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民
(汉中西北有色七一一总队有限公司,陕西 汉中 723000)
在学习工作中笔者发现《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以下简称《中图法》)(第五版)中“财政收入和支出”的下位类从类名概念辨析角度来看,其设置有不合理之处,这影响着类目体系发展的科学性。就此欲与同行探讨。
在《中图法》中“财政收入和支出”类目设置如下[1]:
……
F810.4 财政收入和支出
政府收支、财政赤字与财政盈余入此。
F810.41 财政收入
总论入此。
F810.42 税收
税收体系、税负、课税等入此。
F810.422 税收政策、制度与体制
税制结构模式、税目、税率等入此。
<4版类名:税收政策、制度>
F810.423 税收管理
税收登记、税收征管、税收管理信息化等
入此。
F810.424税收种类
流转税、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个人财
产税和印花税等入此。
F810.43 非税收收入
F810.44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F810.45 财政支出
……
《中图法》第五版在第四版的基础上对F大类中的“F810.4财政收入和支出”的下位类类目做了修订,但是笔者发现其仍存在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①下位类“F810.41 财政收入”“F810.42 税收”“F810.43 非税收收入”“F810.44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F810.45 财政支出”是否均属于并列关系的同位类目?如果不是,如何修订?②“F810.41 财政收入”的下位类类目设置是否完善?如果不是,应该怎样补充?③“F810.424税收种类”列举的注释内容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若不合理,应该怎样调整?
“F810.4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类名了包含两个下位类:①财政收入;②财政支出。但是《中图法》在该类目下详细地列举了5个同位类目“F810.41 财政收入”“F810.42 税收”“F810.43 非税收收入”“F810.44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F810.45 财政支出”。这让初学者或编目人员感觉有点茫然。从类名概念的角度来看,财政收入是指“政府为履行其职能实施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需要而筹集的一切资金的总和”[2]。在我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从全面反映政府收入来源及性质的角度来看,财政收入可分为税收收入、非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六大类[2]。其中,税收收入简称税收,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2]。非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两大重要构成部分。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是财政收入的必要构成部分。所以,财政收入包含税收收入、非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等。税收收入、非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等是同位并列关系,同属财政收入的下位类。它们和财政收入构成了不可分割的从属关系,不能与其作为同位类目。“财政支出通常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计划,将国家集中的财政资金向有关部门和方面进行支付的活动”[3]。“它与财政收入一起构成了财政分配的完整体系,是财政收入的归宿”[3]。二者是互为对立的并列关系,作为同位类目设置在“F810.4 财政收入和支出”的下位类中,能准确全面地反映上位类类目概念的外延。
另外,《中图法》立类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类目概念清楚[4]。设置的类目内涵、外延、学科属性与其他类目关系要清楚[4]。而且在类目划分和排列时主要按照科学知识的逻辑系统来进行。在立类时,如果将知识体系固有的从属关系和并列关系的类目平行排列作为同位类类目来表达类目概念的外延,这样的同位类目必然不是同一级类目,怎能清楚表达类目概念的外延和类目之间的关系呢?
总之,“F810.4 财政收入和支出”的下位类不完全是并列关系的同位类目。其设置有欠妥之嫌,建议对其进行修订。
财政收入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颁布的《政府财政统计手册》可分为“税收收入、社会保障缴款、赠予和其他收入”[5]。尽管其分法和我国的形势有所不同,但其实质是相同的,且此分法中的“其他收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使财政收入概念的外延完整、清晰,准确地阐释了概念的内涵。我国的财政收入从全面反映政府收入来源及性质的角度来看分为六大类[2]。而从财务科目的角度来看,我国2009年—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收入分类一级科目也分为六大类,分别是“101 税收收入”“102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103 非税收收入”“104 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105债务收入”和“110 转移性收入” 科目[6,7]。这与我国财政收入的六大分类完全一致,充分说明了财政收入这一分法是经过实践检验了的正确的分类法。但《中图法》列举的与财政收入相关的类目仅有“税收”“非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未涉及有关“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类目,也未设置类名为“其他收入”或“其他”的收入类目来完善“财政收入”类目概念的外延,导致“财政收入”类目概念子项外延之和小于其母项,不能完全表达其内涵。所以,“F810.41 财政收入”的下位类类目设置是不完善的,建议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
在“F810.424税收种类”类目下附有税种分类的注释:流转税、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个人财产税和印花税等入此。在我国税收按照课税对象属性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5种[7]。在同一概念的同一划分标准下这5种税种是并列关系,且完整表述了税种的分类。现参照此分法对“F810.424税收种类”类目注释的逻辑关系的不当之处做如下辨析:①“流转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数量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8]。它包含“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9]。从概念外延来看,流转税包含增值税,说明后者仅是前者的一种形式。二者是属种关系,是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关系,不能并列使用。②“财产税是对法人或自然人在某一时点占有或可支配财产课征的一类税收的统称”[9]。从概念分析可知,财产税的纳税人是法人或自然人。“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10]。“自然人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在自然状态之下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11]。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所缴纳的财产税就是个人财产税。所以,个人财产税只是财产税的形式之一。它属于种概念。财产税属于属概念。同理,与其并列的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也是属概念。而种概念和属概念是真包含关系,一般不能并列使用[11]。但是“F810.424税收种类”类目注释把个人财产税与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并列起来使用,违背了概念的逻辑划分原则,显然是不正确的。③“行为税是国家为了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限制或开辟某些财源而课征的一类税收”[12]。“我国现行的行为税有印花税、城建税和烟叶税”[12]。由此可见,印花税是行为税的税种之一,是种概念。如果把它和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并列起来也同样违背了概念的逻辑划分原则。
所以,“F810.424税收种类”类目注释内容间的逻辑关系不合理。其正确的表述应该是:“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等入此”。
综上概念辨析,同时为了确保类目整体框架体系稳定以及类目编码一致性原则[13],建议对“F810.4 财政收入和支出”类目做如下修改:①调整类目级别:将“F810.42 税收”“F810.43 非税收收入”“F810.44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类目调整为“F810.41财政收入”的下位类类目:“F810.412税收”“F810.413非税收收入”“F810.414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以此类推,调整“税收”类目下位类的类号,类名及注释不变。②增设新类目及对应注释:在“F810.41财政收入”下增设“F810.419其他”类目并增加注释“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入此”。③修改类目注释:修改“税收种类”类目的原注释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等入此。”于是修订后的类目如下:
……
F810.4 财政收入和支出
政府收支、财政赤字与财政盈余入此。
F810.41 财政收入
总论入此。
F810.412 税收
税收体系、税负、课税等入此。
F810.412.2 税收政策、制度与体制
税制结构模式、税目、税率等入此。
<4版类名:税收政策、制度>
F810.412.3 税收管理
税收登记、税收征管、税收管理信息化等入
此。
F810.412.4 税收种类
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等
入此。
F810.413 非税收收入
F810.414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F810.419 其他
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性
收入等入此。
F810.45 财政支出
……
这样修改后的“F810.4 财政收入和支出”下位类目不仅符合类目概念的逻辑划分原则和立类的基本原则而且全面清晰地反映了财政收入的相关学科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