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建构

2022-02-16 19:15虎有泽
关键词:共同体中华民族建构

虎有泽 程 荣

[提要]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建构,就是要以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为核心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化。首先,以法治认同创新其法治思维。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内容包括概念内涵和核心要义两个方面,对其法治建构坚持底线思维。其次,以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其法治方式。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的工作重点在于始终突出其首要任务和关键内容,对其法治建构坚持系统战略思维。再次,以法治教育提升其法治保障。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困境则在于不断拓展其实践路径和落实机制,而根本在于缺乏人才保障,对其进行法治建构坚持精准思维。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1],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题,也是当前民族工作的主线。当下面临的问题不是要不要以及为什么要的问题,而是要如何以及怎么办的问题。这一问题不是价值论,而是方法论和实践论的问题。当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进路和方法很多,而法治进路和法治方式是最稳妥,也是最重要的路径之一。因此,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进行法治建构,而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建构就是以全面推进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为核心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化建设。在明确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要任务和法治方略的基础上创新其法治进路,正确处理民族事务治理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系,进而使得全面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进入一个全新的高质量发展时期。

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要任务的落脚点在于如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因而需要明确其前提、重点和难点。正确认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概念内涵和核心要义是前提,始终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首要任务和关键内容是重点,而难点则在于不断拓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路径和落实机制。

新时代民族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而依法治理民族事务须从根本政治方向、基本总体目标和重要保障力量等三个层面展开,同时还应树立底线思维、战略思维和系统思维以及精准思维。[2]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建构包括以法治认同创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思维,以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方式,以法治文化教育提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进而对其理论内容、实践路径以及人才保障进行法治建构。

二、以法治认同创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思维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在理论内容层面以法治认同创新法治思维,以法治思维把握根本政治方向,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统一与自治、共同与多元的关系,树立底线思维,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意识概念内涵的法治化,不断以法治认同增强“五个认同”。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内容

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内容关乎根本政治方向。正确认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概念内涵和核心要义是重要前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概念内涵和核心要义是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科学内涵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包括概念内涵和核心要义两个方面,以概念内涵为出发点,阐明其核心要义。

在语义逻辑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概念内涵是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对此,学界有学者通解构分析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概念内涵进行专门界定。例如,有观点指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概念建构经历了元概念的引入、主体概念的生成、内涵要素结构要素整合等发展过程。”[3](P.14)因此,正确认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概念内涵就在于合理解释“共同体”“中华民族”以及“认知”与“认同”等概念。其中,“共同体”是一种和谐的社会群体关系概念,强调平等互助、利益相关、密不可分,认同和归属是其核心要素。“中华民族”是一个对我国多民族之多元一体的统一格局的客观存在进行概括描述的社会身份概念,是强调历史同源、民族团结和交流交往交融的民族学概念,是与狭隘的民族主义和大汉族主义相对的统称概念。“认知”与“认同”与意识相对应,其共同强调思想自觉和主观心理,是融合认知因素、情感情绪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心理学概念。“认同”正是对其中情感情绪因素的强调,是中华民族同根同源和共同体利益相关之客观存在的主观反映。当然,认同是建立在认知的基础之上的情感共鸣。正如有观点所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本质就是认同。”[4](P.115)正因为如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要义是“五个认同”。

学界也有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概念内涵和核心要义结合起来进行整体界定的。例如有观点认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各民族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意识反映,其本质是理性与感性相统一的社会意识,政治认同、文化认同、身份认同是其重要的核心要义。”[5](P.21)这一观点强调社会共同体意识是理性与感性相统一的社会意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概念内涵和核心要义是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什么”这一个问题一体两面的回答,其中,概念内涵是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之理论认识的逻辑起点,而对“认同”本质的突出强调,可以推导出“五个认同”的核心要义。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建构的底线思维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建构的根本在于增强法治认同,而增强法治认同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确保根本政治方向正确,因此必须坚持底线思维。而“底线思维”意味着底线不能突破,否则就是背离本质,亦即底线之上尚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反之,突破底线就一定是不合理的,也就一定是错误的。因此,法治认同的核心首先是坚持底线思维,分别包括政治底线思维、核心价值底线思维和根本道路底线思维。

首先,党的领导是根本政治本质,也是根本政治底线。无论是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是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党的领导都是最本质的特征、根本保证、内在要求和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是不可退让,也是不能商量和打折扣的问题,否则就容易偏离方向,脱离根基,进而丧失底线。党的领导是我国的最大国情。党的领导和全面依法治国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并行不悖,相互促进。对于依法治国,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不仅不可或缺,反而至关重要,不容置疑。政治底线的方法论意义在于,在具体工作中,要强调基本的政治正确性,既要在理念层面处理好党的领导法治化、制度化和将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之中的关系,也要在行动层面处理好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和法律的关系。

其次,以人民为中心是核心价值方向,也是核心价值底线。价值蕴含着主体需求和基本认知,是出发点和归宿。以人民为中心的背后是人民立场、人民意志、人民愿望、人民福祉、人民力量、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的主体地位以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以人民为中心”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依靠和根本目的。而法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反映,社会主义法治也追求民主价值,良法善治更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正义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样,虽然现代社会是个价值多元的社会,但是社会的核心价值和主要基调应是公平正义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符合“常识”“常理”和“常情”而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的价值体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和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价值判断标准,而具体到法治领域,就是坚持人民法治观。

再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正确道路方向,也是正确道路底线。道路是一种方案,也是一种模式,其蕴含着起点、中心和落脚点,也决定着前途和命运。道路选择是理论论证的结果,更是实践选择的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6]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不断中国化的结果,更是中国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7]例如,不同于西方的“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权力体系是人大之下的“一府一委两院”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模式。

党的领导是根本政治本质和根本政治底线,对应于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以人民为中心是核心价值方向和核心价值底线,对应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主体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根本道路方向和根本道路底线,对应着对社会主义的认同。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内容的法治建构

理论内容建构必须以法治认同来遵循根本政治方向。以“底线思维”来充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概念内涵和核心要义,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前提和底线。一方面,在概念内涵层面,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意识的法治化。[8](P.28)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概念的宪法化和法律化,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明确其政治属性和法权地位,使得中华民族共同体成为重要的法律概念。例如,有学者指出:“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表述写入宪法的序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之中,及时制定出台一部民族团结法。”[9](P.53-54)同时,构建正义的内部族群权利关系,建构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法律制度机制,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构建和谐的民族共同体法律关系。例如,有观点指出:“以权利与义务本位相协调的法制共同体是法治实践的场域基础。”[10](P.48)因此,围绕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和民族团结设置明确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有利于培养民族法治共同体思维意识。

另一方面,在核心要义层面,推进“五个认同”的法治化。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构建为宪法和法律认同共同体,同时,以法治认同丰富国家认同、民族认同、文化认同和政治认同的内涵,尤其通过加大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建设,促成最深层次的文化认同。而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建设须融合历史实践。法治文化建设首先须注重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与发展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历史;其次需要从中华民族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在团结、统一、共同的前提下解决好民族自治、文化多元、权益保障等问题;再次还需要在法律原则等法治理念层面解决各民族平等相处、交融互嵌、共建共享等问题,进而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整体发展。当然,在注重以法治认同丰富“五个认同”的同时,也要注意二者的良性互动,即注重“五个认同”对法治认同的发展。“新时代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构,以宪法权威涵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在宪法理念中融入民族共同体意识。”[11](P.22)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在理论内容层面以法治思维把握根本政治方向,不能突破“坚持党的领导”的根本政治底线,“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价值底线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道路底线。

三、以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方式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在工作重点层面以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实现方式,以法治方式实现基本总体目标,处理好全局和局部、系统和部分的关系,树立战略思维和系统思维,在战略层面促进民族事务治理的全面法治化,在系统层面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体系。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重点

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重点有利于实现基本总体目标。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的工作重点在于始终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首要任务和关键内容。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首要任务和关键内容是对“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这一问题包括首要任务和关键内容两个方面。因此,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首要任务为出发点,不断阐明其关键内容所在。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首要任务是对“为什么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或者说首先要解决什么问题”这一问题的回答。对此,有观点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首要在于牢固树立国情意识。”[12]其实,树立国情意识,就是要求从客观实际,即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出发。“为什么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其中,统一蕴含着目标共同、利益共同和命运共同,也意味着团结和共通;多民族意味着多元、特色、开放,也意味着交流、交往、交融。当然,多民族是统一之下的多民族,差异性是共同基础上的差异,也是达成统一的差异。简言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首要任务就是尊重历史,从客观实际出发,处理好共同性和差异性之间关系。

当然,统一和共同就意味着共建共享。“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关键在于努力实现共建共享。”[12]共建共享意味着共同发展、资源共享,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整体协调发展,推进各民族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领域的交流、交往和交融。对此,笔者认为,文化认同是“五个认同”中的最深层次的认同,而“五个认同”又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内容。可以说,文化认同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13](P.2)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首要和关键是对“为什么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问题不同层面的回答。“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首要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客观要求,对“共同”要求的突出强调,可以引申出“共建共享”的关键所在。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建构的系统战略思维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建构的核心在于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而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必须坚持战略系统思维。其实,“战略思维”和“系统思维”都是一种总体思维,战略思维强调治国和执政的全局和根本,系统思维则强调法治在体系、领域、环节和层次方面的统筹和兼顾。[2]

一方面,战略思维强调治国和执政的全局和根本。就法治而言,首先强调宪法的根本地位,其次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国体、政体等根本政治制度,再次强调国家法治统一和地方科学立法。同时,从国家治理的高度认识法治的重要性,既强调法治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同时又强调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对此,有学者将其概括为法治战略思维,并在更为宏观的层面,即“从‘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的高度对其进行阐述。”[14]法治战略思维强调国家治理的全局和根本,包括宪法、党的领导地位、国体、政体,国家法治统一与地方科学立法,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等要素。

另一方面,系统思维强调法治在体系、领域、环节和层次方面的统筹和兼顾。因此,理论上有学者将此称为法治系统思维。[14]第一,就法治体系而言。首先强调法治体系的“总抓手”地位;其次明确法治体系的五大体系内容;最后从立法法典化、重点领域立法和新兴领域立法等科学立法的层面重点明确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问题。第二,就法治领域而言,首先从整体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6]其次强调法治领域的共同建设和一体推进,厘清依法治国、党依法执政和政府行政以及作为目标的法治国家、作为重点的法治政府和作为基础的法治社会的关系。其中,需要重点明确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问题。同时,也需要结合全民守法和社会(矛盾)治理论述法治社会的建设问题。第三,就法治环节而言,明确法治环节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解决,尤其是司法领域的问题处理。首先从法的价值层面强调“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6]然后分别突出司法改革、司法腐败、扫黑除恶等司法领域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及其解决。第四,就法治层次而言,首先强调“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6]然后,再立足国内治理,基于国际环境的现实考虑和国际治理的主要任务,考虑涉外立法、涉外执法司法、涉外法治保障服务等涉外法治问题。最后,立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治理,明确国际体系、国际秩序、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等国际规制、国际机制的维护和改革问题。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路径的法治建构

工作重点实现必须突出基本总体目标。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路径。[12]其关键在于实现共建共享,其落实机制也同样蕴含着战略思维和系统思维。战略思维强调治国和执政的全局和根本,系统思维则强调法治在体系、领域、环节和层次方面的统筹和兼顾。

在战略层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鲜明主线和战略任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路径是促进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理顺民族事务治理与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和政治的关系,进而实现民族事务的“三治”统一,丰富民族事务治理的政治意涵和法治意涵。民族事务是与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相关的专门性社会事务,既包括少数民族内部的具体事务,也包括贯彻和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共同事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语境下的民族事务治理应以保障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统一的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大团结等为核心内容。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法治保障,更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握新时代民族工作主线的具体体现。因此,“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根本就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做好民族工作,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用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来促进民族关系的科学发展。”[15](P.1)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在法治视域下法治思维和方式、法律规范体系、社会治理法治化与民族工作、民族团结、民族关系、民族事务的逻辑对应。其实,这一问题的根本在于提升法律规范体系对于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保障功能。正如有观点所言,“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民族问题的方针、政策的法制保障。”[16](P.44)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就是将党的民族政策上升为法律,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用具体的法律制度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加强民族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双向互动,进而从根本上促进各民族间在经济、文化、社会等不同方面和不同层次内容的全面而深入的交往交流交融。

在系统层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路径则是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体系,就是在法治的领域、规范、环节和层次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目前,学者对“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体系,尤其是法律规范体系”的论述较多,而对法治系统的其他内容涉及较少。如有学者提出从五大内容体系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体系。[17]这一观点更多是通过法治体系的内容完善来阐述法治路径。对此,理论上也有观点指出: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路径研究的成果主要集中在宪法法理分析、现有法律制度供给、具体实践法治化等三个方面。[18](P.45)相比较而言,笔者更愿意关注具体实践——通过法治体系的实施环节,即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来阐述法治进路,尤其要注重发挥民族法治文化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族习惯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方面的影响作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体现在具体个案处理过程中。同时,在法律内容方面,除了加快宪法制度本身的完善外,还应加强以“党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地方组织法”为核心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这一法律规范体系的实施也是民族地区法治实施的重要内容。《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开启了一个良好开端。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真正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及其核心内容入法,并将其明确规定为地方组织的法定职责,明显提升了其法治地位,使得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合法权益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民族共同精神家园、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民族伟大复兴等关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之首要任务、关键内容、实践路径和落实机制等重要内容的法治保障机制更加具体。有学者很好地融合了上述两方面内容,其指出:“我国的民族事务法治建设,应当挖掘《宪法》中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蕴含,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更为完备的中华文化法律保护体系,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地方立法,运用法治思维处理民族事务,严格执法、公正司法。”[19](P.154)论者既考虑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规范体系建构,也考虑了法治体系的实施环节。不过,法律规范体系建构是法治体系实施的立法完善环节,依法治理民族事务须突出法治实施的动态过程。故而,以此为契机,推进《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具体实施,在执法、司法和守法环节的具体个案中不断充实、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内容和实践意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在首要任务和关键内容层面以法治方式实现基本总体目标,以系统思维和战略思维破解其所面临的现实困境。通过完善依法治理法律体系、提升依法治理水平、营造依法治理氛围来提升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水平,完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之实践路径的法治建构。

四、以法治文化教育提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1],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文化资源,需要传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几千年的发展,形成了极具特色的文化资源,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需要全体公民积极参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实践困境层面以法治教育提升法治保障,尤其是法治人才这一重要法治保障力量,处理好领导干部和法治队伍整体建设、少数民族法治人才培养和普通法治人才培养、法律职业教育和日常普法之间的关系,树立精准思维,以民族事务治理的问题解决为导向纾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困境。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困境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困境在于缺乏重要保障力量。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困境则在于不断拓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路径和落实机制,而这一问题的根本在于“人”的问题——缺乏法治人才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路径和落实机制是对“如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即具体方式和实践方法这一问题的回答。之所以说,拓展实践路径和落实机制是难点,是因为实践路径和机制的问题不仅仅在于科学的理论选择和合理的逻辑论证,还在于具体的实际操作。路径的选择和论证就已经十分困难。在解决问题的实践过程中不断拓展路径和落实机制并将其具体化就显得越发困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难点不仅有实践路径和落实机制,更为关键的还在于要不断明确实践和落实的具体内容。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共同繁荣等为主要内容的民族理论和政策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实践和落实的具体内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建构在于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法治保障。这一问题包括实践路径和落实机制两个方面,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路径出发,逐步阐明其落实机制。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路径是对“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问题的回答。对此,有观点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途径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12]由此可见,交往交流交融是重要的实践路径,也是新时代民族关系发展的正常形态。一方面,中华民族文明的发展历史就是各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社会方面的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加深的过程。“各民族在创造、传承中华文化过程中,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也得到了巩固和增强,极大地推动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13](P.2)这是一个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另一方面,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还有利于消除民族隔阂,提升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各民族之间的深入交往可以增进彼此之间的民族感情,理顺民族关系。各民族之间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过程就是相互学习和影响的过程。各民族之间交融的过程是包容差异性、丰富多元性、增强共同性的过程。这不仅有利于各民族自身,而且有利于各民族之间关系,也更加有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整体建设与铸牢。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是基础,交流是实质,交融是目的。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落实机制是对“我们应该如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这一问题的回答。对此,有观点指出:“‘落实机制’客观上就要求我们必须明确落实什么、谁来落实、怎么落实、落实的力度、落实的成效等一系列问题。”[20](P.32)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落实机制包括主体、对象、方式、力度、成效等要素,对象是决定因素,尤其决定落实方式和具体的落实机制。以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为代表的互嵌式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模式就是最好的落实机制,需要不断拓展。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落实机制要明确其详细内容和具体方式。加快散杂居民族事务立法,完善户籍、医保、学籍等人口流动对接工作机制,为各民族之间以就业创业、教育、商贸投资、旅游、通婚、移居定居为路径的双向流动提供制度支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路径的法治建构还在于不断完善民族政策法律体系,将上述内容落实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机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路径和落实机制是对“怎么办”这一问题的回答。实践路径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具体措施,对“交融”目的的突出强调,可以推导出落实机制的具体内容。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建构的精准思维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建构的关键在于法治文化教育,而法治文化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必须坚持精准思维。精准思维是一种科学、务实的思维方法,要求精细、准确。正如有观点所言:精准思维要求质、量、度的精准,是精准开方的思想方法、精准管理的管理方法、精准施策的工作方法。[21]

法治文化教育首先是法治队伍的整体建设,其实质是对法治实施主体的强调,具体包括行使国家权力的法治专门队伍的建设、提供专业服务的法律服务队伍的建设和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人才培养三个方面。法治文化教育还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其实质是对法治实施重点主体的强调,其首先突出领导干部行使党和国家的权力,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其次论述了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提升法治素养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无论是法治队伍整体建设还是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提升将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重点限定在法治实施主体这一重要保障力量之上,尤其强调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思维能力培养和法治素养的提升,突出了问题意识,是精准开方、精准管理、精准施策之精准思维的体现。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人才保障的法治建构

实践困境突破必须重视人才保障。加强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是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保证。[22]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建构工作的关键则在党领导下的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从“人”的方面明确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力量,旨在突出法治实施主体的重要性,蕴含着精准思维。[2]精准思维是一种科学、务实的思维方法,要求精细、准确,以具有问题意识为内在要求。“法治思维的功能在于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效能。”[23](P.33),因而精准思维也是法治思维的核心内容。其中,无论是法治队伍整体建设,还是“领导干部”自身法治素养的建设,都是在强调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一般而言,普通法治人才的培养可以包括关于法治的知识、方法、技能、思维(尤其是社会治理的法治政策思维能力)等内容的培养以及法治意识的形成和法治素养的提升。其中,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的思维能力培养是重点。

民族地区法治人才的培养必须立足于民族地区的法治实践,除上述内容的培养外,还须加强语言、习俗和文化的培养。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核心的双语法学教育就成为少数民族法治人才的关键保障。对此,民族地区法治人才的培养可以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两种模式,而且眼下应该以前者为主,长远以后者为主。“走出去”主要是在职法治人员培训,这种模式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和普通法治素养提升为主。“引进来”一方面是法学教育改革,如增设民族双语法学专业,另一方面是民族地区的法治人才引进。对于这种模式,尤其是来自其他地区的人才,民族语言、习惯和文化的学习更为重要。当然,民族法治人才教育专项计划不仅必要而且迫切。结合民族地区法治实践,针对民族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建构中的突出问题,尤其是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和民族地区法律纠纷解决的突出问题,展开系列法治人才培养教育。

在重视法治专门人才教育培养的同时,还必须重视社会公众的法治教育,尤其是《宪法》《地方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典》等事关中华民族共同体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可以“以案说法”的方式加大关于民族团结统一、侵害民族共同体利益、弘扬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在具体手段与宣传方式方面,民族地区社会公众的法治教育可以考虑结合新闻网络媒体、“送法下乡”等到当事人所在社区开庭、宣传的方式。法律职业教育是较为快捷有效的法治人才培养模式,而双语法学专业教育则是更为长远的选择,专项教育计划则是必要而迫切的现实需要、法治宣传教育则是更为常态化的教育。因此,法治教育是可以提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保障力量,解决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治人才队伍问题。

五、结语

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建构,就是要以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为核心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化。在法治语境下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首要任务和关键内容,并将其实践路径和落实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建构,就是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保障等法治进路范畴的框架下,以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所蕴含的法治方略为指引,完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要任务,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和民族团结,进而不断增强“五个认同”的法治化过程。这也是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和增强“五个认同”在法治范畴下不断融合发展的过程,以法治认同丰富国家认同、民族认同、文化认同和政治认同之内涵的过程。总之,新时代的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为增强“五个认同”不仅注入了新的法治理论意涵,也为其提供了重要的法治方法论指导,同时,增强“五个认同”也有利于在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过程中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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