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等共同牵头制定的“信息技术—情感计算用户界面—模型”(ISO/IEC 30150-1:2022 Information technology—Affective computing user interface(AUI)—Part1: Model)国际标准日前正式发布。此项标准于2017年在ISO/IEC JTC1/SC35文化及语言适应性工作组(WG5)立项,2022年6月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是全球关于情感交互的首个国际标准。
“信息技术—情感计算用户界面—模型”国际标准内容涉及情感计算相关基本术语和情感交互模型,包括情感交互过程、情感交互框架等规范性描述。该标准使计算机系统分析识别情感、实现情感反馈表达的过程和方法规范化,并让用户和计算机对情感的理解和表示达到一致,解决了人机交互领域情感描述方式、情感方式获取和处理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在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各国专家对情感计算用户界面标准制定的重要性认定达成一致,推动了ISO/IEC JTC1/SC35情感计算用户界面工作组(WG10)的成立。WG10工作组未来专门负责此类系列标准的制定,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信息技术用户界面分委会下第一个由中国牵头成立的工作组,首任召集人由软件所王宏安研究员担任,成员国包括英国、法国、加拿大、西班牙、德国、中国、日本、韩国等。
(来源: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
近日,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印发《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6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出到2026年,我国虚拟现实产业总体规模(含相关硬件、软件、应用等)超过3500亿元,培育100家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骨干企业,打造10个具有区域影响力、引领虚拟现实生态发展的集聚区。
虚拟现实(含增强现实、混合现实)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前沿方向,是数字经济的重大前瞻领域,将深刻改变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产业发展战略窗口期已然形成。为此,《行动计划》提出五大重点任务,包括推进关键技术融合创新、提升全产业链条供给能力、加速多行业多场景应用落地、加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构建融合应用标准体系等,推动虚拟现实产业进入“以应用促产业,以产业拓应用”的正向循环,解决目前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内容和应用不足的瓶颈。
其中,在提升全产业链条供给能力方面,将面向大众消费与行业领域的需求定位,全面提升虚拟现实关键器件、终端外设、业务运营平台、内容生产工具、专用信息基础设施的产业化供给能力。与此同时,提升终端产品的舒适度、易用性与安全性;加速多行业多场景应用落地,将面向规模化与特色化的融合应用发展目标,在工业生产、文化旅游、融合媒体、教育培训、体育健康、商贸创意、演艺娱乐、安全应急、残障辅助、智慧城市等领域,深化虚拟现实与行业有机融合。
(来源:工信部)
近日,《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包括总则、基本要素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应用赋能、产业治理与安全、附则等六章共七十二条,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指出,“人工智能”是指利用计算机或者计算机控制的机器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感知环境,获取知识并使用知识获得最佳结果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人工智能产业”则是指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所涉及的软硬件产品开发和生产、系统应用、集成服务等,包括关键基础元器件产业、智能软件产业、智能终端产业,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经济、生活、城市治理等领域融合应用带动的相关产业。
《条例》提出设立人工智能伦理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履行6项职责,包括制定人工智能领域伦理规范指南,指导高校等开展人工智能领域伦理理论研究和探索,推动人工智能企业探索建立伦理安全治理制度,对涉及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的潜在风险开展评估等。
(来源:上海人大)
近日,日本警察厅表示,计划于2023年4月1日起正式开启L4级机器人(搭载L4级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具备L4级可自主行驶的机器人等)商用服务,机器人配送服务运营商当日起可开始业务申报。
据悉,相关法案正式名称为日本《特定自动运行许可制度》(以下简称《许可制度》),为2020年7月日本“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社会推进战略总部”决定并发布的数字交通一体化构想的一环,也是日本政府于2021年在内阁会议上提出的法案之一。
《许可制度》规定了机器人的特定自动运行许可、获得许可的运营商须遵守的事项、运营商在自动运行系统无法应对时的措施、行政处分等。
如运营搭载L4级别的无人自动驾驶(特定自动运行)服务,运营申请者需要得到日本一级地方行政区域(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的许可。
运营申请者需向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提交特定自动运行的实施方案计划书,计划书内容需包含对下述(2)及(3)的表述。
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在进行审批时,要征询特定自动运行路线区域内的二级与三级行政区域(市町村等)行政长官的意见。
审批内容包括:
①机器人是否符合特定自动运行标准;
②特定自动运行路线是否满足ODD(行驶环境条件)标准;
③运营者资质;
④机器人是否会明显影响交通状况;
⑤机器人是否是以运输人或物为目的;
⑥运营申请是否有助于提高该地区居民出行便利与福祉。
上述①与②需上报日本国土交通大臣批准。
获得许可者(特定自动运行运营商)须严格遵守通过审批的特定自动运行计划。须设置远程监控设备,配置远程监控人员(该人员为特定自动运行机器人的主要责任人)。须对特定自动运行业务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在机器人机身明显位置显示特定自动运行的专用标识,并设置紧急停止按钮。
如果自动运行系统面临无法应对的情况,如出现需要遵从现场警察指挥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必须有自动运行系统的远程监控人员与警察等进行对接。
在特定自动运行运营商违反法令时,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有权下发处罚指示、吊销许可等。
警察署长可在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时,暂时停止运营商特定自动运行许可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许可制度》将自动配送机器人定义为可在人行道上行驶的“远程操作型小型车”,明确了其与日本电动轮椅一样,车体的宽度须在70 cm以下,时速不超过6 km/h。
另外,为响应政府号召,日本各大企业均于近日开启在日本各地的配送机器人实地试验。目前已知企业包括:“川崎重工”(日本制造业公司)、“京瓷”(日本跨国科技公司)、“黑猫大和”(日本物流配送公司)、“软银”(日本电信运营商)等知名企业,业务覆盖物流、林木、餐饮、制造、船运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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