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郡制研究

2022-02-16 05:22侯兴隆
社会科学动态 2022年12期
关键词:伯爵英格兰国王

侯兴隆

罗马帝国将尚处于部落社会晚期的原住民凯尔特人带入了新的文明阶段,相应地,罗马的统治制度也在不列颠建立起来。但罗马时期的不列颠,地方政府只是其实行殖民统治的工具,随着罗马人的撤离和日耳曼人的到来,原有的制度被新的定居者所抛弃,因此基本没有对后世产生影响。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是英格兰地方政府真正开始构建的时期,在这样一个列国纷争的时代,英格兰依次形成了村镇—百户区—郡三级地方政府。其中,郡制虽然历经多次修改、完善,但其内核一直延续至今。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郡制的形成,不仅标志着英格兰统一国家的形成,而且意味着英格兰对地方治理模式的最初探索取得了成功。

早在19世纪初,莎伦·特纳(Sharon Turner)就关注到了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风俗、地产、政府等,当然也包括郡制①。但直到20世纪初,以赫蒙罗·查德威克(H.Munro Chadwick)的《盎格鲁—撒克逊制度研究》(Studies on Anglo-Saxon Institutions)②一书为代表,对早期地方治理模式、郡的形成原因等问题才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随后,威廉·莫里斯(William A.Morris)从郡长一职起源与发展的视角来研究早期的地方治理。③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盎格鲁—撒克逊相关研究蓬勃发展,但囿于原始资料的匮乏,学者们大都着眼于早期国家的形成、国家治理方式,以及宪政史维度下的早期制度,而对郡制的探讨只是轻着笔墨。④改革开放后,国内学者才开始了对英国地方制度的探索。由于起步晚,虽取得一定成就,但相关认识仍十分有限且大都集中于11—16世纪,对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郡制多属介绍性。⑤总体来说,目前有关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郡制的研究虽已取得长足发展,但仍不够深入,且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

盎格鲁—撒克逊晚期,英格兰大约形成了30余个郡,它们是英格兰国家治理的主要对象,由于各郡形成原因的不同,它们在国家治理中又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本文试图结合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相关原始文献记载及其他相关资料,对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郡制的形成和发展作一简要梳理,并深入探析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郡制的特点与地方治理的主体。

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郡的形成原因

郡是英格兰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单位,中古早期被写作“scir”或“shire”,最初意为“一块土地或在特定范围内可行使权力的土地”,后来逐渐被地域化。⑥此外,早期该词也指在小范围内行使权力的官员(类似于管家),9世纪末期,“scir”所涵盖的地域范围扩大到主教区大小。有学者认为,早期的“scir”是为了司法目的和经济剥削而组织起来的⑦,但与后期形成的郡还存在一定区别。不可否认的是,不论郡形成的初衷如何,随着时间的演进,国王对郡的期许中必然包含着司法目的和经济剥削。诺曼征服后,“scir”一词逐渐消失,《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中虽还偶有记载,但基本上已不再发挥实际作用。⑧威廉一世将“shire”改为“county”,该写法被长期使用,但时至今日,很多郡名仍以“-shire”为后缀,如贝德福德郡(Bedfordshire)、柴郡(Cheshire)、白金汉郡(Buckinghamshire)、汉普郡(Hampshire)等。

学界目前普遍认为,“郡”这一行政单位正式形成于10世纪中期埃德加国王统治时期,并一直沿用至今,中间虽有调整,但各郡的大体范围并无太大变动。正如肯尼思·O·摩根(Kenneth O.Morgan)所言:“10世纪期间,英格兰的地方区划逐渐由杂乱无章统一为一种单一的‘郡制’……大致在埃德加统治时期,英格兰县(即郡)的区域稳固地确立了,其面积一直延续到1974年。”⑨根据形成原因的不同,一般可将郡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由早期的部落定居点发展而来的郡。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格兰人口稀少,森林遍布,一个个部落定居点犹如瀚海中的一叶孤舟,因此,郡的设立自然以其为中心。总体来看,朱特人主要分布于肯特、怀特岛和西撒克逊等地,盎格鲁人大多位于东盎格利亚、麦西亚和诺森伯里亚地区,撒克逊人主要分布于泰晤士河流域以及英格兰南部地区。⑩就威塞克斯王国而言,萨默顿定居点周围建立了萨默塞特郡,威尔顿定居点周围建立了威尔特郡,多尔切斯特定居点周围建立了多塞特郡,南安普顿定居点周围建立了汉普郡,它们共同构成了威塞克斯王国统治的基础。布莱斯·莱昂(Bryce Lyon)指出:“这种地方组织(郡)可能源自威塞克斯国王建立于地方酋长之上的霸权,而这些土地当时还没有精确的边界,只是被森林、溪流和荒地隔开。”⑪英格兰北部的诺森伯里亚王国也大体分为两个地区,其基础为蒂斯河两岸的德拉和伯尼西亚两大部落。⑫后来,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兰开夏郡和约克郡。东盎格利亚王国由南北两大区域组成,王国瓦解以后,北福克地区并入诺福克郡,南福克地区归于萨福克郡。⑬早期部落定居点是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行政区划产生的基础,但由于各地发展路径和面临的问题不同,并没有统一发展为郡。一般而言,一些大的部落定居点由于土地面积和人口数量较多,因此在自身的基础上直接形成了独立的郡。但大部分部落定居点经历了与周围部落的联盟或战争,逐渐融合于范围更大的行政区划。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依水而居是早期部落定居点的典型特征。根据对地名的分析可以发现,盎格鲁—撒克逊人喜欢定居在较低海拔的沙质和砾石土壤之上,而非高粘性土壤的高地森林地区,沿着大河及其支流地区尤其受到青睐。总而言之,定居点必须建在能提供方便和持续水源的土地之上。⑭临水的定居点进而发展成城镇是英格兰早期城市的特点。以水文条件较好的英格兰中部诸郡为例,即格罗斯特郡、牛津郡、白金汉郡、贝德福德郡、赫特福德郡、剑桥郡、亨廷顿郡、北安普顿郡、沃里克郡、伍斯特郡、什罗普郡、赫里福德郡、斯塔福德郡、柴郡、德比郡、诺丁汉郡、莱斯特郡,其郡治皆有河流穿过。河流成为中部诸郡的脊柱,郡治都位于河流的节点之上⑮。虽然各郡的设立还有其他诸般原因,但其亦由早期部落定居点发展而来。

二是直接由原盎格鲁—撒克逊诸王国演化而来的郡。盎格鲁—撒克逊人迁入英格兰后建立了一些小王国,后来由于不断地攻伐,形成了7 个较大的王国,即威塞克斯、苏塞克斯、埃塞克斯、肯特、麦西亚、诺森伯里亚和东盎格利亚。9世纪时威塞克斯兼并其他王国,统一了英格兰。在此过程中,这些王国实际成为更大王国(威塞克斯)的次级行政单位,如肯特郡、埃塞克斯郡、苏塞克斯郡等。此外,还有一些小王国亦是如此,如德文郡(原为王国,710年威塞克斯国王伊尼击败了最后一位德文国王)、康沃尔郡(原为康沃尔王国,838年被威塞克斯击败,从此丧失独立性)、萨里郡(原为中撒克逊王国的一部分,王国瓦解后被威塞克斯吞并)、米德尔塞克斯郡(原为米德尔塞克斯王国,890年阿尔弗雷德征服此地之后设立为郡)等。

三是因军事斗争需要而形成的郡。英格兰于9世纪初遭到丹麦人和挪威人的入侵,为了军事需要,盎格鲁—撒克逊人在前线建立了一些以军事斗争为主要目的的郡,这些郡主要集中于英格兰中部和北部地区,都是军事斗争的前沿阵地。⑯根据记载:“长者爱德华统治时期,他的妹妹埃塞尔弗莱德和她的丈夫方伯埃塞尔雷德统治着麦西亚,可能是出于进攻和防御的原因,他们要求设立更有效率的行政单位。”⑰麦西亚所属的郡有柴郡、斯塔福德郡、什鲁兹伯里郡、赫里福德郡、伍斯特郡、沃里克郡、格罗斯特郡、牛津郡以及白金汉郡,埃塞尔弗莱德在麦西亚各郡修建了诸多军事城堡以抵御丹麦人。H.R·洛恩(H.R.Loyn)指出:“这些郡与威塞克斯的郡相比而言有着更多的人为因素,且与军事要塞的建立以及存在有着更为紧密的联系。”⑱

丹麦人在征服英格兰东部和北部后,在军事据点周围建立了莱斯特、林肯、诺丁汉、斯坦福德和德比5 个自治市。后来,威塞克斯王国征服丹麦区之后,按照原有土地的划分,将5 个自治市变成了郡。⑲此外,丹麦人在前线还建立了一些坚固的堡垒,如赫特福德、贝德福德、北安普顿、亨廷顿和剑桥都曾是丹麦军队在前线的重要据点,后来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郡。关于据点与郡名的关系,马克·布洛赫(Marc Bloch)对此解释道:“每个郡都有城堡作为它的中心,这就是为什么在英国中部和北部,郡的名称大多都来自郡内城镇的原因。”⑳

四是由于现实发展的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形成的郡,如温奇科姆郡和拉特兰郡。温奇科姆郡在长者爱德华统治时期因河口的防御问题而设立,在克努特统治时期该郡被并入格罗斯特郡而不复存在。㉑拉特兰郡是英格兰面积最小的郡,处于莱斯特郡、北安普顿郡和林肯郡的三面包围之中。拉特兰郡是作为王后的嫁妆而形成的,据载:“在土地保有的混乱和对于王后的捐赠的促使下创设了不规则的郡——拉特兰郡,其领地位于斯坦福的边缘地带,司法权来自彼得堡大修道院。”㉒P·H·布莱尔(Peter Hunter Blair)亦提到:“在忏悔者爱德华统治时期,拉特兰仍然是北安普顿郡的一部分,因将土地作为嫁妆赠送给王后而形成了独立的郡。”㉓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资料所限,拉特兰郡的设立时间还存在一定争议,可能设立于诺曼征服之后。《维多利亚郡志·拉特兰郡》(The Victoria history of the county of Rutland)的编者认为:“拉特兰在1086年时仍然很难说是一个郡,因为在《末日审判书》中拉特兰是作为诺丁汉郡的一部分而被记入其中的。”㉔拉特兰属于盎格鲁—撒克逊晚期的居民定居点,周围被茂密的森林所覆盖,在历史上该郡曾被多次设立和取消。拉特兰郡在盎格鲁—撒克逊晚期可能是真实存在的,但由于当时的郡制不完善,各郡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拉特兰郡与英格兰其他各郡相比,面积狭小,名不副实,且末日审判调查时拉特兰与诺丁汉属于同一巡回调查区,所以才会作为诺丁汉郡的一部分而载入《末日审判书》。

综上所述,英格兰各郡的设立是各种自然因素与现实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是各郡的郡治大都起源于早期的部落定居点。在部落定居点的基础之上,附着各类现实因素而形成了郡。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是英格兰地方治理的起步和探索阶段,虽然此时以郡为单位的地方区划已经形成,但是各郡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差异,绝对不能将之视为整齐划一的地方行政单位。

二、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郡制的特点

由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相关资料的缺乏,目前还无法得知郡的确切数量。但据统计,截至1066年诺曼征服初期,英格兰大约有33 个郡,而每个郡的面积与所辖人口均有所不同。随着郡制的普遍推行,村镇—百户区—郡三级地方政府体系初步建立起来,后来由于十户联保制在村镇的确立,三级地方政府体系演变为十户区—百户区—郡。

由于受到地理环境、自然因素,以及部分人为因素的影响,英格兰各郡在面积、人口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根据英格兰郡区分布图可以发现,英格兰北部的约克郡、诺森伯兰郡、坎伯兰郡、兰开夏郡、林肯郡等面积较大,东部和南部的诺福克郡、埃塞克斯郡、肯特郡、德文郡、康沃尔郡等次之,中部各郡面积相对较小,如米德尔塞克斯郡、亨廷顿郡、牛津郡、伯克郡等,甚至不及萨福克郡的一半。从所辖百户区数量看,各郡差异更大。根据《末日审判书》的记载,亨廷顿郡所辖百户区最少,仅有4 个,萨福克郡有22 个,诺福克郡和林肯郡有33 个。㉕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肯特郡,拥有63 个百户区,其次是苏塞克斯郡,有56 个百户区。㉖总体来看,英格兰各郡所辖百户区的数量呈现出“南多北少,沿海多,内陆少”的特征。

相应地,英格兰各郡人口数量也有较大差异。由于数据的缺乏,无法得知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人口数量,但安德鲁·欣德(Andrew Hinde)根据《末日审判书》的记载进行推算,认为1066年诺曼征服时英格兰总人口不少于140 万。㉗其时,英格兰平均人口密度大约为每平方英里6 人,但英格兰人口的实际分布并不均匀,人口密度由东南向西北递减,撒克逊人和斯堪的纳维亚人定居的东盎格利亚地区是全国人口密度最大的地区。诺福克郡和萨福克郡的大部分地区人口密度为每平方英里10 人,其中人口密度最大的诺福克郡东部地区达到了每平方英里20 人。㉘此外,人口密度较大的地区还有苏塞克斯沿岸地区、林肯郡北部地区、肯特郡东部地区、从布里奇沃特到陶顿之间的萨默塞特平原地区以及牛津地区。根据W·G·霍斯金斯(William George Hoskins)的统计,林肯郡大约有9 万人,萨福克郡、德文郡约各有7 万人,埃塞克斯郡和萨默塞特郡约各有5—6 万人,南部的肯特郡、汉普郡、苏塞克斯郡和威尔特郡约各有4—5 万人。㉙相比之下,兰开夏郡、柴郡、德比郡和约克郡人口密度则不到每平方英里3 人。㉚约克郡人口不足3 万,而诺丁汉郡仅有2 万。但是,这并不是说英格兰东部和南部地区都是人口密集地区,在萨里郡和汉普郡边界贫瘠的沙质荒地、德文郡的达特穆尔高原、沃什的沼泽地区等人口密度也很低,这是由当地地理条件所造成的。结合人口密度分布以及英格兰地形图可以发现,中古时期的英格兰人严重依赖于农业,因此多集中于水文条件较好的平原地区。总体来说,各郡人口密度由东南向西北递减,这种人口分布的不均直到工业革命兴起后才有所改变。

英格兰各郡的郡治一般为郡内较大的城镇,处于郡的中心地带,有的郡治是由罗马遗留下来的城镇发展而来,有的是原部落首领所居之处,抑或是原盎格鲁—撒克逊小王国都城所在。如约克郡的郡治约克城为罗马时期不列颠的首府,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基督教传入后,约克城又成为约克大主教驻地,政治地位远超周边各城镇;肯特郡的郡治坎特伯雷原为肯特王国首府,坎特伯雷大主教驻地;汉普郡的郡治温彻斯特原为罗马时期的军事重镇、威塞克斯王国首府,甚至曾作为英格兰王国的首都。此类城镇,由于建城较早,政治地位较高、经济发展较好,与周围其他城镇相比拥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地位,因此理所当然地成为了郡治所在。

此外,还有一种是以王室城堡所在地为郡治,英格兰中部各郡尤为典型。如前所述,随着丹麦人和挪威人的入侵,英格兰政治局势动荡,双方为了军事需要,在边境修筑了坚固的城堡。这些城堡在战后以其军事重要性和地理位置的优越性而成为各郡郡治,中部各郡的郡名亦来源于这些城堡,如赫特福德郡、贝德福德郡、北安普顿郡、亨廷顿郡和剑桥郡等。诺曼征服后由于居统治地位的诺曼人数量较少,“为维系统治,诺曼人开始大量修建城堡”,地方政府也将办公场所设立于城堡之中。城堡成为地方行政的关键,是封建依附关系网的中心。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郡的主要职能体现在军事、行政、司法、财政方面,它们大都通过方伯、伯爵或郡长等来施行。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战乱频仍,9世纪以前各部落、王国相互攻伐、兼并,9世纪以后由于丹麦人和挪威人的入侵,抵御外侮成为国家的头等大事,因此,郡的首要任务是服务于军事。战时,各郡需按相应百户区数量来提供民兵。以伍斯特郡为例,11世纪时拥有12 个百户区,每个百户区100 海德(1 海德约等于120 英亩),每海德需提供1 名民兵,因此伍斯特郡需提供兵员1200 名。㉛民兵一般自备武器装备,由各郡方伯(或伯爵)统领作战。 《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Anglo-Saxon Chronicle)记载了大量有关方伯率领郡民兵作战的情况,许多方伯在战斗中阵亡。如,827年麦西亚国王卢卡德被杀,他的5 名方伯与其同归于尽;860年方伯奥斯里克和埃塞尔伍尔夫分别率领汉普郡和伯克郡人与入侵之敌作战,取得胜利,但几年后埃塞尔伍尔夫在作战中阵亡;903年,方伯西吉伍尔夫和西格赫尔姆阵亡。㉜

盎格鲁—撒克逊晚期,国王开始使用令状指示各郡执行相应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行政事务。比利时学者R·C·范·卡内冈(R.C.Van Caenegem)认为:“上至重要的国家事务,下到社会生活的琐事,只要有需要恢复秩序之处,国王就会通过令状指示地方官员采取措施。”㉝根据《埃德加第四法典》(ⅣEdgar)的规定,国王将相关法律文件寄送给各郡方伯后,方伯要及时将这些文件传递到各个地方,以便穷人和富人都知晓相关谕令。㉞但须注意的是,虽然盎格鲁—撒克逊晚期王权较之前已有一定的强化,但国王仍然只是贵族领主第一人,各郡主要依赖地方政府实行自治。郡法庭是郡的主要机构,一般由方伯(或伯爵)与主教共同主持,郡内全体自由土地持有人均有义务按时出席。根据《埃德加第三法典》(ⅢEdgar)规定,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郡法庭每年应举行两次。㉟郡法庭不仅处理各项司法诉讼,同时也是郡民众大会,法庭上会宣布地方习惯、宣读国王的令状、决议郡内重要事项,如修桥、维护道路、摊派税金等。征收税金是各郡重要的财政职能,虽然有关早期税收的证据非常有限,但一般认为税金是根据各郡的海德数额征收的。H·R·洛恩指出:“管理、收集日常缴纳的税赋和收益是在郡的基础上完成的。”㊱根据海德数量进行征税的方法由来已久,早在7世纪晚期的《部落海德》(Tribal Hidage)中就有相关记载。㊲

早期各郡与王室的关系是相对松散的,这与英格兰国家统一的方式密不可分。9世纪初,威塞克斯王国日渐强盛,通过击败麦西亚,迫使苏塞克斯、肯特、埃塞克斯和东盎格利亚臣服,大约827年,威塞克斯国王埃格伯特被尊为“不列颠的统治者”,英格兰走向统一。㊳国王在直接统治的地区拥有较高权威,但迫使臣服的地区,仍具有较大离心力,如麦西亚等曾多次复国。因此,英格兰国王与直接统治区域外的大贵族关系松散,国王只是处于宗主地位。郡制形成以后,这种松散关系延续下来,但国王始终在尝试以王室官员替换原地方贵族,加强对各郡的管控。如911年,麦西亚方伯埃塞尔雷德逝世,爱德华国王接管了伦敦和牛津以及两地所属的全部土地。㊴948年,埃德雷德继位后,立即将诺森伯里亚全部收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㊵

综上所述,由于历史成因和自然环境的不同,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各郡在面积、所辖百户区数量、人口等方面差异明显,发展很不平衡。英格兰东部、南部地区由于自然条件优越,人口数量多、密度大,各郡所辖百户区的数量远超北部、西部诸郡。各郡与王室是一种相对松散的关系,各郡依赖于地方自治,但同时也须执行国王的令状和法律,履行自身的军事、行政、司法和财政职能。

三、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地方治理主体的转变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地方治理的主体经历了由方伯到伯爵再到郡长的转换,他们之间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又有所不同。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由于王权孱弱,无法实现对地方的有力控制,导致地方势力逐渐坐大,方伯、伯爵等人的地位实际类似于中国古代的封建诸侯,在各自所辖的地域内拥有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诸多大权。

一是方伯、伯爵。方伯是早期英格兰地方政府的首脑,其前身为部落首领。法律史家梅特兰(F.W.Maitland)对此指出:“当我们的祖先最初进攻不列颠行省的时候那里似乎还没有国王,其首领为方伯,我们可以把他视为塔西佗笔下的头领。”㊶当盎格鲁—撒克逊诸王国产生以后,方伯成为一种军事贵族,跟随国王东征西讨,《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记载了大量有关方伯的战役。

约公元7世纪左右,方伯开始与盎格鲁—撒克逊各王国的地方治理产生联系。威塞克斯国王伊尼在其法典中宣称:“正确的法律、法规也许是被我们的人民所建立和强化的,因此,可能没有方伯会歪曲我们的法令。”㊷由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国家治理水平有限,当方伯与地方社会的联系日趋紧密时,其对于国王的离心倾向也就越强。

方伯由国王和贤人会议共同任命,反之,方伯又是贤人会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方伯并非完全听命于国王。方伯的权力来源于国王,而国王的统治也离不开方伯的支持,两者相互依赖。这从侧面反映了早期国王权力的有限性。因此,方伯作为贤人会议的重要成员、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重要的地方官员,是平衡国王与贵族力量的重要砝码。如前所述,受到英格兰统一方式的影响,国王在直接统治区域外处于宗主地位,并不直接控制所有地区,因此实际形成了国王与贵族共治天下的局面。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方伯作为地方最高官员主要有以下职能:一是处理地方行政事务,执行国王颁行的各项律令,这是方伯作为地方治理的主体所要履行的首要职责;二是主持郡法庭,并有权获得法庭司法罚金的三分之一,史称“第三便士”,这与欧洲大陆加洛林王朝时期的伯爵是相同的;三是收取各项税金,代管王室领地,但其不是被雇佣于一个地区收取国王收入的行政官员㊸;四是维持地方的稳定,在战争时期可以征召民兵并带领他们抗击外敌,这是方伯最为重要的职能;五是出席贤人会议,与国王和各类教俗贵族共同参与国家治理。方伯作为各郡地方治理的主体,郡的职能都要通过他才得以施行,而方伯亦代表郡行事。在郡内,方伯如国王一般,掌握着各项权力。10世纪晚期的编年史家兼方伯埃特尔沃德就认为:“长者爱德华的姐夫、麦西亚方伯埃塞尔雷德是麦西亚的国王。”㊹此外,方伯还像国王一样,在郡内四处巡游,召开法庭、就食采邑、维护当地的法律与秩序。由于受到地理和历史等因素的影响,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国家治理整体呈现出原始性的特点,家国不分、司法行政不分,官员设置不健全,因此方伯掌握较大的权力,为社会发展埋下了一定隐患。

在盎格鲁—撒克逊前期,方伯作为地方的最高官员,通常只负责一个郡,权力直接行使于当地,但是随着威塞克斯王国统一英格兰,方伯的权力和控制的地域范围随之扩大。阿尔弗雷德统治时期方伯仍然只负责一郡事务,长者爱德华时期方伯权势逐渐开始膨胀。长者爱德华将三四个郡归于一个方伯统治之下;埃德蒙在位时期,泰晤士河下游所有的郡由3 个方伯统治,英格兰中部地区和东盎格利亚由5 个方伯统治。㊺此时,方伯的权力和地位已经远远超越了其先辈。长者爱德华的妹妹埃塞尔弗莱德与其丈夫方伯埃塞尔雷德共同统治麦西亚,埃塞尔弗莱德被称为“麦西亚领主”(Lord of the Mercians)。“半边王”埃塞尔斯坦(Athelstan“Half King”)自932年至956年一直担任着东盎格利亚的方伯,权力顶峰时期统治着相当于诺曼底大小的区域。随着方伯统治范围的日渐扩大,其权势和野心也日益膨胀,离心倾向进而愈发强烈。

此外,随着方伯权势的膨胀,最初方伯由国王和贤人会议共同任命的模式也遭到破坏。方伯的选任在盎格鲁—撒克逊晚期逐渐呈现出一个特点,即“9—10世纪的大部分方伯都是王室各分支的后代”㊻,抑或是与王室有着联系的贵族,而且这一职务逐渐开始世袭。埃塞尔弗莱德去世后将麦西亚统治权交给女儿埃尔夫温;埃特尔弗里斯(“半边王”埃塞尔斯坦的父亲)曾被任命为麦西亚方伯,他的4 个儿子后来也都成为了方伯。这种方伯家族的出现使得原本难以约束的地方势力变得更不可控,国王势必要利用一切手段予以压制。919年,长者爱德华趁埃尔夫温初任麦西亚方伯而羽翼未丰之机,将其废黜,把麦西亚的统治权收回自己手中。㊼

在方伯势力如日中天的时候,伯爵开始出现,并逐渐取代了方伯。“伯爵”产生于加洛林王朝时期,由丹麦人带入英格兰,根据《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的记载,不列颠最早的伯爵是由丹麦人任命的。目前所见有关英格兰人伯爵的记载较晚,约为10世纪中期埃德加国王统治之际。英格兰伯爵为何能够取代方伯,以及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学界对此一直争论不休。莎伦·特纳在19世纪初提出:“两者可能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但在《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的记载中,很明显,伯爵履行着方伯的职责。”㊽根据早期文献记载,10世纪中后期“方伯”与“伯爵”的称谓曾被共同使用。如奥斯拉克于966年被任命为约克的方伯,但在埃德加法典中又提到他是一名伯爵。㊾国内学者亦指出:在权力和职能上,10世纪后半叶至11世纪前期的方伯和诺曼征服前半个世纪的伯爵已很少有区别。㊿也许正是由于较小的差别,以致于部分学者忽略了两者替代的过程,将地方治理的主体直接从方伯转换到了郡长。但是,11世纪早期确实完成了伯爵取代方伯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其一,10世纪中后期英格兰人开始将伯爵作为贵族等级使用,其中部分伯爵兼任方伯,因此伯爵逐渐取代了方伯,但这只是其中一部分人。H·R·洛恩经过统计后发现:“这一时期伯爵级别的人很多,但在地方行使权力的人很少,克努特统治时期这一趋势得到了进一步扩大。”[51]11世纪初丹麦人克努特成为英格兰国王后,进入了第二个阶段。克努特将英格兰划分为4 大伯爵区,即威塞克斯、麦西亚、东盎格利亚和诺森伯里亚,分别由克努特国王、埃德里克·斯特雷纳、高个子索凯尔和挪威的埃里克统治,伯爵区的权力均集中于伯爵之手。

英格兰为何要以伯爵替代方伯,目前由于资料所限,还不得而知。但克努特之所以用“伯爵”取代“方伯”,一是由于丹麦的习惯[52],克努特统治时期,英格兰作为丹麦帝国的一部分,受到丹麦诸多影响,方伯也不例外;二是克努特帝国北部军事的需要,而不是英格兰自身政治环境作用的结果。[53]克努特统治时期,丹麦帝国疆域涵盖了斯堪的纳维亚半岛、英格兰和苏格兰部分地区,作为入侵者,丹麦军事压力和实际统治困难重重,因此克努特将英格兰划分为4 大伯爵区,以便于更好地治理。

自10世纪中叶至1066年诺曼征服,伯爵逐渐成为英格兰各郡的最高官员,拥有方伯曾享有的所有权力,其职能与方伯基本相同,负责伯爵区内各郡的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诸多事务。但是,地方最高官员从方伯到伯爵的演化并非只是官称的变化,内核也逐渐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方伯已从最初的部落首领、原各王国地方大贵族等逐渐被王室宗亲和忠实于国王的贵族所取代,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王权。方伯(或伯爵)统辖地域的不断扩大,不仅体现了国王对早期国家治理体系改革的深入探索,而且预示了地方政府的单一领导制向多元方向发展的趋势。但是,方伯和伯爵权力行使范围的扩大,依然具有反抗王权的隐患,然而与盎格鲁—撒克逊初期相比,已有所改善,其后郡长的设立是国王试图进一步消除隐患、加强王权的重要举措。

二是郡长。郡长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后期除方伯和伯爵之外最重要的地方官员。10世纪起,郡长与方伯、伯爵共同治理地方,但地位低于方伯和伯爵。“郡长”一职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预示着英格兰地方治理体系迎来了新的变革。

一般认为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郡长起源于里夫(reeve),但囿于资料,学界对里夫的认识极其有限。里夫按其所属,分为国王的里夫、方伯(或伯爵)的里夫等;按其职能,可分为负责各类事务的里夫。就国王的里夫来看,类似于国王在各领地的管家,是国王的地方代理人,代替国王处理各项地方事务,如执行法庭判决、见证商业交易、管理农业生产、征收实物地租等。国王通过其里夫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了一个听命于王权的行政网络,以保证自己的权威。莫利纽克斯(Molyneaux)的研究表明:“从长者爱德华统治时期起,直至埃塞尔斯坦时期,可以看到国王们试图依靠不同的行政网络来执行他们的法律命令。”[54]但国王通过自己的里夫所构建起来的这一网络与方伯(或伯爵)在各地的威权体系相对比,仍然是虚弱、无力的。

郡长从一名王室里夫向一郡之长的转变发生于10世纪。中世纪史学家汤姆·兰伯特(Tom Lambert)指出:“在10世纪末,一种新型的里夫—郡长—出现。尽管老一代学者倾向于把郡长的起源放得更早,但直到10世纪晚期才出现了负责整个郡的里夫的确凿证据。”[55]目前已知两位最早的郡长都来自肯特郡,分别是伍尔夫西格牧师和利奥弗里克,他们先后于10世纪晚期担任肯特郡长。郡长的权力范围仅限于一郡内原属方伯的各项事务。郡长缘何从一个小官吏成为主政一郡并仅次于方伯或者伯爵的官员,原因可能有两点:一是国王为抑制日渐膨胀的方伯势力;二是随着方伯的管辖区域从一郡拓展至多郡,其无法亲自处理各郡事务,因此需要有人代其处理各郡事务——这个人就是郡长。[56]

郡长是一座架设于国王和方伯(或伯爵)之间的桥梁,将王室与地方社会紧密联结起来,增强了国王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力。同时,郡长是国王与地方领主相互妥协的产物,因为方伯(或伯爵)对国王削弱其势力的措施并不会坐以待毙,奈何其自身精力有限,且当时交通不便,无法在短时间之内于数郡之间来回奔波,因此,郡长开始代替方伯(或伯爵)处理郡中事务。此外,研究发现:“郡长似乎有两个主人。一方面,他为国王在郡内的利益着想,从王室领地、诉讼费和国王根据古代习惯有权收缴的其他费用中收取租税;另一方面,他必须把部分租税给方伯或者伯爵。”[57]郡长的这种妥协性,体现了早期王权与地方贵族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的特征。而妥协性正是英格兰的政治特性之一,从郡长的设立到1215年《大宪章》(Magna Carta)的签订,再到1688年光荣革命,正是这种相互妥协,一步步引导英格兰走进了近代民主的大门。

郡长主政署理郡政后,其工作仍然是方伯(或伯爵)主政时所要处理的各项事务,即执行国王的令状、方伯(或伯爵)缺席郡法庭时代为主持郡法庭、征收赋税、率军作战等。而且,郡长还负责征收郡内王室领地的一切收益,是郡内众王室里夫的上官。在郡长产生以前,各地的王室里夫在当地并没有相应的上级,直接对国王负责,而国王精力有限,无法事必躬亲,因此这一网络注定是松散的,国王无法及时了解里夫及各地的动态。郡长主理郡政后,成为国王与各地王室里夫之间的重要支点,作为国王在地方的代理人管理各郡里夫,有效增强了国王的行政网络。因此,就郡长一职的角色定位来说:郡长一方面是方伯或伯爵的助手,要协助其治理地方,领导各郡地方政府;另一方面,郡长是国王在地方的代理人,代替国王领导郡内王室里夫,处理王室领地各项事务。美国历史学家乔治·W·基顿(George W.Keeton)也指出:“郡长既是国王税收和罚款事务的代表,又是方伯的代表。”[58]

综上,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地方治理的主体经历了由方伯到伯爵,再到郡长的转变,其中既有历史因素的作用,也有人为设计的考量。盎格鲁—撒克逊国家最初的构成基础是各部落,国家形成以后部落首领成为地方治理的主体,即方伯。此时的国家有着浓烈的“贵族共治”色彩,王权相对衰弱,这是由国家形成过程中无法抗拒的历史因素所造成的。然而随着时局的转变,对于地方治理,更多地体现出了人为设计的因素。伯爵由英格兰国王通过学习丹麦人的习惯而引入英格兰,郡长亦是在新形势下国王对于地方治理的制度性规划。郡长的产生,使得此前以方伯(或伯爵)为首的地方政府的“单一领导制”转变为以方伯(或伯爵)和郡长共同负责的“双头领导制”。地方治理主体的转化不仅体现了英格兰王权的不断加强,地方大贵族势力的相对衰落,而且体现了对地方治理模式的成功探索。直到盎格鲁—撒克逊晚期,英格兰已经建立起相对完整的地方政府体系,为诺曼征服后国家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结语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是英格兰地方治理模式的初创期,罗马人从不列颠撤退以后并没有留下可资借鉴的地方管理体系,这对初到不列颠的盎格鲁—撒克逊人来说是一大挑战。然而,这些来自日耳曼的蛮族人很快便在英格兰因地制宜地建立起国家,开始了对英格兰地方治理的探索,并逐渐建立起村镇—百户区—郡三级地方政府体系。

三级地方政府体系中“郡”的建立最为缓慢,原因最为复杂,而影响也最为深远,直至今日“郡”级行政区划依然为英格兰所采用。英格兰各郡成因不同,或由早期部落定居点发展而来,或由原盎格鲁—撒克逊王国演化而来,或因军事斗争的需要和其他特殊原因而设立。总之,郡的设立是自然因素与现实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且受此影响,各郡面积、所辖百户区数量、人口等亦有所差异。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地方治理的主体从方伯转变到伯爵,再到郡长,通过国王的不断努力,早期松散的治理体系得以加强,具有英格兰特色的地方治理模式初步建立起来,但依然存在着不稳定性。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是一个剧变的时代,英格兰从战乱纷飞逐步走向稳定和统一。郡的形成和郡长的出现体现了英格兰从分裂割据到王权逐步强化的历程。郡的形成确定了中央与地方的从属关系,但受日耳曼民主遗风影响,整个英格兰从村镇、百户区,到郡在一定程度上都践行着地方自治。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公众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而且促进了民众国家认同意识的发展,有助于遏制封建分裂和地方割据。与此同时,王权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得以加强并延伸至地方管理。这种地方政府被A·B·怀特(A.B.White)称为“国王命令下的自治政府”,即国王在政府工作中充分利用人民,让他们为自己的利益而工作。[59]通过郡,国王实现了对地方事务的管理,但又不过于深入干预地方治理,为地方自治留下了空间,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郡长制度,在诺曼征服后日益规范,更加适合地方管理。史家称赞道:“尽管存在固有的弊端,但它仍是西欧君主所设计的最为有效的地方行政制度。”[60]

英格兰被誉为“地方自治之母”,其地方行政制度在近代为世界各国所效仿,但对英格兰地方制度的源头—郡制—却鲜有人深入研究。要想深刻理解英格兰的地方制度、民族特性、国家习惯,就必须回到其地方制度起步的时代——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深入认识、研究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郡制,不仅对于探析英格兰早期的国家治理模式大有裨益,而且对于今天更好地构建中央与地方的和谐关系,以促进社会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注释:

①㊽㊾Sharon Turner, The History of the Manners,Landed Property, Government, Laws, Poetry, Literature, Religion and Language of the Anglo-Saxons, London: Longman,Hurst, Rees and Orme, 1805, pp.vii-xii, p.290, p.289.

②H.Munro Chadwick, Studies on Anglo-Saxon Institut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05.

③William A.Morris, The Office of Sheriff in the Anglo-Saxon Period,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1916,31 (121); William A.Morris, The Office of Sheriff in the Early Norman Period,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1918, 33 (130); William A.Morris, The Medieval English Sheriff to 1300, London: Lowe & Brydone Ltd, 1968.

④相关研究有Colin Rhys Lovell, English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A Surve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Peter Hunter Blair, An Introduction to Anglo-Saxon England,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2; D.P.Kirby, The Making of Early England,London: B.T.Batsford Ltd, 1967; F.M.Stenton, Anglo-Saxon Englan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D.J.V.Fisher, The Anglo-Saxon Ages, c.400-1042, London:Routledge, 1973; H.R.Loyn, The Governance of Anglo-Saxon England, 500-1087, London: Edward Arnold Ltd,1984; Tom Lambert, Law and Order in Anglo-Saxon Englan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⑤相关研究有: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徐浩:《中古英国中央和地方行政体制述论》, 《社会科学家》 1988年第2 期;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周威:《英格兰的早期治理——11—13世纪英格兰治理模式的竞争性选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陈日华:《中古英格兰地方自治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⑥⑯⑰⑱㉒㊱[51]H.R.Loyn, The Governance of Anglo-Saxon England, 500-1087, London: Edward Arnold Ltd, 1984, p.133, p.134, p.135, p.135, pp.136-137, p.118,p.132.

⑦约翰·布莱尔:《盎格鲁—撒克逊简史》,肖明翰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8年版,第15 页。

⑧D.M.Hadley, The Northern Danelaw: Its Social Structure, c.800-1100, London: Leic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0, p.107.

⑨⑩肯尼迪·O·摩根:《牛津英国通史》,王觉非等译,商务印书1993年版,第99、60 页。

㉝⑲㊺[60]Bryce Lyon, 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 London: W.W.Norton &Company, 1980, p.61, p.62, p.63, p.171.

⑫⑭㊹D.P.Kirby, The Making of Early England,London: B.T.Batsford Ltd, 1967, p.57, p.29, p.177.

⑬S·李德·布勒德:《英国宪政史谭》,陈世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 页。

⑮D.M.Palliser, The Cambridge Urban History of Britain, Vol.Ⅰ,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pp.53-54.

⑳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张绪山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99 页。

㉑Julian Whybra, A Lost English County: Winchcombeshire in the Tenth and Eleventh Centuries, Woodbridge: Boydell & Brewer, 1990.

㉓Peter Hunter Blair, An Introduction to Anglo-Saxon England,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2, p.227.

㉔William Page(ed.), A History of the County of Rutland, Vol.Ⅱ, London: Victoria County History, 1935, pp.1-4.

㉕H.C.Darby, The Domesday Geography of Eastern Engla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1,pp.27-316.

㉖[57]Helen M.Cam, The Hundred and the Hundred Rolls: An Outline of Local Government in Medieval England, New York: Burt Franklin Press, 1930, pp.260-286,p.1.

㉗㉘㉚Andrew Hinde, England Population: A History Since the Domesday Surve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15-18, p.19, p.19.

㉙W·G·霍斯金斯:《英格兰景观的形成》,梅雪芹、刘梦霏译,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75 页。

㉛Christopher Dyer, Making a Living in the Middle Ages: The People of Britain, 850-1520,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52.

㉜㊴㊵㊼《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寿纪瑜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69—97、100、116、108—109页。

㉝R.C.Van Caenegem, Royal Writs in England from the Conquest to Glanvill, London: Bernard Quaritch, 1959,p.177.

㉞㊷Dorothy Whitelock (ed.), 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c.500-1042, London: Routledge, 1996, p.441, p.399.

㉟P.H.Sawyer, From Roman Britain to Norman England, London: Routledge, 1998, p.195.

㊲David Roffe, Domesday: The Inquest and the Book,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58.

㊳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 页。

㊶F.W.Maitland,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08, p.55.

㊸[54][55]Tom Lambert, Law and Order in Anglo-Saxon Englan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117,p.244, p.251.

㊻Cyril Hart, Athelstan“Half King”and His Family,Anglo-Saxon England, 1973, 2, p.115.

㊿阎照祥:《英国贵族史》,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 页。

[52]Ralph Arnold, A Social History of England, London: Constable Young Books Ltd, 1967, p.218.

[53]Robin Fleming, Kings and Lords in Conquest Engla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22.

[56]侯兴隆:《1066—1216年英格兰郡长研究》,兰州大学2020年硕士学位论文。

[58]George W.Keeton, The Norman Conquest and the Common Law, London: Ernest Benn Limited, 1966, p.15.

[59]Albert Beebe White, Self-Government at the King’s Command: A Study in the Beginnings of English Democracy, Connecticut: Greenwood Press, 1974, 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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