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欣,刘 岩
(1.辽宁大学 哲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2.河北工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邯郸 056038)
当前正义问题研究仍摆脱不了的艰难困境,就是正义的理性基础服从于经验主义的真实之后,经验主义的确证是否已经摆脱了理性主义的纠缠而自立?它的结论能否对现实的不正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需要从正义理论“是理性主义的,还是经验主义”的争论中寻找答案。罗尔斯通过道德哲学的路径发现了实现正义是困难的,进而转向了在政治领域通过建构制度到个人的政治自律完成政治自由的愿望。但他的正义设定能在现实中解决不正义问题吗?这里的正义与不正义是在同一个层面上吗?哈贝马斯与他的争论可谓各说各理[1],也没能说清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在正义问题上的关系。但是,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结构研究却给问题的解决划定了界限。在什么领域产生不正义,在什么领域反思正义,又在什么领域诉诸正义。尽管他们分别研究政治领域和公共领域,但这两个领域是相互延续的,也就是说,沿着这个路径就可以由“就正义论正义”而转向对前设问题的研究,最终得到的是如何还原到生活世界中去的问题。比他们更进一步的是如何把正义从生活世界引向现实世界的实践中去。公共领域分析也许会成为解决正义问题的桥梁。
“一个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了深刻的分化——所组成的稳定而公正的社会之长治久安如何可能?这是一个政治的正义问题,而不是一个关于至善的问题。”[2]11-12社会分化造成的社会不公正如何纠正?这是涉及每一个公民和由其组成的社会的问题。从公民、社会、政治这些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到正义问题被作为国家的政治问题来解决,这个出发点是有其道理的,罗尔斯用了很大精力论证它的制度方案来建构“秩序良好社会”框架。那么,他为什么不把至善问题作为基础呢?至善难道不是实现正义的环节吗?我们理解,至善是在宗教之中的,而宗教在宗教改革后由政治分离出来,变成个人内在原则,宗教与道德虽然是公民“深刻的分化”根源之一,但宗教和道德的内在性构成了形式的一致性,使它们有了同一的内容,“善”也出现在了道德领域。实际上,宗教与道德在启蒙前是未“分化”的,善的理念也理所当然地存在于它们之中。因此,可以从前设的正义不是善的问题推演出正义也不是道德哲学问题。尽管罗尔斯后来对正义的解释不是在道德层面上的,但还是不能确定正义问题本身是否需要理性主义“善学说”做支撑。如果正义问题是以理性主义为基础,那么罗尔斯不以一种“完备性学说”为根据而是采用多样性原则来论证重叠共识的可能性就避开了“理性基础”问题的锋芒。他只是对理性主义的完备性学说表示认同,把道德哲学的解释作为前提,这就使人觉得理性主义基础被他排除在政治正义研究之外了,因此他在为正义的现实性设计真理性方案时,理性主义的道德哲学理路的正义被他“悬置”了。
事实上,罗尔斯并没有摆脱理性主义对它的纠缠。虽然我们在谈论正义问题时总是把它放到社会现实中去看,罗尔斯也在用经验主义方式论证政治正义的实现架构,似乎政治正义能够在现实中实现,但在更高的层次上,政治正义也只是他对正义的一种看法和观点。不能不说他也提出了解决实际困难与危机的途径,似乎只要按照他的思想去做,难题就解决了。如果这样理解问题,就使正义问题简单化了,也违背了罗尔斯的真正意图和原则。他把完备性学说作为“明证性”存在去论证重叠共识,使人忘记了理性主义的完备性学说的原初状态。理性主义对问题的看法往往采用怀疑的方式,谁在反思和反思的特殊性是什么?这个主体当然是人而非物。那么,对什么对象反思,反思的又是什么?知识论的回答是:反思的是现象特殊性,反思的结果是本质的普遍性。反思的过程就是人对现象的认识,人对人自身的反观。由此,二元论立场理性主义展开了反思人类问题的征途。尽管现代多样性、异质性的思维范式把正义、平等、自由、民主、权利、利益拆解得更贴近“生活”,但却不能否认作为普遍性、一般性的理性主义在其中的奠基作用。自苏格拉底以来,正义作为道德哲学的指向而有了其合理的“完备性学说”,也就是我们能不能把正义看成是具有普遍性、抽象化的理论体系,如果可以,那么它就是理性主义的。道德哲学在实践理性领域上正是在此意义上开拓了自己的世界。因此,“有理性的东西的一切行动都必须以道德规律为基础”[3]77中的道德必然是理性的。从另一种意义上说,正义如果始终在道德哲学的框架下寻找根据,就必然是理性的产物。可是这里就存在相当大的问题,康德认为道德是内在的,一旦与知性发生了联系它就越界了,显然道德是私人领域内在选择的结果,而正义与不正义并不能在主体内发生冲突,所有由道德哲学所表达的正义都是合理的,没有产生不正义的可能。但正义始终是面对不正义而做出的回应,“不正义”往往是现实的而非内在的。这样就产生了正义的内在性与不正义的外在性的悖论。
总之,正义问题可以归结为道德哲学中正义的外在性何以可能的问题。道德哲学范畴内虽然规定了正义标准,但是“纯粹的”“完善的”“普遍的”正义形式怎样才能变成“有限的”“不完善的”“特殊的”的现实质料?不正义的现实性在经验主义立场中是具有明证性的,公正、平等着实地没有得到圆满的实现。即使经验主义的解决道路如此漫长,但比起理性主义的“天马行空”来更有现实意义。自由主义者正是根据这一判断而不把道德判断的“政治的正义观念当作真理来谈,相反是把它当作合乎理性的观念来谈”[2]7,也就是把研究的重点由理性主义的道德哲学转移到为合乎理性的不同观念提出“共识”原则上来,而道德只是作为判断的工具来处理。他们认为:第一,道德判断表示政治观念的观点更严格地限定在明辨政治价值而非所有价值的范围内,同时提供一种公共的证明基础;第二,“政治观念的原则和理想,是建立在与社会和个人的观念以及与实践理性观念本身相联系的实践理性原则之基础上的”[2]7。如果把政治价值作为判断政治观念的标准,那么政治价值所界定的道德判断就超出实践理性领地之外找到了形式,以道德哲学为基础的正义外在性,也就实现了在“政治价值”框架下,根据实践理性而表达的法律、制度、主权等外在形式,引导建立“主体间”的正义关系。自由主义者从政治价值引出的实践理性并不是想证明正义根源于道德领域,而是想利用实践理性能够为正义实现些什么。虽然这些设定描述了由内到外的合理的逻辑途径,但并不能证明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罗尔斯从理论上摆脱了正义困境,使之具有合理性,也就是再次把正义问题放到了政治领域之下。从历史上看,最早的正义研究是在政治领域中进行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普遍正义和特殊正义“均是‘政治的’。只有在一个社区的成员之间,才有可能存在正义关系;反过来,社区无不包含政治和法律”[4]149。从那时起,正义就是政治和法律调整的范围(社区成员之间关系成为正义与否的关键。然而社区的政治化到了中世纪及近代也逐步分化,社区中的公民变成了市民,非政治组织的市民社会也宣告形成),政治正义的合理性也就有了历史基础。但是还没有一个客观的现实法则能证明它是合法有效的。
正义悖论之困境的完全解决,需要在实践理性指导下,更需要在客观规定中找到合法性,这就需要跳出政治领域站在更高的层次上去做“本质还原”。悖论产生与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纷争有很大关系。纯理性主义追求的是超越感性,在更崇高的境界上实现其理想,它可以是空想,也可以是单纯地从理性出发用非感性来把握未来。经验主义是用感性来解释世界、解释人,并认为超越感性达到理性是不可能的。就正义问题来讲,每一种“完备性学说”都是理性的运用,尽管他们中有的着眼于理性道德,有的着眼于经验政治,但都不能实现事实的外在的“纯粹”正义。从本质上对理性与经验冲突的公共领域进行分析,可以理解在社会结构中悖论的产生领域与解决指向,就可能找到正义外在性的合法性。
罗尔斯的制度研究是从政治领域入手,却实质地指向社会结构中的公共领域。他用具有公共理性的政治观念作为实现宪政的基础,来为自由、平等提供保障。他的出发点是如何才能建立“秩序良好的社会”。虽然有公民的参与,但除了在多元理性中有“私人”外,他关注的焦点在公共权力领域,并实质性地假定了公共权力领域下的宪政对正义拥有不可置疑的话语权。如果说他的方案是由政治而外推到公共领域,进而到私人的观念、能力,那么他的那些设定既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但他并没有阐述这种思想,而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却可以为我们提供解决问题的线索。公共领域作为参与民主政治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是独立于政治建构之外的公共交往和公众舆论的领域,其功能对于政治权力是具有批判性的。这种批判必然对保障正义的实体权力产生影响,使自由、平等直接受益。因此,公共领域是形成制度、运用机制的重要环节,公平正义问题是在公共领域中能够真实地直观到的。
那么,正义问题是如何在公共领域中发挥作用的呢?首要一点是把私人领域与政治领域区分开来。自从私人财产出现,财产所有权就成为私人领域与其它领域区分的重要标志,财产权、自由权、生命权被洛克视为拥有平等地位的基本权利,并认为它们是先验的,也就是不论现实的贫富贵贱都剥夺不了争取先天平等的权利。财产权确认了私人间交往关系的基础,这种权利是私人化的,也是社会化的。而财产本身既是私人的也是事实“行为”(罗尔斯、哈贝马斯都认为经济和国家机器领域是行为形式)的结果,不平等、不正义所显现的正是拥有财产的事实。私人交往中,公众被看作是平等的,因为他们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和“要求保护”的合理期望。公众要求正义是合乎客观的,也是合理的。哈贝马斯的“公众”专指资产阶级,“资产者与公民分离”使公众概念完全建立在了财产所有权基础上。财产所有权从形式上讲,只论有无不论多少,拥有了财产所有权就拥有了公众的平等权利。洛克在政治哲学上主张的财产权,是为在经济领域不断扩张的资产阶级争取社会地位而做出的诠释,也是对事实的不正义作的反抗。私人领域成了正义、合法的根源,发挥着调节人的“情绪”“正义感”的作用。而“移情”“行为”使合理合法的正义本质向外延伸与政治领域“重叠”,实现其价值功能,这个领域就是公共领域。因此,公共领域的规则标准就事实上成为正义合法性的直接基础。
公共领域中真正起作用的是公众舆论,作为“移情”“行为”的结果,其特点并不是古典哲学所认为的那样可以形成一致性,而是各自拥有不同理性观念,都想通过对不同经验和事态的诠释、诊断和预测进行异质性的思考,在不可调和的观念中,如何通过民主的话语形式表达各自的意见和意愿,“进而克服自我利益与共同利益、当事人与公民这两种角色之间的鸿沟”[5]25。各说各话的话语形式通过民主加以解释,或者称大多数原则,或者称重叠共识,而前文提到形而上学一致性的道德标准在这里是被“悬置”的。也就是研究的重心由市民道德转变成民主意见和意愿形成的过程,这些不同的民主意见和意愿力图澄清的是合法结论的可能性。可以说,合法的结论就使公共交往具备了正义的前提,从罗尔斯的思想看,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公众的理性观念。而公共领域并不是如哈贝马斯所设计的那样是真实的领域,实际上它是私人领域与政治领域在冲突过程中形成的,它们之间的缓冲地带是各种矛盾产生的焦点,其不稳定形式更是使各种“完备性学说”认为公共领域时而倾向政治领域时而倾向私人领域,而其功能也常处于易变状态。所以,我们看到的正义时而是个人道德情感的,时而是政治制度的,悖论实质就此被掩盖。
从公共领域历史角度看,它是伴随着主体间不正义的发生、反抗、纠正、再发生的逻辑过程发展的。它的产生是在不断地由政治领域贵族阶级建立的代表型公共领域向以“私人性机制化”靠拢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演变中形成的。18世纪后,公共领域转型使内心领域从私人领域中分离而成为真正个人的事情,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结合为社会领域,并通过大众传媒表现出来。大众传媒改变了公众舆论对政治权力批判性的功能,而被社会福利国家权力所掌握,大众也由批判的大众变成了文化消费的大众。劳动、财产所有权、商品交换等本应属于私人领域的概念也随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结合成为社会领域的问题,并借用了公共领域概念。那么“天赋财产权”必然在这一领域与事实的不平等产生冲突,作为不平等者的大众在公共领域中按有无财产和财产的多少形成利益集团和“阶级”。因此,正义问题正是在这一领域中理性正义与事实不正义冲突的结果,我们也就看到了他们真正的正面交锋,悖论问题也就变成解决现实正义有效性的问题。可以说,公共领域理论为不平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途径,为新方法论产生奠定了基础。马克思正是利用对阶级不平等的分析来解决正义问题的,因而它比罗尔斯以个人为出发点的正义更有现实意义,虽然他们都是在政治领域中完成自己构想的。
社会的基本结构受最合乎理性的政治正义观念的有效规导[2]361。罗尔斯的意思是,政治正义观念是社会基本结构的前提,社会基本结构的合理方式是受“观念”支配的。这些观念的形成并不是各种完备性学说达到的一致性,而是“社会中所有合乎理性的(或理性的)完备性学说都能认可或以某种方式来支持这一观念”[2]362。实际上,他前后所表达的意思是矛盾的,“政治观念”怎么能不是一致的而又得到大家的认可呢?他并没有否认这种一致性,而是说如果达成这种一致性就需要不同的完备性学说达成共识。但事实的一致性并不是这样实现的。按照公共领域学说来看,这种政治观念不在政治领域而在“公共政治领域”。哈贝马斯认为这个领域有两种功能:一是由大众舆论发展来的大众传媒,主要是对政治权力领域的信息的单向传递,尽管我们可以在电视、广播中看到听到群众参与的节目,但大众在节目中也只是从属角色;二是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融合,使公共领域批判功能发生转向,由原来针对公共权力领域的批判,转向“针对作为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的基础”[5]230。也就是说,政治观念批判性的一致性基础没有了,也不可能达成一致性的意见,剩余的就只有对政治观念形式上的支持。而反过来,大众传媒所传播的政治信息充实到了政治观念之中。这样一来,虽然因私人领域财产导致了公共领域“公平机会”的丧失,但清除不正义却并不在这两个领域,因为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政治观念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来源被切断了,公共政治领域的政治观念因其内容的变化而完全被“统治”了(哈贝马斯认为公共舆论失去了批判的功能也就被政治领域吞噬了,社会也就成为政治统治的社会;相反,“统治”的消失才是意味着民主的到来)。那么,恢复公共领域的功能是不是就可以完全解决正义悖论问题了呢?前面已经讲过,不论这种来源如何被“异化”,终究不能改变“政治观念”作为合法性根据的事实。由此必然产生的结果是:政治观念在政治领域中充实了内容,使不正义也根本地从政治领域中找到了根据。所以,从哈贝马斯理论延伸出的方向来看,其应该有利于对罗尔斯方案的深入解读,至于能否恢复公共领域功能并不是我们主观意愿能掌控的。我们到社会结构中需要寻找的是规导性的政治观念是如何形成的。
现实的政治观念是如何形成的呢?亚里士多德区分了“自然正义”和“契约正义”,虽然政治统治者往往标榜自己是“自然正义”的维护者,但契约中反映出的“妥协性”却表明它虽然也宣称是正义,可那只是有缺陷的正义,也就是包括许多不正义。这种不正义产生实际并不在政治制度本身,而是在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其他领域。自由主义认为,社会的基本结构“主要是指社会制度共同构成一种恰当系统的方式,以及这些社会制度在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并划分社会合作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方式。也就是指社会政治制度、合法的财产形式、经济组织和家庭的自然构成等都属于社会的基本结构”[6]121。几乎所有的人类领域都包括在了社会基本结构中,这就使人认为按照这一思路所作的设计又会是另一种完备性学说。但实际上他们又“拒绝国家干预或侵犯基本上应当属于按照一般法律交换原则行事的私人领域”[5]256。这样就为政治领域和私人领域划定了界限,政治领域不可以直接对私人领域产生影响。然而,当政治信息通过大众传媒传导到公共领域并形成公众政治观念时,政治制度也就间接地引导到私人领域,而从私人的内心领域产生的反映会更趋于一致,尽管他们内心领域的异质性被隐藏了。这就为在私人领域签订“契约”做了“民主”的准备。在市场经济中,大众在公共政治领域把契约通过“行会”“协会”与政治领域建立了联系,也检验着政治制度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保护效果。所以,建立“秩序良好社会”的结构是从“政治制度”开始,经由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再到“政治制度”结束的,理性主义完备性的社会秩序并不会主要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一旦人们认识到假定的社会秩序的虚构性,一旦资产阶级逐步实现的统治自身的矛盾性充分暴露出来,那么,自由主义人权和民主制度中的公民权就和司法制度以及宪法规定的公共秩序一样在理论和实践上区分了开来。”[5]257区分之后,正义并不能通过实践理性学说而完全实现,只有把正义真切地落实到经验事实本身才是有效的理性。
在此,我们要承认一个现实:正义问题必须在经验范围内得到解决,分析拆解的目的是想讨论不正义产生和不断得到纠正的过程。政治正义理论被认为是经验主义的,而排除了理性主义的纠缠。“出于讨论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政治目的,政治自由主义把这种理性的理念看作是充足的。对于真理概念的使用,它既不否认,也无质疑,但它将之留给各完备性学说,由它们决定是使用或是否定,抑或去用别的理念取而代之。”[2]365罗尔斯在政治正义中没有采用理性主义的原则,而是运用经验主义的办法处理多样性的理性主义现实。也就是说,经验主义论述中把理性定义为政治理性,并非有了一致性、纯粹性的理性主义的用法,而是把“反思”的政治观念用多元理性加以界定。我们并没有看到理性与经验在政治正义中绝对对立,而是看到它们不可分。从历史上看,它们的出发点虽然不同,但目的是一致的,就是如何获得知识——理性的知识是真理,经验的知识是现实。因此,追求“现实”的可操作性就是自由主义对平等观念所要做的,但它反思的结果只能是“生活世界”的部分政治正义的实现,我们生活的“现实世界”他没有关注,也不可能使问题真正得到解决。
建立秩序良好的社会需要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遵循平等的等价交换原则,这是罗尔斯在契约论基础上所认可的。他对良心、宽容、分配、义务、职责、善、正义感都做了详细论证,但都没有逃脱道德哲学的内在束缚,也就是说他还没有真正地走出私人领域,而在政治领域实现理性正义。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在属性上是政治的,不能完全摆脱道德哲学的纠缠,而哈贝马斯在理论上对罗尔斯道德理念的批判,反映出他对现实社会关系的关切。虽然不能说哈贝马斯对公共社会现实的揭示就能完全解决社会正义问题,但他为完成政治正义的最终任务提供了可以期待的方向。哈贝马斯把实现正义的路径导向现实世界的方向,主要体现在对公共领域的政治制度和国家机制的形成上所作出的领域界定,并以政治文化积淀的方式实现他的社会和政治主张。但是,哈贝马斯意图离开道德哲学谈政治正义的目的并没有达到,因为他没有在资本主义基本的生产性、社会性的公共领域中论证平等的交换和获取的原则,而只是一味强调政治的功能在公共性领域中的作用。马克思在阐述正义问题时摆脱了哈贝马斯式的无力论证,而是从生产领域的关系基础性开始,进入政治正义的。他认为,真正的正义概念“描述的只是交易行为和分配制度同生产方式的匹配程度。于是,正义问题成为一个纯粹的事实问题,它只与‘适合’还是‘不适合’的经验判断相关,而与社会的期待或理想无关”[7]。这种经验判断与自由主义采用的经验设计是有区别的,它是对“纯粹的事实问题”的判断,只是存在于分配制度与生产方式所在的政治领域层面。马克思的正义倾向就是深入到附属于政治领域的资本主义资本、劳动分析中来得到事实的正义。他指出了事实正义基础的劳动与劳动力的区别:资本家购买的是劳动力,使用的也是劳动力,而作用只是利用生产工具加工生产资料。如果单从资本家付给工人劳动力成本(工资)来看,是等价交换,符合秩序良好社会市场交换原则,理应是正义的。但劳动力这种商品的特殊性在于劳动的结果产生了剩余价值。而资本家并没有购买“劳动”,也不可能购买劳动,“劳动”所产生的额外价值归劳动主体所有,不参与交换。事实上,“劳动”也没有参与交换,而是被资本家以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投入需要“回报”的名义无偿剥夺了。从心理学考虑,资本家组织生产的目的是获得超过自己劳动生产的剩余价值之外的由工资创造的剩余价值,只有这样,他才会去借贷资本、购买生产资料、销售产品。心理意识的先验本质决定了“私人”之间因争夺剩余产品而产生的冲突,谁拥有“机会”和内在潜质谁就能成为占有别人剩余劳动价值的资本家,由此生成的政治功能必然保护这种无偿占有。所以,不改变不正义的政治制度,正义的概念只能停留在形式结构上,并不会在事实上。
现实世界的良好秩序是通过商品的等价交换实现的,同时由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保障。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保证分配的平等性,是从提供交换机会到最终产品交换事实过程中完成的。尽管罗尔斯对最终分配做出了制度性安排,以倾向于社会最不利者的方式,通过国家调节协调分配的不平等,但这种经验性的分配过程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的理性正义之上的。也就是说,理性道德观念充斥下政治制度的调节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的基础,不能解决从生产所建基的财产分配关系上产生的矛盾。所以,马克思对正义的反驳是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正义的反驳,正是在生产关系基础之上有了政治的正义判定。但从正义本身来讲,正义问题是带有政治意图的概念,它是为争取正义的阶级反抗不正义的阶级的工具,可以说是工具理性,表现的是工具正义。道德哲学统驭下的理性正义只是某个阶级的工具正义,罗尔斯把此种道德观念灌输给被统治者而实现了其正义概念的全部要求。在阶级、集团、平等、自由这些概念中并不能建立真正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关系。正义悖论只是理论的悖论,现实的困境需要走向外在的现实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