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公民精神培塑论析

2022-02-10 23:34杭丽华
理论导刊 2022年1期
关键词:基层民主基层治理

摘要:乡村治理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归因于人的现代化。公民精神源自人们对公民身份的心理认同和价值塑造,是公民公共价值理念和行为自觉的凝练与升华,也是衡量当代公民素养的重要标识。在农民群体中积极培塑公民精神,对于改善乡村治理现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公民精神成长需要在尊重和提升农民主体性作用的基础上,不断培植和强化公民精神的内在价值理念。

关键词:公民精神;乡村治理现代化;基层治理;基层民主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22)01-0118-07

乡村治理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體系与治理能力的优化升级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也是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最新决策部署,其中“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的要求是对乡村社会治理能效的关切。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进一步指出,要“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我国乡村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是治国理政的战略重点。乡村社会治理涵盖与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有关的方方面面,乡村治理现代化是由其内在治理要素关联而成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治理制度、治理理念、治理结构、治理能力等影响因素的现代化。从根本上讲,乡村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归因于人的现代化。乡村社会的行为主体是乡村居民,提升乡村治理能效的关键在于激发乡村民众的主体意识和行为自觉,通过公民精神的培塑进一步释放乡村社会的治理活力。

一、乡村治理在社会转型发展进程中的现代化转向

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体制转变为先导的经济改革引发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领域的一系列变革,中国社会由此进入转型期。所谓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半封闭的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型”[1]。在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浪潮的冲击下,我国传统农业社会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逐渐被现代生产方式所取代,农业领域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手段不断更新,组织化、规模化的机械生产加速了农业的工业化。被纳入城镇化建设轨道的乡村面貌也得到明显改善,城乡人口结构发生改变,城乡融合发展态势加快了乡村的城市化和农民的市民化。与此相应,乡村社会原有的社会治理格局也在悄然发生变化。

审视乡村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乡村治理体制在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阶段性的演化过程。1958年,中国农村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普遍建立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1978年以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人民公社体制逐渐解体。乡镇基层政权重新恢复建制后,在村一级设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乡村治理开始进入“乡政村治”体制。基于时代背景、政策导向和发展路径的不同,乡村治理格局在社会转型和现代化变革中主要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向。

(一)从管制到治理,乡村治理理念不断更新

在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下,我国政府长期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参照公社制度下的乡村社会,“队为基础、三级管理”的人民公社既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农村经济组织,兼有国家行政管理和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双重职能。在全能主义模式下,人民公社通过集权管理全方位管控着乡村社会事务和乡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让渡出农村自治空间,为农民创设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制度环境。随着行政改革进程的推进,政府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过程中,逐渐实现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角色转换。改革实践的有益探索促使政府的服务意识不断增强,传统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也得到更新。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治理的理念释放出社会自主空间。治理的核心内涵是社会治理不再局限于政府一元中心,而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治理,治理现代化的价值目标预示着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二)从贤人治理到协同共治,乡村治理资源实现整合与重构

受传统习惯影响,在乡村自治的实践运作中,民间基层权威多来自以乡贤为代表的村庄精英。他们的共同特征表现为德高望重、能力突出、关心公共事务,在村庄范围内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社会影响力,能够在村庄发展过程中发挥组织管理、道德教化、调解维稳等功能,是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在社会加速转型的时代背景下,运用治理理念适时引导,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制度设计促使乡村治理主体实现了由一元中心向多元中心的迁移。当前乡村社会治理资源包括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新乡贤和乡村居民等多种实体要素,党和政府致力于在多方力量的协同合作下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多元共治是对农村社会自主性力量的信任和支持,也是对乡村治理资源的优化整合。以农民为主体、以政府为主导的乡村治理要发挥出群众参与的治理优势,就必须进一步理顺不同治理主体的权责利关系,实现乡镇基层政权与村民自治的互动治理。

(三)从宗法礼治到“三治”融合,乡村治理方式多元化

在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中,传统村庄的人际交往基于地缘和血缘关系渐次展开,形成差序格局,宗法伦理关系是村庄共同体的主要联结纽带。置身于带有浓厚宗族色彩的熟人社会中,乡村居民主要依靠宗法礼制的道德约束来实现传统自治,如传统文化中的礼仪孝道、村规民约、家风家训、村庄舆论等。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乡村社会结构急剧变迁,村庄内部利益分化明显,仅仅依托宗族组织的道德教化已经无法满足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为实现对村庄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新时代要积极倡导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模式,即在坚持基层群众自治的同时,强化法治保障,厚植道德底蕴。这种复合式的治理模式不仅可以促使自治、法治和德治在各自的作用空间发挥其特有功能,而且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协同效应、叠加效应,推动乡村走向善治。

二、公民精神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内在关联

现代化转向铺就了乡村治理图景的发展底色,现代制度体系的架构为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制度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人的问题。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最终还要依赖人的现代化。伴随社会的发展转型,乡村居民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人们的思想认识、价值观念、道德素质和行为方式等也在经历由传统思维向现代思维、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化,一种契合现代社会的公民精神正在生成。

(一)公民精神的概念厘定

学界关于公民精神的界定尚未达成统一共识,存在着公民精神与公民意识、公共精神等相近词语并行使用的现象。统观学界既有研究,学者们多从政治学、行政学、社会学、教育学等视域结合政治发展、公共行政建设、社会治理、公民道德教育等现实问题给予公民精神不同程度的关注和解读。研究视角虽有不同,但学者们都是在公共性特征的分析框架下对公民精神进行阐发,共同指向现代公民的公共关怀。

在西方,公民精神可溯及古希腊雅典的城邦社会。城邦是古希腊文明时代一种独特的国家形态,具有小国寡民的特征,其本质是公民自治团体。在城邦政治制度下,雅典人凭借公民身份才能拥有公民权利的合法性,获取参加公民大会或出席陪审法庭的资格。公民是城邦的主人,雅典公民积极参与到城邦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中,并将个人价值与城邦集体利益高度融合在一起。其发达的公共政治生活培育和蕴含了公民精神,使雅典成为民主实践的典范。此后,随着现代国家形态的出现,公民精神的相关思想在公民共和主义和公民自由主义的研究范式下得到继续阐发。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的新公共行政理论引发了人们对公民精神的关注。1997年,新公共行政领域的代表人物弗雷德里克森在《公共行政的精神》中围绕政府责任、社会公平与公民精神的关系重点分析了公民精神的公共性特质,将公民精神阐释为公民对待公共事务的积极、热爱、奉献、服务的态度,强调了公民精神对于公共行政价值重塑的积极意义。

在中国,伴随着现代化历程的推进,以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为代表的思想家在介绍西方文化的过程中将与公民相关的内容纳入对近代中国救亡图存的思考中,引发中国学者对公民和公民精神的关注和早期探讨。康有为是较早提出近代意义的“公民”概念的人,也是最早主张“立公民”[2]的人。梁启超也提出了新民思想,他们借助新的概念阐释纷纷表达了变革现实的强烈愿望。新中国成立后,带有阶级属性的“人民”更多地出现在政治话语中。“公民”一词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是195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2年宪法使得公民概念得以明晰,其中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一概念的界定超越了城邦时代公民身份局限于特权阶层的狭隘,提出只要是合法拥有国籍的社会成员都被纳入公民的范畴。

公民精神是公民概念的衍生。在政治维度上,公民是相对于公共权力组织“国家”而言的个体概念,也是政治共同体的基本构成要素。公民身份是参与治理国家或社会公共事务的前提。在法律维度上,公民资格须经法律确认,代表着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基于公民身份的权利个体在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认知态度、价值取向和行为表现铸就出不同的公民精神。与西方國家不同,我国公民精神的生发源于在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权利意识的觉醒,并且处于国家开放的空间内,同时受传统文化的熏陶在个体价值与整体价值的统一中更加侧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整体观照。与此相应,公民精神源自人们对公民身份的心理认同和价值塑造,是公民公共价值理念和行为自觉的凝练与升华,也是衡量当代公民素养的重要标识。公民精神的核心是社会公共责任问题,旨在寻求公共的善。这种“公共精神是孕育于公共社会之中的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和政治价值层面的以公民和社会为依归的价值取向,它包含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负责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命题”[3]。毋庸置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我国民众对“公民”的角色认知日渐加深,不仅倡导和尊重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平等,而且在个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中主动承担社会公共责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这些都促成了公民精神的理性成长。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精神的地位和作用也将日益凸显。

(二)公民精神对乡村治理能效的积极作用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主体,是促进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和承担者。公民精神对人自身而言具有目标价值导向和建构性功能,是推动人发挥自觉能动性的内生动力。乡村公民精神的理性成长过程与治理转型的顶层设计理念、基层制度建设和乡村变迁实际存在着强耦合性。在农民群体中积极培塑现代公民精神,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对改善乡村治理现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一,公民精神是发扬基层民主、推进乡村政治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同时也是国家权力体系向基层群众赋权,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1980年,广西宜山地区农民开始自发成立村民委员会,并自发维护治安、制定村规民约[4]。作为公民行为样本,该事件反映了现代国家构建过程中基层公民意识的觉醒。从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试行颁布到1998年的正式施行,国家从法律上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村级自治组织形式,主张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对村庄事务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法律与政策的相继出台为现代公民精神的进一步丰富提供了制度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精神培育是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乡村民众的政治素养直接决定着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面貌。公民精神的生发可以帮助乡村居民树立权利观念,强化政治主体意识,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参与到乡村公共事务中,提高基层民主政治参与实效。

其二,公民精神是实现乡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缩小贫富差距的智力支持。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大包干”拉开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村经济改革序幕,农户开始作为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以竞争性和开放性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速了农业的商品化和市场化进程。市场经济以“个人自由权利的确立和保障”为基本前提,市场交换的实质是“个人权利的自由贸易” [5]。农民纷纷以独立人格和自由平等的身份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经济行为又带动了农民主体意识和自由精神的增长。健康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有赖于公民精神的理性成长,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理念等深入人心,能够让人们更好地均衡利益主体间的关系,有效解决土地流转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贫富差距等问题,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与利益共享,在村庄公共利益的驱动下有助于激发村民自觉探索先富带动后富、共同致富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其三,公民精神是拓宽乡村文化建设、提升乡村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乡村传统文化价值体系逐渐被消解。“原来中国社会是以乡村为基础,并以乡村为主体的;所有文化,多半是从乡村而来,又为乡村而设——法制、礼俗、工商业等莫不如是。”[6]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农民旧有的价值观念不断得到更新,传统文化价值悄然发生裂变。新时代呼唤传统文化与现代价值的对接,亟须通过文化建设实现乡村文化价值的重构。公民精神是公民文化的组成部分,公民精神所蕴含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合作精神等是对乡村文化内容体系的丰富和发展。以公民精神为纽带推进乡村文化建设,可以拓宽乡村文化的建设路径,在繁荣乡村文化的同时为乡村居民的道德建设提供滋养,进而折射出公民精神特有的道德价值。“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最终体现是人,是一国的国民;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强弱,本质上表现于国民能力素养的强弱高下。”[7]公民精神是广大乡村居民精神品质和道德修养的直接体现,也是构成乡村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文化底蕴。

其四,公民精神是激发基层自治活力,构建乡村善治新格局的思想保证。公民既是现代社会的基础,也是乡村社会的治理主体。治理语境关注的是政府与社会力量的良性互动,是村民自治的实践成效。面对村庄共同体式微、村民自治能力不足的现实困境,公民精神的理性成长可以激发乡村群众的公共意识,提升其公共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可以在民主和法治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基层群众的担当精神和自治精神,并在自治、法治与德治的共同作用下,营造出群策群力、合作共赢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以乡村善治助力乡村振兴。此外,公民精神还具有涵育乡风文明的功能。公民精神蕴涵的基本价值理念能够转化为村民判断是非、明确行动的价值标准,让乡村居民更加理性地对待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对改善乡村社会风尚、构建和维护良善的乡村生活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三、公民精神培塑在乡村治理转型中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乡村社会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如今在传统与现代的交织碰撞中,在城市与乡村的融合发展中,乡村又成为汇聚古今文化精神的实体,在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着现代公民精神的衍生。

(一)乡村公民精神的发展契机

其一,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指向为乡村公民精神培塑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在救国图存、寻求民族复兴中开始了对现代化道路的追求与探索,并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道路。“四个现代化”目标的确立和“三步走”发展战略的实施,使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不断向前推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8]治理现代化由此上升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取向,其中不仅蕴含着现代化旨意对国家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也关涉对全体公民素养的提升要求。现代化的治理是公民参与的治理,其实质是一种社会共同行为,以社会公共价值为旨归的公民精神是现代社会治理的认同基础。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短板,乡村治理面临着社会治理结构体系和基层群众自治能力现代化的双重任务驱动。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应顺势而为,以乡村治理主体为抓手,紧紧围绕乡村居民的民生诉求积极培塑鄉村民众的公民精神,充分挖掘公共治理格局的内生动力和内在活力。

其二,历史悠久的爱国主义传统为乡村公民精神培塑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在世界文明的历史发展长河中,中华文明一直未曾中断,中国社会在治乱交替中呈现出大一统的局面。“就中国人来说,几千年来,比世界上任何民族都成功地把几亿民众,从政治文化上团结起来。他们显示出这种在政治、文化上统一的本领,具有无与伦比的成功经验。”[9]历史表明,中华民族在不断经历分裂与统一、民族冲突与融合的发展过程中积淀而成的爱国主义传统是植根于中国人民内心深处的优秀文化基因,在恒久传承中铸就了中国人的精神品格。“爱国主义是我们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华民族团结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纽带。”[10]历史的兴衰演变彰显了爱国主义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这是中华民族价值认同和文化自信的活水源泉,是个人与国家、小我与大我之间的关系映照。爱国主义不仅赋予每一个中国人强烈的归属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更是对国家观念、民族意识的构建,其精神实质与公民精神所倡导的基本内涵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变迁中公民精神化育离不开爱国主义传统的濡养,乡村社会亦不例外。

其三,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实践成效为乡村公民精神培塑提供重要的德性基础。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现代公民精神的生发是公民道德素养不断得到提升的结果,也是公民个体境界和德性修养的重要表征。在乡土情结中,国人的乡愁抒发的不仅是对美丽乡村的眷恋,还有割舍不断的风土人情,乡村人民的勤劳与质朴、善良与忠厚成为最暖心的乡村记忆。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增长引发了经济与文化、社会等方面发展的不平衡,一方面农民群体道德生活与价值观念呈现多样化,另一方面受小农意识和教育文化水平的影响,乡村人民的整体素养与现代社会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早在1986年,《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就提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旨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实践证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使乡村居民的思想道德观念、科学文化素养不断提高,来自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公民道德等不同领域的道德追求积极引导人们向上向善,成为乡亲邻里之间价值共识和道德认同的构建基础。道德践履锤炼高素质的新型农民,他们的道德觉悟映衬着当代中国公民的气质和修养。

(二)乡村公民精神的培塑困境

其一,传统思维定势与习惯力量的束缚作用依然存在。由于受到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影响,在政治文化传统中长期积淀而成的臣民意识和等级观念仍然存在于人们的思想中,文化的惯性作用仍然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普通民众的社会心理和行为价值取向。在专制统治、小农经济和宗法礼教影响下簇生的臣民意识和臣属心理,缺乏自我意识和权利意识,容易引起个人主体性的丧失。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不同,从臣民到公民身份的转换既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是民主与自由思想的进步使然。“无论一个国家引入了多么现代的经济制度和管理方法,也无论这个国家如何仿效最现代的政治和行政管理,如果执行这些制度并使之付诸实施的那些个人,没有从心理、思想和行动方式上实现由传统人到现代人的转变,真正顺应和推动现代化经济制度与政治管理的健全发展,那么,这个国家的现代化只是徒有虚名。”[11]由此可见,臣民意识在乡村社会的延续阻碍了农民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形成,乡村治理亟须在公共生活的治理实践中不断培育具有优良公民品质的新型农民,努力克服传统思想弊端对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消极影响。

其二,村庄共同体的场域变化带来的新挑战和新问题。村庄是乡村民众的基本生活空间,也是乡村社会关系网络的主要载体。传统村庄囿于地域阻隔在人口结构和社会关系方面相对单一,受宗法等级观念的深刻影响,村庄共同体的社会交往和公共秩序主要依靠伦理规范来实现,传统村庄实质上是一个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伦理共同体。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村庄共同体的场域发生变化。乡村治理样态已经由传统的伦理共同体转变为民主共同体。“没有人可以‘任意’依自己高兴去做自己想做的事,而得遵守着大家同意分配的工作。……这里发生共同授予的权力了。这种权力的基础是社会契约,是同意。”[12]现代民主社会的演进使得传统伦理关系变得松散,人们更加重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随着权利本位理念的深入,现代社会对公民精神品质的需求对村庄治理提出新挑战。此外,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外输转移加速了乡村社会的原子化,频繁的人口流动导致村庄凝聚力减弱,政治冷漠与政治失范问题也在不同程度影响着农民个体的理性自觉,村庄自治主体内生动力的不足引发乡村治理的内卷化。

其三,私域局限与市场逐利对村庄公共价值的消解。作为治理主体的乡村居民既带有个体生活的独立性,形成与己相关的个体利益,又兼具社会交往的公共性,面临着个人利益与村庄集体利益的权衡与取舍。“何谓大我,我之群体是也。何谓小我,我之个体是也。”[13]在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中,个体利益时常会对农民的主体境界和乡村公共价值的追求形成掣肘,直接影响着村庄公共生活领域中的价值共建。同时,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使人们偏重于对利润的追求,利益交织不仅加剧了现实对人性的各种考验,也导致公共德性在某种程度上的缺失。事实上,乡村公共秩序的治理旨在追求公共的善,其公共性建设依托于人们对村庄共同体的关心与贡献,也就是公民精神的理性成长。虽然乡村居民的公民意识正在觉醒,但是民众的公共参与意识、公共参与能力还有待提升。正确处理公与私、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克服“小我”的私欲局限,共同维护村庄和谐是乡村居民形成公民品质的基础。“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4]构建村庄公共价值彰显的是人性向善的一面,能够反映出社会文明程度的高低。

四、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公民精神的培塑路径

“人无精神则不立,国无精神则不强。”[15]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离不开公民精神的支撑,其植根于中国土壤,在历史文化的接续传承、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过程中渐进演化、长期发展而来。目前,乡村社会正在经历着制度规范、生活模式、社会文化和精神风貌的系列变革,乡村公民精神培塑需要在尊重和提升农民主体性作用的基础上,不断培植和强化公民精神的内在价值理念。

(一)以村民自治制度完善提高农民主体意识和自治精神

作为后发型现代化国家,我国政府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了政治主导作用,良好的制度环境推动了公民精神的嵌入式生长。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公民的个体自主性需快速成长。在政治生活中,公民身份是政治共同体成员资格的象征,是平等享有政治参与权利、促进个人与国家良性互动的基础。村民自治制度赋予农民在乡村治理格局中的主体地位,要求农民对村庄公共事务的自觉参与和主动担当。这就需要在村级治理体系中进一步厘清乡镇行政机构与村级自治组织、村党支部与村委会、村两委与乡村精英以及村民之间的关系,通过政治吸纳积极引导农民参与村庄治理,充分尊重农民对村庄公共事务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及时更新与大数据相融合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交流沟通机制,不断拓宽村民自治参与渠道和实践方式,增加农民政治参与的获得感,进而增进农民对村社共同体的认同。此外,还要加强对基层微腐败现象的惩治,不断优化乡村政治生态,避免村级干部权力的异化。

(二)以农村经济发展提升农民理性意识和契约精神

“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16]社会物质生产决定着人的意识和精神生活的层次和水平,乡村经济的振兴发展不仅有助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的经济实力,也能够为农民素质的提升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减少经济发展不平衡引起的素质差别。乡村振兴要不断丰富乡村经济业态,积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组织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增加村庄经济的聚合力。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以等价交换为特征的市场经济为农民个体释放出自由发展的成长空间,平等竞争、诚信经营等经济交往行为酝酿着独立、自由、平等、公正的公共性理念和契约精神。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农民由传统的依附型人格走向独立,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展开自由竞争与合作。实现经济利益关系的平衡与协调需要依靠价值理性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这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民精神的生成的必要路径。

(三)以公民文化建设增强农民责任意识和公共精神

文化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文化构建具有重要的价值引领和精神传承作用。“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17],在鄉村公民精神建设中普及公民文化教育,加强农民对公民身份的文化认同是发挥农民主体性价值、凝聚共识助推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建立和完善农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公民人格,一方面,要深入挖掘优秀传统文化与公民精神的价值共识,在历史传承中用传统文化滋养乡村居民的公民品格。中国传统文化蕴涵着丰富的人文精神和优秀品质,以爱国主义为代表的文化传统表达了社会民众对民族、国家的整体观照和责任担当,在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追求中人们始终恪守着对公共利益的推崇与关怀。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文化建设,在乡风文明的化育中铸就农民的公共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层面提出的价值追求为提升农民的精神境界、改善乡村社会道德风尚提供了基本的价值遵循,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乡村文化建设过程,引导农民在社会生活中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推进人的精神的现代化。

(四)以法治乡村建设强化农民权利意识和法治精神

法律是文明的基石,用法律形式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是法治建设的逻辑起点,法治实践蕴含着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的价值理念。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态势下,法治建设为公民精神的孕育提供了有利的成长环境。深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积极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乡村善治,一是要将村民自治制度纳入法律框架,使民主权力在法治轨道上有效运转。要依法规范村庄选举程序、村民参与程序、集体决策程序、基层权力监督和反馈程序等,在村庄事务的管理中澄明法治,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环节入手全面提升乡村依法治理水平。二是要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升农民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行为自觉。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和文化教育水平偏低的限制,农民群体的法治意识相对淡薄。要将法律治理与农民的现实需要衔接,帮助农民在诸如处理债务纠纷、征地拆迁等问题的利益诉求中建立依法维权意识。三是要注重拓宽民间法律服务渠道,不断夯实法治乡村的群众基础。要加强法律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通过法律顾问、民间调解员的设置为乡村居民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建立农民对法律权威的普遍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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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妮】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新常态下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研究”(15CZZJ03)。

作者简介:杭丽华(1981-),女,山东威海人,齐鲁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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