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玉庚 编辑/韩英彤
作为一项联通境内外市场主体、发挥境内外银行协同、运用表内外授信组合的外汇产品,近年来内保外贷在服务中国“走出去”企业开展跨境商品贸易、境外承包工程等经常项目领域,以及跨境并购、海外退市等资本运作领域,发挥了为海外公司流动性资金周转、项目类融资等增信和融资促进作用,践行了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推动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宗旨,得到了市场主体的广泛应用和普遍认可。
201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在《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等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银行内保外贷的展业规范,通过“放管结合”,引导银行合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此后五年间,银行和企业更加理性看待内保外贷在跨境交易中的应用,也更好地平衡了展业与合规的关系。本文通过分析一则跨境并购案例,以展示在内保外贷的展业实践中,应如何更好地做到“业务要发展、风险要管住、合规要筑牢”。
十年前,境内某优质生产型A公司,在办理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对外直接投资(ODI)手续后,在境外出资设立了B子公司,通过B公司斥资收购了产业链上游的D公司。十年来,被收购的D公司对A公司的全球化生产和经营布局,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近期,A公司了解到,某国出台了针对外来投资者更加友好的税收鼓励政策。出于对本集团全球产业链布局、营销拓展、税务优化等综合考量,A公司决定采取“撤资换股”方案,即将被收购的D公司股权,从B公司转至另外一个国家的C子公司,其中C子公司是A公司拟出资在境外新设的公司。要完成该方案,至少需要三个步骤:首先,发改委、国内商务部门同意B公司从D公司撤回股权,进而A公司从B公司撤回股权,资金从境外回流至A公司;其次,A公司在获得发改委、商务部门备案后,出资在另外一个国家成立C子公司;最后,C公司向B公司支付并购款,从而持有D公司100%股权。
从上述股权置换的步骤来看,应该是先从境外撤回股权,再向境外投资入股。但是从资金流向来看,第一步减资撤股的实现,并非易事。一方面,从资产负债表来看,在D公司及其股东B公司的银行账户上,都不太可能存有相当于D公司股权评估价值的高额资金;另一方面,本次B公司出售D公司的股权,其目的并非是变卖D公司的资产,把变现的资金撤回中国,而是将D公司的股东由B公司变为C公司。因此,本次换股的实现方式,不可能是先从境外B公司撤回资金到中国,再从中国向境外C子公司注入资金。具体解决方案应是,首先中国A公司在获得发改委ODI核准或备案以及商务部门备案后,在境外注册C子公司;然后,C公司从境外银行获得融资,用于向B公司支付股权对价款,实现对D公司的控股权;接下来,中国A公司向发改委和商务部门提交ODI变更手续并获得认可后,从B公司撤回股权,实现资金回流到境内,进入银行的监管账户进行闭环管理,作为内保外贷的还款来源;最后,中国A公司凭此前发改委和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手续,向境外C公司汇出资金。C公司获得注资后,偿还境外银行“外贷”,解除国内银行“内保”。至此,减资撤股和增资入股两个步骤得以实现。
上述步骤中的关键一环,便是新设C子公司在境外的融资。作为一家新注册成立的公司,C公司“轻资产”特征明显,较难在当地银行获得融资支持。而其母公司A公司资信良好,在国内银行拥有充足的授信额度,可以为C公司增信。于是,国内银行为A公司客户定制了内保外贷服务方案:国内A公司客户占用其在国内银行的纯信用保函授信额度,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国内银行向境外银行出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后,境外银行凭此向C公司发放“搭桥贷款”,用于C公司向B公司支付股权对价款。之所以将“外贷”称作“搭桥贷款”,是因为该笔贷款的还款来源将是境内A公司未来向境外C公司的注资,而境内A公司的资金来源又是其未来从境外B公司的撤股减资。这笔还款资金能够顺利从境外汇回、再向境外汇出的前提条件是企业顺利完成发改委和商务部门对于A公司先从B公司撤股、再向C公司入股的事前备案手续。“外贷”发挥了资金“搭桥”的功能,助力实现了股权的转换。
内保外贷具有较强的结构性融资特征。在境内外市场因素叠加、企业跨境融资需求复杂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应该为企业定制化设计内保外贷服务方案, 助力“走出去”企业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本案中,程序上的先撤股、再入股,与时间上的先出资、再撤资,造成了企业的融资困境。国内银行通过定制化的内保外贷方案巧妙“搭桥”,一方面化解了境外资金的缺口,另一方面又将资金回流至监控专户中,缓释了保函的信用风险。虽然银行凭国内企业的纯信用授信额度开具了保函,但是随着企业撤股减资的资金入境至银行监管账户,实际上银行并无资金风险。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二期)规定,以内保外贷境外融资替代境内机构货币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如按照现行对外投资相关监管原则,境内机构境外股权投资受到限制的,暂停办理相关跨境担保业务。
商业银行还必须坚决执行《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对于我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的各项政策,严格审核企业是否办理了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等相关监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手续,并取得了相应的确认函、通知书、证书等有效文件。
本案例中,国内银行开具保函前,一方面必须要求境内A公司提供发改委同意其向境外C公司开展对外投资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以及商务部门同意其在境外新设公司的相关手续文件;另一方面,还必须要求国内A公司提供发改委及商务部门同意其变更对境外B公司投资情况(即撤股)的合规手续文件。
从风险实质上看,“内保”的信用风险来源于“外贷”的信用风险。而“外贷”的风险,来源于企业跨境交易本身。因此,银行必须从跨境交易背景审查入手,对“外贷”资金用途严格“事前把关、事中把控、事后监管”,通过管住“外贷”的资金,严格把控内保外贷业务的信用风险。
本案例中,客户的股权交易背景真实、交易路径明晰、资金链路闭环可控,且股权交易各实施主体均在A公司所控制的同一个集团内,因此信用风险相对可控。只要国内银行在开具保函前,企业获得了发改委、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对于撤股、增资等事宜的认可,应该说企业的资金来源完全可控,“外贷”还款风险较低,进而“内保”的信用风险相对较低。
在人民币单边升值的历史时期,银行客户经理出于拉动存款和提高中间业务收入的业绩需求,在国内企业提供全额人民币保证金的前提下开具融资性保函,协助企业在境外获得贷款。在当前形势下,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特征明显,传统的以人民币存款质押来开展内保外贷的套利空间不复存在。随着外汇监管部门对内保外贷加强检查,银行从业人员逐步树立了正确的业绩观,内保外贷回归理性。那么,我们应如何看待全额资金质押内保外贷业务的风险实质呢?
在本案例中,国内银行占用A公司的纯信用额度为其开具融资性保函,随着境外换股的顺利完成,撤资的资金很快回流境内银行,并被保函开立银行进行了专户监管。虽然银行在开具保函前,还没有该笔资金质押,但后续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形成了对银行保函的全额风险缓释。从这个意义上讲,本笔内保外贷的信用风险是比较低的。但是,我们要看到,即便信用风险可控,银行在展业过程中,仍然要严格把控业务准入门槛,加强贷(保)前调查,提高跨境反洗钱警惕性,避免因为“低风险”授信而为借道内保外贷履约的资金出境埋下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