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层财政监督工作探究

2022-02-18 08:25:36范艳成
预算管理与会计 2022年2期
关键词:财政监督基层单位财政

范艳成

作者单位:河北省武强县财政局

财政监督是政府监督及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财政应从自身情况以及服务经济大局角度出发,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积极改善影响财政监督工作效率的相关问题,尽快查缺补漏,提升基层财政监督工作质量。笔者从基层财政监督的工作现状入手,探寻如何强化基层财政监督工作。

一、基层财政监督工作现状

重管理轻监督是当前基层财政监督工作的典型表现,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由于认知方面的偏差所致。长期以来,财政监督的工作方式主要以检查为主,这与审计、监察的工作有些相似。因此,一些同志就产生了认知上的偏差,认为既然工作相似,那索性将财政监督工作交由内外审计机构以及单位的监察部门负责,何必再进行财政监督。正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基层财政监督机构将更多的工作重心放在了单位作风建设、纪律检查等管理类的工作方面,重管理轻监督的现状尤为明显。有的基层财政部门认为财政部门所负责的财政工作主要就是财政预算编制以及执行,很少开展财政监督。将监督职能几乎完全转移给审计机构,日常中很少开展内部财政监督。有的单位即使开展了内部监督,也只是针对结果的事后监督,非常被动,没有开展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二、基层财政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建设不平衡,人员配备不足

目前还没有针对基层财政监督机构设置的明确规定,这就导致机构设置混乱。比如有的基层单位主要是组建副科级的财政稽查监督局,有的基层单位则组建股级的财政监督科。甚至有的基层单位并没有单独成立负责财政监督的机构,而是让其他科室兼职负责。机构设置尚且如此,人员配置也就不尽合理。因为很多基层单位在认知上存在偏差,没有意识到单位内部开展财政监督的意义,所以即使成立了专职负责的监督机构,安排的也都是一些年龄较大的人员,工作方式陈旧、工作理念滞后,这种乏力的机构人员配置和理念无法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

(二)监督方式单一落后,日常管理监督不够

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基层单位的财政监督工作方式仍然停留在检查层面,也就是核对账簿,检查票据,这往往流于形式。缺乏行之有效的日常监督工作模式,也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难以发现隐蔽的问题。

(三)财政监督法规需进一步完善

当前在基层单位开展财政监督时,需要参考的法律法规是现行的《预算法》、《会计法》、国家及地方的《财政监督规定》,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缺少专门的财政监督法律规定,单行的财政监督规定大多为财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权威性不强,且有些条款只是原则性要求,具体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对财政监督的职责和权限缺少进一步的细化,财政监督人员的执法地位没有进一步的明确。上述法律法规基本涉及可能出现的各类财政违法违纪问题,但一些规定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也不强,存在监督手段简单、处罚措施不明确这样的硬伤。因此,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早出台更加细化完善的财政监督法规,使基层单位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有法可依,更加规范。

(四)财政信息难以及时完整获取

财政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的数据信息,在传统的工作模式下,财政监督机构要完整收集这些信息,需要从预算部门、采购部门、会计部门等多个部门获取,时效性也比较差,当全面获取财政运行的相关信息后,又已经到了下一个预算周期。所开展的财政监督工作只能是事后监督,无法形成全过程动态监督模式,监督质量难以提升。

(五)各部门监督机构沟通不畅,导致重复检查

工作内容具有财政监督性质的不只是财政监督机构,此外还有审计部门、稽查部门、各级人大等。通常各部门都是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以及上级要求完成任务,缺乏和其他机构的沟通,导致同样的内容被多个机构反复多次检查,做了很多重复检查的工作,造成了人力财力的浪费。

三、加强基层财政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构建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分工及制衡的运行机制

财政工作应包括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以及财政监督三个部分,但长期以来都只重视前两者,忽视财政监督。对此,必须要加强改革,基层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将财政监督也作为单位财政工作的重点。首先,在经费和人员编制上予以保障。其次,在财政部门中划分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财政预算的编制,财政预算的落地执行,以及财政的监督,针对不同小组划分的权限做好工作。这种方式不仅能让财政工作更加规范,使财政监督有专人负责,还可以形成监督机制。财政执行小组在财政预算编制过程中,参与分析预算编制是否合理。预算监督小组在预算执行时进行全程跟踪。形成相互配合又互相制衡的全新工作机制,践行“大监督”理念,全面推动财政资金的高效运行。

(二)加强各监督机构之间的配合

财政监督不单单是财政部门的事,绝不能闭门造车。应当积极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工作配合,尤其是审计监察等部门。各承担检查工作性质的部门要在每年年初编制工作计划,在编制工作计划时,财政监督机构要和这些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并互相分享工作计划,防止多方重复检查的问题。要使各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既有分工又有合作,避免重复。比如,审计部门主要是从财政资金的使用结果及成果进行评估及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则是检查财政资金的相关信息,从中发现异常,检查违规违纪的问题,并严肃处理。明确各部门的工作重心,防止和财政监督机构相重叠,并形成协力,共同维护基层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在财政专项检查中,整合省市及各县等各级监督资源,抽取精干力量,采取交叉检查等措施,将问题查清,整改到位。

(三)完善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财政监督工作的主要执行者是财政监督工作队伍,因此为推动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单位要加强队伍建设,负责财政监督工作的科室要有一定的编制,人员采用新老搭配。此外,还要加强人员培训,针对财政监督相关工作的理论、实操、法律法规等强化培训,从而打造一支综合素质过硬的财政监督工作队伍,为财政监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力支持。

(四)转变监督方式

要积极改变以往滞后的财政监督工作模式,应结合新要求、新目标,建立与时俱进的财政监督方式方法。要强化日常监督工作,改变以往只有事后监督的被动局面,将对结果的检查转移给内外审计机构,使自己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日常监督工作中,不仅要强化监督财政预算是否落实到实处,还要对国家财政优惠政策、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积极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一方面,出台鼓励、支持、引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到基层发展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要严把会计师事务所准入关口,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应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加强自律,依法执业。此外,做好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将不涉及机密的财务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双重作用,加强各方联动,调动多方力量,最大程度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监督与服务相结合

监督工作不只是查处违法违规事件,还要通过财政监督工作起到服务作用。这里的服务不单单是服务于经济大局,还要服务基层所需,这就需要在监督工作中强化调研,深入基层,收集基层所反映的问题,将有代表性的问题及时反馈,分析问题的成因,结合成因制定改进的对策,形成不断改进的工作机制,满足服务基层的目标。

(六)构建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财政运行的相关信息繁多,涉及多个部门,财政监督机构要想有效开展监督工作,就必须提高信息收集的效率与时效性。应当借助信息技术构建内部资源共享平台,各部门将财政运行的相关信息及时共享到信息平台中,财政监督机构也能够通过平台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助力形成全过程跟踪监督工作机制。通过监督检查成果在会计信息利用关联度较高的监管部门之间的共享,调动相关监管资源,实现多管齐下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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