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中坚农民”:新时代乡村振兴内生动力机制建构研究※

2022-02-08 02:41:38胡博成朱忆天
现代经济探讨 2022年6期
关键词:中坚小农内生

胡博成 朱忆天

内容提要:新时代乡村振兴需要在研究乡村人口结构变化基础上,发掘能够全面整合乡村内外生产要素的主体力量。其中身心俱在乡村的“中坚农民”在农业生产和乡村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是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需要深入研究和重点关注的农民主体力量。在由表及里深入研究乡村内生发展动力缺失表现的基础上,要以增权赋能为指导思路,重塑“中坚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理论基础,以内外融合思路保障“中坚农民”发展权益,以上下联结激发“中坚农民”内生动力,全面推动乡村振兴动力机制建构。

大国小农既是现实国情也是基本农情,更是中国共产党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发展的现实考量点。因而在全面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征程中,乡村建设及总体发展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终极指向在为乡村发展注入持久动力,构建更适宜农民居住的美丽乡村,为人民群众留住美丽乡愁。回溯近代百年来中华民族救亡图存、谋求民族复兴的宏大历史进程,可以发现农民主体为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做出了突出贡献。正是基于农民主体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重视农民群体在新时代乡村发展过程中的主体能动作用。新时代乡村面临最明显的是人口外流带来的主体缺失问题,由此造成了乡村振兴内生动力不足的困境。以改革开放为时间节点,农村人口规模总体呈现出从静态稳定到动态减少的趋势,农村人口结构总体体现出青年人口数量减少、中老年人口比例高的结构失衡特征,这严重制约了新时代乡村振兴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面对乡村人口数量减少、结构失衡的总体境遇,需要重点关注究竟哪些农民群体能够承担乡村发展大任、能够从乡村内部为乡村振兴提供内生动力支持。

纵览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可以发现,乡村发展动力来源总体有“自下而上的积累”、“自上而下的资源输入”以及“自外而内的资本下乡”具有代表性的模式(杨磊、徐双敏,2018)。尽管三种模式在乡村发展中的动力来源不同,目的都在打通小农与生产和市场之间的关联通道,以推进乡村经济社会发展,遗憾的是他们在发掘农民主体作用及在乡村内生发展动力作用方面都存在一定缺憾。为此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充分汲取上述模式的经验教训,在乡村内部寻求能够组织整合生产要素、对接外部动力的关键群体。改革开放重塑了农业生产空间,市场经济重构了农业生产模式,农民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只从事农业生产群体,越来越多的农民通过务工、养殖、经商等获得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即农民群体内部的分化为乡村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演绎出了全新的主体样态。“中坚农民”是农民群体内部分化出的重要力量,其生产和生活都在乡村、同时经济收入不低于进城务工人员的群体(贺雪峰,2014)。“中坚农民”在年龄结构、生产技能、经济基础等方面占有相对比较优势,是乡村内部的有生力量、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主体。为此要在回溯学界研究成果基础上,关注“中坚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深剖乡村振兴内生动力不足的困境,进而提出以“中坚农民”增权赋能为核心路向,全面建构乡村振兴内生动力机制。

一、 文献回溯及问题的提出

1. 概念涵摄:“中坚农民”及乡村内生动力表征

(1) “中坚农民”范畴的提出及延展。改革开放以来受城乡二元结构、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乡村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其中最大的变化主要在人口结构方面,青壮年人口源源不断地进入城市获取更好的发展空间、更高的经济收入,而中老年人口主要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等活动。由于各种原因还有部分青壮年人口留在农村通过承接进城务工农民土地,籍此形成了以适度农业生产规模为基础的农民群体。与外出务工人员相比,这部分农民群体家庭生活、社会关系、经济收入都在农村,是在改革开放浪潮中坚守在农村并与留守老弱妇孺形成相互支持结构的“中坚力量”,贺雪峰教授据此以“中坚农民”概念高度肯定了他们为维系农村社会稳定发展做出的贡献,并指出他们将在21世纪乡村社会发展和农业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贺雪峰,2014)。

“中坚农民”确实在客观层面为乡村稳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一方面他们通过自发流转承担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避免了人员外流引发的土地抛荒现象;另一方面他们留守乡村,在乡村社会文化建设、公共事务管理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与留守老弱妇孺群体形成了相互支持的稳定社会结构(胡博成、朱忆天,2021)。正是从“中坚农民”的重要作用出发,学界不断深化研究,丰富了这一范畴的内涵和外延,提出了诸多具有代表性的创新理论研究成果。如从青年群体出发提出“中坚青年”高度肯定青年群体在乡村社会秩序运转及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夏柱智,2019;2021),从社会治理角度出发围绕乡村治理有效提出的“治理型中坚农民”肯定了中坚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李华胤,2021),这些全新范畴进一步肯定了“中坚农民”的主体作用,为新时代深化认识乡村振兴战略的内生动力奠定了重要理论和实践基础。

(2) 乡村内生动力的内涵及表征。在哲学上看“任何运动着的事物都有它的推动者”,推动者可以分成内部和外部两种类型。当事物发展的推动力和事物运动根源一致时,即主体能够实现自我主动前进的动力机制称之为内生动力,反之则称为外部动力。在乡村发展过程中农民群体的内生动力和来自政府等方面的外部动力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比而言,外部动力要转化为乡村发展的持久动力需要借助农民主体的转化。中国共产党一直在探索如何更好实现乡村内生动力和外部驱动力量的融合,同时这也是乡村振兴战略要取得理想效果的关键所在。自上而下的财政下乡、自内而外的资本下乡都属于外部动力,而只有土生土长的、熟悉乡土人情的农民才是乡村发展的内生动力。就此而言,乡村发展的内生动力主要是指农民发挥主体作用,主动承担起乡村发展责任,不断激发自身与乡村发展潜力,全面实现自我发展和乡村发展同频共振的力量模式。本文的乡村发展内生动力机制主要是指在发展责任和发展意识推动下,全面激活“中坚农民”主观能动性,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内生动力的实现形式。

乡村内生发展动力的基本表征主要包括核心、关键和目标三个部分,是用来阐释乡村发展内生动力机制的关键指标。乡村内生发展动力核心是拥有发展潜力,它主要指乡村地区拥有诸多可供开发的潜力空间,这种潜力空间可以为农民主体发挥作用提供“用武之地”。乡村内生发展动力的关键在发展责任,它主要指乡村的发展究竟应该由谁推动的问题。乡村不仅是农民的乡村更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政府和农民都在各自领域承担着乡村发展责任,但农民作为乡村发展的直接推动者和利益攸关者,是乡村内部承担发展责任的核心主体力量。乡村内生发展动力目标在于能够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它主要是指在乡村发展过程中农民能够获得与自身付出相匹配的物质、文化、社会等方面的认可和回报。

2. “内外有别”:乡村发展动力来源模式的阐释

(1) 乡村外部驱动的两种类型,自上而下和自外而内。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乡村发展的外部动力驱动模式特征,可以将中国乡村外生动力模式划分为自上而下和自内而外两种类型。自上而下主要是指从国家层面制定执行直接影响乡村发展的社会政策,是以行政权力配置乡村发展资源的类型,它主要包括计划经济时期的积累模式和市场经济时期的财政下乡模式。计划经济时期需要集中一切物质力量优先发展工业和国防,为此在乡村实施了粮食统购统销、城乡户籍等政策,为社会主义建设积累了重要物质基础。与旧时代相比,新中国成立后亿万农民群众以最大的积极性投入农业生产,使得中国乡村面貌焕然一新(朱忆天、胡博成,2020)。总体来看计划经济时期城市乡村发展差异不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下降,乡村建设缺少必要的内生动力支持。市场经济时期采取了财政项目下乡的方式,目的在于缓和城市对乡村的“虹吸效应”,为乡村发展注入了资金和政策动力支持。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城乡融合关注不足,乡村出现了以人口外流为代表的发展颓势。尽管财政下乡为乡村发展提供了重要外部力量支撑,但并没有从根本层面上扭转乡村人口及其他生产要素流出的局面,乡村发展急需新的动力支持。

进入新时代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自外而内的资本成为从乡村外部驱动其发展的代表模式。工商资本是发展起源于乡村外部的经济力量,他们以政策扶持、财政补贴等形式进入乡村地区,以市场化流转获得了从事大规模农业生产的土地资源,以经济强力推动了乡村发展面貌的变革。资本下乡确实在农业规模生产、专业分工等方面弥补了乡村发展资源禀赋的不足,然而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工商资本侧重对接国家项目资源,缺少必要内生发展动力,其规模化生产对小农生产存在较强排斥性,打破了乡村原本相对均衡的经济生产体系,容易造成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侵犯(杨雪锋,2017)。即资本下乡作为外源性动力难以实现与乡村内部农民群体利益的联结,农民群体缺少参与资本下乡的经济基础和动力支持。一言以蔽之,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关键在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只有内部农民主体积极性被激活才能真正实现乡村内部动力与外部驱动的融合。

(2) 乡村内生发展机制:全面带回农民主体性。围绕“究竟谁是乡村发展主体,谁能给乡村发展贡献内生动力”问题,学界形成了“多元主体论”“两大主体论”“内外主体论”“任务依托主体论”四种具有代表性观点(刘碧、王国敏,2019)。综合来看无论是何种主体在乡村发挥作用,都离不开对农民主体作用的全面激活。只有身心具在乡村的农民才具有真正的主体性,才是能为乡村振兴贡献内生动力的真正主体。然而由于行政权力支配、制度供给错配、文化生态紊乱、个体自我除能等使得农民主体性受到了极大压制(王进文,2021),严重削弱了乡村内生发展动力作用的发挥。据此可以深刻总结,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基石在重塑农民主体性,只有真正激活农民主体作用才能为乡村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改革开放重塑了乡村发展场域,改变了乡村家庭结构,年富力强的青年群体进城寻求发展机会,中老年群体则留在乡村从事农业生产,农村家庭以代际分工为基础形成了“半工半耕”的稳定结构。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特别是城镇化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口进入城镇发展,农村出现大量需要流转的土地。部分年富力强的农民通过承接流转土地建立起了适度规模的农业生产,同时与留守的老弱妇孺形成了相互支持的社会结构,为乡村社会生产和再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这部分为乡村稳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农民被学界成为“中坚农民”,一方面他们流转土地避免了抛荒现象,维系了乡村必要的农业生产;另一方面他们在农业产业、乡土文化、公共事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维系了乡村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

“中坚农民”是从农民群体中分化产生的,与新型经营主体、工商资本等外部输入主体不同,他们是乡村内部发展演绎出的重要主体力量,是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需要重点关注的核心群体。从乡村发展内生动力看,“中坚农民”认可乡村发展潜力,能够在乡村发展过程中承担起发展责任,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在乡村获得了能够实现自身和家庭向前发展的各方面条件。

二、 “由表及里”:新时代乡村振兴内生动力缺失的现实表现及深层机理

从新时代乡村发展现实看,乡村依然面临青壮年人口外流的主体困境,依然面临老年农业的生产场景,依然面临农民发展权利不足等问题。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基础前提在于重视农民主体作用,厘清乡村内生发展动力缺失的种种表象和深层原因,并以“中坚农民”为核心主体,全方位采取措施吸引稳定农民在农村生产生活,为乡村振兴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支持。

1. 人口外流:乡村振兴内生动力缺失的主体困境

与改革开放前农村人口以户籍所在地为中心开展生产生活不同,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中寻求发展空间,带来了城市和乡村之间的不均衡人口流动。经济越发展城镇化水平越高,乡村人口流向城市的数量就越大。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就必须直面人口外流问题。在农村青壮年人口流向城市的原因中,不仅有经济因素,而且还交织着城乡二元结构因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推进,城乡二元结构并没有在发展中得到化解,更为尖锐的是市场经济进一步放大了城乡之间的经济差距,加速了城乡之间人口的流动,给乡村发展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空心化、老龄化、原子化问题,危害了“中坚农民”的可持续发展权益,严重制约了乡村发展内生动力作用的发挥。

乡村青壮年劳动力人口外流主要有两个作用因素,一是乡村难以实现农民自我发展需要。事实确实如此,农民只从事农业生产是难以获得实现自我发展物质基础的。在市场环境中农业生产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口粮保障,它还被赋予了支持个体自我发展的涵义,但农业生产劳动强度大、生产要素投入多且附加值低,农业产品往往难以获得理想化的经济回报,甚至受自然条件影响可能出现无回报、负回报的情形。同时受农业生产劳动力过剩、农业生产规模小等内卷化因素掣肘,农民想实现自我发展需要只能通过产业和人口迁移实现。改革开放初期户籍制度改革为农村人口流动赋予了合法地位,进城务工寻求发展新的发展机会和空间成为青壮年人口的重要选择。二是乡村难以满足农民家庭代际发展要求。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寻求发展机会表现在经济因素,但目的在于为自我和家庭代际发展提供更好的物质基础,即为下一代提供更优厚的发展条件同样是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现实中农村难以获得与城市相近的公共服务水平,城市在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比较优势是农村代际发展的需要。由此还生成了农村年青一代进城、年老一代务农的代际分工和剥削模式,进城青年群体在代际分工基础上源源不断地吸纳了来自乡村父代务农的物质积累(王伟杰,2021)。随着进城务工群体收入的提升,留守老年农民群体同样进入城市承担起照顾孙代生活的责任,以此形成了基于代际分工的剥削。

2. 老人农业:乡村振兴内生动力缺失的场景展现

青壮年进城务工、中老年人在农村务农的代际分工模式,使得农村家庭形成了“半工半耕”结构,这给乡村农业生产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老人农业。从乡村农业生产发展看,老人农业的出现具有历史合理性。一方面,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提升,机械化取代了相当程度的繁重农业劳动生产,同时中老年农民具有丰富的农业生产和管理经验,有助于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业劳动回报率。另一方面,中老年群体在农业生产中既能够获得必要的农业收入,还能够以必要农业劳动体现生命价值和尊严。通览乡村发展现实可以发现,老人农业与“中坚农民”的相互支撑,为乡村秩序在改革开放大潮中维持相对稳定发展态势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然还需要深刻认识到,老人农业在本质层面折射出了乡村振兴内生动力缺失的症候。老人农业生产主体的年龄结构天然蕴含着体能不足的劣势,突出体现在老人对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前瞻农业生产思维、农业市场化发展动向等方面认识和把握的不足方面。21世纪以智能网络技术为代表的先进生产技术,将全面推动农业生产的转型升级,重塑农业生产业态,已然是新时代乡村发展的必然路径选择。而老人农业难以适应新兴农业生产技术的要求,阻滞了乡村农业和乡村发展转型升级的速度,在深层生成了掣肘乡村稳序发展和粮食安全的影响因素。另外老人农业主要采取分散化、小规模经营模式,无论是种植业还是农副业都难以满足市场经济的规模化、专业化要求。尽管老人农业可以在传统和现代农业夹缝中寻求生存发展机会,但老人农业的综合农业生产素养制约了乡村发展水平的提升。在乡村振兴战略总体境遇中,乡村要获得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老人农业的历史合理性就必须让渡给乡村农业稳定发展和粮食安全。老人农业是城镇化、家庭代际分工等多重因素造成的,在当下已显现出诸多负面影响,这需要引起理论研究、实践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3. 权益不等:乡村振兴内生动力缺失的机理剖析

改革开放以来乡村青壮年人口外流原因是多方面的、复合式的,表层经济发展因素与深层城乡二元制度因素交织,由此生成了制约农民发展权益公平实现的种种问题。与城市人民群众生活相比,农村人民群众的发展权益处于失衡状态,其中突出表现为公共交通设施、教育卫生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差距。乡村发展内生动力缺失以及城市乡村人民群众发展权益的差异说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环境中城市和乡村融合发展的体制仍需进一步完善。同时党和国家还要重视为农民群众解除限制参与乡村发展权益的外部阻碍,来自外部的工商企业、新型经营主体、挂职干部等往往基于所在群体的利益直接跟涉农行政部门打交道,由此难以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实际需求和参与路径的畅通。

新中国成立初期面临着“一穷二白”的落后生产状态,要独立建立工业和国防体系,需要以计划经济手段集中农业生产领域劳动价值,为工业和国防建设提供物质基础,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实践发展共同催生出了城乡二元结构。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不断深化改革,全面采取措施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城市支持乡村、工业反哺农业以及农业税取消后的财政项目下乡,这为乡村发展注入了重要外部支持力量,全面推动了乡村生产和再生产的稳序进行。然而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及其衍生因素,乡村出现了众多掣肘农民发展权益实现的问题,其中最明显的体现在公共服务水平和发展权益表达两个方面。第一,乡村公共服务水平难以企及城市高度,农民要获得较高水平的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需要进入城市区域,其中体现最明显的是农民子女很难在乡村获得相对理想的教育资源,一般农民子女需要进入乡镇、县城乃至市区接受教育。这是影响和制约“中坚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内生作用的关键家庭伦理原因,越来越多农村父母为子女教育被动进入城区租住乃至购买房屋正是该原因的外部表现。第二,乡村农民缺少表达自身发展权益的畅通渠道,难以及时反馈农民群体在乡村发展过程中的最新吁求。在相关涉农政策扶持方面,新型经营组织、下乡工商资本可以直接与乡镇行政部门对话,而农民群体因规模小、能力不足等难以获得畅通表达与群体及乡村发展变化相适应发展权益的渠道。与城市人民群众相比,农民群体在权益实现、权益表达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平衡现象,这是导致农民群众持续流向城市发展的深层机理,也是动摇“中坚农民”在乡村发展的深层原因。

乡村振兴内生发展动力缺失的表面现象和深层机理,都影响到了“中坚农民”群体作用的发挥。除上述以外内生发展动力缺失因素外,还需要高度重视来自乡村外部力量对培育“中坚农民”产生的影响,如下乡工商资本凭借财政补贴、政策扶持等以大规模市场化流转取代了自发性流转,侵蚀了“中坚农民”赖以生产的土地基础,挤压了他们未来的持续发展空间(胡博成、朱忆天,2021)。

三、 增权赋能:培育“中坚农民”与乡村振兴内生动力机制建构的核心思路

乡村振兴战略的终极指向是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为乡村发展注入持久发展动力。农民群体是乡村内部的关键主体、是推动乡村发展的核心力量,只有重视农民主体作用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才能在内部为乡村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中坚农民”作为农民群体分化演绎的重要群体,确实能够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此要立足“中坚农民”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反思乡村内生发展动力不足的困境及机理,从增权赋能角度出发大力培育“中坚农民”,为乡村振兴内生动力机制建构作出积极探索。

1. 大国中农:重塑新时代乡村振兴内生动力的理论基础

作为农业大国,中国农业生产组织形态具有典型的小农特征,因此“大国小农”成为兼具国情和农情的总体概述,是新时代乡村振兴实践走向的重要参考依据。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衔接,这进一步指明了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中小农的发展方向。小农经济要在乡村振兴战略贯彻中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一是需要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民的组织程度,让小农户能够真正融入现代化建设进程、切实享受到改革开放红利;二是要重视完善小农生产的社会服务支持体系,不断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方向迈进。上述两个方面都指向了适度规模,没有适度规模难以适应产业化要求、难以形成专业化模式,因而在小农经营基础上以土地流转获得中等经营土地规模、形成能够匹配市场发展要求的形态,是培育、鼓励“中坚农民”为乡村振兴发展贡献内生力量的前提要件。从乡村发展内生动力出发审视,乡村振兴战略理论和现实基础是小农经济,因此新时代要建构起以小农为基础的中等农业生产理论基础,变“大国小农”为“大国中农”,为培育激活“中坚农民”内生动力作用奠定理论基础。

“中坚农民”是发展自小农的农民群体,决不能以中等经营规模简单界定,需要在中等规模基础上突出“中坚”作用的发挥。这里需要借助小农、新型经营主体和下乡工商资本三组概念来深化认识“中坚农民”,一是小农经营规模的组织化产业化难以适应市场化要求。理论和现实证明,小农生产存在种种制约其向前发展的困境,因此要依靠小农助力乡村振兴存在一定困难。二是新型经营主体的核心在于获得规模经营,并不注重乡村其他方面事务,他们要在乡村中发挥作用,需要借助乡村内部具有影响力的农民。新型经营主体确实能在规模上能达到中等规模,但难以在乡村文化发展、公共事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不是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三是下乡工商资本以市场化流转获得大规模土地,农民就失去了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基础,这说明资本下乡与小农经济存在互斥性。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农民群体的内生动力支持,小农、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工商资本都难以承担重任,而唯有成长发展于小农群体的“中坚农民”可堪重任。即“中坚农民”既有中等经营规模还能在乡村发展中发挥中坚作用,是不同于“大国小农”的农业生产主体,这需要相关理论作出系统阐释和提升,从而重塑乡村振兴内生发展动力的理论基础。

2. 内外融合:重视满足“中坚农民”的发展权益需求

作为乡村振兴内生动力来源的关键群体,需要高度重视“中坚农民”的地位并及时采取措施满足他们不断发展的权益需求。其中在乡村内部要重视“中坚农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不断生成的新发展需求,通过公共事务管理、农村自治等赋予“中坚农民”参与乡村发展的权利;在乡村外部要及时采取措施满足他们对公共服务和权益表达的呼声,以此在内外举措融合共进基础上稳定“中坚农民”在乡村发展中的信心,激励他们为贯彻乡村振兴战略做出更大贡献。

要在宏观层面上结合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实际,为“中坚农民”发展提供强大组织保障。农村基层党组织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领导核心,最熟悉哪些因素、哪些政策可能影响“中坚农民”的发展权益。通过加强和改善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是以内外融合思路保障“中坚农民”发展权益实现的政治基础。一是要重视利用各式各样途径听取农民群众对“中坚农民”的认识,深入系统了解可能影响其发展权益实现的因素。要广开听路,及时利用座谈会、田野调查以及新媒体等形式了解农民最新发展诉求。二是在基层涉农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要重点提升涉农工作人员的能力。涉农政策的执行贯彻程度与相关工作人员能力密切相关,要利用各类培训注重提升涉农工作人员工作能力。三是要探索吸纳“中坚农民”担任村级以上干部,为他们在乡村公共事务方面发挥作用提供更有力载体。以合适渠道鼓励“中坚农民”担任村干部、乡镇干部,可以更好开掘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

要在中观和微观层面制定支持农业生产经济政策,为培育“中坚农民”提供物质基础保障。乡村人口外流还是留守务农的影响因素都在于经济收入水平,通过经济政策为培育“中坚农民”提供必要物质支持,是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发展动力的物质保障。一是要重视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市场化流转和自发性流转形式,制定差异化指导政策避免市场化对自发流转的侵蚀。不是所有土地都适宜大规模耕作,市场化流转并不必然带来乡村农业规模化发展,以自发性流转为基础的“中坚农民”在特色农业发展方面具有更为明显优势。二是要重视研判“中坚农民”的最新经济技术需求,及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与小规模农民不同,“中坚农民”在经营战略、未来规划等方面更为前瞻,对农业生产的资金、技术等具有更强劲的需求。三是要充分运用各项涉农专项人才培养计划,为农业产业链、价值链延伸作出更大努力。乡村经济收益低的重要原因在二三产业相对落后造成的农产品深加工不足,为此可以以涉农专项人才培养为基础,为乡村产业发展贡献更多人才、为农业产业化发展贡献更多力量。这不仅可以为“中坚农民”增加收入,而且还可以在主体力量方面为乡村发展储备更多“中坚”力量。

3. 上下联结:全面激活“中坚农民”的内生动力作用

新时代小农在农业生产领域单打独斗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这难以实现与现代化建设要求相衔接,更难以满足乡村振兴战略的实际需要。如上文所述,“中坚农民”是乡村内生发展动力的重要来源,他们能在对接政府政策、外来新型经营组织以及小农群体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如能引导得当发挥好“中坚农民”上下联结作用,可以实现对政府、新型经营组织和小农的全面贯通,有效改善小农的分散化经营状态,为乡村振兴贡献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支持。

要发挥“中坚农民”在对接乡村振兴政策方面更为积极主动的作用。“中坚农民”是发展自小农群体的主体力量,比新型经营组织、下乡工商资本更熟悉乡土人情、更熟悉农业生产、更熟悉乡村发展需要的政策扶持,可以在对接乡村振兴政策方面发挥更积极作用。不同区域乡村发展实际条件不同,任何政策都不能想当然制定和实施,积极吸纳“中坚农民”对接相关政策,可以避免政策和现实的脱节,更好因地制宜地发展乡村产业。此外还要注重财政项目下乡和资本下乡过程中“中坚农民”的利益表达和资源分配作用,不同于来自乡村发展外部力量,“中坚农民”与小农有着天然的亲和关系,可以与小农形成利益共同体,可以更有效地转化政策为乡村内生发展动力。

要发挥“中坚农民”在联接新型经营主体和小农之间的枢纽作用。下乡工商资本、行业协会等新型经营组织是参与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其转化为乡村内生力量需要借助“中坚农民”。需要指出并不是所有外部力量都可以驱动乡村发展,下乡资本、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民存在竞争合作关系。当新型经营主体盲目扩大经营规模、忽视乃至侵犯小农利益时,“中坚农民”可以发挥利益协调作用,纠正不恰当或有明显利益偏好的行为。此外“中坚农民”的适度规模经营能够实现对小农生产的协调和引领,如在特色农业产业化发展方面能够实现对小农群体的引领、在农业生产旺季可以通过雇佣等形式实现对小农群体的组织协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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