治理工作重要性的同时,也紧扣乡村治理工作实践的具体变化,针对一些新问题、新挑战提出明确要求。从2015年开始,“中央一号文件”针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出现的组织涣散、战斗力不强等问题明确提出要“深入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2]。在关于党对乡村治理工作的领导方法上,随着时代发展不断作出创新表述。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不断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3]的基础上,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4]。相关表述不仅为新时期乡村治理过程中不同主体作出明确角色定位,也为新时期完善乡村治理体制提供根本方法遵循。
2.以党建质量提升增强为民服务能力。面对新时期乡村治理中呈现的复杂问题,面对人民群众的多元现实诉求,党高度重视农村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以提升农村党员干部先进性、纯洁性,不断增强其为民服务能力,提升其领导新时期乡村治理的工作水平。
(1)进一步选优配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队伍。党的十八大以来,历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对选好农村党组织带头人、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力等工作作出明确表述,在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管理、使用、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同时在选优配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方式方法上也不断创新。从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创新提出“抓好选派‘第一书记’工作”[3]开始,之后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多次强调第一书记的重要作用,并指出要逐步形成第一书记选派工作的长效机制。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又创新提出要“加大从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伍军人、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党员中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书记力度”[5],这深刻反映党的农村工作人才选拔的视野不断拓宽。在人才使用、管理和监督方面,体现为党性教育激励、物质保障鼓励、制度规章约束等相结合。一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历年“中央一号文件”反复强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强调加强对农村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完善组织制度建设等。另一方面,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村干部“一定三有”[6]政策。在定权责立规范,收入有保障、干好有希望、退后有所养的基础上,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健全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考录乡镇机关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制度”[4]。这些举措增强了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为民服务能力。
(2)不断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决策,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为民服务意识和为民服务能力成为新时期乡村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从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强调“开展集中查办和预防涉农惠农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坚决查处发生在农民身边的腐败问题”[6]开始,之后的“中央一号文件”不断重申这一要求。与此同时,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方法上高度重视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共同发挥作用。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要切实履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到基层,对责任不落实和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要严肃问责”[3],同时提出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要“强化基层纪检组织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形成监督合力”[7]。在“中央一号文件”的科学指导下,我国农村地区立足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伟大实践,不断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水平,建立了一支更加坚强有力的农村党员干部队伍,为新时代乡村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3)不断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的覆盖面。紧扣乡村治理关键领域、深入百姓民生各个环节、不断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覆盖面成为新时期我国乡村治理的重要思路。一方面,不断拓宽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组织覆盖范围。当前,新型社会组织不断增多,农民主体身份不断变化,党员流动性不断增强,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创新提出要“加强农民合作社党建工作,完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探索功能定位”[6],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创新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2],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做到农村基层党组织“全面覆盖、有效覆盖”[3]。在“中央一号文件”指导下,农村地区“党建+”工作模式不断发展创新,增强了党对农村新型社会组织的领导能力。另一方面,不断拓宽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空间。党的十八大以来历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是紧扣民生实事、着眼群众问题,不断拓宽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空间,增强解决乡村治理中各类关键的现实问题的能力。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问题,加强生产扶持、社会救助、人文关怀,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和人身安全”[6],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着重强调落实好脱贫攻坚重大政治任务[3],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乡村振兴战略[4],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突出强调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8]。
(二)以体系完善为目标促进“三治”融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为目标,深入推进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实现“三治”有机融通,健全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成为党领导乡村治理的重要逻辑思路,这一点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历年“中央一号文件”当中得到生动体现。
1.不断提升乡村自治水平。开展村民自治实践,激发群众参与热情,提升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形式多样、程序科学、成效显著的基层协商工作局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广大乡村村民自治水平不断提升。
(1)推动村民自治形式创新。伴随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呈现出更加多元的变化,表现出许多新的特征,传统的农村村民自治形式亟待进一步创新完善。在此背景下,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9]。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在有实际需要的地方,扩大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继续搞好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2]。之后连续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遵循这一政策思路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2)拓宽村民自治平台。新时代乡村治理离不开有效的平台载体,长期以来,我国村民自治工作的開展主要是围绕村民委员会这一平台展开。但是,随着新时期乡村自治工作形势的变化,单一自治平台向多元自治平台转变成为必然趋势。在此背景下,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有序发展民事调解、文化娱乐、红白喜事理事会等社区型社会组织,发挥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6],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要求要“充分发挥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功能”[9],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农村专业协会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2],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创新提出要“加强乡村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推动就地化解矛盾纠纷”[8]。这些政策要求既一脉相承,又各有侧重,为提升新时期村民自治水平提供了重要保证。
(3)提升村民自治规范化水平。在以往村民自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国家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对于相关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配套措施或制度保障,农村部分地区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着村民自治不规范、村民自治权利难保障等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下大气力解决民生领域关键问题,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村民自治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通过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历年“中央一号文件”可以发现,推动村民自治规范化主要体现为两个关键着力点。一是进一步提升乡村民主决策水平。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继续推广四议两公开等工作法”[6],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进一步规范村‘两委’职责和村务决策管理程序”[2],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推动形成“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4]。二是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机制。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建立责权明晰、衔接配套、运转有效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6],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实现村民自治制度化和规范化”[9],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健全村民对村务实行有效监督的机制,加强对村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务实管用”[2],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进村委会规范化建设和村务公开“阳光工程”[8]。在这一系列重要举措的指导和推动下,我国农村村民自治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升,农村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2.深入推进乡村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成为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关键举措,深入推进乡村法治建设也成为新时期党领导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
(1)不断完善立法工作,健全涉农法律法规。在2013年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以独立成章的形式对乡村发展建设作出专门论述,指明新时期涉农立法的重点方向,同时也在具体立法举措上提出要根据农村具体的发展变化结合农村不同地区的实际条件开展相关法律制定、修改及解释工作等要求。在此之后连续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又针对农村资源环境、土地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等重点民生领域的立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加强农村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提升农村基层执法水平。长期以来,受到农村内外部多重主客观要素的影响,很多农村地区面临着专业执法人才不足、执法工作难度大、执法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立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要目标,以有效举措不断加强农村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农村基层专业执法人才培养、提升农村基层执法水平。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合理配置执法力量”[2]。我国专业执法力量向农村下移的力度不断加大,农村执法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在此基础上,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要“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基层延伸,创新监管方式,推动执法队伍整合、执法力量下沉,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4]。
(3)因地制宜完善司法工作,增强为民司法服务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对于人民群众切身权益的司法保障工作,通过一系列有效举措不断加强对于广大农民的司法救济,确保实现法治为民、司法为民的根本目标。为此,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于政策法律咨询方面的涉农服务组织的培养和支持力度,以此来为更多农民提供司法服务保障。在此之后连续多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反复强调要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此为广大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创新提出推动实现“一村一法律顾问”[7]的制度形式。
(4)不断提升农民法治意识,增强农民法律素养。农民法治意识的提升,农村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是提升新时期乡村发展水平的关键所在,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乡村治理过程中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为此,一方面抓住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这一关键主体,不断提升其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发挥其在乡村法治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不断强调通过方式和方法创新加强对于广大农民的引导,提升他们的法治观念。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6],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引导农民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2],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强调“增强农民的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3],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将政府涉农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4]。在这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指导和推动下,我国广大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和农民的法制观念得到进一步强化,法律素养得到进一步提升,法律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有效武器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彰显,新时期乡村良好法治氛围逐步形成,乡村法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3.不断加强乡村道德建设。乡村治理水平的提升既需要法治的有力保障,也需要道德的内在约束。法安天下、德润民心,是我国传承千年的执政智慧,也是新时期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路径依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高度重视并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同时,对于农村道德建设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也在不断提升。特别是在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中首次以独立段落的形式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强调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不断提升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农村社会文明水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的精神动力。在此基础上,还从传承优良家风、树立道德榜样、创新文艺工作、弘扬乡贤文化等方面为新时期农村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具体的方法要求。从2015年开始,连续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形势,对于农村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在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更是以“繁荣兴盛农村文化,焕发乡风文明新气象”这一专题篇章的形式,从思想道德水平提升、优秀文化传承、公共文化建设、移风易俗等四个主要方面对于乡村振兴过程中农村道德建设提出了系统明确的指导意见,为提升新时期乡风文明水平提供了重要的路径遵循。新时期党领导乡村道德建设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1)传承乡村优秀道德传统。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伦理纽带和道德规范是维系传统乡土社会有序传承、维护传统乡土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所在。长期积淀形成的许多优秀道德传统至今仍在广大农村百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新时期乡村道德建设具有重要价值。为此,在乡村道德建设过程中,党始终高度重视对乡村优秀道德传统的继承与弘扬。从2015年开始,连续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体现了对于乡村优良道德传统、良风美俗等的关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专门指出要“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4]。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指出要“深入挖掘、继承创新优秀传统乡土文化”[8]。
(2)结合时代要求不断发展创新。一方面,结合乡村道德建设的实际需要,不断创新道德建设的形式和载体。从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扎实开展好家风好家训活动,继续开展好媳妇、好儿女、好公婆等评选表彰活动,开展寻找最美乡村教师、医生、村官等活动”[2]这些具体的工作要求开始,之后连续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又结合具体形式提出了许多创新举措。例如,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深入开展文明村镇、星级文明户、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3],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遏制大操大办、厚葬薄养、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深化农村殡葬改革[4]。另一方面,对于农村道德建设内在机理的认识不断深化,农村道德建设的路径更加科学。以往农村道德建设更多的是通过外在的政策引导或制度激励,对于农村道德建设这一复杂过程的内在机理认识不够清晰、发力不够全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于农村道德建设的内在机理认识不断深化、发力更加精准、方法更加多元。特别是在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要“坚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三管齐下,采取符合农村特点的有效方式”[4]来开展农村思想道德建设。这一要求深刻反映了我们党对于农村道德建设内涵的生发、接受、内化、外化等多个重要机理的全面认识,为新时期农村道德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提供了基本方法论,推动农村道德新风尚逐步形成、乡风文明不断提质。
(三)以融合发展为目标推进城乡协调治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城乡融合发展,不断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我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有能力、有条件处理好工农关系、城乡关系,顺利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10]这深刻反映了党中央对于推动新时期城乡融合发展、协调发展的高度重视。同样,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为目标的协调治理逻辑也始终贯穿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乡村治理的全过程,这一点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历年“中央一号文件”当中得到深刻体现。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延续以往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协同治理的相关表述和要求的基础上,以“改进农村公共服务机制,积极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6]這一独立篇章的形式,重点围绕新时期农村公共服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进行了专题论述,强调要通过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推进农村人口市民化、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等方式逐步实现城乡公共资源的均衡配置,进而为城乡融合发展、协同治理提供根本保障。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9],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以专题论述的形式,针对“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2]提出明确要求。在延续以往相关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等新的关键内容。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提出实施脱贫攻坚工程[3],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夯实农村共享发展基础[11],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也都继续围绕推动农村脱贫攻坚、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等作出新的部署,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专题强调要“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8],并围绕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加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全面促进农村消费、加快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强化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投入保障、深入推进农村改革等八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详尽的要求。
二、我国乡村治理的发展路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乡村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质,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在取得这些成就的过程中,总结宝贵的经验,对于未来乡村治理工作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一)毫不动摇坚持党对乡村治理工作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最显著的特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乡村治理的最大优势,也是理论和实践共同验证过的命题。
1.加强党对农村基层工作的领导。作为一个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先进政党,中国共产党早在建党之初就明确宣布“党的根本政治目的是实行社会革命”[12]。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过程中,逐步将党的基层组织嵌入我国基层社会,实现了对基层群众的有效组织和对群众力量的有效调动,进而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开展土地革命、推动妇女解放等,取得了一系列伟大胜利。但是,社会革命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重要工作,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呈现形式。在当前时代背景下,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推动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一项新的社会革命任务。这一新的社会革命任务的完成,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指导,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新时期坚持党对乡村治理的全面领导,并不意味着对于社会多元治理主体的否定,而是要通过一元聚焦实现对于多元的引领,从根本上凝聚起新时期乡村治理的利益共识,为乡村治理指引正确的政治航向。
2.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党群关系同心圆的“圆心”。保障农民的切身权益,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是党的初心和宗旨的重要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唯一执政党,在国家各项事业中发挥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根本作用,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形成的协商民主制度优势可以更好地找到人民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党的群众路线是党和人民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围绕乡村治理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的一系列成就,都从根本上印证了新时期乡村治理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性和根本性。
在未来的工作中,面对乡村治理的崭新任务、乡村振兴的历史使命,需要牢牢扭住农村基层党建这一“总开关”,不断夯实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不断提升党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组织力和引领力。要在既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基层深化,通过既有优势和现实手段的有机结合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制度体系建设,从党员培养教育、组织队伍建设、具体工作开展等方面着手,为新时期乡村治理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根本的制度保障。
(二)紧扣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要求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追求,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题中之义。乡村作为我国社会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既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因此,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开展,要紧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要求,结合乡村振兴战略任务的内在要求,不断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完善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为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目标提供根本动力。
1.实现乡村治理理念、治理方法、治理手段的创新。实现乡村治理理念、治理方法、治理手段的创新要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研究农村社会结构不断变化、主体日益多元、诉求复杂多变的具体形势,通过党建引领进一步构建并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的乡村治理体制,实现乡村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农村基层党组织要立足农村地区实际,积极探索乡村治理的新方式,搭建乡村治理的新平台。要结合科学技术的发展创新,推动相关技术或理念有效应用到乡村治理过程中,不断提升乡村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与国家总体战略目标的有机衔接。根据党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的战略安排,分阶段、有计划、高质量地完成新时期乡村治理各项工作,逐步构建完善的乡村治理体系。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紧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提升新时期乡村治理能力,在协调推进中逐步实现农业、农村、农民的协同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三治”融通的乡村治理体系
党领导乡村治理的理论发展和具体实践生动证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乡村善治的有效路径。当前及未来一个时期,面对乡村振兴的重要历史使命,需要进一步推动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互动融通,为实现新时期乡村善治提供保障。
1.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状况进行不断的理论创新。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會主义思想指导下,进一步探寻新时期乡村治理的内在机理,建构起系统科学的新时期乡村治理理论体系,全面客观地反映新时期乡村发展的基本规律、乡村治理的基本规律,深刻地阐释治理有效的根本意蕴、乡村善治的价值内涵,为新时期乡村治理实践的深入开展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
2.因地制宜地探索乡村治理的有效方法。在科学理论指导下,遵循由一般到特殊、由理论到实践的基本逻辑思路,进一步提升新时期乡村治理方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紧紧围绕推动实现乡村“三治”融通、增强乡村治理效能的基本目标,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与国家宏观战略及相关政策要求相匹配的实施步骤和具体方法。
3.提升新时期乡村治理质量。在乡村治理的具体实践中检验理论的科学性和方法的有效性,将广大农民的自治权利是否得到根本保障、乡村法治建设水平是否有效提升、乡村道德建设质量是否不断增强、农村百姓的生活质量是否有效提高作为衡量标准,在自治、法治、德治三者协同作用的发挥中不断提升新时期乡村治理质量。
(四)继续推动构建多元共享的利益协调机制
乡村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与乡村社会主体身份的多元变革,推动乡村治理主体由单一向多元转变。党的十八大以来,乡村治理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证明,时代发展变化,要全面关注多元乡村主体的利益诉求,逐步建构和完善多元共享的利益协调机制,这是新时期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路径。
1.不断建构新时期乡村利益共同体。未来乡村治理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科学把握“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目标要求,统筹兼顾和协调实现乡村群众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利益,建构起新时期乡村群众的利益共同体。要以更加创新的理念、更加完善的制度、更加多元的平台、更加有效的手段,进一步破除乡村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各种阻碍,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乡村治理提供有效的路径,为广大乡村群众政治利益的根本实现提供坚实保障。通过广大乡村群众智慧的凝聚、力量的凝结共同推动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要进一步完善乡村资源分配和利益分享机制,在进一步推动优质资源和多元投资向乡村倾斜的同时,通过制度和法律的完善切实保障广大乡村群众的经济权利和劳动收益,真正让参与乡村治理的各类主体实现劳有所得、劳有所获,最终达到共建共享、互利共赢的目标。
2.不断夯实新时期乡村发展立体化保障。要进一步强化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投入保障,推动城乡协调互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农村综合性社会保障水平。要继续加强农村教育、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教育质量,繁荣乡村先进文化,提升乡村文明水平,不断满足乡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要进一步有序推动完善乡村生态补偿机制和生态效益分享机制,建构公平合理的生态保障制度,让广大乡村群众共享生态红利,提升乡村群众生活质量。
社会治理是一门大学问,党领导乡村治理也是一门大学问。通过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历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梳理和分析,可以深刻感受到党对乡村治理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对乡村治理认识程度的不断深化、乡村治理战略举措系统性不断增强、对乡村治理具体要求越发全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历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乡村治理工作的阐述和要求,集中体现我们党在领导乡村治理工作中以党建优化为基础的为民服务逻辑、以体系完善为目标的“三治”融通逻辑、以城乡融合为目标的协调治理逻辑。与此同时,这些政策措施及其具体实践结果也生动表明,党对乡村治理的领导,是我国乡村治理的突出特质,也是乡村治理的显著优势。新时期坚持党对乡村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使命的内在要求,也是广大农村百姓切身利益根本实现的必然依托。要始终坚持党对乡村治理全面领导,不断创新乡村治理理念,完善乡村治理方法,以现代化乡村治理新格局的逐步建构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实现,提升农村百姓生活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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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J].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2013(2):4-11.
[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0(5):6-12.
[8]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1(7):14-21.
[9]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J].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2014(2):4-10.
[10]本报评论员.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N].人民日报,2018-09-29(2).
[1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7(6):5-13.
[12]黄进华.“伟大社会革命”论的生成逻辑、科学意蕴及其时代价值[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9,227(5):31-40.
责任编辑 宫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