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的风险识别与防范

2022-02-09 08:13吴著煜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2年16期
关键词:借款人跨境贷款

文/吴著煜 编辑/韩英彤

2022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进一步支持和规范了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境外贷款业务。境内商业银行为境外企业的贷款服务范畴不再局限于以往的项目类贷款,进一步外扩至境外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表内外贸易融资、跨境供应链融资等,更加贴近和适应“走出去”企业的需求,更好地服务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

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的背景

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最早可以追溯到1989年,人民银行批准招商银行在深圳试点离岸银行业务,其后试点银行扩展到深圳发展银行(现平安银行)、交通银行和浦发银行。我国分别在1997年和1998年发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及《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国内离岸金融业务提供了政策指导。

2013年,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探索在自由贸易账户体系下开展跨境融资,对投融资采用分账核算管理。随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的出台,国内银行大力发展内保外贷业务,随后内保外贷履约率抬升开始令业界审慎开展离岸担保业务,这也为开展境外贷款提供风险管理的经验借鉴。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NRA账户的通知》(粤办函〔2017〕569号)发布,以NRA账户以及“NRA+”账户为依托发展本外币跨境融资。至此,国内形成了OSA(离岸账户)、FTN(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NRA(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账户的多账户境外贷款格局。

风险识别与分析

境外贷款从用途上可分为并购贷款、过桥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出口信贷、流动贷款、贸易融资等,从形式可分为风险参与、银团贷款、双边贷款、联合贷款等,从期限上可分为短期、中期、长期。无论贷款模式有多复杂,其风险管理的本质都是集中在管理“贷给谁”“用到哪”“怎么还”的业务逻辑。区别于国内的贷款风险管理,物理距离、法律差异、信息传递等客观因素,使得境外贷款业务风险管理更加多元化。笔者结合日常工作总结,对境外贷款业务从合规、法律、信用、国别、操作、反洗钱、金融等维度审查和识别贷前、贷中、贷后等业务环节的风险问题(见附表)。

合规风险识别。贷前环节,银行面临的合规风险在于贷款主体的合规有效性。早期很多国内自然人出于避税以及便于跨境交易的考虑,选择在境外成立贸易平台,这部分海外公司发展至今已具备一定规模并存在融资需求。2014年外汇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对境内自然人在境外成立公司进行了规范。但当这些境外公司返程投资,境内企业向境外公司分红时,就容易造成资金外流等行为。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针对在中国香港设立的空壳公司、开立账户收取业务款并隐瞒收入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因此,银行如给有潜在合规风险的境外主体提供融资,境外主体面临监管处罚时可能会引起连锁风险。贷中环节,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需要综合考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规定,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虚构投机套利,不得资金回流境内。对于置换境外贷款或参与境外银团贷款,国内银行应穿透审查其原有贷款资金是否回流境内。

法律风险识别。应区分合规风险与法律风险,主要是法律风险相对贷款来说,其影响程度更深,涉及民事责任以及违约后资产保全。法律风险主要包括:贷款主体的法律有效性、跨境担保的有效性、法律文本及适用法律的选择等。首先,在贷款主体的法律有效性方面,境外贷款主体注册在境外,其是否正常存续,是否具备贷款资格,是否涉及境外违法、诉讼、纠纷,是否具备合同签署权,因受制于物理距离、法律制度及公示渠道等方面,境内银行在上述问题开展尽职调查时极易存在信息不对称以及认知错位。如果无法保障借款主体的法律有效性,即使采取完善的担保手段,主合同也可能因失效而导致担保无效。例如X公司为中国香港注册的无限公司,如果依据公司注册条例登记,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就容易产生法律风险。其次,在跨境担保的有效性方面,境外贷款不可避免需要设计跨境担保结构,需要遵照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及考虑抵质押地办理登记的可行性,确保担保有效。例如,境外贷款人以其境外不动产抵押给境内银行,先要考虑不动产所在地的跨境抵押可实现程度,由于担保人、债务人在境外,债权人在境内,担保登记地在境外,按照《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属于其他形式担保,在贷款前无须向外汇局申请登记,但在债务人发生违约时,需要考虑债权变更登记的操作性问题。此外,承诺函及安慰函也时常应用于担保结构设计中,银行在担保有效性上也需要斟酌函件实质内容。最后,法律文本及适用法律的选择。开展境外贷款,在法律文本及适用法律的选择上更为复杂。国际银团贷款发展多年,已建立起完整的交易市场和行业规则。一般法律文本会采用欧洲贷款市场协会(LMA)、美国银团贷款与交易协会(LSTA)、亚太贷款市场公会(APLMA)、日本银团与债权市场协会(JSLA)等制定的标准交易协议并遵循交易惯例。非银团贷款,如出口信贷、一般性贷款等,需要委托律师制定法律文本。在适用法律上,按借贷双方意愿选择适用法律。部分借款人选择英美法系适用法律,但由于境内银行对国外法律认知不足以及存在跨域沟通不畅,可能会导致反复诉讼仲裁的风险。部分借款人选择中国法律,签署法律文本时应注意跨境司法文书传递的程序性问题,对于未签订双边司法互助协定的国家,需要注意后期是否有诉讼司法执行的法律风险。

信用风险识别。按照银保监会的要求,银行开展信贷需重点审核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但在境外贷款场景下,部分境外注册公司仅作为境内“走出去”企业的海外平台,其前期无收入和利润,日常留存利润也较少甚至有所亏损。按照传统的信贷思维,这部分海外平台客户不属于银行的准入范围,但出于支持“走出去”的企业以及综合考量集团实力后,银行通常考虑通过设计担保结构来降低违约风险。如某集团出于借贷风险隔离管理的考虑,其会在境外设立单一空壳子公司向银行融资,这种做法在境外也比较常见,但从境内银行的传统审贷逻辑来看,商业银行如果仅着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而非综合考虑第一、第二、第三还款来源,则难以开展境外贷款。在贷后环节,由于物理距离等影响,境内银行无法及时跟进借款人或项目的情况并适应境外外部环境变化,极易造成信息不对称,对贷后管理造成较大的影响。

国别风险识别。开展境外贷款,需要额外考虑国别风险,包括借款人及项目所在国家的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外汇管制等,政府强行征收项目、外汇储备不足、离岸贷款行政审批,都会影响项目到期后企业是否能正常还款。原银监会在2010年出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对银行国别风险管理予以了指导和规范,但现阶段不同银行在国别授信限额核定和风险管理水平上有所差异,这也导致开展境外贷款难度有所增加。

操作风险识别。在境外贷款中,贸易融资与流动性贷款、项目贷、过桥贷等的审核标准不一样,更强调过程风险,须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重复融资、单据有效性等。境外贸易融资与境内贸易融资的区别在于信息管控渠道不同。境内贸易融资通过检验合同、发票、报关单、提单信息,监控资金往来,采取防止重复融资等手段来防控风险。境外贸易融资下,对于保税港区货物,境内银行可通过报关单来识别货物流,但对于离岸贸易,境内银行的监控手段相对薄弱,在境外货物拼箱运输等情况下更难以识别货物流信息。除此之外,商业银行开展境外贷款还涉及放贷头寸及资金流动性管理的风险,FTN自贸区融资需要考虑借贷流动性能否自求平衡。

反洗钱风险识别。当下全球洗钱手段更加隐蔽,反洗钱监管日趋严格,反洗钱风险加大。在开展境外贷款过程中,由于主体空壳、跨国资金监管难等因素,使得银行在开展反洗钱识别及防控上难度较大。如某开曼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日常经营支出,资金实际流向敏感国家,银行仅审核第一层用款去向和用途显然是不够的,但如何进一步监控其资金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流转,识别是否流入限制产业或涉及制裁名单方面,在无法实现跨国监测网络互联的情况下,难度巨大。

风险防范措施

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涉及多方面风险,实操中银行需要系统性设计贷款结构,多渠道获取项目相关信息,尽可能规避潜在风险,防范于未然。

境内外一体化管理。境外公司作为“走出去”企业的海外平台,从本质上来看其承载的是境内公司的产销经营,对其还款能力及意愿的评估需要更侧重于境内企业。在信贷管理上,不可单纯按照“严格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来看待境外借款人。银行需要综合评估境内企业的经营实力、产供销渠道,以及与境外平台的往来贸易渠道、跨境资金调拨渠道等。以跨境担保为纽带,将境内公司与境外借款人进行一体化管理,一方面可通过境内企业来综合了解境外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另一方面可有效控制借款人的整体贸易资金链条,避免违约风险及开展反洗钱工作和贷后管理。

多元化构建担保结构。境外贷款的担保形式丰富多样。银行在设计担保结构时不应单纯局限于不动产、股票、保证担保等方式。跨境担保如果涉及跨境履约,担保人在登记债权的同时,也会相应影响担保人经营。巧用保险机构针对信贷及项目投资的财产保险,可以有效避免部分跨境担保政策问题。比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离岸客户开发的海外投资险、出口特定合同险、短期贸易险、出口信贷险等。

实现标准化操作。由于境外贷款的复杂性,银行应采取规范及标准化的操作,如模型化地识别和分析贷前、贷中、贷后以及贷款结构的风险点,并相应采取防范措施,与客户开展商业谈判等。早期国内银行开展境外项目贷款时,并不会考虑登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但随着境外贷款的品种多样化以及境内银行的广泛参与,境内银行机构开始重视境外借款人的征信公示标准化,这样可防止境外借款人过度融资,并避免境外融资系统性风险。

搭建跨境人才梯队。开展境外融资,对信贷经理及审批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其不但需要了解境内信贷政策及外汇管理规定,兼具财务分析能力和行业知识,还需要了解国际规则和政策法规、税收协定、文本条款签订、反洗钱防范等。培养并搭建跨境金融人才梯队对有效保障跨境贷款业务顺利发展和合规经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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