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胜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在过去几十年里,世界职业教育出现了一种专业化倾向,强调专业教育是一种特殊类型的高等教育,学生被认为不仅要获得认知性知识,而且还要学会如何使用这些知识去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与这种趋势相一致,我国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近年来得到迅速的发展。早在2009年,我国就开始提出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学术型为主向以应用型为主转变”的政策[1]。从近几年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情况来看:一方面,专业学位研究生所占的比重逐渐扩大。早在2018年,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比例就已经占招生总人数的58%,超过了学术研究生的规模,未来这一比例还将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专业学位研究生报考热度也逐年增加。从报考情况来看,在综合性院校中,专业硕士的报考率在各专业中均名列前茅[2]。但需要注意的是,至少就法学专业而言,专业研究生报考热度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其社会认可度的提高,在就业率方面的改变也并不明显,专业研究生的实际效果与最初的设想存在着较大的偏差。本文将以设置较早的法律硕士为例,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讨论法律硕士教育中所存在的实效偏差问题。通过调查统计的方式揭示出实效偏差的具体表现,分析其中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我国当前的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即通常所说的法律硕士教育(J.M)),开始于1995年,渊源于美国的法学院制度。由于在法律体制与教育文化上的差异,这种专业学位在我国并没有获得像美国那样的境遇。法律硕士所产生的社会效应与最初的设想并不一致,这种实效偏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增设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当时认为,由于专业学位少从而导致研究生就业不畅,所以,扩大专业研究生的规模,以培养社会所急需的实用人才,提高研究生的整体就业率。比如有些学者认为,不少研究生找不到工作的原因,是因为学术性研究生的就业意向与用人单位需求对接不上,导致了就业难[1]。近年来,对于专业学位报考人数激增的现象,权威机构的解释是:社会对专业学位硕士认可度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体系日趋完善,所以,带来了专业学位硕士报考人数比例持续增加[2]。但实际调查的统计数据表明,这种结论并不符合实际。与学术研究生相比,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率并未明显提高。
为了使就业率统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以全国第4轮学科评估法学专业排名在C+以上院校为基础,从中选取13所院校(其中“985”院校2所,“211”院校6所,“双非”院校5所)2019年的研究生就业率数据,分为法学学术型研究生(简称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律硕士(法学)三类进行统计分析。之所以只选取13所院校,是因为部分名牌院校的三类研究生就业率均为100%,没有作比较统计的意义;剩下的院校因没有分专业公布研究生就业率,无法进行比较统计。就“985”“211”类院校而言,三者之间的差距不大;而对一些“双非”院校来说,法学硕士的就业明显高于法律硕士。以烟台大学为例,其法学硕士的就业率为86.67%,法律硕士(法学)为80%,而法律硕士(非法学)为73.33%。从13所院校的整体平均值来看,法律硕士(非法学)平均就业率为83.05%,法律硕士(法学)为82.68%,法学硕士为88.24%,法学硕士的平均就业率明显高于法律硕士。①
从用人单位的接收情况来看,用人单位(尤其是司法机关)对法律硕士的认可度并不高。以2020年苏州市公务员考试的岗位要求为例,全市需要法学类研究生的岗位共计86个,其中要求本科为法学专业的法学硕士岗位是60个,需要法律硕士(法学)的岗位只有5个,没有具体要求的岗位21个。从单位类别来看,市法院、检察院一律要求是法学硕士,未限定为法学硕士的单位一般是对法学专业要求不高的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再以2020年南京市公务员考试的岗位要求为例,南京市要求是法学类研究生的岗位共有51个,其中要求本科为法学的岗位为32个,不作具体要求的岗位19个,一般为纪检监察、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对专业知识要求不高的行政管理部门。
从全省范围来看:全省限于法学类研究生学历报考的公务员岗位总数为172个,其中法学硕士可以报考的岗位数为172个,占总岗位数的100%;法律硕士(法学)可以报考的岗位数136个,占总岗位数的79%;而法律(非法学)可以报考的岗位为38个,仅占总岗位数的22%,近80%的公务员岗位不接受法律硕士(非法学)报考。再以报考条件为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岗位数来看,全省共需要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岗位总数为1 299个,其中法学本科生可以报考的岗位数为1 127个,而法律硕士(非法学)可以报考的岗位数仅为910个,比法学本科生可以报考的岗位少了217个。①统计数据来源:江苏省2020年度公务员招录职位信息,http://www.jszzb.gov.cn/info_123.aspx?itemid=27988。这说明有217个公务员岗位宁可接受法学本科生,也不愿意接受非法学的法律硕士。甚至还有少数岗位愿意接受本科为非法学的法学硕士,也不接受本科为非法学的法律硕士。
以上统计结果表明,至少在部分省份,三类研究生的社会认可度高低大致为: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在有些地方,法律硕士(非法学)的社会认可度甚至低于法学本科生。
从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来看,法律硕士教育既注重理论教学又重视实践经验,依正常的逻辑,司法机关应该更愿意选择法律硕士而不是法学硕士。然而现实情况却恰恰相反,经过20多年发展的法律硕士教育,在就业市场上,其社会认可度仍然低于法学硕士。其中的原因主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对于非法学的法律硕士来说,其入学前的法学专业基础也只是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所考核的内容。联考的考试范围只限于五门课程,并且从考试的题型来看,内容多数属于死记硬背性的知识。与法学本科四年的学习经历相比,这样的专业背景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虽然美国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并不要求入学者有任何法学专业背景,其考试主要考查的是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素养与潜质,但这种考试方式并不适合大陆法系的法律文化。在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是司法判决的唯一依据。而制定法本身是一种学术法,是法学家们基于复杂的学术理论精心构造的产物。所以,要想正确地应用法律,就需要掌握法律条文中所蕴含的学术理论。这些学术理论的获得,是需要通过大量的文献阅读和理论讲授来实现的。如果具有一定的专业学术背景,无疑有利于加深对法律内容的理解。所以,专业基础的有无自然会影响到人们对其专业水平的评价。
从教学时间来看,法律硕士分别为两年和三年,其中真正的上课时间,法律硕士(法学)只有一年时间,而法律硕士(非法学)一般为一年半至两年。为了体现法律硕士的实践性,有长达一年多的时间用来进行法学实践。以法律硕士(法学)为例,在一年学习时间内,学生不仅要完成十几门的学业课程,对大部分学生而言,还需要准备法律资格考试。由于法律硕士的课程内容与法律资格考试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对于未通过法律资格考试的学生来说,很难有太多的精力用于课程学习。并且在毕业之年,如果想要进入司法机关的话,学生还需要忙于公务员考试。如此以来,有效的学习时间更加缩短了。
近来年,随着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各培养单位的专业学位人数不断增加,这无疑给培养单位的师资力量、教学设备等教学资源带来很大的压力。从教学形式来看,我国的法律硕士大多采用大班上课的方式,像本科生那样进行课堂讲授。并且越是出名的法学院校,其招生规模就越大,教学课堂的人数就越多。在类似清华、北大、人大等这类法学名校中,法律硕士的课程通常是一、二百人一起上课。很难想象,在如此大规模的课堂讲授中,学生的职业能力如何能够培养。相反,法学硕士由于招生人数少,专业分类较细,上课大多采用小班制,学生和教师之间有充分的交流机会,这对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远比大班教学要强。所以,从教学培养质量来说,法学硕士要明显高于法律硕士。
按照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法律硕士教育应该注重职业能力的训练,但在实际教学中,这种职业技能培训的效果并不明显。从其培养方案来看,法律硕士的实践课程与法学本科生并没有实质性区别,类如文书写作、模拟法庭、法律谈判、实务实习等实践性课程同样是法学本科生的培养要求。在实践教学的师资上,我国并没对其专职实践教师的比例有实质性的要求。此外,对于班级的规模、师生之间的比例、实践课程的授课方式等等这些与职业训练有关的问题,都缺乏明确的规定。结果,在实际教学中,学生主要任务还是完成课堂教学,学术性的教学仍然占主导地位。与法学硕士相比,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在形式上唯有的区别是: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规定有6个月的专业实习,而法学硕士则没有。但就专业实习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这样的专业实习法学硕士同样可以获得。
从培养目标的定位来看,法学硕士是为了培养研究人才,法律硕士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但实际上绝大部分法学硕士仍然是为了就业而不是从事学术研究。根据中国教育在线的调查,在报考研究生的考生中,对学术研究有兴趣的人数只有20%多一点[2]。以笔者所在的某省财经大学为例,每年招生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在30人左右,入学时具有考博意愿的研究生不超过20%,每届毕业生最终报考博士研究生的人数约在10%左右。这一情况说明,绝大部分法学硕士研究生其毕业去向仍然是就业市场。为了更好的就业,法学硕士研究生通常也会在毕业前进行专业实习。在实习时间和实习方式上与法律硕士研究生并没有太大的差别。所以,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习优势并不明显。
我们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虽然来源于美国法学院制度,但两者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联系却大相径庭。在美国,除五个州外,获得J.D学位是参加司法考试的必备条件[3],而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并不具备这样的地位。在日本引入美国法学院制度时,最初的设想也是将进入法科大学院作为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但在2011年又增设“预备性试验”,作为未进入法科大学院的人参加司法考试提出一种补充性途径。结果导致法科大学院的影响力日渐减弱,全日本法科大学院的总数,从2004年的68所下降到2017年的43所[4]。虽然在我国由于本科生就业压力日益增大,报考法律硕士的热度短期内还会继续增加,类似日本法律专业学位教育日益萎缩的现象不会出现,但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门槛之间缺乏一定的联系,仍然会影响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与社会地位。为了让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衔接,可以考虑改革法律硕士的入学考试制度,建立入学考试与法律职业考试之间的联系。比如对于已经通过法律职业考试的人,可以凭其法律职业考试成绩申请入学,无需再参加法律硕士联考;同时改革法律硕士联考的内容与出题方式,让法律硕士联考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靠拢,使入学者初步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知识和思维方式。
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的核心是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为了避免法律硕士教育流于形式,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保障机制。比如在办学要求上,可以仿照日本法科大学院的做法,对师生比例、班级规模、全职实践教师的数量、法律硕士专职教师的数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3],避免当前法律硕士教育中普遍存在的本科化倾向。同时,每年定期统一公布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的相关数据,供考生在选择培养单位时参考。通过公开培养信息的方式,将培养单位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促使他们改进教学方式,提高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质量。
人们通常将法学与医学相比较,认为医学是为人治病的,而法学则为社会治病的。但就法律职业人与医学职业人的培养方式而言,至少在实习环节两者相差甚远。从制度设计上来说,早在2008年,卫生部、教育部就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对医学临床实践的具体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对于法学专业学位教育来说,尽管在培养方案上一般都要求不少于6个月专业实习时间,但具体的实习如何安排,实习生如何管理等等诸多问题都缺乏统一的要求。有些培养单位甚至由学生自行解决实习问题,使得专业实习要求流于形式。为了规范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活动,可以借鉴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培养模式,要求学生在培养单位完成专业理论学习后,必须进入培训基地接受实践教学。同时,延长在培训基地的实习时间,将实践教学课程交由培训基地,由实践导师进行指导和考核。让专业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分段进行、分开考核,注重专业技能的培养,使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优势真正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