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瑞琛 瞿艳平
摘要:金融服务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不仅能满足人类再生产特别是农业再生产的资本需求,同时也是满足低收入人群特别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生活需要的重要資源。以小额、易得、快捷、包容为主要特征的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正好契合了农村居民对生产和生活资金融通以及其他金融服务如数字支付、投资理财、农业保险的需求,将金融服务资源巧妙地配置到农业农村从而实现了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农业无法完成自身的资本积累、农业再生产所需资本只能通过外部途径获得的背景下,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是当前农业生产资本要素补偿的最佳选择,农民的诉求也是衡量其发展水平的依据。实证分析发现,当前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尚处于持续发展中,在供给侧、需求侧、介质载体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均存在短板,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高质量发展要通过改善供给侧结构、挖掘需求潜能来实现。
关键词: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小额信贷;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建设研究”(21BGL175)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2)02-0050-06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普惠金融重点要放在乡村”,这为普惠金融服务“三农”奠定了基础。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动新技术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应用推广”,“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农村电商的专属贷款产品和小额支付结算功能,打通农村电商资金链条”,为农村普惠金融数字化提供了政策框架。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提出了“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机制,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至此,农村普惠金融进入数字化、法治化时代。
一、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价值和需求
(一)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起源
普惠金融起源于小额信贷。20世纪70年代,依靠社会捐赠和政府补贴为贫困人口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非政府性小额贷款组织陆续出现,主要为资金短缺却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服务的贫困人群和中小企业特别是农村贫困人群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当属1974年穆罕默德·尤努斯在孟加拉创立的小额贷款,运营至1983年,孟加拉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正式成立。它的经营带有明显的早期普惠金融特征:服务对象为最贫困的农户;贷款主要是小额短期贷款,且按周期整贷零还;以五人小组联保代替担保,借款人无须提供担保;设立信贷风险基金应对违约风险;在借款人中开展致富信息交流以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实践证明,这种带有普惠性金融特征的小额信贷既满足了服务对象资金融通的需求,同时对于提高其健康水平、受教育程度和促进性别平等均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小额信贷向小额金融转变源于1990年Hans Dieter Seibel 提出的Microfinance,作为Microcredit的替代概念,它不仅包括正式金融机构,也包括非正规金融机构;规模不论大小;既为贫困人群提供小额金融服务,也为企业特别是偏远农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① 至2005年,联合国正式提出普惠金融(Financial Inclusion)的概念,强调普惠金融要遵守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机会平等原则,特别是要保障小微企业和低收入者尤其是农村贫困人口接受服务的机会;考虑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和收益,遵循市场规则,保证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普惠金融的数字化建立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的基础之上,G20普惠金融全球合作伙伴(GPFI)2016年在其工作报告《全球标准制定机构与普惠金融——演变中的格局》中正式提出数字普惠金融的概念,其内涵为“一切通过使用数字金融服务以促进普惠金融的行动”,其外延涵盖支付、转账、储蓄、信贷、保险、证券、财务规划和银行对账等各项金融服务。②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数字普惠金融也随之蓬勃发展起来,尤其是在我国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在政府推动下以扶贫攻坚为主要目标,在实现全面脱贫、进入小康社会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③。追溯普惠金融孕育的历史进程,我们可以发现,从小额信贷到小额金融,再到普惠金融,一直都是以农业农村为重心,以农村低收入人口为主要服务对象,即使建立在现代数字技术媒介上的数字普惠金融也是如此,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始终都是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意义
金融服务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不仅能满足人类再生产特别是农业再生产的资本需求,同时也是满足低收入人群特别是农村低收入人群生活需要的重要资源。以小额、易得、快捷、包容为主要特征的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正好契合了农村居民对生产和生活资金融通以及其他金融服务如数字支付、投资理财、农业保险的需求,将金融服务资源巧妙地配置到农业农村,实现了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可否认,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高质量发展能满足农业生产的资本需求,是乡村产业兴旺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也是乡村振兴战略落实落地、取得成效的内生驱动力。
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是农业资本要素补偿的重要来源。由于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农业生产经常处于高不确定性的自然风险之中,而且生产的组织规模小,生产收益率低,导致农业产业的经营积累能力越来越差,无法完成自身的资本积累,再生产所需资本只能通过外部途径获得。通过外部途径获得的资本主要有两类:借贷资本和职能资本。从当前农业生产资本的来源看,职能资本主要是下乡的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承包权或经营权,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身份从事农业、农产品加工业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农业的创新要素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机会,但也存在难以消除的消极作用。一方面,下乡的工商资本作为一种外来的组织方式进入农村,排斥了结构松散的农民,导致农村出现阶层再造、农业质变、村庄虚化的后果④。另一方面,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实施土地流转,导致农户正当利益受到挤占,政村农商之间存在复杂的利益纠葛却难以疏解⑤。而且,我国农村至今仍然以农民家庭生产经营为主,工商资本下乡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分散型农业生产的资金需求问题,因而,农业借贷资本成为相对较佳的选择。由于农户家庭生产经营规模小,资金需求量不大,加之借款时难以提供担保,以小额、低利率、易得性为主要特征的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克服了线下普惠金融的多种弊端,成为农户获得资金的理想途径。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不仅能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同时还可以激发农村的产业和经济活力,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是乡村产业兴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前提和保障⑥。
(三)农民对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诉求
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农民对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或意见,表达了自己对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基本诉求。
对于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供给侧,调查对象主要表达了对数字普惠金融产品的多样性、普及性、易得性、普惠性、安全性要求。多样性方面,“多提供一些农业保险种类”“丰富贷款种类”“提供更多理财产品”、加强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创新、加快农村数字支付结算体系建设等是农村居民的主要愿望,涵盖了他们对农村数字支付、普惠信贷、数字保险、数字理财产品的多样化诉求。普及性方面,他们提出了“银行多扩展业务”“普及力度与广度有待加强”“加强数字化普及以便利群众”“加强有关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推广”等建议。易得性方面,他们提出“希望比银行更容易贷款”“少一点程序”“拓宽保险和理财产品购买途径”“尽量降低借贷的门槛”等要求。普惠性方面,“降低贷款利率”“希望越来越惠民”“希望国家政策更加优惠”“农村人贷款免息”等是他们的迫切希望。安全性方面,他们希望“银行扩展业务增加安全性”“少点套路多点真诚”“对个人隐私加强管理”“先普及风险较小的理财产品”“普及安全安心的贷款产品”。
对于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需求侧,调查对象主要表达了对提高金融需求主体主动性、需求充分性、操作熟练性等诉求。主体主动性方面,希望通过“加大宣传使广大家庭更加了解数字化金融和普惠金融的好处”“宣传农村数字保险的意义”“宣传农村数字贷款的优惠之处”等调动农村居民使用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产品的积极性、能动性。需求充分性方面,他们提出要“加大金融用途的宣传力度”“让更多人知道它能用来投资盈利”“帮助农民获利”等来挖掘农村居民的潜在需求。操作的熟练性方面,他们的诉求是“多宣传有关农村普惠金融的知识”“推动金融知识普及教育进乡村”“加强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使用操作的培训”,显示了他们对掌握使用农村数字普惠金融这个新生事物的迫切愿望。
对于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介质载体,他们主要从提升基础设施满足性、信息安全性、信息可得性、担保简便性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基础设施满足性方面,他们希望“扩大农村的网络覆盖面”“推动数字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加强数字普惠技术的应用”。信息安全性方面,他们提出了“加强数据信息安全保护”“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和使用数据信息的行为”的建议。信息可得性方面,他们希望“加强信息技术设施建设、提供资讯查询途径”。担保简便性方面,他们希望“简化程序、利用大数据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民贷款免担保”。
对于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他们从技术可得性、产品畅销性、投资盈利性等三个方面表达了自己的愿望。技术可得性方面,他们希望“为农民提供优良品种种苗、搞好种植和养殖技术培训、传授一些管理经验、帮助防治病虫害”。产品畅销性方面,他们希望能“普及农村电商、及时提供农副产品价格信息、有单位经常采购农民的农副产品”等。投资盈利性方面,他们建议“引进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吸收农民共同投资、兴建一些投资项目吸收农民投资分红、引进人才指导农民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的现状评估
(一)评估指标设计
当前,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强烈诉求,毫无疑问就是做好“三农”工作的重心,也是合理设计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指标的重要依据。具体而言,设计相应指标应该包括如下内容: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供给侧是否通过创新实现金融产品丰富多样、普及、易得、普惠和安全;需求侧是否做好宣传、指导和培训,实现农村居民作为数字普惠金融的主体能动积极、需求充分、使用操作熟练;介质载体是否完全能满足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需要、信息安全、信息可得、担保简便;在可持续发展方面是否能做到农民生产技术可得、农副产品畅销、投资盈利。由此,评估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的数学表达式为:
J=X×Rx+G×Rg+Z×Rz+C×Rc
上式中,J代表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X、G、Z、C分别代表需求侧、供给侧、介质载体、可持續发展水平的估计值,Rx、Rg、Rz、Rc分别代表需求侧、供给侧、介质载体、可持续发展的权重,均可通过聘请金融、经济、电信和法律专家组成专家组并运用德尔菲法进行估计获得。X、G、Z、C取值范围均在0—1之间,取值为1表示发展充分,没有短板。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水平标准值设为Jg,其值也由专家组确定,当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估计值在Jg以上时,可以认定已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状况
为了解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现状,本文作者2021年5—6月深入我国东、中部地区20个省区农村进行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680份,回收680份。调查问卷共设计了15个问题,分别涵盖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供给侧、需求侧、介质载体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对需求侧发展现状的调查共设计了5个问题,分别从农村居民对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了解、接受和使用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农村居民对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了解程度并不理想,不仅有超过25%的人完全不了解,在其他近75%的人群中,也只有部分了解。而从接受程度看,尚有35%左右的人群并未接受。至于使用操作程度,使用过农业数字普惠贷款的仅有25%左右,使用过农业数字保险的还不到20%,使用过数字理财产品的也未超过35%。
本文对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供给侧调查共设计了6个问题,分别对农业贷款、农业保险、投资理财产品供给侧资源现状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如表2所示。观察表2可见,关于农村数字普惠贷款,从可获得性看,申请过贷款的434人中,获得者不到50%。从多样性看,认为供给种类少且单一的达到35%以上。从各机构参与度看,认为各机构参与较少的多在35%左右,认为各机构参与度较高的仅为25%左右。至于普惠性方面,虽然银行利率普惠性程度高,但从银行外的机构获得贷款,其年利率超过5%的达到65%以上,已不具有普惠金融性质。关于农村数字普惠性农业保险,认为能随时买到的仅为50%左右。关于农村数字投资理财产品种类,有近30%的调查对象认为供给种类少且单一。
对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介质载体现状的调查设计了两个问题,即农村地区的网络信号和农村数字普惠信贷所需担保的情况,调查结果如表3所示。调查结果显示,农村网络信号满足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使用操作的地区约达83%,还有17%的农村地区网络信号难以满足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使用操作的需要;而获取农村数字普惠信贷所需担保方面,只有20%左右的农民无需提供担保,仍然有超过35%的需要提供质押或抵押。无论是数字信贷的适用性,还是农民对数字普惠信贷的可得性方面,均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对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情况的调查设计了两个问题,即获得贷款后出贷人指导借款人使用贷款盈利情况和获得数字普惠贷款的农户还贷的情况,调查结果如表4所示。表4的调查结果表明,多数农村居民获得数字普惠信贷后,并不能获得出贷人的指导或帮扶使用贷款盈利。由于传统农业的弱质性,加之农民知识技术水平不高,管理经验严重缺乏,获得贷款的农民难以依靠自身力量使用贷款盈利,这直接导致相当一部分农民到期无法按期还款,甚至根本无力还款。
表4 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现状
(三)发展水平评估
根据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需求侧、供给侧、介质载体和可持续发展4个维度共15个指标,聘请金融、经济、电信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共12人组成专家组,以调查统计数据为基础,运用德尔菲法来评估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水平。评估流程如下:
首先,预先制定调查问卷,问题设计为:(1)您认为当前需求侧发展水平值是多少?(取值为0—1)(2)您认为当前供给侧发展水平值是多少?(取值为0—1)(3)您认为当前介质载体发展水平值是多少?(取值为0—1)(4)您认为当前可持续发展水平值是多少?(取值为0—1)
其次,调查分两轮或多轮进行。
第三,每一轮都带有对每一条目的统计数据信息反馈,包括中位数及一些离散度的量测数值。
最后,随着每轮所获得的数据信息量越来越少,可由主持人决定在某一点停止调查,追求意见的大致收敛即可。
本次调查中,最终主持人认为在第4轮调查后收敛情况较佳,决定停止调查。调查停止时,当前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需求侧发展水平值估计的专家意见及收敛情况如表5所示。
表5 需求侧发展水平各轮次估计结果
此时中位数为0.61,而且收敛时调查结果接近中位数的专家人数达到8人,按照取最大值的原则,当前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需求侧发展水平值估计为0.61。同理,专家组估计出G、Z、C的值分别为0.63、0.86、0.66。同时,对Rx、Rg、Rz、Rc分别赋权为0.30、0.35、0.20、0.15;对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标准水平值Jg赋值为0.9。专家组最后评估出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值为:
J=0.61×0.30+0.63×0.35+0.86×0.20+0.66×0.15=0.6745
由此可见,本次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值距高质量发展标准水平值0.9尚存在一定的差距,表明当前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仍然处于可持续发展阶段,尚未达到高质量发展水平。
三、当前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短板
通过前述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调查分析可知,当前我国农村数字普惠金融虽然发展较快,但仍然存在诸多短板。
(一)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需求侧发展不充分
早在2012年,中国普惠金融工作组和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对中国普惠金融状况就作出评价:中国普惠金融发展虽有改善,但并不充分,仅有过半的农户和少数的中小企业申请获得贷款⑦。农户对信贷的需求受农业生产投资影响较大,由于我国农业生产投资回报率偏低,加之大多数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仅仅是为了满足自身基本生活消费需要,很少为了追求农业生产利润⑧,因此对获取数字普惠贷款作为农业生产资本的需求并不强烈。由于理财意识淡薄,多数农民对债券、股票、基金等投資理财产品鲜有涉足。另外,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对纠纷处理尤其是“打官司”的恐惧感使农民对普惠金融产品的需求出现障碍,甚至产生对金融的自我排斥⑨。
(二)农村数字普惠金融资源供给和创新不足
当前普惠金融服务在农业农村覆盖面小、渗透率不高,收入不高的农户获得金融服务很难,农村小微企业也出现融资困难等问题⑩。主要根源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农村数字金融资源供给的积极性不高。除此之外,信息不对称、农业天然的弱质性和农业信贷的高风险也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收缩农业信贷资源的重要原因。而近年发展起来的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由于供给侧主体意愿不强,针对性金融产品服务品种单一、缺乏创新,且资源短缺,导致农民一贷难求。从实际情况看,现有各银行的数字普惠信贷产品多是针对与其有稳定业务往来或者自身资信能力较强的客户,而农民和农业产业很难获得数字普惠金融产品{11}。
(三)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介质载体建设存在欠缺
当前农村数字金融服务基础设施仍然相对薄弱,《2020年通信业统计公报》显示,到2019年7月末,我国现有70万个行政村中尚有1.4万个没有覆盖网络信号。《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也显示:截止到2020年6月,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52.3%。数字普惠金融生态要求必须要有综合性大数据信用体系作为介质,而农村大数据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多维度真实可信的数据来源。传统的征信系统至今尚未有效覆盖农村全体居民。因此,部分金融机构仍将传统的担保方式如质押、抵押等作为发放贷款的必要条件,导致农村数字普惠信贷发展受阻。农村居民的金融知识、金融理念、金融素养和技术操作水平不足也是制约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村居民对传统金融的基本知识都很贫乏。对于在传统金融基础上智能化、数字化而发展起来的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农村居民更加缺乏使用意识和技能,面临着传统金融知识和数字金融操作技术的双重鸿沟,导致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难以推广普及。
(四)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能力尚待提升
由于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通常无需担保,这增加了交易和风险控制成本,尤其是直接面临因农户违约带来的风险损失。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使农民获得金融资源后具有保障可持续发展的盈利能力。农民由于知识水平、投资能力、管理经验、生产技术等非常缺乏,即使获得信贷资源,靠他们自己也难以获得盈利。当前虽有金融机构在向农户发放贷款后指导农户从事种植业创业,或帮农户拉项目投资获利;也有农村电商将电子商务与农业有效结合起来向农户提供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但覆盖面太窄,大部分农户获得信贷资源后找不到盈利的门路,到期甚至连贷款本金都难以偿还,严重制约了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四、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路径
(一)推进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供给侧改革
一方面,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进行规制。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社员出资入股组成、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其存款主要来源于农业农村的合作制金融机构,理应依法开展金融业务,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但长期以来却成为农业农村资金外流的主要渠道,尤其是金融机构改革后,这种现象有增不减。因此,必须通过政策和法律手段对其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以限制农业农村资本逆流,保证其资金优先满足农业农村的资金需要,确保农村数字普惠信贷产品供给的易得性、普及性、普惠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引导其它银行积极参与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产品供给。要制定《保险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及实施细则,引导和鼓励保险企业面向“三农”创新并推广满足“三农”需要的各类保险;将农村数字投资理财产品的创新、供给质量和数量等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调整的范围,保障农业数字保险和农村数字投资理财产品的易得性、普及性、普惠性和安全性。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要制定相应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项目支撑、绩效奖励、基金补偿等系列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民间金融机构、电商平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供给,在农村数字普惠信贷和数字支付方面充当银行金融业务的有益补充,并不断为农民提供丰富多样的创新型的农村数字投资理财产品和服务,以提升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满足度、多样性、易得性、普及性、普惠性。
(二)挖掘农民对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需求潜能
加强对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宣传可以挖掘农村居民的需求潜能,实现农村居民对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需求的充分释放。一方面,乡镇政府要抽调人员充当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专职宣传员,由县级政府组织培训后专职负责本乡镇区域的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宣传工作;另一方面,发挥乡村“村村响”的广播宣传作用和村级“两委”干部的宣传作用。要实行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制度,消除农民使用操作障碍,调动他们使用数字普惠金融的积极性。人民银行各县级支行、县级金融办要牵头组织并主导,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业培训讲师团,定期进行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知识和使用操作技术培训,乡镇派出专职人员参加培训。县域政府要承担起本县域内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的主导责任,在保证本县域基本农田种植主粮作物外,其他土地开发用于引进其他紧俏、畅销的农副产品生产。另外,还应考虑根据本地现有资源,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乡村康养、农产品加工业等产业,为农民开拓更多的创业门路。
(三)加强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介质载体建设
要实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通信主管部门要制定《通信企业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及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电信企业,考核的内容包括农村电信网络基站的分布率,无线网络信号覆盖率、传输速率和稳定性,农村电信资费等。同时,对电力部门农村电力供应制定相应指标体系进行监管和考核,以保障农村网络通信不因停电或电力故障而中断,提高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基础设施的满足性、信息的可得性和安全性。同时,实行互联网终端智能产品下乡补贴制度,这也是提升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使用普及率的一项重大举措。下乡补贴主要根据终端设备的价格,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另外,要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自然资源权利价值评估制度,以利于各种权利方便快捷地用于农村数字普惠信贷担保。
(四)提升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能力
农民的清偿能力关系着农村数字普惠金融能否可持续发展,而增强农民清偿能力的关键在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工商资本投资者投资于农业农村,不仅带来货币资本与农民的土地融合共同经营,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和创新要素,相较于农民自行组建企业经营,技术先进、管理有效、产品服务销路畅、盈利能力强。农民作为企业股东不仅可以每年按投资比例分红,而且可以作为职工进入企业工作获取劳动报酬,从而提高收入水平。县乡政府要推进农机、农技、兽医、畜牧水产、种苗、林业等公共资源管理改革,为农业生产提供各种优质技术指导服务等,帮助农业生产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提升农业生产效益和盈利能力。
农业生产虽然丰收但农副产品销售渠道不畅、产品滞销,不仅不能给农民带来盈利,甚至会导致农民亏损。要改变依赖天猫、京东等头部电商的传统观念,很多本土中小电商对本地实际情况了解较全面,能针对本地农副产品个性特征制定合适的销售方案,地方政府应加大力度引进。
农业生产风险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应对农业风险的最佳方法莫过于分散风险,而分散风险最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创新、普及农业保险。要建立农业生产风险补偿基金制度,以村为单位,主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提取组成,县乡财政适度分担一部分,并在当地银行开立专有账户,接受乡镇政府财政所的监管,对全体村民适用,依村民遭受风险损失的多少按比例或全额补偿。
注释:
①② Hans Dieter Seibel, Does History Matter? The Old and the New World of Microfinance in Europe and Asia, Working Papers, 2005.
③ 杜晓山、孙若梅:《中国小额信贷的实践和政策思考》,《财贸经济》2000年第7期。
④ 赵祥云、赵晓峰:《资本下乡真的能促进“三农”发展吗?》,《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⑤ 杨雪锋:《资本下乡:为农增利还是与农争利?》,《公共行政评论》2017年第2期。
⑥ A. Kapoor, Financial Inclusion and the Future of the Indian Economy, Futures, 2014, 56(2), pp.35-42.
⑦ Bai Chong-En, Chang-Tai Hsieh, Qian Yingyi, The Return to Capital in China, Brookings Papers on Ecowomic Activity, 2006, 37(2), pp.61-102.
⑧ 張杰:《农户、国家与中国农贷制度:一个长期视角》,《金融研究》2005年第2期。
⑨ 范玉琴:《关于县域普惠金融发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以安徽省肥西县为例》,《铜陵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
⑩ 杨军、张龙耀、马倩倩、黄馨谊:《县域普惠金融发展评价体系研究——基于江苏省52个县域数据》,《农业经济问题》2016年第11期。
{11} 汪昌云、钟腾、郑华懋:《金融市场化提高了农户信贷获得吗?——基于农户调查的实证研究》,《经济研究》2014年第10期。
作者简介:蒋瑞琛,中南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长沙,410083;瞿艳平,通讯作者,湖南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湖南长沙,410205。
(责任编辑 陈孝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