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范围与内涵

2022-02-09 06:42王斌通
法治新闻传播 2022年6期
关键词:中华中华民族法治

■王斌通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中华法治文明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凝聚着中华民族卓越的法律智慧,是世界法文化苑中的瑰宝。它内涵丰富、体系完整、特色鲜明,相沿数千年而未中断,不仅对中华民族不同时期的发展和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也为中国式现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宝贵的法文化支持。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先进性和影响力

(一)中国法律起源和发展契合历史唯物主义

法律起源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首要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发展是有其特定规律的,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有反作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中,皋陶造律的说法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舜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皋陶被誉为司法官的鼻祖,作为舜帝时执掌司法的大臣,他公平处理社会矛盾,使作乱者信服,所谓“民各伏得其实”,又对司法经验加以总结,使之上升为法律,成为此后处理该类行为的参照和依据。《竹书纪年》曰:“帝舜三年,命咎陶作刑。”《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司法官员从案例中总结普遍性的经验,再转化为法律内容,是中国古代从实际出发的重要立法规律。后世立法和司法的良性互动,以判例弥补国家法的不足,再通过立法融入代表性判例所揭示的普遍性因素,均受皋陶造律的深刻影响。因此,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发展,契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摆脱了宗教神权的束缚,彰显出法治文明务实理性的一面。相较于西方法文化中以宗教神学解释法律起源,并在较长时期崇尚宗教裁判,无疑具有浓厚的历史唯物主义色彩。

(二)中华法系曾长期居于世界先进法系之林

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清末以后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纵向传承、代有兴革是贯穿于中华法系发展演进过程中的一条重要规律。《唐律疏议》之所以成为中华法系成熟的标志,就在于它既是历代立法经验的集大成者,也是新的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的开创者。尤其是《唐律疏议》确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律原则,传承了汉以来儒法合流、德法共治的治国理念,又在罪名、刑法、诉讼程序、体例结构等各方面进行了精心设计,展现出高水平的立法技术,既成为宋元明清等后世王朝立法的蓝本,也引来东亚各国的竞相效仿。日本《大宝律》《养老律》,朝鲜高丽王朝《高丽律》,越南李朝《刑书》、陈朝《国朝刑律》等,均以唐律为依据。可以说,推陈出新的中华法系不仅促使了中华文明的繁荣发展,也为世界法治文明的进步作出了不容忽视的贡献。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范围与基本内涵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法文化精粹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个构建在深厚道德基础上的关于规则、制度和秩序安排的法律价值系统,承载着调整行为和制度安排的国家与社会治理的丰富经验。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建设、改革的进程中,一贯重视历史经验的借鉴和运用。毛泽东同志指出:“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这就说明,对待中国法制历史和传统法律文化,需要秉持扬弃的立场,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既要澄清近代以来历史虚无主义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错误认识,也要坚决剔除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消极、落后的内容,保留和汲取其中积极的、进步的、富有理性的、跨越时空的精华。换言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就是已经经过历史和实践检验了的中华法文化的精粹,一切封建的、腐朽的、违背时代发展潮流和法治发展规律的因素均不在此列。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传承和弘扬。

第一,礼法结合、德法共治的治国策略。中国古代很早就产生了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治理策略,《史记·乐书》所说:“故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壹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其中,礼、刑的关系最为特殊。《后汉书·陈宠传》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贾谊在《治安策》中说:“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说明礼的功能在于预防,教导百姓弃恶从善;刑的作用在于惩处,使违法者受到制裁。朱熹在《论语集注》中解释德、礼、政、刑关系说:“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因而,隆礼重法、礼法结合,实质为德法结合,厚德明法,即道德法律共同治理。

第二,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中国国家和社会治理,主张“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无论是西周统治者提出的“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还是孔孟提出的“仁者爱人”“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以及历代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提出的一系列爱民、重民、富民、惠民、教民的政策,均体现出贯穿于中华法系思想和制度之中的一条主线就是民本主义,特别是“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经历了历史风雨的锤炼,洋溢着中华民族珍贵的理性思维,使得民心者得天下成为一道颠扑不破、历久弥新的铁律。

第三,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处世之道。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胸怀天下”“协和万邦”的宽广胸怀,并作为一种深厚的文化基因赓续传承,与时俱进。《尚书·尧典》说,尧治理国家时,“允恭克让,光被四表,格于上下。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左传·隐公六年》说:“亲仁善邻,国之宝也。”体现出古圣先贤注重道德修养、遵循自然规律、以相互尊重之心追寻和平共处的远见卓识。今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建立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亲仁善邻、协和万邦、天下一家、求同存异的文化特质高度契合。

第四,宽仁慎刑、矜恤弱势的法律原则。从西周始,以宽仁之心对待社会弱势群体,就成为历代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内容。《唐律疏议》规定了对70岁以上、15岁以下和残疾人的宽宥政策,特别强调“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表现出对老人和未成年人的特殊对待。唐令也规定:“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如在路有疾患,不能自胜致者,当界官司收付村坊安养,仍加医疗,并勘问所由,具注贯属,患损之日,移送前所。”这些高度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法律内容,蕴含着鲜明的人文关怀,彰显出古今一脉的人道主义精神,闪耀着弥足珍贵的法治光辉。

此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明职课责、严于治官的治吏理念,天理国法人情相结合的司法原则,等等,均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智慧与创造精神。

总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法系最引人瞩目的核心内容,也构成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深厚法律文化基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法治建设领域的生动实践。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推动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理念、制度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中华法治文明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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