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刚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属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基础上,对于不是必须羁押、罪行相对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取保候审在诉讼保障和人权保障上维持了平衡。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只要是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就有取保候审的可能。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个有赖于办案机关根据个案的量刑情节,结合具体罪名的量刑幅度进行初步判断。当然,对量刑的判断,律师更是应当参与进来。
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以上,也就是6个月以上,但是不能太重,如果可能判处3 a以上的有期徒刑,通常会被认为犯的罪行较重,取保候审的难度加大。不仅如此,还要符合取保后没有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一字之差,但有内涵区别,恐怕不少法律人也没弄明白。任何犯罪都有社会危害性,这里之所以用社会危险性的表述,主要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而言,通常情况下,暴力性犯罪的行为人,其对他人、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取保之后,必定存在风险。
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仅要满足自身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况,还要同时满足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如何判断社会危险性,得根据之前的犯罪情况、社会表现、社区评价等综合判断。
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还没有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但是执行取保候审的只能是公安机关。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后,未经执行机关也就是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确实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取得公安机关同意后也是可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必须在24 h内向公安机关报告。办案机关传讯时,必须随传随到。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除此之外,公检法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禁止进入特定的场所,禁止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禁止从事特定的活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将其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予以暂扣。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2种。
不是任何人都能做保证人。必须是与本案没有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的人。
保证金由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确定数额。也就是说,公检法都可以。在确定数额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保证金将存入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取保候审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期满后,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就可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形,但是没法提供保证人,也没法提供保证金,则可以监视居住。
首先,被取保候审当然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了一定程度的活动自由,不用在看守所度过每一天了。
其次,被取保候审了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了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再次,被取保候审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较低,所涉嫌的罪行也较轻,正因为如此,取保候审通常和宣告缓刑有着一定的关联,被成功取保,离缓刑又近了一步。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如果是保证金保证,则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根据违反的严重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更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被逮捕收监。
如果提供的是保证人保证,保证人在不履行或者不充分履行保证义务的情形下,也将面临被罚款。对于保证人是否履行或者是否充分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作出认定,如果要对保证人进行罚款,也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