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斌,李勇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青年马克思在错综复杂的思想嬗变过程中,通过对诸多思想的扬弃,逐渐确立起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其哲学运思奠定了坚实基础。作为青年马克思关注的焦点,法哲学在青年马克思哲学运思中是不容忽视的议题。从他在大学学习至《莱茵报》工作期间,马克思对构建法的形而上学体系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在着力构建法的形而上学的过程中,实现了从康德的理想主义向黑格尔的理性主义的转向。此次转向被学界公认为是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的重大转向。可是,如果仅从方法论意义上理解转向过程,就会割裂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的丰富内涵,无法凸显此次转向在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乃至整个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的意义和价值。因此,从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的整体性出发,考察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的转向历程,厘清此次转向的深刻内涵,有助于我们重新探究此次转向对马克思思想发展所具有的深远意义。
马克思早期的法哲学思想是马克思思想体系的重要内容,它既是作为整个马克思思想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也可以作为独立的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整体而存在。因此,理解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不能仅停留于将其作为马克思思想体系的某个部分来直观,还应该从思想的整体性结构入手考察其丰富内涵。只有深入分析法哲学思想的内在结构,才能更加准确把握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转向的复杂过程。
马克思法哲学思想是马克思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法的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运用。在此意义上,陈学明根据马克思世界观的发展阶段,来划分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发展的历史阶段,由此把1848年《共产党宣言》的发表视为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哲学思想形成的重要标志。学界对于将《共产党宣言》的发表认定为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实现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转换的标志,没有太大异议;但是在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阶段的划分上产生了分歧。公丕祥依据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将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认为1835年至1848年是马克思法哲学思想早期的形成阶段,其间“马克思先后扬弃了康德主义、黑格尔主义和费尔巴哈主义”[1]。不同的是,陈学明将1835年至1843年确定为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的发展阶段,并以1843年马克思完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为界标,认为马克思在这一阶段始终坚持革命民主主义法哲学观。龚廷泰则从马克思科学法哲学观形成的视角出发,将1835年到1842年即从马克思在大学学习期间至《莱茵报》工作这段时间,确定为马克思从康德向黑格尔转变的“新理性自由”[2]法哲学阶段。
综合来看,不同的研究者对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的时间划分各不相同,但共同点在于:都是从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发展历程的整体性角度来对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进行阶段划分和内涵界定;都认可存在马克思从康德向黑格尔转变的法哲学转向。但问题在于,从思想发展历程的整体性来把握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虽然有助于了解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发展脉络,却忽略了马克思法哲学思想本身的完整性,尤其是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本身的系统性和结构性。现有研究虽然指出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中存在从康德向黑格尔的方法论转向,但是该结论仅仅指出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结构中的方法论层面,忽视了法哲学思想的本质论和价值论层面。鉴于此,我们认为,应该从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的结构整体性出发,深入分析此次转向的复杂过程和丰富内涵,把握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的系统性和结构性。
作为探究法的本质和基本规律的科学,法哲学是对法的理念及其实践的哲学思考,所回答的是“什么是法”和“法的本质是什么”等一系列最为根本性的基本命题。根据矛盾特殊性原理,法哲学既是法学特殊之上的一般,又是哲学一般之下的特殊,是特殊和一般的辩证统一体。法哲学既具有一般哲学的共性,又具有法哲学的独特性。
共性在于,法哲学体系包含一般哲学体系的内在结构。因此,将法哲学作为一个整体性结构来考察,能准确认识法哲学包括法的世界观、法的方法论、法的本质论和法的价值论四个结构层面,且四个结构层面统一于法哲学系统。这种统一并非形而上学式的简单组合,而是一个动态的协调过程。作为有机统一的思想整体,当部分思想结构发生变化时,整个思想系统也会产生相应的结构性调整。
特殊性在于,法哲学并不是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法的领域的简单运用,而是具有丰富而深刻的整体性结构,它在哲学系统的各结构层面具有不同于一般哲学的法学内涵。法的世界观是对法的基本看法和总观点,“它所要探索的是一定法律文化系统赖以存在的根基,它所要达到的目的正是对一定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把握”[1]。在整个法哲学体系中,法的世界观居于主导地位,并直接影响法的方法论、本质论和价值论层面;法的方法论是“关于如何认识法的现象的规律性的方法之总和”[3],是从哲学认识论上对法的现象进行分析,且不同的方法论指导会产生关于法的不同观念和认识;法的本质论是从哲学本体论意义上阐释法的本质属性和根本要素,是对纯粹抽象的法的概念进行哲学思考,由于脱离了经验材料限制,法的本质论探讨具有延续性和传承性;法的价值论并不是由作为个体的社会主体对法的评价和选择,而是对法本身的原则性探讨,这一原则性即法与现实相联系的应当性。
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诞生于1837年马克思对法的形而上学体系构建难题的哲学思考。通过对法的基本理念、实体法与形式法的关系、法的现实性的考察,青年马克思形成别具一格的法哲学体系。作为一般法哲学思想的具体展现,一方面,法的世界观、法的方法论、法的本质论和法的价值论作为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整体的内在构成,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思想整体;另一方面,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的四个结构层面具有独特的思想意蕴。青年马克思虽然深受唯心主义世界观的影响,但是他在法的方法论层面对理性主义方法论原则的运用和在法的本质论层面对自由理念的继承,不仅推动了马克思在法的价值论层面实现法的人民性的突破,更赋予了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体系以理性、自由与人民性完美结合的独特意蕴。因此,从法哲学系统的整体性视角出发,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不再是一个思想平面,而是一个将法哲学的思想整体囊括于自身并赋予其独特内涵的结构性整体。
马克思在大学学习至《莱茵报》工作期间,其世界观承袭了德国古典哲学唯心主义的哲学传承,对法哲学的理解与阐释自然具有较强的唯心主义哲学底蕴,但这并不影响马克思早期法哲学的思想转向。因为,唯心主义的哲学世界观在法哲学的思想整体性结构中具有不同的方法论祈向。在德国古典哲学中,这种不同倾向集中表现为形成三种不同的法的方法论原则,即以康德和费希特为代表的理想主义方法论原则、以胡果和萨维尼为代表的实证主义方法论原则和以黑格尔和甘斯为代表的理性主义方法论原则。在不同的方法论倾向的影响下,形成了三种截然不同的法哲学体系。在康德看来,法属于实践理性的范畴,法的先验原则早已存在于实践理性之中,所以他通过先验原则构建起与现实完全割裂的法的理想主义王国。而在萨维尼看来,法是民族的历史产物,只有在历史源流和风俗习惯的具体考察中才能沿袭国家和法的实在传统,他区分“法之所是”和“法应当是”,并在彻底否定后者中开创只关注实在法的实证主义法学传统。黑格尔意识到不管是理想主义法哲学观还是实证主义法哲学观都将存在与理性、现有与应有绝对对立起来的“反历史主义的形而上学缺陷”[4],试图通过将理性引入历史的形式化解二者割裂实然与应然的哲学难题,确立从“现有”出发构建法的形而上学体系的理性主义法哲学观。
黑格尔弥合存在与理性、现有与应有对立的方法论原则,恰好为因坚持康德-费希特理想主义和萨维尼实证主义方法论原则构建法的形而上学体系陷入法学困境的马克思提供了思想启发。在黑格尔理性主义方法论的影响下,马克思有效地化解了法学困境中“现有”与“应有”、“形式”与“内容”割裂的难题,从而实现了其早期法哲学思想的方法论转变。
但是,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的理性主义方法论转变并不意味着他毫无保留地接受黑格尔哲学,这集中表现在马克思早期法哲学的本质论和价值论层面。德国唯心主义法哲学发展历程中,对法的本质的讨论始于对自由与必然关系的思考。在《莱茵报》工作期间,马克思对法的探讨始终围绕法哲学的传统命题,即自由与必然的关系、自由是法之基础、法的二元论与不法等问题来展开。即使发生从康德到黑格尔的方法论转向,马克思对法的本质讨论依旧延续德国古典哲学的传统命题,并将这种本质论继承归结为“唯心主义所固有”[5](10)。当然,得益于方法论转向和担任《莱茵报》编辑后的政论实践,马克思在对法哲学传统命题的探讨中实现了法的价值论超越。不管是康德还是黑格尔,皆从唯心主义世界观出发构建抽象的法哲学体系,而这一体系基本上都反映了处于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4]。在《莱茵报》工作期间的政论实践中,马克思逐渐把握到法的客观基础和它所反映的社会经济关系、等级关系,“物质利益问题”的困惑更让马克思对法的现实性提出质疑,并在法的人民意志的立场性问题上对康德和黑格尔实现了法哲学研究的突破。
可见,从康德的理想主义向黑格尔的理性主义的方法论转向只是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转向的一个侧面。在结构整体性视域下,马克思早期的法哲学思想转向是一个集法的方法论转向、本质论继承和价值论超越的复杂过程。
表1 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与康德、黑格尔哲学之比较
“我最神圣的东西已经摧毁,必须把新神安置进去。”[5](14)在1837年《给父亲的信》中,马克思向父亲坦言最初以康德理想主义思想构建法的形而上体系的幻梦已经破灭。在法的形而上学体系面临“现有”与“应有”、“形式”与“内容”的对立面前,马克思意识到遵从理想主义原则所构建的法的形而上学体系充斥着虚幻性、空洞性。于是,他在吸收谢林哲学的基础上再次投入法哲学体系的构建,并撰写《克莱安泰斯,或论哲学的起点和必然的发展》。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不仅在哲学上辩证地揭示出神性,更发现他最后的命题恰恰是黑格尔哲学的开端。因此,就像“欺诈的海妖一样,把我诱入敌人的怀抱”[5](15),马克思在法的形而上学体系的构建中逐渐向黑格尔哲学这个原本他不喜欢的东西靠拢。但是,要真正揭示马克思哲学思想从康德理想主义到黑格尔理性主义的方法论转向,首先需要回答康德的法哲学难题。
为应对休谟怀疑论对经验派哲学和理性派哲学的挑战,康德在调和经验派与理性派的分歧的过程中形成自己独特的批判哲学。康德在实现“哥白尼式革命”的同时,在认识论领域设下“现象”界与“自在之物”界相互割裂的鸿沟。对“现象”界的考察构成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对“自在之物”界的考察构成实践理性批判。在“现象”界,知性范畴充分发挥其统觉的综合统一功能认识自然的因果必然性规律,理性则辅助知性范畴认识功能的发挥。但由于知性范畴受感性经验材料的限制而无法摆脱因果必然性的支配,理性则不受经验材料的制约活动于“自在之物”界。在康德看来“自在之物”界就是自由之所在,即超越经验的必然性支配。如此一来,康德从纯粹理性批判转向实践理性批判。在“现象”界中,对象符合观念的新认识论使“人为自然界立法”成为必然。而在“自在之物”界中,超脱经验材料限制的理性法成为人行动的根本依据,作为理智的人时刻遵循理性自身的道德律的命令行动,即“人为自己立法”。
康德实践哲学中道德律、法和自由是共通的概念范畴,然而问题在于,康德倡导的道德律实际上是对纯粹道德的认识,即为道德而道德,仅仅是对道德动机和道德应当的考量而不关心实际的道德行动和道德结果。现实生活中康德所谓的纯粹道德几乎难以实现,“他看到了变动中的德国社会之种种现实,但他却没有正视这些现实,而是试图超越现实到理想世界中去寻找寄托”[6]。康德将“现象”与“自在之物”割裂、将道德动机与道德结果割裂、将应当与现实割裂的二元论倾向恰恰构成其理想主义道德观的基础,所以当道德律在现实世界失效而诉诸于法的约束时,康德按照理想主义道德论构建起的法哲学体系必然是毫无现实基础的只能束之高阁的理想王国。理想主义法哲学观成为康德唯心主义二元论在法和道德领域的具体表现,“理想性”构成康德法哲学观最鲜明的特征。而在启蒙时期,康德的理想主义能充分反映德国资产阶级的诉求,给予激进青年以巨大的精神鼓舞。青年马克思也毫不例外地受到康德启蒙思想和理想主义的照拂,并充分体现在他大学学习期间对构建法的形而上学体系问题的探讨中。
马克思在柏林大学就读期间主修法律专业,受启蒙理性和康德哲学的深刻影响,马克思对康德构建的法的形而上学体系十分痴迷。但是,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体系早在40年前就已经建构起来,在时代变迁的条件下康德的法哲学体系已经失去其解释效力。因此,马克思认为,有必要将自己所学的法学知识进行整合,以此构建新的法的形而上体系,并期待通过运用康德-费希特理想主义方法将法的原则融入到罗马法之中。正如马克思在《给父亲的信》中所描述的“开头我搞的是我慨然称之为法的形而上学的东西……这一切都是按费西特的那一套”[5](10),但所建立起的法的形而上学“体系的纲目近似康德的纲目,而执行起来却完全不是那样”[5](13)。最终,马克思建构理想主义法哲学体系的计划在“现有与应有”的问题中幻灭,从而意识到“全部体系的虚假”。
与此同时,在莱茵地区的法学领域存在着一场以甘斯为代表的自由法学派和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的争论。1794年至1815年间,马克思所处的莱茵省并入法国,其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被拿破仑政权施行彻底的法国式改造。而在拿破仑倒台之后,莱茵省又被重新划归普鲁士管辖,普鲁士企图全面恢复自身保守的法制形式,由于这种新旧交替的矛盾导致代表自由主义的激进派和代表普鲁士封建势力的保守派之间在法的问题上展开争论。自由法学派以黑格尔理性主义方法论为指导,将理性与历史、理性与现实紧密结合,构建激进的理性主义法学派。而历史法学派以实证主义方法论为指导,在法的构建中强调历史、习俗的作用和影响。争论中,激进的理性主义法学派将理性视为法的构建基础,认为只有彻底超越现存之物才能获得发展,因而强调对现存法律的摧毁和重构。而实证主义法学派则认为单纯依靠理性并不能改善现实,应该将旧存的事物视为新事物的基础,从对旧事物的搜集和整理、延续中获得发展。由此,在二者之间始终存在不容忽视的内在矛盾。
两派争论背景下,法哲学理念的矛盾充分表现在马克思法的形而上学研究中。在柏林大学就读期间,马克思不仅接受了传统历史法学派的法学教育,同时,也在甘斯的讲座和讲学活动中接触到自由法学派的法学观念和理性主义方法。一方面,受历史法学派萨维尼的影响,马克思运用历史法学派的方法分析形式法与实体法,却错误地将法的内容与形式完全对立起来。他认为法的“实体和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各不相干的发展”[5](11),但最终得到的是一个“象带抽屉的书桌一类的东西”[5](11)和非实在的形式。这更加导致马克思法的形而上学体系的失败,也从而使他认识到法的形而上学构建的虚幻性。另一方面,爱德华·甘斯,作为黑格尔最有才华的学生,在黑格尔思想逐步向保守退化时率先对其进行激进改写,提出“法的基础是自由”并指出其整个体系“属于历史”[7]。甘斯的激进诉求构成理性主义国家观的最初表达,并对马克思产生深刻影响。在马克思担任《莱茵报》编辑后开展的一系列政论实践中,不管是对书报检查令制度的驳斥,还是对莱茵省等级会议的辩论,马克思都一再强调国家应当符合理性的基本原则。在甘斯的引导下,马克思认识到历史和理性的作用,并在重读黑格尔著作的过程中逐步向黑格尔靠拢。
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方法论转向首先源自黑格尔哲学本身的革命性。黑格尔提出历史与理性、历史与逻辑辩证统一的观点,认为“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而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以此对康德只关注道德应当而忽视道德行动和结果的实践理性提出批判,企图弥合康德将认识与行动、应当与现存完全割裂的鸿沟。在黑格尔看来,实践理性立足于自由意志却只考虑应当而不关注现实这一点极其抽象。实践理性只有将自由意志投入现实生活,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体现出来,所以道德理性也只有经过现实的检验并通过现实表现出来才是真正的实践理性。基于此,黑格尔认为合理性与现实性在历史中是同一的,现实的东西只有在历史中才能实现出来,是历史的实现过程,这恰恰是黑格尔论断的革命性所在。“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意味着一切合乎理性规律和理性原则的东西都是要实现出来的,即使现在没实现出来,它也会被理性所预见而迟早会实现出来。“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则意味着目前已经实现的都是从历史中实现出来的,都是符合历史规律而具有自身的法则和规律,这一规律即理性规律。
当然,马克思此时对黑格尔理性主义的推崇与他后期对黑格尔辩证法这一哲学方法革命性的推崇并不矛盾。在大学时期,马克思所接触的黑格尔哲学是以黑格尔所著《法哲学原理》为蓝本,而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所表达的正是以理性主义方法论为基础的理性国家观。黑格尔将历史与理性辩证统一起来,从“现有”出发的理性主义哲学方法论则构成理性国家观的方法论基础,并为马克思研究法哲学提供方法指导。在法的形而上学体系构建研究中,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和马克思所扬弃的核心正是理性主义方法论。在《科隆日报》第179 号社论中,马克思充分运用黑格尔理性主义方法分析普鲁士法,认为“国家是一个庞大的机构,在这里,必须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8](228),指出法的本质就是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而国家建构也必须服从于理性规律。
但将马克思向黑格尔转向认定为是对黑格尔的全盘接受有违历史事实。在坚持康德-费希特理想主义方法论时期,马克思在《献给父亲的诗》中以讽刺短诗的形式对黑格尔理性主义方法论提出质疑,“康德和费希特喜欢在太空遨游,寻找一个遥远的未知国度;而我只求真正的领悟,在街头巷尾遇到的日常事物”[9](736)。此处的“我”所指即黑格尔,这显然是马克思对黑格尔从“现有”出发的方法论讽刺。随后,马克思在《给父亲的信》中提到“我从理想主义,——顺便一提,我曾拿它同康德和费希特的理想主义比较,并从中吸取营养,——转而向现实本身去寻找思想”[5](15),表明马克思意识到,破除法的形而上难题必须做出方法论转向,必须从“现有”出发。可是,马克思也指明他并不喜欢黑格尔哲学“离奇古怪的调子”[5](15)和德国“庸人”的保守与妥协,表明他仅仅是从法哲学方法论的层面接受黑格尔从“现有”出发的理性主义方法。虽然马克思早期法学哲学思想实现了从康德理想主义向黑格尔理性主义方法论的转变,但转变过程并不仅限定于方法论领域。一方面,马克思在法的本质论探讨中依旧沿袭法哲学的传统命题,充分继承康德自由理性的启蒙思想。另一方面,马克思通过在政论实践中运用理性主义方法对法的现实性和立场性问题进行探索,实现了对康德和黑格尔法哲学的超越。
法的本质论是法哲学体系的核心,它回答的是“什么是法?如何认识法的现象的本质属性?”[1]的问题,是对法的现象的反思和基本精神的探讨。启蒙运动时期,在自由、平等理念的冲击下,德国古典哲学对法哲学的探讨烙上了启蒙色彩。尤其是在康德时期,康德因受启蒙运动的影响,所以在对哲学问题的探讨中充满人文关怀,始终围绕“人是什么”的核心议题展开,对自由理念十分推崇。黑格尔亦是如此,早期黑格尔深受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的影响,在其哲学体系中对自由、平等理念也多有探讨。在法哲学中融入对自由命题探讨的特点,充分体现在康德以降德国古典哲学家的哲学思想中,马克思亦沿循着这种法哲学逻辑对传统命题进行探讨。
对自由和必然关系的探讨构成法哲学的原初命题,康德和黑格尔都在讨论自由与必然关系的基础上抽象出法的概念范畴。康德对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批判充分反映了他对自由和必然关系的思考,纯粹理性批判是从必然到自由的过程,而实践理性批判则是从自由到必然的过程。在康德看来,从必然到自由是指在现象与自在之物二分的条件下,自由超越“自然必然性的束缚,不受因果律的支配”[6],但实际上不受因果律支配的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是一种任意的自由,其结果往往导致不自由的发生。因此,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对自由进行规定,认为存在从自由到必然的环节,即“自由的任意”向“自由的必然”的上升过程。这两个环节在纯粹理性批判的“二律背反”中已经初现端倪,理性派哲学通过对“世界是否自由”的回答,首次明确自由理念和自由因的存在。自由因是一切原因的原因,而自由因本身也具有法则规定,对自由因本身规定的考察构成康德实践哲学的基础,康德以此提出理性法和道德律概念。因为人是自由的、人是理性的,所以当人人都自由的时候,为避免不自由,道德律构成自由的人的行动法则。但对于现实的、有限的人来说,人还受制于感性的肉体和需要,所以当康德发现道德律在现实世界中失效时,转而构建法哲学体系,企图通过法来约束人的自由行动。
相同的是,黑格尔在本质论中也对自由与必然性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他将必然性划分为实体性、因果性和交互性三个环节,实体在实体性层面表现为自因,在因果性层面构成其他事物的原因,进而在交互性层面万物都互为原因。于是,在交互性层面,实体上升到更高的实体性阶段,即宇宙中万物的实体性构成宇宙整体的那个绝对实体性,整个宇宙是自因而且是绝对自因,它不需要外在的上帝或推动力,宇宙本身就是自己的原因。继而,绝对实体、绝对自因成为绝对主体。在必然性的展开环节中充分体现出实体即主体的原则,而无论绝对实体或绝对自因在黑格尔看来都是自由的。对此,黑格尔指出“精神在它的必然性里是自由的,也只有在它的必然性里才可以寻得到它的自由”[10](31)。
马克思在发生方法论转向之后,对自由与必然关系的讨论也并未衰减,在其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与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中通过对伊壁鸠鲁“原子偏斜运动”的探讨,对伊壁鸠鲁将自由伦理和自主性观念引入原子运动分析的思想大为赞赏。但是,马克思在接受黑格尔“内在的必然性就是自由”[11](105)的基础上,对伊壁鸠鲁过分强调自由而忽视和否定必然性的一面进行了批判。在对自由与必然关系的探讨中,马克思充分吸收了康德和黑格尔的积极因素,并在康德和黑格尔哲学基础上融入了新元素。既注重必然性的要求,又保持人的自由与价值尊严,在对传统法哲学命题的探讨中萌生的新思想构成马克思独特的法哲学观基础。
康德实践哲学中自由是道德与法的基础,道德律和法的原则的实现是自由律的具体体现。只有确保人在“自在之物”界是自由的,才谈得上对自由的法则的探讨,因为人如果没有自由,那“人为自己立法”就是多此一举。“我们唯有通过道德命令(它是义务的直接命令)才认识我们自己的自由——由于我们是自由的,才产生一切道德法则和因此而来的一切权利和义务。”[12](34)黑格尔也对自由与法的关系进行探讨,他上溯至斯多葛学派来论证自由与法的关系,当然此处的斯多葛派仅仅是一种符号,它代表平等的自由人格的产生。在黑格尔看来,平等的自由人格的产生对理性精神的客观化和自由的客观化起到促进作用。但停留于上帝面前的人人自由而平等的说法显然是抽象和不现实的,唯有通过将人人平等的自由人格实现出来才具有现实性,此观点构成黑格尔客观精神的基础。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黑格尔对自由与法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认为自由包含三个层次,即抽象的自由、任意的自由和具体的自由,其中具体的自由是黑格尔最为推崇的形式。具体的自由是对自由的控制,是有所控制的自由,是“真正的自由”的自由之所在。黑格尔指出自由是需要理性和理性控制的,而法就是自由的自由所构成的合理体系,对自由的欲望构成法的基础。此后,甘斯直接对黑格尔的自由观进行改写,提出自由是法之基础的命题,并以此凸显自由主义资产阶级的诉求,这也对马克思法哲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马克思在1842年《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中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8](176),“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自由的存在”[8](176)。与之相同,在《科隆日报社》第179 号社论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不实现理性自由的国家就是坏国家”[8](226),明确将实现人的自由作为法和国家理性原则的实现。马克思也充分继承了黑格尔对法和自由的辩证分析方法,认为人的自由是在对必然把握基础上的自由,是遵循人类自然理性原则基础上的自由,“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8](176),服从国家法律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8](228)。在自由与法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通过运用理性主义方法论对传统命题进行探讨,进一步明确了法的自由本质,为马克思的法哲学研究奠定了本质论基础,也为马克思在政论实践基础上透析传统命题中自由的抽象性和非现实性提供了思路。
在唯心主义世界观的窠臼中,马克思在法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始终处于唯心主义二元论阶段,即将法和法律认定为两种不同的概念和状态。这种法的二元论实际上从康德到黑格尔一以贯之,既承认存在实定法、定在法,也承认客观法、理性法的存在。在法的概念问题上,马克思的理解比较复杂。一方面,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辩论中,马克思指出“出版法就是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它是法的表现,因为它就是自由的肯定存在”[8](176),将法认定为自由、理性的代表。另一方面,在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通过对贫民和贵族传统习惯法和习惯权利的分析,已经开始意识到法的社会权利渊源。相对而言,马克思对法律概念的理解较为明确,法律就是“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
当然,马克思此时并不是简单地将法与法律二者绝对割裂。在接受黑格尔理性历史观的方法论之后,马克思对法和法律持一种辩证的态度。法并不是抽离于历史之外的抽象之物,而是在历史进程中不断地展开和实现自身,法律正是法的展开过程的重要环节。因此,当1840年萨维尼被任命为普鲁士国家立法部长时,马克思在《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中对历史法学派提出批判,批判锋芒直指萨维尼的老师胡果。他指出,与其说历史法学派是“18世纪轻佻精神的一种反动”,不如说是“这种唯一轻佻的产物”。[8](229)马克思认为与将康德哲学视为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一致,胡果对法和法律的论证可以视之为法国旧制度的德国理论。一方面,胡果将现存之物与现实之物混淆,以为“我们不能认识真实的事物,所以只要不真实的事物存在着,我们就合乎逻辑地承认它完全有效”[8](230),而这恰恰与黑格尔所讲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理性历史观相违背;另一方面,胡果将理性与历史绝对地对立起来,对“历史上的圣人遗物”加以崇拜,“当着理性的面玷辱它们,是为了以后当着历史的面颂扬它们”[8](231)。因此,马克思将胡果的理论称之为“否认现存事物的理性的18世纪的怀疑主义”[8](232)。有学者指出马克思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实际上是“在辩证法的基础上捍卫完善的法的形而上学中包含的启蒙理性”[13],这一点正是马克思在运用理性主义方法论对法哲学传统命题的探讨中实现的。
在法与不法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承袭黑格尔的法哲学观点,认为法只有在不法中才能体现其现实性。《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马克思对书报检查制度“追究倾向”做出批判的同时,指出法律只有在“受到践踏时才变成实际有效的法律,因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8](176)。马克思充分运用从黑格尔处扬弃的理性主义方法探讨法哲学传统命题,在明确法的自由、理性本质的同时,逐渐发现传统法哲学命题中的不足,这为马克思法哲学观的价值论层面的突破奠定了实践基础。
马克思早期的法哲学思想转向是整体性的,转变过程在法的各个层面并不是孤立进行,而是环环相扣的同时生成。得益于方法论转向,马克思在用理性主义方法论分析法哲学传统命题的过程中逐渐形成自己独特的法哲学思想,并深刻地表现在法的价值论层面。法的价值论层面是对法本身的原则性探讨,即法的与现实相联系的应当性,集中体现在法本身的现实性和立场性两个维度上。
在法的现实性维度上,不管是康德还是黑格尔,他们所构建的法哲学体系都建立在抽象的自我意识之上。康德所讨论的法的形而上学是以现象与实体的绝对割裂为基础,此岸和彼岸的分离、应当与现实的分离使康德不关注现实社会中人的需要和道德结果,仅将实现道德的愿望寄托于“善良的意志”,这就注定他所谓的自由意志只能存在于充满幻想的来世和上帝。而黑格尔虽然从“现有”出发对社会现实进行考察,但是现实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仅仅是作为自由意志的展开环节而存在,抽象法的规定也仅被归结为“优美灵魂”这一可望而不可及的预设。最根本的是,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上黑格尔更看重前者,这决定黑格尔所讨论的法是抽象的、独立于现实社会之上的存在。
马克思虽然坚持黑格尔理性主义方法论来研究法哲学问题,但是在1842年担任《莱茵报》编辑之后的各种政论实践中,他逐渐对法的现实性产生质疑,并开始积极寻找法的实现基础。这首先表现在马克思对现实的法律与法的理性原则之间相悖的发现。在对书报检查令的批驳中,马克思指出“新的书报检查令也陷入这种自身固有的对立之中”[8](122),普鲁士新颁布的书报检查令以书报上文章的思想倾向作为依据来判定是否允许出版,追究倾向的法律导致的结果是“立法的形式同它的内容相矛盾”[8](122)。紧接着,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省等级会议辩论中,马克思发现,不同的等级对新闻出版自由法的态度和立场完全不同,这种“特殊等级精神比其他任何场合都表现得清楚、明确而充分”[8](146),这使马克思更加明确现实的法受到等级利益的制约。进一步追溯至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马克思充分意识到现实的物质利益对法的理性原则实现的影响,“法的利益只有当它是利益的法时才能说话,一旦它同这位圣者发生抵触,它就得闭上嘴巴”[8](287)。为此,马克思仍寄希望于理性国家来调节这一矛盾,认为“国家义不容辞的义务就是拥有这些手段并加以运用”[8](261)。而当马克思明确意识到法的原则和法的现实不符、法的原则受到现实物质利益制约时,马克思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中开始逐步摆脱法哲学研究的思辨气息,在现实生活中寻找法的客观基础,从“人在活动的地方看到客观关系的作用”[8](363)。
通过政论实践中对法哲学的探讨,马克思逐渐明晰法的理性原则与现实性之间的鸿沟,法哲学所遇到的“物质利益难题”更将马克思逐渐引向对社会经济结构的探索。虽然在政论实践中马克思运用的是理性主义方法论并寄希望于理性国家,但是在法的价值论层面,马克思表现出对法的现实性和法的原则实现等问题的关注。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省等级会议辩论中,马克思通过对不同等级对待新闻出版自由法令的不同态度的分析,不仅发现现实的法受到等级利益的制约,更明确最底层的人民群众是新闻出版自由法令最脆弱的环节和最根本的存在基础。且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通过对贵族习惯权利和贫民习惯权利进行分析,在指出物质利益制约法的理性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晰了广大群众的习惯权利才是现实的法和法的理性原则的基础。现实的法律与法的理性原则由于等级关系、物质利益关系产生割裂时,马克思将矛盾转向不同等级和不同利益的斗争,进而将目光聚焦到等级关系和物质利益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即人民群众。得益于对法的现实性的质疑,马克思逐渐认识到法的人民意志基础,为马克思对康德和黑格尔法哲学的立场性超越准备思想条件。
如果说在康德的道德理想王国中,“定言命题”构成人类社会的基本规律,理智的人的行动是受到实践理性先验原则推演出来的法的约束;在黑格尔的哲学百科全书中,法的自由的前提是人的本质作为思辨的上帝——绝对精神而存在的话,那么马克思就是第一次在法的价值论层面看到人的存在、人民的存在。
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辩论中,马克思首次明确了“人民性”概念,并指出“人民历来就是什么样的作者‘够资格’和‘不够资格’的判断者”[8](196)。但新闻出版自由法规定将出版自由交予政府和书报检察官来评定,该举措与法的人民性相违背。在《论离婚法草案》中,马克思更是厘清了法律与人民意志之间的关系,指出“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8](349),法律才能把握正确的、本质的社会伦理关系。因此,在马克思看来,法应当而且必须是人民意志的表达,法的基础不仅是人类自然的理性规律,更应该是现实的人民意志。
马克思在法哲学中融入人民性的同时,他的法哲学立场也随之发生改变。在莱茵省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通过对贵族和贫民在习惯法和习惯权利上同法的理性原则差异的分析,马克思指出特权者诉诸自己特殊的习惯法而制定的法实际上是丧失其现实性的“动物假面具”,而贫民的习惯法和习惯权利则完全被排斥在法的理念体系和现实法律条款之外。特权者把“所谓的历史法学家们所发明的东西”[8](248)当作“哲人之石”,以便通过这种手段把“一切不正当的非分要求点成法之纯金”[8](248)。马克思对此进行反驳,并认为作为现实的报刊编辑应该“为穷人要求习惯法,而且要求的不是地方性的习惯法,而是一切国家的穷人的习惯法”[8](248)。为论证穷人的习惯法符合“本能的法的意识”,而特权者和贵族的特殊习惯法与法相抵触,马克思进一步指明真正的习惯法本身就应该而且只能来源于“最底层的、一无所有的群众”[8](248)。此时,马克思业已经模糊地察觉法的市民社会基础。虽然他未能明确市民社会究竟如何影响法的实现和立场,但是他已经看到贫民的习惯是实际并且合法的。贫民存在本身也不过是“市民社会的一种习惯”[8](253),而如今这种习惯却无法在国家制度体系中找到相应的位置。
在政论实践的辩论文中,马克思始终是在理性主义方法论原则下探讨法的问题,对理性法的扬弃不仅表现在他对法的现实性的质疑,更体现出他在法的立场性问题上的突破。马克思在转向黑格尔理性主义方法论之后,他并非是教条地运用理性主义方法开展法哲学研究,而是在政论实践中将理性主义、普遍自由和人民意志完美地融合在一起,并赋予法以实践内涵,形成自己独特的法哲学观。当然,此处马克思的实践并不是马克思实现唯物转向后的实践观。马克思对实践的理解还停留在法哲学的实现问题,实践仍然是一种抽象的通过理性作用实现法的原则的过程,而非主体有意识的能动活动。但是,对法的现实性和立场性的思考促使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开始从社会经济领域寻找法的现实基础,并推动其法哲学的世界观逐渐向唯物主义靠拢。
相较于思想发展历程完整性的理论视角,从思想本身的结构整体性视角去审视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转向,更能透析马克思在大学至《莱茵报》工作时期法哲学思想转向的具体内涵和深远意义。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是一个包含法的世界观、法的方法论、法的本质论和法的价值论的复杂整体,其从康德向黑格尔的转向应是一个集方法论转向、本质论继承和价值论超越的动态过程。在抛弃康德理想主义转向黑格尔理性主义的过程中,马克思辩证地将理性主义运用于法的本质论分析和法的实践考察,意识到法的现实性和立场性问题,推动了法哲学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首先,对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转向的结构整体性阐释使我们明确,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转向并不是在方法论意义上对康德和黑格尔教条式的抛弃和继承,而是在扬弃二者自由理念与理性主义方法的过程中实现马克思的思想发展和价值超越。
其次,方法论转向并不是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转向的定局而只是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发展的开端和基础,马克思在法的本质论和价值论层面的创新和突破才是此次转向的核心。马克思将从康德处扬弃的自由理念、黑格尔处扬弃的理性主义和在政论实践中思考的人民意志完美结合,形成自己独特的“新理性自由”法哲学观。
最后,马克思在法的价值论层面对康德和黑格尔的超越是推动马克思法哲学思想摆脱思辨色彩,深入社会经济领域,实现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法哲学观转变的契机。方法论转向不是一次简单的认识论调整,而是对马克思思想发展具有重大转折意义的思想结构优化。方法论调整为价值论超越提供条件,引发马克思对法的世界观反思,进而开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和法的市民社会基础的探索,推动马克思逐渐走出唯心主义而迈向唯物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