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菊琴,詹清清,曹秋迪,孙付华,张凯泽,张丹丹,赵盟越
(1.河海大学农业科学与工程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2.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98;3.河海大学商学院环境会计与资产经营管理研究所,江苏 南京 211100;4.江苏省太湖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 苏州 215104)
全球变暖背景下,近50年来我国极端降水事件发生频次呈明显上升趋势,由此造成的洪涝灾害发生频率、强度及其造成的损失日益加剧。1949年以后,我国防洪排涝应急工程建设与防洪调度机制优化均取得显性化成效。但水利工程建设仅从量上提高河道排水能力,当强降雨突袭,行洪需求量远超河道承载能力,防洪调度手段也不能完全解决现实困境,损失依然无可避免。排水权的概念由此产生:排水权是因极端降雨天气而起,由上级政府分配给区域以减免或降低其洪涝灾害损失的涝水排放权。从产权角度出发,“排水权”是指区域主体所属的平等的河道、湖泊等蓄滞洪渠道资源使用权。当流域排水需求超过其行洪能力时,河道排水额度成为稀缺资源。此时需要由政府引导,在排水权初始免费配置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构建排水权交易市场,借由市场对排水权进行定价,使其商品化,并促成其交易。此新兴防洪思路受到政府高度关注与重视。而价格机制是培育和活跃排水权市场的关键要素之一,关乎排水权交易是否得以实现。如何对排水权进行科学、合理定价值得研究。
排水权相关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对排水权的基本概念界定[1-3]以及初始配置影响因素[4-5]与配置方法[6-7]进行了初步阐述。关于排水权定价研究,目前国内外鲜有文献讨论。仅孙付华等[8],张凯泽等[9]从博弈视角探讨了排水权交易均衡价格。此外更多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水权、排污权等稀缺资源领域。
关于稀缺资源交易价格的研究,依据不同的价格理论,学者们对资源价格来源与构成部分形成不同观点,从不同角度提出了稀缺资源定价思路与方法[10]。主要可分为2个类别:①基于数学思想,求取目标函数最大时单位资源量的贡献价值的线性规划方法。常见有影子价格法、CGE模型、生产函数法等。②基于会计原理,核算资源供给方资源获取到转让过程中的成本费用作为定价依据的方法。成本核算的定价方法可以有效评价资源供给过程中的耗费[11],在水资源、生态补偿标准等资源定价研究与实践中被普遍采用[12]。
洪涝灾害损失成本测算研究方面,目前学界普遍将其分为直接经济损失评估与间接经济损失评估[13]。姜玲等[14]认为洪灾直接影响经济系统具体表现在:农业歉收、工业减产、服务业营收降低以及农村居民房屋与财产损失等。评估直接经济损失的方法一般以①实地调研与统计分析的方法[15];②利用数学模型如水深-损失率模型[16]、损失增长率模型[17];③设定评价指标并结合遗传算法等人工智能技术[18]最为常见。间接经济损失评估难度相对较大,研究成果也较少。宁思雨等[19]提出洪涝灾害引发的间接经济损失波及范围更广,主要表现为停减产损失。洪水保险制度是降低洪涝灾害损失的有效非工程防洪措施之一。国外如英国、美国洪水灾害保险市场分由市场、政府主导,市场已趋于成熟。但美国政府风险主担情况下,政府财政赤字不断扩大,洪水灾害损失分担模式逐渐破产;英国将洪水保险与财产性“捆绑”强制销售,将经济能力较低人群排除在外,不利社会和谐[20]。而我国洪水保险市场发展极为缓慢,与30%左右的国际标准赔付率相比,保险尚不能很好地发挥其损失补偿作用[21]。
政府对稀缺资源、公共产品定价的管理监督研究方面,主要集中于市场构建与培育、政府的角色作用及交易制度体系建设方面。杨文光等[22]认为农业节水灌溉服务价格应不低于因服务产生的总成本,基于平均成本核算,同时考虑区域环境、政府政策对定价的影响提出相应定价模型,且利用价格上限模型明确价格上限。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于稀缺资源交易定价方法,洪涝灾害损失成本评估、政府在公共产品定价中作用等方面均已形成丰富的理论成果,对排水权定价具有参考意义。研究起步阶段,学界大多从会计角度对商品价值形成过程中各项成本进行衡量。而目前学界对于排水权市场交易管理机制、定价方法的研究相对薄弱,基于交易现实可行性与定价可操作性考虑的定量定价方法研究亟待补充。为此,本文重点聚焦具体的排水权交易定价问题,以期为排水权交易实现与价格管理提供决策参考,促进排水权市场培育与发展。
排水权交易市场概念最初由国内学者张劲松等[3]提出,其指出通过政府引导,对部分利益牺牲区域给予适当、公认的经济补偿,促成排水权交易,是实现错峰排水、解决排水矛盾及水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排水权交易当且仅当在极端暴雨等紧急时期,河道行洪量超出河道行洪能力,有可能导致巨灾时,在上级政府引导下发生。
排水权交易市场具有以下特征:
a.市场性质特殊性。排水权交易市场是“准市场”,强调政府调控和市场竞争的统一。一方面,作为“公共池塘资源”的排水权具有稀缺性与非排他性特征,其交易与区域降水条件、地理位置和地势高低、社会经济状况、水利设施建设布局等多层次多方面紧密相连;另一方面,洪涝灾害的突发性对于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交易并不具备足够的谈判时间条件,交易决策具有临时性。此时市场机制不能完全发挥作用,要求政府对交易进行宏观调控,站在流域整体效益角度指导地方排水交易,实现错峰防洪。由此,排水权市场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市场,而是一个“准市场”。
b.交易主体特殊性。排水权交易主体是同一流域内相邻或相近有排水权转让条件的区域主体。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3个层面:其一,交易主体范围相对稳定、明确且有限。不同于水权、排污权受地理位置因素影响较小,排水权交易范围局限于同一流域内上下游、左右岸;其二,排水权交易是政府间行为。排水权是公共产品资源,由政府代表区域公众利益,基于流域洪涝损失与现有防洪工程行洪能力综合考量,开展排水权交易;其三,交易具有非自愿属性。洪水入侵将带给区域不可预见的风险,从区域局部利益出发,区域政府不具有主观交易意愿。交易必定是政府以避免人民群众伤亡为先决条件而部署的防洪调度指令。
c.交易时间特殊性。排水权交易前期多不确定因素,且交易过程时间紧迫,属于事后交易。一方面,由于各阶段雨情水情、灾情都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与复杂性,无法事前预测汛情形势、灾害程度、排水权交易量的大小及其将导致的损失,交易无法在事前实现。另一方面,防洪调度的迫切性要求交易市场的快速反应,无法在紧急灾情时刻,明确交易价格后才进行排水权让渡。不可避免地,排水权交易需在排水权转移后进行。因此,排水权交易必然为事后交易。相应地,交易价格等事宜也需在排水权转移事后确定。
d.交易定价特殊性。交易价格是基于双方损失与收益,政府给定的价格上限标准区间内,由两者“讨价还价”协商而定。①排水权转让区放弃河道排水资源的使用权,本质上是一种利益牺牲,对于排水权价格的核定应充分考虑其损失。低于损失水平的交易价格不仅损害排水权转让方利益,也不利于其社会经济恢复,从而影响流域协调可持续发展。反之,高于受让方效益的价格则易导致谈判破裂,交易失败。因此,排水权价格应有政府设定价格上限。②最终交易价格确定是由交易双方在既定价格区间内“讨价还价”协商而定,通过市场形成均衡价格。③排水权作为公共产品,市场培育初期不完全适用“供求决定价格”。
现有研究中,从数学规划角度确定交易价格的影子价格法、CGE模型法等能体现出资源的稀缺程度,反映资源利用的社会总效益和损失,为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提供科学的价格信号与计量尺度。但这些方法都存在共性不足:①模型所需资源与经济数据易得性、实践可行性不高,不适用于我国排水权交易市场发展初步阶段市场特征;②模型构建过程中难以使表现水利工程人文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约束条件显现化;③所得价格只反映资源的稀缺性而不能代替资源本身的成本价值。
相较下,全成本定价法是契合洪水灾害损失评估中均衡、全面考量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的思想方法,能对排水权转让区的“牺牲”作出更为全面、合理的评价,数据可得性高,可操作性强。据此,本文基于排水权市场特征,利用全成本价格模型与改进的价格上限模型,为排水权交易价格设置上、下阈值,构建适用于我国国情的排水权交易价格模型。
假设1:设存有两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排水主体。排水权转让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城镇化速度较排水权受让区慢。交易双方均有唯一的政府主体作为排水权控制方,且两地具备地理位置与工程防洪调度的现实条件。
假设2:设交易定价不受市场供求要素影响。供求决定价格是市场经济基本定理之一。但排水权不同于一般商品,防洪安全是其交易遵循的首要原则。假定交易价格不受市场供求影响,排水权转让方在政策调控下为实现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与受让方进行排水权的准市场化交易。
采用会计学中成本定义,认为成本的关键含义是付出的代价,是资源的消耗牺牲。包括了已付的、应付的以及尚未付出但将要付出的成本[23]。排水权转让全成本是指排水权转让区由于让渡排水权导致的各类代价,主要表现为由洪涝灾害引起的各项经济损失与发展机会损失。因此,排水权交易全成本具体可分为直接成本与机会成本。
P=Cd+Co
(1)
式中:P为排水权全成本价格;Cd为直接成本;Co为机会成本。
洪灾对经济系统的冲击主要体现在:导致房屋住宅及无法转了,移财产损失、农业减产、工业利润缩减、服务业营收下滑等[24]。依据目的性、可计量性、相互独立性、整体完备性4个原则,结合我国现行自然灾害统计工作实际,构建得出排水权全成本计量指标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排水权全成本计量指标体系
2.3.1直接成本Cd的计量模型
排水权交易直接成本是排水权转让区已付出的及权益转让导致的牺牲,包括社会、经济、环境3个维度的损失。用公式表示为
Cd=C0+C1+C2+…+C9(d=0,1,…,9)
(2)
式中:C0为转移、安置蓄滞洪区地带群众的成本;C1为房屋损毁复建成本;C2为灾后减灾自救成本;C3为基础设施损毁成本;C4为农林产业收入损失;C5为企业设备与停工损失;C6为旅游资源破坏损失;C7、C8、C9为环境维度各指标。
2.3.2机会成本Co的计量模型
各地区域社会经济情况不同,地区资源、产业结构有所差异;各产业产值对地区GDP贡献作用也不同。第一、二产业对当地经济总产值起主要作用的区域,排水权让渡第一、二产业影响较大,对第三产业影响较小;反之,对于第三产业重点发展地区,排水权让渡自然对区域第三产业发展影响最甚。为提高计算准确性,本文提出基于产业分类核算的排水权转让机会成本的计算方法。因此,排水权转让机会成本可分为3类进行核算。
Co=C10+C11+C12
(3)
式中:C10为第一产业发展机会成本;C11为第二产业发展机会成本;C12为第三产业发展机会成本。
2.3.3排水权交易价格上限模型
价格上限模型(RPI-X)是由Littlechild最早提出用于规制企业产品或服务价格上限的定价方法[25]。
Pt=Pt-1(1+I-X)
(4)
式中:Pt为现期价格上限;Pt-1为上一期价格;I为零售价格指数,即通货膨胀率;X为周期内生产效率调整指数,其应体现为区域行洪效率,本文选择排水管道密度指标进行衡量。
排水权与电气等公共品具有相似性,其价格应受到上级政府管控。排水权市场“事后交易”的性质使排水权受让方在讨价还价协商过程中处于被动劣势地位,最终价格制定应考虑受让区支付能力以及排水交易对其产生的经济效益。本文将RPI-X作为基础模型提出改进后的排水权价格上限模型,使其适用于排水权交易定价。
Pmax=Pmin(1-α)(1+β)(1+I-X)
(5)
式中:Pmax、Pmin分别为排水权价格交易的上、下限;α为政策调整系数,由上级政府对转让区的政策倾斜程度,财政补贴系数决定;β为利润调整系数。α与β的取值在[0,1]之间,由灾情程度决定。
一般而言,区域排水管道密度越大,其排水排涝能力越强,效率越高[26]。排水权最高限价考虑成本影响,即应在由成本构成的Pmin基础上确定。当I-X>0时,排水权交易价格尚存提升空间;I-X<0时,排水权价格则应适当下调,但应大于下限Pmin。排水权交易的合理价格范围为[Pmin,Pmax]。
秦淮河流域位于118°43′~119°18′E、31°35′~32°07′N,从北源至三汊河全长110 km,流域面积达2 631 km2,多年平均降水量1 059.8 mm。地跨南京、镇江两市,其中66.6%面积分布于南京,流域多样性价值也为南京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27]。强降雨时期,受上游镇江来水与流域出口长江潮水的长期顶托双重压力,下游南京地区汇水快而泄水慢,常年受洪涝灾害侵扰。2016年6月梅雨季,秦淮河流域普降暴雨,最大点雨量达434 mm,发生了超历史纪录特大洪水。为保下游南京地区防洪安全,句容市防汛指挥部顾全大局,坚决服从江苏省防汛防旱指挥部调度要求,及时启动赤山湖内湖、白水荡、西万亩圩等滞洪区,并停止向南、中、北河等河道排涝,区域总滞洪量达8 000多万m3。
为提高测算结果的精准性与现实可操性,本案例分析数据主要来源于南京和镇江年鉴,得到句容市滞洪区主要损失样本值如下:滞洪量3 140万m3、滞洪面积14.8 km2、耕地面积597.8 hm2、鱼塘 311.9 hm2、居民104户、居民589人、房屋面积 21 610 m2、绿化面积395 086 m2、树木2 821株。
3.3.1直接成本测算
a.人员安置成本C0:白水荡滞洪区涉及转移人口289人,西万亩圩滞洪区转移人口300人,采用市场价对转移人口无法转移的家庭设备等损失进行评估得C0=160.5万元。
b.房屋损毁复建成本C1:房屋共计损毁 21 610 m2,考虑其维修费用,按市场价100元/m2计算得C1=216.1万元。
c.灾后减灾自救成本C2:据灾后当地政府统计数据,三大滞洪区灾后减灾自救成本C2投入30万元,因此C2=30万元。
d.基础设施损毁成本C3:本次蓄滞洪区启动影响的受损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景观灯、草坪灯、绿化工程。据合同价,扣除一定管护费、利润税金等得到总价C3=1 164.63万元。
e.农林产业收入损失C4:主要影响水田、家禽、水产的生产,按国家补偿规定分别取最高值0.5与0.7,计算得C4=2 060.57万元。
f.企业设备与停工损失C5:滞洪影响一家轧钢厂生产经营,主要为停产损失,包括工资与利润,每年300万元。期间停产1.5个月,计为37万元。其余设备维修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为30万元,计算得C5=67.5万元。
g.水土流失损失C6:影响西万亩圩(赤管会)滞洪区水土保持树木303株,以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标准99元/株,计得C7=3万元。
由此,句容市排水权转让直接成本为3 702.36万元。
3.3.2机会成本测算
在2016年句容市启动3大蓄滞洪区事件中,主要受影响范围为农村种、渔业生产发展。在此核算农村居民预期收益损失作为机会成本,选取句容市排水权转让前土地与渔业资源平均单位经济产出值乘以面积作为机会成本参考价。借鉴江苏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标准,估算每公顷土地资源平均产值为3.75万元,每公顷鱼塘平均产值4.5万元,推算出句容市排水权交易机会成本为3 645.32万元。因此,基于完全成本价格模型的排水权定价方法计算出的句容市2016年排水权交易基准价为 7 347.68万元。
3.3.3句容市排水权价格上限测算
通过查阅当年南京市与句容市统计年鉴,句容市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为101.1,南京市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为100.5,采用平均值法,假定上一年价格为1,则算得I为0.8。2016年镇江市排水管道密度为14.5 km/km2,流域平均水平为16.9 km/km2。因此X=14.5/16.9=0.86。由于省防汛办、地方等各级部门紧急行动、迅速动员,有力有效控制了灾情影响范围,未造成人员伤亡,灾害程度较浅。对于灾后复建补偿资金由上级省政府一力承担,给予补贴。因此,在此不考虑政策倾斜因素与额外利润空间,将其取值为0,则排水权交易价格上限Pmax=7 347.68万元×(1+0.8)=13 225.82万元。
综上,南京市与句容市的最终交易价格应在 7 347.68万~13 225.82万元之间。
3.3.4案例结果分析
综上所述,根据本文模型测算得出的句容市排水权交易理论参考价格应最低不低于7 347.68万元,且限于13 225.82万元。由此定价实现价值量化,能有效保护交易双方权益。且契合我国目前防洪调度注重损失补偿的现实,利于降低交易协商成本,促成交易协议达成。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交易中,句容市排水权转让的机会成本达到3 645.32万元,几乎与3 702.36万元的直接成本相当。而由于排水权市场交易体制不尽完善,并未对其机会成本进行补偿;且江苏省政府成为本次补偿主体,承担巨大财政压力。通过构建排水权市场交易机制,明确交易主体与交付机制,实现“谁获益谁承担”,为洪涝灾害应对提供新思路,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提出的以全成本作为定价基准的定价思路是基于流域整体协调、可持续发展背景,兼顾流域整体公平与效率的定价方法。流域排水权转让定价过程中弥补转让区付出的额外发展机会成本,不仅是对转让区的补偿与安抚,也利于消除代际机会成本。在排水权市场初始阶段,“直接成本+机会成本”的全成本定价法,较易使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具有较好的现实可行性。从实际出发,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洪涝灾害损失评估思路、水利工程征地补偿条规等建立了排水权转让全成本核算指标体系。后续研究可从工程投入、环境修复等多层面多角度深入探析排水权转让过程全成本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