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唯一一部以“进步”为名的法律。作为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科技进步法颁布于1993年,2007年第一次修订,此次修法是中国时隔14年,再次对这部科技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进行修订,旨在通过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等,为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
“这次修改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将成为新发展阶段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助推器,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历史意义,一定会为后续科技创新提供坚实的保障,提升全国人民建设科技强国的信心。”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校长邱勇说。
此次修订新增了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技合作和监督管理等四个章节,条文也从原有的75条大幅增加到117条,字数几乎翻了一倍。
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之源。为强化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此次修订将“基础研究”单独成章,且位列第二章,仅在总则之后。作为几次修订的亲历者,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名誉会长、原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段瑞春表示,基础研究在科技进步法中的位置越来越突出、靠前,本身就是基础研究重要性凸显的映照,“基础研究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先导,近年来的实践证实,‘从0到1’的原创能力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长期发展的关键因素,这次修订把基础研究独立成章,十分及时必要”。
为加大科研投入力度,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还明确提出构建和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科技领军人才等战略人才对于实现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突破具有重要作用。修订版增加规定:国家加快战略人才力量建设,优化科学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完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发现、使用、评价机制,实施人才梯队、科研条件、管理机制等配套政策。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增加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大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力度,修订后增加规定: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
此外,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从“视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修改为“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2021年7月,科技部等13个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若干措施》。
为鼓励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发挥更大作用,修订后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鼓励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
此外,为减轻科学技术人员事务性负担,给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科研提供服务和保障,修订后增加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