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启君,王闰吉
(1.云南财经大学 中文系,云南 昆明 650221;2.丽水学院民族学院 中文系,浙江 丽水 323000)
《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以下简称《汇编》)[1],首次公开了明嘉靖二十七年(1548)至1950 年间共1128 件契约图版,每件图版均做了精心校录,足以嘉惠学林。这批珍稀文献的出版,“将意味着我们能看到新的资料,以之为基础的学术研究或许会开拓出新的领域,也能使我们对云南社会、历史、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认识更加深入。”[1](卷6,P361)同时,契约文书几乎不存在辗转传抄的可能,是弥足珍贵的第一手原始材料。清代学者段玉裁《与诸同志书论校书之难》云:“校书之难,非照本改字不讹不漏之难也,定其是非之难。是非有二:曰底本之是非,曰立说之是非。”[2](P3661)由于契约文书数量较多,写手水平参差不齐,并且有些文书使用草书字体,给识读和整理带来很大困难,以致书中仍有极少数未能识读或释读有误的字词,颇有继续探讨之必要。下面,我们就将《汇编》中的主要失误分为三类,对此展开具体分析。
《汇编》中一些代之以“□”的俗字,通过系联上下文、细审字形等方法,是可以校录出本字的。
(1)《宜良县银行善后处理报告》:“惟查本行既经结束,所有各□号以前存入行内之款,统限于四月底以前,特[持]执存款凭单,到行领取本息,一次清结。”[1](卷2,P766)
“商”与“啇”草体几乎一致,异文材料可证。如北齐那连提耶舍译《大宝积经》卷七十六:“王当安心勿令散乱,应作是念:‘我当云何于未来世,一切世间天人之中,得为灯明、为炬、为光、为船、为导、为师、得为商主、为首、为无上,自度度彼、自脱脱彼、自安安彼、自得涅槃令他涅槃。’”(T11/429c)①这里的标注方式为:T 表示大正藏,11 表示卷数,429 表示页码,c 表示上、中、下之下栏。下同。其中的“商”字,宋、元本作“啇”。隋代智顗说、灌顶记《观音义疏》卷上:“二标遭难人者,即商主也。此又为四:一明主,二有从,三怀宝,四涉险。商者训量,此人择识贵贱,善解财利,商量得宜,堪为商人之主。既有商主,即有将领。诸商人既涉险远,所赍者必是难得之货,故言重宝也。”(T34/928b)其中的数处“商”字,甲本均作“啇”。唐代不空译《叶衣观自在菩萨经》:“第三药叉将真言曰:唵啇企罗咤抧吽弱娑嚩(二合引)诃(引)。”(T20/448c)其中的“啇”字,宋、元、明、甲、乙本均作“商”。
(2)《宜良县银行善后处理报告》:“银行机构,已成□□设架。”[1](卷2,P767)
“凭空”犹言无所依托,如《梁书·沈约传》:“约惧,不觉高祖起,犹坐如初。及还,未至床,而凭空顿于户下,因病。”上揭例(2)言因当时货币大幅贬值,“各号存款,一旦提取尽罄,故贷款方面,即无法浥[挹]注”[1](卷2,P767),这样银行将会成为空壳机构,故云“凭空设架”。
(3)《宜良县银行董事会会议记录簿》:“议决:股红望遵组织章程分配,至现刻因资金短绌,留待明年上□再行发给。”[1](卷2,P774)
(4)《宜良县银行董事会会议记录簿》:“议决:准照上□标准增加一倍。”[1](卷2,P780)
有的主张录为“头”[3],误甚,于文意未安。考其致误之由,盖不辨“头”与“期”草书形体差异之故。“頭(头)”的草体,南宋陆游《自书诗》作“”、明代文征明书写《感怀诗》作“”、近人邓散木书写《赌取联》作“”[4](P139)。细审字形,“(期)”与“頭(头)”的字形差别较大,“期”的右边构件“其”,草写为“”。据此可释下句:
(6)《咸丰元年九月十三日红河契约》:“实受卖房价市银七两八钱五分整,所有□费书行自任开发。”[1](卷5,P18)
此外,上揭例句中的“书行”不词,误。“书”的繁体“書”,与原稿本“”因形近而致误,当录为“盡(尽)”,“尽行”犹全部、全都。明代施耐庵《水浒传》第八十三回:“山中应有屋宇房舍,任从居民搬拆;三关城垣,忠义等屋,尽行拆毁。”明代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卷一:“愚见就把本店货物及房屋文契,作了五千两,尽行交与文客官。”
(7)《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日红河契约》:“日后有力赎取,□自子孙概不得赎取。”[1](卷5,P34)
此外,《汇编》尚有误录该字之处,例如:
(8)《蒙自就法商枪伤农民案道尹周照会法领事馆》:“断几十元之数所能了事也。”[1](卷5,P299)
《汇编》中的一些俗字因形近、音近而误,整理者未能校录出正字,使得文意扞格难通,影响了字际关系的沟通。
(9)《民国二十二年十月八日昆明契约》:“弟兄商议,愿将父亲先年杜得杜姓水秧田壹坵,拪种壹斗。”[1](卷1,P109)
(12)《光绪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新平契约》:“日后郎姓族内人等前来争论,主一力承担。”[1](卷4,P73)
(13)《咸丰二年正月廿五日红河契约》:“自卖之后,任随叔父起盖住坐,受□分明,从中并无别迫等備,倘有户旋人等曾讲,居系姚湘壹力承当。”[1](卷5,P20)
第二,“别迫”,原写本如字,误,当校改为“逼迫”。在云南方言中,“逼”与“别”同音,此为音近讹字。
第四,“旋”,原写本如字,误,“族”的形近讹字。“户族”犹“同族”。如《民国十九年高台县地契》:“此件田地文契是向天泰将下坝渠沟北田地情愿归并与族兄向天和名下,由同亲兄邻户族人等方面言定,估作时值卖价并立契为照。”[7](P32)《民国三十三年三月初三日昆明契约》:“李姓户族人等不致异言争论。”[1](卷1,P175)
第五,“曾讲”,原写本如字,误,当录为“争讲”。音近而讹,盖云南方言庄母与精母相混所致。“争讲”犹“争论”。如《清光绪二十九年二月十一日文山契约》:“若有外人以及萧姓族内人争讲,有萧姓学程父子承担。”[1](卷6,P47)《民国三十年五月初三日文山契约》:“如有内外人争讲,高姓一力承当。”[1](卷6,P63)《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宣威契约》:“当主不得异言争讲,倘有争讲,不定年月,银到取赎。”[1](卷6,P357)
第六,“居”,原写本如字,误,“俱”的音近讹字。
(14)《光绪三十二年正月十八日昆明契约》:“自卖之后,并无欠分厘,钱契两相交明。”[1](卷1,P45)
“悬欠”犹言“拖欠”。元古本《老乞大》:“两言议定,价钱中统钞七定,其钱立契日一并交足,外无悬欠。”清康熙五十二年《神居仙洞碑》:“同囗言定时价丝银柒拾两囗,当日钱业相交,并无悬欠。”[10](P148)
原写卷本来正确,由于不明语义或不明俗字书写体例而误录,造成文意龃龉,亦影响了契约文书的使用价值。
(18)《宣统三年七月廿四日永胜契约》:“计开四至:南至起良子地,东至起地,西至起石岩,北至起阿瓦答叵地。”[1](卷6,P371)
无独有偶,这类误释重文符号的现象在石刻文献整理中亦不乏出现。如误录为“匕”:
(19)《萧祠常住记》:“洪州有客姓吕,名宪,号前川者,于万历四十二年游滇之泸,见泸山川囗[秀]美与风俗之淳,因□□[焉],其为[人]也,简朴而直,谨愿而恭,落匕有古人风,往来贸易,克艰克难,阅数十年于兹。”[17](P46)
(20)《萧祠常住记》:“有是志即行是事,古太平伏处,而区争为之者不少,况处乱世未流,而可无是□□□□可纪也。”[17](P46)
(21)《咸丰二年九月二十三日红河契约》:“异日有力赎取,当仝言明,要照原价捌拾伍两足,银到方还其田,不致刁勒。”[1](卷5,P183)
在云南方言中,“招”的读音与“交”相近,古章母与见母读音相混,如“昭通”音近“交通”,因此,“足”即“交足”。典当土地、房产,按照成规一般应原价赎取,在其他契约文书中亦见记载。如《陆在乾大凹田出典契》:“内期[其]田自典之后,恁从买主耕种管业,倘后备足约内原价上门赎取,银约两交并无异言。”[18](P275)又如《民国三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阙吉加立当田契》:“断定日后不限年月,备办契内原价谷取赎,此实双方情愿,各无反悔。”[19](P305)
因篇幅所限,姑列举以上数例,以管窥《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的释读问题。为进一步提升写本文献的整理质量,我们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继续着力。第一,对于形近字,应充分利用字料库加以比勘,特别是草书字体,在释录时更要谨慎而行,因为随着字形的进一步简化,可能会造成更多的形近字。第二,对于音近字,在释读整理时应标出正字,以便于读者阅读与使用。第三,应沟通字词关系,对于一字记多词或一词用多字等情况,要加以历时与共时分析,以确保所得结论经得起检验。可以说,《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具有筚路蓝缕之功,为学界提供了弥足珍贵的第一手原始材料,这是与整理者的辛苦付出和辛勤劳动分不开的。本文抛砖引玉,期待学界同仁持续关注《汇编》的释录,以提高这批地方文献的使用价值,便于今人和后人更好地利用,进一步推进云南契约文书乃至云南地方文化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