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吉瑞
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上的文章充分阐明了共同富裕的含义,以及实现共同富裕了路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促进共同富裕,“总的思路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创新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是实现经济高效率发展的重要路径,共享创新成果对于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此基础上,包容性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包容性创新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经济发展成果惠及社会大多数人,并最终实现包容性增长与共同富裕。
包容性创新是指因低收入人群的需要而进行的创新,这些创新既可以是高科技创新,也可以是低技术创新,它的基本特征是创新可以为低收入人群或金字塔底端(BOP)的人群获取。[1]从更广义的范围来看,包容性创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为社会弱势群体生活便利而开发的低成本技术产品(工具),其本质是要使弱势群体接入新技术支撑的社会网络;
(2)提高弱势群体的创新能力,并为他们创造创新机会和致富环境,鼓励草根创新,并通过自下而上的创新提高弱势群体参与经济活动,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能力;
(3)在人类共同面临的生存环境被极大挑战的今天,要求所有涉及的技术,包括生活使用的和赖以创业的,必须是环境友好的和可持续性技术。
包容性创新所涵盖的范围并不局限于技术创新,还包括体制创新、组织创新、金融创新、流程创新等,但在初始阶段,往往指的是技术创新。当前,包容性创新的理念和实践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存在,并且发展迅速。全球关注包容性创新,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市场失灵和发展不平衡。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太低,很难通过市场渠道获取创新成果以提高生活质量,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市场失灵现象,这种现象导致了全球的不平等状况日趋严峻。二是政府关注和经验交流。一些政府已经开始高度关注由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开展的针对弱势群体需求的创新活动,有必要将最新的一些包容性创新经验进行交流。三是国内企业和跨国公司已经逐渐意识到低收入人群市场规模在逐步扩大,且存在一定的盈利空间。它们已经开始为低收入人群开发产品和提供服务。因此,包容性创新活动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充分理解包容性创新活力对于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来讲,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当前,针对包容性创新有两种非常重要的模式:
(1)从金字塔顶端向底端的“自上而下”的模式(也称为MLM)[2]。在该模式中,政府和企业要充分挖掘金字塔底层人群的消费需求,为他们提供创新性的产品和服务。从全球范围来讲,这是将约26亿金字塔底端的人群真正纳入到创新体系和发展体系之中。
(2)自下而上的模式,如合作创新或团体创新,众多金字塔底层的人群聚集起来解决他们自己或其他人的问题。在这种模式中,创新主体是金字塔底层人群,政府更加重视社会底层的能力建设,为他们提供更多的资金、培训等机会;探索小规模市场的可行性,并具有更多的社会目标导向;政府、社会和公众企业在其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政府在包容性创新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政策来促进包容性创新的开展。
1.供给层面的政策
首先,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转移支付等手段对研发者提供资金支持,支持包容性创新。税收优惠和财政激励并不一定适用于很多草根创新者和创业者,因为他们很多时候没有利润,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其次,政府可以通过金融激励促进包容性创新的发展。政府可以设立基金直接为包容性创新融资,也可以通过普惠金融政策实现对弱势群体的金融支持。近年来,普惠金融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也非常迅速,特别是中国的金融改革,为大量针对弱势群体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发展提供了支持。
再次,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科技园区、企业孵化器等桥梁机构来促进包容性创新。科技园区和孵化器成为落实包容性创新政策的重要纽带。
最后,政府应该对包容性创新提供商业支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交易、技术推广和市场拓展,降低创新商业化过程中的风险。
2.需求层面的政策
一般而言,人们认为创新来自供给方面。但是,有研究认为,需求层面对创新的推动同样重要:一是企业以草根市场(弱势人群)为目标,根据弱势群体的需求进行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二是通过政府采购政策来支持创新。根据相关统计数据,美国政府部门每年支出约500亿美元用于研发项目的政府采购;欧盟国家的政府采购占整个GDP的17%,占政府支出的35%。这些数据表明政府采购可以为创新提供坚实的市场潜能。[3]其一,政府通常愿意为创新产品支付更高的价格;其二,政府采购通常可以达到规模效应。政府采购需求可以对产品提供者提供非常清晰的激励,并降低他们的市场风险。
政府通常通过三种采购方式来促进包容性创新。
一是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当政府在寻求某些特别的创新和替代性的解决方案,以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时,政府就会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制定非常清晰和详细的产品标准以及制定功能与绩效标准来引导企业进行相应的创新;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通过项目竞争和设计竞争来促进创新。政府可以为最好的设计提供合同,采购产品,从而促进企业不断创新。
二是商业化前的采购(技术采购)。政府采购发生在产品或服务进入市场之前,此时新产品和服务还处于研发阶段。这种类型的政府采购往往着眼于长期需求。政府需要规划一个产品和服务的研发过程,并引进几家可能提供服务的企业,并最终确定其中的一家或几家作为供应商。一些技术方面的创新,例如互联网和GPS系统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的。
三是合同采购。在这种采购方式中,政府首先充当市场中的采购者,作为一种示范效应,并将产品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推广。此时,政府充当的角色是最终的使用者而非权力机构。
共同富裕是中国经济新时代一个重要的发展目标,在我国发展包容性创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加强包容性创新理念的宣传,将其作为政府推动创新、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等目标的重要举措。包容性创新在我国仍然是一个新的概念,需要政府进一步推广。
第二,构建良好的包容性创新环境,鼓励私营部门参与。如建立包容性创新的政策框架、组织机构、监督机制、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从全球和中国的实践来看,创新的主要动力来自私营部门,一个成功的包容性创新体系应该发挥私营部门的主导作用。
第三,将政府作用贯穿于包容性创新的各个阶段,重视创新的推广和商业化。与传统认识不同的是,政府的作用应该贯穿于包容性创新的整个周期。这主要是因为包容性创新有着非常强的公共产品性质,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现象,需要政府进行调控。
第四,注重需求层面的政策实施。与传统的供给政策不同,需求政策更多地要突出政府的作用,如政府采购。当前,我国已经出台许多促进包容性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如对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针对中小企业的采购政策等。但如何构建一个完善的政府采购体系,促进包容性创新仍然是面临的重要挑战。
第五,要更好地总结和宣传成功的包容性创新实践,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包容性创新是一项惠及全球发展的事业,需要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