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公会动员与组织抗战述论

2022-02-16 06:51
江汉论坛 2022年12期
关键词:报告书救济抗日

赵 霞

中国近代社会转型是在外力推动与主权危机的刺激下开启的,从缺乏组织性与流动性的分散乡村社会向极具流动性的市镇社会转型,具有显著的传统与现代二元特征。连年战乱与动荡加剧了社会失序,社会分散性与缺乏组织性的特征更加凸显。政府的腐败无能与民众的缺乏组织性加剧了近代中国的主权危机。至1931年九一八事变,日本侵占东北,旋又进攻上海,进逼平津,侵略华北,中华民族危机空前,处于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具有爱国传统的中国社会各阶层纷纷投入到抗日救亡的洪流。一个有作为的政府和一个有组织的社会成为挽救民族危亡的关键,包括上海律师公会在内的各律师公会抨击国民政府“攘外安内”的错误政策,在敦促政府改弦更张、发动民众、组织抗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31年9月30日,上海律师公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成立四个专门组织:一是研究抗日方针组;二是军事备战组;三是经济组;四是舆论宣传组①,从不同的层面负责上海律师公会抗日工作。本文拟从政治介入、舆论宣传、军事备战、经济援助等多角度考察上海律师公会在1931年至1937年期间的社会动员与组织抗战活动。

一、利用舆论宣传,揭露日本侵略野心与日军暴行

日本发动侵华战争,虽明目张胆但也极具欺骗性。上海律师公会接受陈霆锐律师的建议,成立对外宣传组,负责抗日宣传工作,一方面敦促国民政府公开中日条约内容,揭示日本侵华战争根源,另一方面公开日军暴行,促使国人丢掉幻想,揭露日本灭亡中国的野心,推动政府放弃不抵抗政策、积极发动民众抗日、争取国际舆论支持,以及对日本侵略实施制裁。

其一,敦促国民政府公开中日条约内容,揭露日本侵华战争根源与侵略野心。1931年9月18日,日本悍然出兵东北,遭到具有爱国主义传统的中国军民的强烈抵抗。但日本方面却掩盖侵略事实,欺骗舆论,妄言是在条约范围内保护既得权益,国人虽知日本强词夺理,但其言论也具有一定欺骗性、迷惑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日本蓄谋已久的侵略野心,妨碍了国人寻求国际支持与制裁,不利于动员全民族抗战。

对此,上海律师公会一方面由宣传组负责编印日本侵略满蒙之田中奏折分发民众,揭露日本侵略中国的野心;另一方面接受单毓华律师建议,要求国民政府废除秘密外交,向社会各界公开所有中日条约内容,交全国各社会团体研究缔结条约真相,揭露日本侵略阴谋,发表谴责日本侵略的宣言,动员民众抗日,形成全民族抗战。②国民政府对上海律师公会的建议十分重视,国民政府主席令文官处转交行政院饬令外交部办理。文官处向上海律师公会说明外交部正在着手编印,上海律师公会则催促外交部从速刊印。外交部向上海律师公会解释说已经刊出了红皮书和白皮书两种版本的国际条约,因日本侵略东北,社会需求激增,满足不了社会需要,已在汇集整理中日条约,拟刊行汇编供国人参考,目前总目录已经完成,中日条约汇编出版后自当交由各团体研究。上海律师公会认为国难当头,社会急需,关系到国家危亡,再次呈文外交部从速刊印。面对上海律师公会接二连三的催促,外交部总务司特向律师公会函寄《国际条约汇编》,并强调正在赶印《中国东三省国际条约汇编》, “一俟印就即当奉上”。③

其二,公开日军暴行,动员社会抗战,推动国际制裁。九一八事变后,上海律师公会召开紧急执监联席会议,要求全体会员律师即日对日本经济绝交,公开日军暴行:一是撰写宣传文稿分发各报馆、通讯社记者新闻界刊发;二是创办宣传刊物,如王屏南律师主办《御侮》周刊等。④至于如何公开日军暴行,10月25日,上海律师公会宣传组根据马崇德律师的建议,将日军暴行编印成通俗易懂的小册子,深入城市和乡村宣传。

一二八事变,日军进攻上海,烧杀掠抢,人民财产损失不计其数。3月10日,上海律师公会通过报纸等方式,向上海市民搜集日军在上海有关文字或摄影等形式的暴行罪证,编制成册汇集刊印,向世界公布日军野蛮行径,寻求国际公判与制裁。⑤

不仅上海律师公会直接向上海民众搜集,同时也号召全体会员律师搜集日军暴行证据。日本侵略上海,烧杀淫掠等暴行虽经国内报纸详为披露,但国际舆论仍不明真相,上海律师公会认识到国际宣传的重要性,要求律师会员搜集所有与日本暴行有关的新闻消息、照片、摄影,送交公会汇集成刊,翻译成各国文字,分发各国揭露日军狰狞残暴的丑恶嘴脸,形成公正的国际舆论,而且作为战后国际审判依据。公会强调,搜集日军暴行证据、从事国际宣传是各律师会员的特有责任,希望各方努力搜集。⑥经过努力,上海律师公会先后搜集、编印多种抗日宣传刊物,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中文版《日本侵华通史》 《国难特刊》等,英文版《在华外人对日本侵华暴行之评论》等。⑦

为制止日本侵略,寻求国际支持,上海律师公会于1932年2月25日致电中国驻日内瓦国联代表颜惠庆博士转国联各国代表、各国律师团体及各国国会议员,揭露日本在上海的侵略暴行,敦促国际社会尽快制止日本侵略,警告国际社会如果再苟且偷安、纵容日本扩大侵略,世界将再次陷于全面战争的深渊。⑧

虽然淞沪停战协定签订,但战争造成的物资紧缺和精神创伤非短期内所能恢复,而且华北危急甚于淞沪之战。为使上海乃至全国民众不忘淞沪战争的前车之鉴,警醒日本灭亡中国之危险,上海律师公会向上海各团体、各法院、各会员发起淞沪抗战周年纪念活动,在一二八纪念日当天停止办公。司法行政部以临时放假须经国民政府或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为由没有派员参加,但上海市党部和各公团等均积极响应,应约参加。⑨

二、参与国防建设,配合国家军事备战

日本的侵略虽遭中国军民顽强抵抗,但国民党政府采取不抵抗政策,日军凭借先进的军事装备,步步进逼,长驱直入。对此,上海律师公会不仅敦促政府改弦易张、动员民众抗日,而且成立军事组织加强军事训练,组建义勇军奔赴抗日战场,积极筹款支持国防建设,加强军事备战。

其一,组建义勇军奔赴抗日战场,配合十九路军抗战。九一八事变后,上海律师公会召开会员大会,接受俞钟骆律师等提议,成立军事备战组织,加强军事训练。俞钟骆指出,国难当头,上海各团体都已着手军事训练,上海律师公会军事组尚未行动起来,究竟是扩充抑或解散,都没有任何表示,如果决定扩充军事组织,则应聘请军事教官制定训练办法,动员会员参加,并要求全体执监委员参加。吴国昌律师进一步强调,执监委员全体参加既可以体现律师公会对军事训练的重视,又可调动全体会员参加的积极性。史良律师则建议借鉴嘉兴律师公会浙江省政府职员全体参加军事训练的经验,不分老少全体参加。瞿钺律师则对全体会员参加军事训练表示反对,认为律师应注重本职工作,爱国工作不能随大流。经大会讨论,否定了瞿钺律师的主张,决定律师公会执监委员全体加入军事组,进行军事训练。

上海律师公会不仅对会员进行军事训练,而且支持会员组建义勇军奔赴抗日战场。对于日本的武装侵略,虽有律师主张法律解决,但也有律师如王屏南等激于民族义愤,弃职从戎奔赴抗战前线,并得到上海律师公会大力支持。在王屏南律师看来,中国如不进行军事抵抗,势必沦为朝鲜第二,他毅然弃职从戎,加入组建、训练义勇军等武装斗争的行列。1931年10月,上海各团体成立“抗日救国义勇军委员会”,王屏南律师被推举训练上海市民义勇军,先后训练义勇军达4000余人。1932年1月28日,日本侵略上海,上海民众纷纷自愿组织抗日武装支援抗战。2月2日,王屏南律师率领214名义勇军加入十九路军抗战,3月1日宝山一役,击退日军进攻,王屏南率领的义勇军发挥了重要作用。曾参加宝山抗战的翁照垣旅长指出,如果没有王屏南率部坚守,日军登陆致我旅腹背受敌,被敌人包围很可能全军覆没。⑩十九路军退守第二防线后,王屏南等则退守松江,继续从事宣传与军事训练。因缺乏机关枪高射炮等重型武器,王屏南律师目睹日机横行肆虐,痛心疾首,返回上海后向上海市民及各公团请求援助⑪。上海律师公会对王屏南的英勇抗敌行为致函表达敬意, “闻讯之余,无任佩慰,将来杀敌致果当可有期”,要求上海律师公会抗日救国经济委员会予以经济支持。⑫

其二,支持中国航空建设,配合国家军事备战。经过东北和淞沪抗战,上海律师公会等社会组织认识到空军在国防建设中的重要性。自日本侵略东北以来,日军凭借先进武器尤其是飞机狂轰滥炸长驱直入,榆林关失守,热河相继沦陷。我国抗日将士虽拼死抵抗,但收效甚微,非战力不强,实乃武器落后,空军弱势,制空权丧失,使中国军队时时处于被动挨打境地。对此,国人大声疾呼,提倡捐输以建设空军。

近代中国财政匮乏,国库空虚,政局动荡,国防工业十分落后,航空建设需要民间社会的大力支持。为此,上海各社会团体于1932年11月成立中国航空建设协会,寻求国际国内社会广泛支持。航空建设协会推举常务理事翁照垣为全权代表,负责寻求海外华侨的支持。航空建设协会的极力倡导和呼吁得到民间社会组织的积极响应,其中上海律师公会立即召开执监会议动员会员加入。⑬对于航空工业建设的重要性,上海律师公会在淞沪抗战中感触至深,不仅认识到飞机在空战中至为重要,而且认识到高射炮是防空之利器;淞沪抗战若有充足的高射炮等武器,敌机也不至于如此猖獗,高射炮对打击敌机肆意轰炸,能起到有效防空作用,飞机、高射炮相辅相成,不可偏废,高射炮更易奏。对此,上海律师公会采纳朱扶九等数十名律师提议的征收防空捐建议,制定了四种劝募防空捐办法:一是公会捐献公款3000元;二是会员捐募;三是会员自捐10元以上;四是由代理律师向每一案件当事人收2元防空捐,自己也捐2元大洋匹配。与此同时,将律师公会增募防空捐公告张贴各律师事务所。⑭

上海律师公会等社会组织利用各种机会、采取一切办法动员社会捐助,支持国防航空建设。1936年10月31日,是蒋介石50寿辰。是年3月,中华航空协会借此发起为蒋祝寿募款购机活动。4月1日,上海律师公会召开执监联席会议决定接受姚健律师提议,购军用战斗机一架,定名“律师号”,经费由全国各地律师公会会员共同分担,每人10元,不足之数由公会补足,此外还建议法院系统也捐购一架飞机,组成法界双机献呈。⑮4月19日,上海律师公会召开会员大会确定捐助办法: (一)制订福禄寿喜四种认捐办法(福字100元,禄字50元,寿字25元,喜字10元); (二)公会捐助,参照上海市其它公团捐款数额捐助1万元左右;(三)号召全国各律师公会筹款购机。⑯5月8日,上海律师公会号召各会员、各律师公会尽力募捐。中华航空协会为此还专门成立上海市募款购机祝寿委员会,致函上海公会募捐。受此推动,上海律师公会决定在上海市发起募捐100万元,购军机10架,编为一队,定名“中正”队,作为祝寿贺礼。上海律师公会不仅在上海市的捐募得到各界人士的积极响应,而且建议全国各律师公会制定筹款办法筹募捐款,于6月15日前交由上海律师公会汇转。⑰但截止捐献之日,捐者不少,未捐者也甚多,庆祝会来函催款,公会依照大会决定捐款,再次号召全体会员继续踊跃捐款。⑱

三、为抗战提供经济援助与后勤保障

经济援助与后勤保障是上海律师公会支持抗战的另一种方式。九一八事变,上海律师公会成立经济组,一方面号召全体律师对日经济绝交,不得与日本律师合作,已接受日本人委托案件即时解除,未接受者一概不准再接受,有租日本人房屋为事务所者一律退租,并不得代理曾受到抗日会制裁之人的辩护或办理交涉事情。另一方面,组织捐款、募捐筹集经费支持抗战。

其一,组织募捐支持上海抗战。一二八事变,日军进攻上海,十九路军奋起抵抗,坚持抗战长达一个多月。但国民政府拒绝援助,十九路军陷入孤立无援境地。上海律师公会组织募捐,成立募捐保管委员会,通过向上海各团体救国联合会、救国义勇军、义勇军联合办事处等社会团体捐助,支持十九路军抗战。⑲

上海律师公会致函全国各律师公会,要求加大募捐力度支持十九路军上海抗战。函文指出,上海抗战绝非局部问题,关乎全国领土完整与安全,如果放任日本侵占上海得逞,则其又会继续侵占其他国土。实际上,自九一八事变以来,日本侵占国土,屠杀人民,压迫政府,全国人民誓言抵抗,但寄希望于国民政府,受制于国际条约,轻信国联调停,导致不断妥协退让。日本认为国民政府软弱可欺,得寸进尺,不断进逼,日军凭借海陆空军,以租界为据点进犯上海闸北,繁华都市遭到严重破坏,人民惨遭无辜杀戮。所以,上海律师公会实行募捐总动员,不仅号召全体会员募捐10万元,而且发动全国各律师公会募捐,支持十九路军抗战到底⑳。上海律师公会的呼吁,先后得到宜昌、武昌、天津、北平、吴县等地律师公会的响应与支持。

随着上海抗战的持续,日军主力云集上海,上海律师公会建议政府督促张学良乘机出关收复失地,配合上海抗战。上海律师公会于2月26日致电张学良出关抗日,收复失地。同时联合潮州旅沪同乡会筹款抚恤阵亡将士家属,与妇女团体、捐助军用服装会一起购赠望远镜,应国民救国会和前线某旅长的请求,购赠卡车一辆(价6000元),从经济委员会保管捐款项下拨付,车主受到感动,自愿捐款2000元购赠军服。上海律师公会推举李时蕊、谭毅公等委员出席2月28日上海抗日血战周月纪念会,募款筹办伤病医院。

尽管上海律师公会在沪战后已无余款拨付东北义勇军后援会,但激于民族抗战,感于东北义勇军的艰难处境,姚健等律师建议公会继续募捐支援东北义勇军。姚健表示,东北沦亡,又遇水灾,进入冬天,义勇军虽饥寒交迫,仍坚持抵抗,相比上海居民的安居生活,难以自安。在姚健这些律师看来,正是东北义军的坚持抗战与牵制,才有上海停战协定,后方人民理应支持东北义军抗战,尽到应尽的责任。姚健要求所有会员自本日起,节衣缩食,将节俭经费捐给东北义军,直至抗战结束,同时要求所有会员参与募捐。姚健强调人们要有国家观念,东北与上海唇亡齿寒,绝对不能坐视不理。上海律师公会采纳姚健会员的建议,律师公会大会决定所有会员从11月开始,每月捐赠3元以上,多捐不限。㉑

其二,救济难民激励民众抗战。1932年3月3日,中日签订上海临时停战协定。淞沪战争导致数十万难民无家可归流离失所,妇孺为数更多,更有不肖之徒乘机拐卖妇幼,甚至出口转卖。为此,上海有关社会组织专门成立上海战区难民临时救济会实施救济,办理救护收容,遣返难民。在上海难民救济中,尤其重视对妇孺的救护,一再要求相关救济组织与救济人员对于贩卖、拐卖妇幼之徒,就近押送捕房依法提交法院查究。难民临时救济会要求上海律师公会指定专任律师办理,上海律师公会推举杨志豪、黄翰律师专门负责此类案件。㉒

1933年8月27日,战区灾难救济会要求上海律师公会号召各会员积极认购马戏券救济灾民,得到上海律师公会的响应。该救济会指出,日军铁蹄所至,房屋尽成废墟,人民饱受蹂躏,颠沛流离亟待救济。中华国术大马戏团来上海表演,决定将演出收入提成救济灾区难民。战区灾难救济会表示,素仰上海律师公会同仁热忱公益慷慨为怀,所以请公会认购马戏券,既可娱乐身心又可实施救济。救济会的呼吁再次得到上海律师公会的积极响应。㉓

11月,上海成立救济东北难民游艺会,第一次筹备会决定以上海律师公会、上海市商会、上海总工会、上海会计师公会为发起团体会员。12月,该会租借新世界举行救济东北难民游艺会,并请上海律师公会共同主办。该游艺会向上海律师公会表示,日军暴行致东北难民举步维艰,后方民众理应救济,希望上海律师公会继续发扬一贯抗日与救济国难之志,企盼与上海律师公会推诚合作共策进行。对于游艺会诚邀,上海律师公会一方面对其救济东北难民之举表示赞同,另一方面致函婉言谢绝,公会表示“不敢妄负空名贻讥尸位”,名不副实。㉔尽管如此,游艺会仍然以上海律师公会等名义举办,筹集到一定款项。因进入冬季,前方抗日将士冰天苦战,手足冻裂,御寒衣物极度匮乏,国民党中央宣传委员会密电后方各省市党部领导民众团体筹备御寒物品,并派代表到前线慰劳抗日将士。国民党上海特别市执行委员会遵令要求上海各团体照办。上海市商会召集工商学各界代表商定慰劳办法,决定成立上海市各界慰劳抗日将士委员会,聘请各界人士担任委员,所有筹款及各项应办手续概由委员会办理。因所需款项甚巨,而游艺会所筹集款项尚未转交难民救济,特向包括上海律师公会在内的游艺会致函,要求拨付给上海市各界慰劳抗日将士委员会购买慰劳物品。上海律师公会一方面致函救济东北难民游艺会有关上海市党部训令,将筹集款项拨付给上海市各界慰劳抗日将士委员会情形加以说明,一方面致函上海市党部解释既未参加也未主办游艺会筹款等问题。㉕1933年10月,救济东北难民游艺会将收支账目送上海会计师公会审查,结果发现收支手续欠缺,收支项目不符。上海会计公会特将审计情形送交上海律师公会、上海市商会和上海市总工会,寻求解决办法。在上海律师公会核办期间,又收到上海市商会与总工会联衔致函追问,该游艺会解释之所以出现收支账目不符情形,一是出于节省开支考虑没有聘用专业会计,二是对账目不符作了详细证明。上海律师公会认为自始至终未参加救济东北难民游艺会之组织,不便发表意见,将上海市商会、总工会联衔转复上海市会计师公会。㉖

通过上海律师公会等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上海营造出了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共赴国难、全民族抗战的氛围。上海律师不仅响应公会的号召积极捐助,而且慷慨解囊。1933年7月25日,上海律师凌启鸿不忍东北同胞流离失所,爱国将士暴尸郊野,毅然将自用汽车捐献,以步当车,节衣缩食,请律师公会指定一团体捐出。上海律师公会称赞凌启鸿“见义勇为、热忱可钦”,律师公会建议凌启鸿律师变卖汽车以现金捐助。凌启鸿则坚持将自用汽车捐助实力仅能及,一来初到上海,人地生疏,难以脱售,二来以现金捐助不足以激励民心。㉗

其三,抚恤阵亡将士家属,激励抗日将士英勇杀敌。1932年5月5日,淞沪停战协定签订后,上海律师公会没有局限于上海一域,仍以各种方式支持全国抗战。一面向政府建言,敦促尽快收复东北,一面向东北义勇军、卫国阵亡将士遗孤各募集捐款1万元。㉘上海律师公会自九一八事变以来突破法律限制,毅然介入抗日救国的政治运动中来,上海各团体各阶层对上海律师公会的抗日义举表示赞同和钦佩,既有抗日组织要求律师公会提供支援,又有救国团体纷纷要求加入,共赴国难。1932年10月25日,东北义勇军后援会要求上海律师公会将沪战中所募集余款拨付充当事务经费。该后援会先后得到上海律师公会的捐赠20万元全部用于支持义勇军。后援会常年办公经费因事务繁多,入不敷出,要求上海律师公会将沪战期间募集余款拨付,被上海律师公会拒绝,径直将所有余款直接拨付给东北难民救济会。㉙

正如上海律师公会所料,淞沪战争后,日本进一步扩大侵略。1933年3月,察哈尔沦陷,热河弃守,平津危急,华北危急。冯玉祥、方振武等成立察哈尔抗日同盟军,张家口誓师抗日,收复多伦、察哈尔等失地,挥戈北进,东北义勇军乘势奋起,直捣长春。但日军增兵数万,凭借先进武器,义勇军械劣弹乏,后援中断,前方缺乏医院,药品匮乏,受伤将士不胜痛楚,甚至举枪自杀。政府受制于协定条约不予救援,而全民责无旁贷,自应奋起救济。上海律师公会一向积极抗日、救济难民、抚恤伤亡,不遗余力,久为中外钦佩。东北义勇军后援会便向上海律师公会请求筹拨款项,派员救济抚恤,援助医药,救死扶伤,购买食物衣服,使受伤健儿有医治之所,前线将士益加奋勉。上海律师公会义不容辞,号召各会员律师尽力捐助,为国效劳。㉚

随着日本侵略的深入,民族存亡迫在眉睫,与国民党不抵抗主义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全国各阶层各团体以各种方式支持抗战。在上海律师公会倡议全国律师公会积极募捐支持抗战的同时,潮州旅沪同乡会成立救国委员会,提出抚恤抗战死难官兵家属案,倡议全国各团体募捐支持,得到上海律师公会等各团体的积极响应。东北马占山、上海十九路军抗战,全国振奋,举国民众,共赴国难。潮州旅沪同乡会向上海市各团体、各省市县各团体、海外各埠华侨各团体倡议,愿为捐躯官兵家属善后,以报死难将士,激励抗日将士勇于牺牲之决心。潮州旅沪同乡会认为抗属抚恤等重大问题,非合群力不能支撑,因此电请各社会团体一致赞同筹款抚恤办法。潮州旅沪同乡会的提议,首先得到上海市商会的响应,制定募款存储抚恤办法,建议各界将募款现金存储指定银行,由上海商会统一交前线军事当局秉公支配。潮州旅沪同乡会一方面募款2000元存储交通银行告知商会以备提用,另一方面将其提案及商会募款抚恤办法一并致函上海律师公会,得到上海律师公会支持,赞同所有统筹抚恤办法。㉛

四、反对租界当局破坏抗战

上海律师公会地处公共租界,利用法律手段联合上海各社团竭力支持租界人民抗日救亡活动。淞沪抗战期间,英美公共租界当局放任日军捣毁华人工厂,逮捕无辜中国人民,破坏抗战。其中,1932年2月29日,日军捣毁五洲药房,逮捕店员11人,旋又非法逮捕店主项松茂等。上海市商会、机制国货工厂联合会敦请公共租界工部局向日领事馆查问究竟,被租界工部局拒绝。项松茂兄长作为上海律师与日交涉无果,于是请求上海律师公会出面救济,致函工部局敦促日本领事及日本军事当局彻查。对于项松茂夙以实业救国,竭力举办慈善公益事业,竟然在公共租界遭受非法逮捕,上海律师公会通过公共租界纳税华人会施加压力,得到租界纳税华人会配合与支持,促使工部局依法调查。㉜

上海律师公会极力反对公共租界当局干涉中国人民抗日救亡运动。1932年3月4日,十九路军退守防线,上海人民群情悲愤,不久又听闻援军到达、击败日寇消息,租界民众燃放鞭炮,举旗游行庆祝胜利。不料遭工部局西捕房驱赶殴打,并侮辱国旗。上海律师公会认为上海人民出于爱国热情,既非暴动又无违法妨害治安之处,工部局利用纳税人的钱滥用职权无故干涉。顾肯夫律师在现场亲见整个过程,联合政府机关与各人民团体一致抗议,请求上海律师公会出面致函上海租界纳税华人会,敦促工部局训诫捕房以后不得干涉华人爱国运动。上海律师公会的请求再次得到上海租界纳税华人会的积极响应与支持。㉝

淞沪战争期间,十九路军88师独立旅长王庚退守公共租界,被日军逮捕。1932年3月5日,上海律师公会依法交涉,指控日方违法抓捕。针对各团体救国联合会对十九路军撤退时所发表告全市民众意见书,以及对中央不派援兵表示强烈不满情形,上海律师公会建议救国会派代表分赴北平、洛阳及瑞士日内瓦等地宣传御侮,并资助李锦纶旅费300元赴日内瓦宣传游说。虽然上海律师公会已经参与上海各团体救国会请求政府支持上海抗战,但汤应嵩等会员仍建议质问国民党中央不派援兵之原由,并声明日兵不撤,无和平可言。上海律师公会以抗日救亡运动为中心的工作一直延续到上海沦陷。

五、结语

近代中国社会转型,传统国家管制失控,乡村宗族治理失效,近代国家治理体系不健全,社会失序,构建类似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努力以失败而告终。中华民国建立,帝制退出历史舞台,但以民主和法治为核心的国家治理体系并未随之建立,肇始于清末的建构社会组织治理体系替代传统宗族治理的目标也未尽全功,社会组织最终沦为国家管控社会的工具,一盘散沙的民间社会没有得到完全的改观。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国民党中央成立民众训练委员会和民众训练部加强了对社会组织的控制,利用社会组织管理、训练民众。社会组织的普遍建立,在社会动员与组织抗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代民族矛盾激化,国家与社会对立,主权危机贯穿始终。在主权抗争与民族解放的过程中,无论是晚清政府还是民国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几乎都是单纯依赖军队片面御敌,不敢也无能力发动民众一致对外,始终在“民心可用”与“民众防控”之间徘徊,时而选择“合作”抗争、时而又与敌人“联合”绞杀。国民党利用“国民革命”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后,随即背叛革命屠杀民众。日本于1931年乘机发动了试图灭亡中国的侵华战争,国民党政府仍然顽固坚持“攘外必先安内”的错误方针,部分爱国官兵激于民族大义奋起抵抗,上海律师公会等社会组织突破“怀言不出位”的法律限制,成立研究抗日方针、外交宣传、经济援助、军事备战四个专门抗日小组,批评政府的内战政策,敦促政府改弦易张,出兵抗日,动员社会民众,从政治、经济、外交与国防建设等多方面支持抗日。

针对日本发动侵华战争、灭亡中国的野心,无论是国民党政府、社会民众还是国际社会都缺乏清醒认识。日本蓄谋已久、寻找借口,利用中日条约,欺骗舆论和国际社会。尤其是国际国内社会对日军战争暴行缺乏了解,对日本战争罪行认识不清。有鉴于此,上海律师公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律师,发动民众搜集日本在东北、上海等侵略战争中的暴虐罪证,编印宣传册,敦促政府公开中日条约,多途径、多方式向国际国内社会宣传,使国际国内社会放弃幻想,坚定抗日决心,动员民众抗日,推动国际社会对日本侵略实施制裁。

在民族危亡之际,抗日成为上海律师公会工作的重心。上海律师公会不仅从组织上成立四个专门小组负责抗日工作,而且正常的组织机构也都围绕抗日工作展开,从《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可以看出,上海律师公会在抗战的组织与社会动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国家大政方针上,敦促政府放弃内战政策,实行全民族抗战;在军事备战方面,组建义勇军奔赴抗日前线杀敌,配合国防备战支持航空建设;在经济援助方面,组织律师捐助并动员民众募捐,支援东北义军、上海十九路军抗战,救济伤残将士,抚恤阵亡将士家属,赈济难民;在上海租界,反对租界当局破坏抗战,动员租界民众抗战。总而言之,上海律师公会对组织律师与动员民众进行全面抗战做出了重要的历史贡献,值得后人永远铭记。

注释:

①《上海律师公会纪事》, 《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2年第30期。

②《呈国民政府文:为呈请查抄中日两国国际间条约发交全国法团研究》 (1931年11月3日), 《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2年第30期。

③《附录外交部总务司编管科来函》 (1931年12月26日), 《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2年第30期。

④《上海律师公会为救国难宣言》 (1931年12月29日), 《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2年第30期。

⑤《登报通告本市受难市民文:为征集日兵在沪残杀焚烧暴行事实以便汇辑宣传世界由》 (1932年3月10日), 《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2年第30期。

⑥《致各会员函:为通知征集日兵在沪焚烧淫掠种种暴行之事实以便汇辑宣传世界由》 (1932年3月14日),《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2年第30期。

⑦ 《致上 海地方 协会函》 (1932年1月21日),《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3年第31期。

⑧《致日内瓦颜代表转国联各国代表及各国律师公会各国国会议员电:为宣言日本在沪暴行由》 (1932年2月25日), 《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2年第30期。

⑨《致司法行政部代电:为电请通令沪高地各级法院于一二八日停止办公一天以资纪念由》 (1933年1月17日), 《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3年第31期。

⑩赵霄洛: 《“一二八”淞沪抗战中的上海律师》,《法制日报》2012年9月26日。

⑪《附录王祖勋(屏南)来电》 (1932年3月24日), 《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2年第30期。

⑫《致王祖勋会员函:为慰劳杀敌由》 (1931年4月6日), 《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2年第30期。

⑬《致中国航空建设协会函:为函复赞成加入为团体会员并转知各会员由》 (1932年11月9日), 《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3年第31期。

⑭《致各会员函:为劝募防空由》 (1933年3月27日), 《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3年第31期。

⑮⑰⑱《上海律师公会纪事》, 《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6年第34期。

⑯《致各地律师公会、全体会员函:为请一致募款购机订定捐款等级请捐款购机为蒋委员长祝寿由》 (1936年5月8日), 《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6年第34期。

⑲⑳《致各律师公会函:为请一致募捐慰劳第十九路军前敌将士由》 (1932年2月23日), 《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2年第30期。

㉑《致各会员函:为通告举行月捐救济东北义勇军由》 (1932年11月14日), 《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3年第31期。

㉒《致上海战区难民临时救济会函:为函复推举杨志豪、黄翰两员担任出庭由》 (1932年4月6日), 《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2年第30期。

㉓《致各会员函:为函请踊跃认购马戏券救济灾民由》 (1933年8月7日), 《上 海律 师 公 会报 告 书》,1934年第32期。

㉔《致救济东北难民游艺会函:为函辞列名发起及筹垫经费力难旁及由》 (1932年12月13日), 《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3年第31期。

㉕《致救济东北难民游艺会函:为函复关于市党部令知将该会余款拨作慰劳抗日将士之经过情形由》 (1933年2月18日), 《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3年第31期。

㉖《致上海市会计师公会函:为函复关于前救济东北难民游艺会收支账目不符一节未便主张由》 (1933年11月3日), 《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4年第32期。

㉗《致凌启鸿会员函:为函复如将汽车慨捐救济东北难民请变价送会以便核议由》 (1933年8月2日), 《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4年第32期。

㉘《致卫国阵亡将士遗族抚育会函:为函知捐款一万元由》 (1932年7月6日), 《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3年第31期。

㉙《致东北义勇军后援会函:为函复沪战中所募捐余款业已捐助东北难民救济会由》 (1932年11月9日),《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3年第31期。

㉚《致各会员函:为转知华北战后亟须救济情形请尽力捐输由》 (1933年8月7日), 《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4年第32期。

㉛《致潮州旅沪同乡会:为答复将士抚恤如有统筹办法无不赞同由》 (1932年3月5日), 《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2年第30期。

㉜《致上海公共租界纳税华人会:为市民项松茂被日军拘捕迄无下落请查询由》 (1932年2月30日), 《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2年第30期。

㉝《致上海公共租界纳税华人会函:为工部局西捕干涉华人爱国运动请转函勿加干涉由》 (1932年3月9日), 《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32年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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