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七)

2022-02-13 18:09岳萍
中亚信息 2022年9期
关键词:俄联邦数额联邦

□译/岳萍

第37 条 矿产资源地质研究、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国家监督(根据2011年7月18日第242号联邦法修订)

矿产资源地质研究、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国家监督,其任务是预防、调查和制止矿产资源利用人违反俄联邦国际条约、俄联邦矿产资源法的要求和矿产资源利用及保护相关规范、规定。(根据2016年4月5日第104号联邦法修订)

矿产资源地质研究、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国家监督,由被授权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联邦国家监督机关)和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地方国家监督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相应的俄联邦政府和俄联邦最高国家权力执行机关规定的程序实施。

对矿产资源地质研究、合理利用和保护实施国家监督,以及对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组织和实施检查,适用2008 年12 月26 日第294号联邦法《实施国家监控(监督)和市政监控时法人和个体经营者权力保护法》的规定。

第38条 矿产资源利用相关作业施工安全的国家监督

国家矿业监督的任务是预防、查明和制止矿产资源利用人以及在所提供利用的矿产资源地段实施作业的人违反矿产资源利用相关作业施工安全的要求。(根据2016年4月5日第104号联邦法修订)

在工业安全领域实施联邦国家监督时,国家矿业监督由被授权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按照俄联邦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国家矿业监督机关的工作权限、权利、义务和程序由俄联邦政府批准的规定确定。

第五章 矿产资源利用的收费

(根据2001年8月8日第126号联邦法修订)

第39条 矿产资源利用的收费制度

利用矿产资源应缴纳以下费用:

(1)在许可证约定的特定事件发生时为矿产资源利用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包括提供利用的矿产资源地段边界发生变更时缴纳的一次性矿产资源利用费;(根据2011 年7 月18 日第222 号联邦法修订)

(2)矿产资源利用的固定费用;

(3)2010年5月19日第89号联邦法规定本项失效;

(4)参加招投标(拍卖)的费用;

(5)2009年12月27日第374号联邦法规定本项失效。

除此之外,矿产资源利用人还应支付俄联邦税费立法规定的其他税费。

作为产品分成协议一方的矿产资源利用人,根据俄联邦法,是矿产资源利用费的缴纳者。

在签署产品分成协议的情况下,俄联邦和矿产资源利用人根据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分配所开采的矿物原料。作为产品分成协议一方的矿产资源利用人,依据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和俄联邦法规定的程度和程序,免缴某些税费和其他需缴纳的费用,由根据《产品分成协议法》签署的产品分成协议条款所分配的产品代替。国家根据产品分成协议所获得的产品或等价物,在俄联邦与提供利用的矿产资源地段所在的俄联邦主体之间进行分配时,应根据相应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和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之间签署的合约实施。

矿产资源利用费缴纳程序和数额,以及执行产品分成协议情况下上述费用的缴纳条件,由根据签署之日有效的俄联邦法签订的产品分成协议予以确定。(根据2002年5月29日第57号联邦法修订)

在执行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生效之前签订的产品分成协议时,适用该产品分成协议规定的矿产资源利用计费和缴纳条款。(根据2002年5月29日第57号联邦法修订)

第40 条 许可证所约定的特定事件发生时一次性缴纳矿产资源利用费

获得矿产资源利用权的矿产资源利用人,在发生许可证所约定的特定事件时,一次性缴纳矿产资源利用费(在本条中简称“一次性矿产资源利用费”)。

一次性矿产资源利用费的最低数额(起始数额)不低于年度矿产开采税的10%,年度矿产开采税按照企业年均开采量计算,但石油和(或)天然气凝析液的一次性矿产资源利用费除外。石油和(或)天然气凝析液的一次性矿产资源利用费的最低数额(起始不低于数额)为年度矿产开采税的5%,年度矿产开采税按照企业相应石油和(或)天然气凝析液年均开采量计算。如果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采取拍卖方式,且该地段的矿床是由外资参股的法人或外国投资人在进行地质研究时发现,而俄联邦政府又根据本法第21 条第5 款拒绝向其提供该矿产资源地段用于勘探和开采的利用权,则一次性矿产资源利用费的最低数额(起始数额)按照该法人为寻矿和评估矿床所支出的费用予以确定。一次性矿产资源利用费的最低数额(起始数额)的计算方法,由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联邦机关予以确定。(根据2008年4月29日第58号、2012年12月30日第323号、2014年11月24日第366号联邦法修订)

一次性矿产资源利用费的最终数额根据招投标或拍卖的结果予以确定,并记录在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上。未经招投标或拍卖即提供的用于勘探和开采,或根据联合许可证用于地质研究、勘探和开采的矿产资源地段,提供短期(不超过1年)利用的矿产资源地段除外,其一次性矿产资源利用费,按照俄联邦政府规定程序确定的数额,在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中予以规定。(根据2008 年7 月18 日第120 号、2011 年7 月18 日第222 号、2016年7月3日第279号联邦法修订)

许可证中规定的一次性矿产资源利用费的数额不得低于招投标(拍卖)时规定的标准,每项缴费的标准也不得低于中标人投标书中承诺的标准。

一次性矿产资源利用费的缴纳,按照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次性矿产资源利用费的缴纳,可以根据俄联邦政府规定的情形和程序分批进行。(根据2014年11月24日第366号联邦法修订)

执行产品分成协议时,一次性矿产资源利用费的数额和缴纳程序由产品分成协议予以确定。

出现许可证中约定的特定事件时,一次性矿产资源利用费根据俄联邦预算立法计入联邦预算和俄联邦主体预算。(根据2002年5月29日第57号联邦法修订)

在发生矿产资源利用权终止的情况下,包括提前终止,已缴纳的一次性矿产资源利用费不予退还,但本法第21 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408号联邦法修订)

第41条 2010年5月19日第89号联邦法规定本条自2011年1月1日起失效

第42 条 参加招投标(拍卖)的费用(根据2009 年12 月27日第374号联邦法修订)

参加招投标(拍卖)的费用由参加者支付,该费用的缴纳是申请登记的条件之一。费用数额根据招投标(拍卖)筹备、举办和评审费用以及评审专家的劳动报酬予以确定。

参加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招投标或拍卖的费用数额的确定程序,由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联邦机关规定。(根据2013年5月7日第85号联邦法修订)

参加招投标(拍卖)的收费计入联邦预算收入。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招投标(拍卖)的收费计入调整该地段矿产资源利用过程的俄联邦主体预算收入。(根据2011年11月30日第364号联邦法修订)

第43条 矿产资源利用的固定费用

1.矿产资源利用人以寻矿、评估、勘探、修建和使用非采矿类地下设施(不超过5m的浅层工程建筑除外)为目的,对被提供的具有排他性的矿产资源地段进行地质研究和可行性评估,应缴纳矿产资源利用固定费用。

在俄联邦领土、俄联邦大陆架、俄联邦特别经济区以及俄联邦境外属于俄联邦司法管辖的领土(以及从外国租赁或根据国际条约合法使用的领土,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作业,矿产资源利用人应单独根据作业种类缴纳矿产资源利用的固定费用。

依照本条目的,在水下修建人工设施、铺设电缆和管道也属于修建和使用非采矿类地下设施。

不需要缴纳矿产资源利用固定费用的包括:(根据2002 年5月29日第57号联邦法修订)

(1)利用矿产资源的目的是进行区域性地质研究;

(2)利用矿产资源的目的是设立具有科学、文化、审美、保健及其他意义的受特殊保护的地质客体。将矿产资源利用客体列入上述受保护地质客体的程序,由俄联邦政府确定;

(3)在提供利用的用于采矿的矿产资源地段内进行工业用途矿床的勘探;

(4)在提供给矿产资源利用人用于某种矿产开采的地段内进行同种矿产的勘探。

2.矿产资源利用的固定费用数额,根据经济地理条件、矿产资源地段大小、矿产种类、作业时间、地质研究的程度以及风险程度来确定。矿产资源利用固定费用的具体费率,由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联邦机关来确定。(根据2013 年7 月23 日第227 号联邦法修订)

矿产资源利用固定费用,按照提供给矿产资源利用人的矿产资源地段面积缴纳,但应扣除已退回的矿产资源地段面积。矿产资源利用权的费用,应严格按照地质作业进程的阶段和步骤以及下列条件缴纳:(根据2011 年7 月18 日第222 号联邦法修订)

对矿床勘探作业规定的费率,按照矿产资源地段的面积缴纳[一个和(或)多个矿段面积除外],该矿产资源地段相应矿产的储量由国家储量平衡表确定和统计。

对寻矿和评估矿床作业规定的费率,按照扣除已发现矿床区域的面积缴纳。矿产资源利用固定费率,根据每年矿产资源地段面积每平方千米计算。

矿产资源利用固定费用的具体费率,由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联邦机关或其地方机关,属于地方级矿产资源地段的,由相应联邦主体授权的权力执行机关,对按照规定程序授予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的每个矿产资源地段,根据以下标准确定:(根据2004年8月22日第122号、2013年7月23日第227号联邦法修订)

矿产资源利用的固定费用,由企业计入与生产和销售有关的其他支出,在确定企业利润税纳税基数时按照1 年内等额计算。(根据2002年5月29日第57号联邦法修订)

3.在执行产品分成协议时,矿产资源利用固定费用的缴纳数额、缴纳条件和程序由该产品分成协议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在执行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生效前签署的产品分成协议时,适用该产品分成协议规定的矿产资源利用固定费用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条件。

在执行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生效后及本条生效前签署的产品分成协议时,矿产资源利用固定费用的缴纳、缴纳条件和缴纳程序,由该产品分成协议根据协议签署时有效的俄联邦立法确定。(根据2002年5月29日第57号联邦法修订)

4.矿产资源利用的固定费用,由矿产资源利用人每年按季度等额缴纳,每季度缴纳一次,不晚于当下季度结束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在俄联邦大陆架、特别经济区以及俄境外受俄联邦司法管辖范围的领土上从事寻矿和勘探的矿产资源利用人,其缴纳矿产资源利用固定费用的程序和条件由俄联邦政府确定,且该费用汇入联邦预算账户。

5.矿产资源利用固定费用,以现金方式缴纳,并按照俄联邦预算法纳入联邦预算、俄联邦主体预算和地方预算。

关于填写矿产资源利用固定费用结算凭证时印章的使用,见俄联邦税务局2017年5月30日发布的信息。

6.矿产资源利用人在每季度结束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之前,向监督、监控俄联邦税费法执行情况的联邦机关的地方机关,以及俄联邦授权的管理矿产资源地段自然资源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提交缴纳矿产资源利用固定费的结算凭证,其样式由俄联邦负责出台预算、收税领域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调整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与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联邦机关协商核准。(根据2004年6月29日第58号、2013年7月23日第227号联邦法修订)

因立法修订,原第五章的第44条至48条已不存在,但后续各条序号未变。

第六章 违反俄联邦矿产资源法的责任和矿产资源利用争议的解决

(根据2012年6月14日第74号联邦法修订)

第49 条 违反俄联邦矿产资源法的行政、刑事责任(根据2012年6月14日第74号联邦法修订)

违反俄联邦矿产资源法的过错方,按照俄联邦法规定的程序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追究违反俄联邦矿产资源法的责任,过错方有义务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由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第50条 争议解决程序

矿产资源利用方面出现的争议,由国家权力机关、法院和仲裁法院根据其职权和法定程序予以解决。

2016年4月5日第104号联邦法规定该款自2016年7月1日起失效。

与矿产资源利用有关的财产争议,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可以移交仲裁法院审理。(根据2000 年1 月2 日第20 号联邦法修订)

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的矿产资源利用争议,根据该协议约定的条件予以解决。(根据1999年2月10日第32号联邦法修订)

第51 条 因违反俄联邦矿产资源法造成矿产资源损害的赔偿(根据2012年6月14日第74号联邦法修订)

由于违反矿产资源法导致矿产资源受到损害的一方,由其自行或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赔偿。

由于违反矿产资源法导致矿产资源受到损害,其损失费用的核算程序,由俄联邦政府规定。

第七章 国际条约

第52条 国际条约

如俄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了与本法不同的其他规则,则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则。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

鲍·叶利钦

莫斯科俄罗斯苏维埃大厦

1992年2月21日

第2395-1号

(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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