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楹佳
长期以来,区块链金融学理论在不断丰富和发展,这些理论在不断地为区块链融入金融体系提供方向。随着数字货币、区块链式电子证券等新型交易工具进入金融市场,区块链下的金融模式成为了学者们研究的焦点。但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蓬勃发展,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本文结合部分区块链研究文献对区块链金融模式下产生的问题与监管风险进行探讨,探索出适合区块链金融模式发展的道路与未来发展方向的趋势。
1.区块链金融模式内涵与特征综述。
蔡洁(2020)提出区块链是按照一定的顺序时间,在不同区块链系统中的各个节点融于信息数据,且各个节点互相连接的一项公开可交易的数据录入技术。通过将可信任的交易验证信息覆盖时间戳并录入到区块链模块上,并赋予一个独立的哈希值,其所连成链条式的默克尔树式存储结构便被称为区块链,因此区块链存在着去中心化、共享性和独立性的特点。
基于在网络金融领域下安全有效性的基本内涵与区块链概念不约而合,所以在对于区块链金融模型的系统性研究方面,中国国内学术界和实践界都进行了深入分析。自李政道(2016)领先提出了"区块链金融"这一核心概念,区块链金融模式便走上了金融的舞台。由于区块链下多行业多平台的跨区域有机整合,形成了完整的一个业务信息整合中心与可溯源深究中心,严振亚(2021)认为区块链的技术运用到了金融领域,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水平,促进了交易过程的推动,使交易模式得到了创新。
2.区块链金融模式的具体应用与缺陷。
(1)数字货币。
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理论研究,黄尹旭(2020)指出,数字货币不需要一再的立案处理,支付清算能力强,结算风险小。但是区块链技术也可能成为风险集中的区域,其中节点复杂百般的特点为多通道的数据侵入提供了可能,大规模的数据交易还不能被区块链的处理能力所应对,加密方式也有可能被解开,由于公开处理与匿名性之间的矛盾统一,导致了数据保护与溯源不足。新型货币体系下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潜在风险的产生。当下以比特币为首的数字货币,金融监管仍旧是一大问题,溯源能力的缺失与暗网的黑色交易使得数字货币的封闭性有所体现。我国的人民币数字化目前也处于小众的测试阶段,数字货币尚未进入大众的视野,其安全性与可靠性尚待验证,因此目前数字货币仍不适合日常的清算支付。
(2)数字证券。
作为现代新金融模式的区块链金融具有多重性、科创性、共享性等特点,证券行业专家甚至认为区块链金融能够打破传统证券结构蒋坤良(2018)提出了区块链下金融证券的互联网数字化的观点来解决传统证券资产的信息不对称,交易繁琐等问题。但由于区块链的技术不成熟,监管机制不完善,区块链体系下信任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数字证券的发展进程缓慢。
(3)股权众筹。
冯驰(2018)认为,过去在OTC场外市场股权买卖活动中,以买卖各方的信誉所设为基准,交易商都会承受一定的信用风险。在股权变动极为频繁的情况下,股东名册的维护工作将会步履艰难,过去所进行交易活动的维护与追踪工作也将会难上加难。而区块链技术在该领域中的应用,促使股权的全部权登记信息均被存储在区块链中,只有在具备拥有者的私钥签名情况下,股权交易行为才会同意继续,交易明确后,与股权变动情况相关的数据信息也会被统统纳入到区块链内,进而有效维护交易两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可得,目前区块链金融模式下存在的风险因素较多,解决其存在的技术缺陷与技术风险成为了学者们研究的关键。
众多研究者都针对区块链金融风险进行了一系列探讨,将区块链融资的风险问题变成了重要的研究目标,其中林晓轩教授(2016)便指出了区块链融资模式的风险重点就在于内部和外部这二种风险。其中,区块链金融模式产生内部风险的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区块链金融内部信息的封闭与不流通,而造成的信息流动性缺失,而流动性固化正是区块链内部风险聚集的一大要点;外部风险则来源于金融资本的流动不均衡引发的资本结构化配置风险,区块链的数字化与流动性虽然能为区块链金融的外部风险提供一定的防控,但是结构化的资源配置不均衡恰恰与区块链的这一内涵相互利用,从而抬高了外部风险。因此,虽然区块链技术拥有诸多便利之处,但是由于诞生不久,仍存在一些不能忽视的风险问题。
在“去中心化”“互相监督”和“数据传递编辑”的框架下,以银行为中介服务功能的特定机构也在区块链金融的影响下削弱了能力,数据的互通与多方的相互审查使得区块链金融的可信任度得到了提升,借助信息技术打通了单向的监管体系,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参与监督模式。毫无疑问,传统的金融业发展至今也仍是第一次有了如此的重大创新。因此,区块链金融成为一项突破性技术应用是不可否认的。但是,突出的特点也会转化成难以解决的障碍,在利用区块链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也不应将其潜在的风险忽视。以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内在缺陷所导致的静态风险与操作性的人为的动态风险成为了目前区块链金融的两大风险。
缺陷所导致的静态风险与操作性的人为的动态风险成为了目前区块链金融的两大风险。
1.静态风险,卢志强、葛新峰(2018)认为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和“独立性”的特点,其自身的结构能够保证数据加密节点多,不易被修改,破坏数据的难度大。但是由于起步晚,区块链技术与金融领域的结合尚未完全,制约于技术的发展,区块链的安全性取决于计算机处理能力的强弱。巴洁如(2017)提出区块链技术提高了金融资本的效率,降低中介效应成本,提高了数据可靠性的同时却有着十分危险的泄露信息风险。如果处理能力不及算法要求,区块链数据安全难以维护,功能结构不够稳定,安全系数将减小。
任何新型技术都有其先天性的缺陷,区块链的内核底层结构也决定了它内部静态风险的不可避免性,其所端赖的区块链技术并非一项单纯的技术,而是集分布式、共识机制和加密算法等于一体的底层架构。这些集合技术的不完备使之蕴含如下的静态风险:首先,区块链的分布式和共识机制存在着被"51%攻击"的漏洞。区块链通过分布式和共识算法技术进行集体维护,继而实现数据和系统安全,然由于这种集体维护的节点记账遵循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故其一贯标榜的"不可篡改"并非绝对。攻击者只要控制51%及其以上记账节点就能变更区块初创数据或者重新让区块接受自己预设的版本,从而重置整个系统。该情形不仅较容易发生在区块链系统参与节点不多的初期,也可能在参与节点较多的中后期。即便理论上中后期外部攻击的成本如学者断言相当高昂,但只要当算力赚取的Token(如比特币)价格下跌,矿工激励减少或算法自动减少奖励到让挖矿者发现攻击比遵守共识算法更有利可图时,矿工也会铤而走险,不惜耗费巨大算力去攻击系统。利用密码学原理实现信息安全传输,是区块链技术创新的又一关键。正是运用密码学中的非对称秘密技术,将交易中的密码分为公钥(publickey)和私钥(private key)以确保数据价值交换的安全,即买方通过公钥将加密数据发给卖方,卖方通过私钥提取加密数据。但问题是,随着量子计算的应用和密码破译技术的进步,这种公私钥所倚仗的哈希算法二也非万无一失,未来被破解的可能性很大。而且,私钥多由个人拥有与保管,一旦发生遗忘或密匙管理软件遭遇病毒感染而丢失,则储存在区块链中的数据不但无法被获取,而且存在被泄露或公开的风险。
2.动态风险,罗开裕教授(2021)将区块链的人为风险界定为负责区块链交易过程和管理的操作管理人员由于错误的操作而使得整个区块链结构发生了问题,从而给金融服务造成了不可避免的风险。也因为管理层有时无法及时对区块链结构做出全面的审计,从而难以解决由于信息技术泄漏和技术升级所带来的隐患。在信息技术发展的初期阶段,由于区块链结构安全性的相对脆弱,如果数据库系统中百分之五十一的节点信息被不法行为人控制,数据库系统中的交易数据和信息将或许会被人任意修改或者伪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也接踵而至,比如使用区块链信息技术实施的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活动。与此同时,由于财务数据和信息系统容易遭到篡改,金融安全监管机关在处理此类危及资金安全的违法犯罪情况时,便无法利用区块链系统中的信息系统对其加以实施定位、跟踪和查办。因此区块链数据库系统的操控性也将大大降低,资金安全无法获得进一步的有效保护。如果说静态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技术的动态风险则为技术研发者和应用者的主观不当行为所致。简言之,技术的动态风险源自于技术研发与应用主体的道德风险。基于区块链金融服务产品的开发和使用,很大程度上是在信息数据、程序代码、计算系统等基础上展开的,个中的技术原理和参数对终端的金融服务消费者来说并没有可理解性。在此情形下,科技公司或区块链平台就有可能利用上述的“技术黑箱”和“算法鸿沟”进行恶意决策或不当操作。比如,对科技公司而言,一旦他们带有某种利益取向进行某个区块链金融项目研发,则很可能会利用技术开发的先机牟求私利,包括运用技术设置操作暗门以窥探隐私,暗中收集数据,或者利用算法如进行投资操纵,推荐与之利益高度攸关的金融产品喂养或引诱投资者过度投资和负债,还有实施大数据杀熟,损害投资者公平性等。总之,技术的价值取向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技术研发者和应用者的主观偏好,很难不偏不倚。在大多数人对区块链技术尚处于无知或半无知的今天,承担区块链金融技术研发的科技公司利用技术作恶牟利可谓轻而易举。正因为区块链去中心化的运营模式和交易的匿名不可逆,区块链金融平台很容易为不法分子所利用或与之相勾结,沦为洗钱诈骗的平台。2013年10月被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强制关闭的“丝绸之路”(SilkRoad)就是利用了匿名网络TOR建立市场,并以比特币为信用工具,用以买卖双方交易毒品和其他物品。我国曾有很多交易平台或明或暗打着区块链的幌子,以提供投资理财为名,将区块链金融包装为大众“造富神话”而大肆吹嘘炒作,甚至偏离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轨迹进行非法集资和构造庞氏骗局。2017年上半年我国各地许多"三无"(即平台无监管、项目无审核和投资无门槛)ICO项目炒作成风,乱象频出就是典型的例子
3.法规经营风险。法规经营风险主要表现在对区块链金融服务的管制工作方面。区块链运用在金融服务行业中的主要是分布式记账、智能合同和其加密特征,而此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仍然是中心化的分业监管模型,因此并没有很好关注到区块链的技术特点,以及提供针对性的金融监管。学者曹玉昆(2020)指出,当前区块链金融服务的发展还面临着一些法规经营风险,主要体现为财务监管主体的划分问题,金融监管体系适用范围正在扩大以及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监督体系尚有待进一步完善。于是必须从建立财务经营风险监管平台,完善风险水平评估系统,以及建立财务经营风险法规体系入手才能更有效地对金融服务对象实施监督管理。
1.借鉴英国沙箱监管模式,进行本土化。
杨宇焰在(2017)对于英国沙箱监管模式下的中国金融业创新监管研究中指出,在金融监管沙箱研究上,中国应该考虑在网络金融服务应用领域先行先试,另一方面透过规范金融监管来加强在该应用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另一方面也为中国其他金融服务应用领域的金融监管变革提供了经验,再者,区块链作为新兴技术,其试错成本较其他金融领域相对较小。因此,在借鉴沙箱模式的本土化过程中,首先应对区块链这一类互联网先进技术进行试验。
其实在区块链初期的发展阶段,由于区块链技术是无法做到对自身的风险管控,所以金融监管也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因为基于当时信息技术的不完整和不稳定等特点,所以对于整个市场的平稳运行,适当的金融监管也是必要的;但是当信息技术逐渐发达到,监管者已经能够进入区块链的每一个节点,并且可以进行对交易过程以及数据存储等方面进行监测之时,一个全新的分布式的金融监管模型也将有机会被建立。如今,世界上的主要各国政府对区块链科技的监管政策大致上由以下三种模式,主要可以分成规范、限制与放松三大部分。但不同的监管政策背后都反映着对技术创新过程和风险的不同心态。
比较传统和保守的金融监管理念——严格管制。以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金融服务领域为例,比特币等大数据货币在冰岛等一些遭受金融危机重创和威胁的发达国家也受到了严厉限制,而这些发达国家对于创新技术一般都保留着十分审慎的态度,并担忧将创新型科技在金融服务领域运用后会产生资本外逃的问题。其好处是可以很大程度上防止风险,并且对于创新技术使用初期可能暴露的安全问题也能够有效控制。但其弊端则是在政府严格监管之下,企业合规标准与内控要求进一步提升,使得成本增加而效益减少;同时也会使得技术创新加速速度被进一步延缓,这在我国当前倡导的大众创业万众革新的政策背景是难以行通的。
更加开放与宽容的心态——放开监管。而这种“创新加速”或“创新中心”的模式,是指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往往会选择与业界联合,同时进行对资本的支出和政府引导,目的是为了促进区块链等金融技术创新的发展与应用。这种放松式的开放式金融监管主要表现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环境相对而言更为放松、有活力。其好处是可以促进区块链技术在减少运作成本、降低企业道德风险、增加市场透明度和推动资金自由流转等方面的进一步加强。但弊端则是,通常来说这种金融监管模式对风险防范方面具有很多缺陷。
比较折中的“沙盒管理”模型——限制性金融监管。这一模型以中国为典型代表,是为金融服务科技产业的各类新模式、新产业、新思路等提供的一个“试验区”,让商业银行等机构和初创公司可以在这些既有的安全领域内试用创新的商品和业务,在适当放宽束缚和管控的时候,也有了相应的界限。优点:促进技术革新,并给予创新技术试错空间;把风险放在控制范围内;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因为,区块链本身就具备了自治属性的特征,所以,要转变过去政府审慎监督的模式和思路,要强调政府行为监督与社会功能监督,坚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以消费者保障功能为核心,强化产业社会自律监督,进一步完善信息技术工具的社会风险法律规制功能。相信,目前大部分发达国家的技术监管者都意识到了区块链潜在的重要使用价值,并对区块链市场保持着开放心态,毕竟技术交易市场的活跃并不仅仅是社会精英阶级自上而下驱使的结果,也是现代社会人对发展与创新的高度自觉意识和原始追求的使然,是个人向往自主生活、企业自主经营与发展的需要反映。
(1)改善监管理念。一是增强金融创新的开拓性。对于金融创新,要敢于打破过去金融多部门,中心化式的监管理念。敢于运用新型的互联网技术去融入金融监管体系中,实现区块链技术下金融监管模式。二是实行可调整的实时的区块链金融监管。由于区块链技术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金融监管应与金融创新保持相互适应的演进。三是强调金融创新下监管开放性。金融监管体系的包容性是区块链试行的根本基础,原有的金融监管应当调整监管范围,在防范信用、道德风险的前提下促进区块链技术的广泛运用。
(2)改变监管方式。在企业的沙箱监管选择上,英国的沙箱监管对国内创新企业是否为金融企业不设限制,这对于我国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金融监管提供借鉴案例。在互联网金融大背景下,单向、唯一的中介监管体系已经不适用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体系。要适时从单向的机构监管转变成监管平台相互监督、相互"穿插"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从单一的中介式传导转变为多向的、逆反馈的交互机制,构建宏观的审查监查模型。通过区块链可分享性、去中心化和不可修改的特点来使各个机构平台共同保管数据,相互监督与完善监管体系。有效地金融监管区块链不但要求制度不断创新,还需要通过引进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金融监管技术增强金融监管力量。对区块链进行有效金融监管就必须突破传统观念,选择一种新方法。其中最关键的便是“以链治链”,也就是建立起“法链”并通过区块链技术来对区块链业务实施有效金融监管。而笔者在二零一八年五月份刊登在《中国经济社会科学》的《金融监管技术:金融服务技术的监管技术挑战与层次建构》文章中认为,以严格金融监管、功能金融监管、行动金融监管等为核心内容所建立的传统双峰金融监管制度与法律法规,无法有效应对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去中心化金融服务技术。所以,就需要在中国传统金融监管角度之外增之以现代科技角度,把现代科技手法运用于传统金融监管系统之中,形塑双维金融监管系统,以便更好地处理现代金融技术中所蕴涵的经营风险,以及带来的新监管挑战。
(3)优化监管工具。比如,运用大数据分析、云计算技术、分布式账本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实时数据管理集成系统和智能化监管体系,以增强对监管数据分析的采集与整合力量,并增强数据分析的真实感、准确性与信息共享;完善财务风险的动态监控、风险预警系统等,全方位了解金融系统的风险相关性,更精准地了解财务风险情况,并及时发现违规操作、高风险交易等潜在问题,从而增强风险辨识的准确性。
2.构建促进科技进步与金融稳定的良性治理模式。
从长期上来说,金融服务技术的进步能够提高金融市场稳定。而金融服务技术的迅速进展,也能够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接受创新科技,以改善服务,提高业务模式,从而减少经营成本,改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资源配备绩效。而使用区块链技术能够获取并解析海量数据,从而开展面向特殊投资风险类别的新金融工具,可以增强评估和价格管理力量的准确度,从而减少信息失真,增强评估和价格管理力量,从而改善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投资风险管理力量。例如,李旭(2017)就表示,分布式即时记账技术能够减少核算时间,从而提升贸易进行的有效性和速率,进而减少贸易对手风险敞口式投资,释放大量抵押品和资本,这样就可以提升整体金融服务体系的有效性。大数据分析和信贷发放自动化技术可以大大降低人们获取信用服务的障碍。金融稳定还可以保证科技进步和金融创新。健全稳定的监管体系可以防范风险,筑牢安全风险防线,提高金融创新支撑能力,加快金融检测认证体系建设,促进金融服务方式向网络化、移动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