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基金发展、风险及监管

2022-02-07 12:57韩俊华
吉林金融研究 2022年6期
关键词:流动性基金监管

韩俊华

(宁波财经学院财富管理学院,浙江宁波 315175)

互联网基金准入门槛低、方便快捷、无时空限制、高流动性、高收益,其业务跨界创新、产品和用户体验创新,是社会大众普遍喜爱的理财产品。2021年第1季度,互联网基金规模达50686.21亿元,互联网理财用户6.3亿人①数据来源: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互联网基金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融资约束,增加长尾人群的理财收入,具有普惠性。然而,互联网基金具有传统基金共有风险,以及与互联网技术等有关的特有风险,互联网基金先宽松后严格的金融监管有利于互联网基金创新发展及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一、互联网基金的发展

互联网基金是运用互联网平台进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是互联网平台与基金公司合作,将互联网作为销售渠道,可随时存取的互联网货币基金。具有方便快捷、不受时空限制、门槛低、费用少、广覆盖、收益率高的特点。

第一个互联网基金产生于1999年,美国PayPal进行业务创新,把基金公司与支付平台嫁接,成立了以用户资金余额为基础的互联网货币基金。Pay Pal货币基金投资门槛低,向Pay Pal所有用户开放,2000年年收益率5.56%,2007年吸存货币基金投资10亿美元[1]。Pay Pal低门槛给长期被金融排斥的长尾非主流客户提供理财服务。因为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发展,长尾客户的关注成本大幅降低,Pay Pal将长尾客户闲散资金汇集,形成“嫁接基金”。

2013年6月13日,支付宝网络公司与天虹基金公司合作,直销第一只互联网基金,1元起申购,T+0快速赎回,当日到账,短短一个月内基金规模就超过100亿元[9]。余额宝通过网络销售与传统货币基金的区别是,互联网货币基金采用“T+0”即时到账方式,方便、快捷、普惠,很受消费者喜爱。其他互联网企业也纷纷和基金公司合作,出现了易网的现金宝,腾讯的财付通、微信的理财通等。2013年是互联网基金发展的巅峰时期,2014年第1季度,有51款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渠道销售的产品对接46支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货币基金规模7900亿元,占全部货币基金规模的55%,占公募基金规模的23%[1]。由于创新力降低,市场饱和,从2014年开始互联网基金收益率开始下降,互联网基金理财产品增速放缓,投资者选择更加理性。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降准降息,互联网基金收益率进一步下降,回归到理性、平稳状态,因为互联网基金具有普惠性,到2016年,互联网基金产品已经发展成数量庞大、种类丰富,深受社会大众喜爱的理财方式,投资者能够进行风险收益分析,选择适宜的理财产品。到2017年初,互联网基金规模达3万亿元②数据来源: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联合腾讯金融科技智库第二次发布《互联网理财指数报告》,2018年2月3日。。2017年第三季度,政府对互联网基金监管趋于严格,制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限制前十大分割持有人投资范围,防范流动性风险。2017年底又进一步取消货币基金规模排名,限制销售宣传。2018年6月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单日提取上线1万元。虽然7日投资年化收益率不到3%[8],但仍是中小投资者认为安全普惠的理财产品,到2021年第1季度,互联网基金规模达50686.21亿元。互联网基金“T+0”赎回低门槛、方便快捷、低风险、高收益、流动性强等特点,抢占了商业银行的部分活期存款业务[10]。

二、互联网基金风险特征

(一)与传统基金共有风险

1.信用风险

互联网基金是投资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购买基金产品,投资者收益是基金公司银行间协议存款、银行间拆借和债券投资收益与费用的差额。投资者信用风险包括基金公司投资基金公司投资亏损、基金公司流动性风险损失、基金公司进行高风险投资风险损失。一是基金公司投资基金公司投资亏损。银行间协议存款属于存款性质,违约风险较低,但是银行间同业拆解具有信贷性质,存在信用风险损失。二是债券投资风险损失。互联网的虚拟性增加了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确认融资者身份及信用评价难度加大,融资者为了获得借款,可能会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基金公司信贷决策错误,融资企业出现违约,不能按期还款,甚至欺诈,给基金公司造成信贷损失。三是基金公司流动性风险。根据Fastdata发布的《2021年中国互联网基金投资用户报告》,互联网基金投资者1.8亿人,投资者长尾人群占很大比重,投资风险识别能力较差,投资者购买风控能力较差基金公司的理财产品,出现兑付困难的概率增加,导致投资理财产品不能如期兑付。四是基金公司进行高风险投资给基金购买人带来的风险损失。基金公司出于谨慎性法则应该进行低风险投资,但因为信息不对称,基金公司可能会进行高风险投资,甚至欺诈客户,发生“跑路”现象,给投资者造成大量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

互联网基金的投资收益来源于互联网基金投资,主要是贷款和国库券投资,这些投资工具的收益与市场利率正相关,互联网基金收益是贷款利差,贷款利率越高则互联网基金收益越大,贷款利率越低互联网基金收益越低。我国不断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当利率水平下降时,互联网基金利差收益降低。市场利率变动给收益带来的不确定性。互联网基金发售时给出了7日年化收益率,它是投资者选择基金产品的重要指标。但是7日年化收益率是该基金近期盈利的短期指标,与该基金将来的年化实际收益率相差较远。互联网基金获得高利差的前提是较高的市场利率,中国近年来不断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市场利率变动对互联网基金收益带来重要影响,市场利率大幅下跌将导致互联网基金收益大幅减少,如余额宝在2013年出现时,银行利率较高,天弘基金提高对银行投资比例,超大的资金量使天弘基金获得巨额收益,收益率较高,在2015年银行利率降低,余额宝7日年化收益率跌破3%[8]。2004年因为美国利率大幅下调,PayPal基金收益率仅1.5%,2011年美国实行超低利率的货币政策,PayPal货币基金被迫关闭[2]。互联网基金具有即时兑付功能,当互联网基金收益率大幅降低,互联网基金公司将无法应对规模庞大的投资者群体挤兑现象[3]。面对大量投资者赎回,因为互联网基金没有大量的现金准备,将产生赎回风险[11]。

(二)互联网基金特有风险

1.监管风险

第一,互联网基金具有跨机构、跨账户、跨地域特点,不能按照传统金融监管依据账户开户地进行监管,监管范围增大,监管协调难度增加,互联网基金交易不受时空限制给传统区域监管带来难度。如2014年余额宝的转出到卡功能,可以使用手机或电脑将余额宝资金直接转入银行卡,该创新产品涉及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宝账户)、基金账户(余额宝账户)、储蓄账户(借记卡),他们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互联网基金经营范围多元化使监管涉及多个监管领域,监管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第二,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互联网基金将储蓄资金投资到银行协议存款等,因为“T+0“赎回,所以该产品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容易导致偶发事件引发的挤兑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投资损失,这种突发事件监管部门很难进行动态监管和事前预警,散户利益保障难度较大。互联网基金收益费用明细尚未公开,管理费用、交易费用、手续费用并没有对外界披露,相关利益主体无法获得这些信息,存在很大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方面增加了互联网基金洗钱风险,另一方面降低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不利于外部资本市场对互联网基金监督,增加散户投资风险和交易纠纷[6]。

2.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基金流动性风险是指互联网基金公司资金短缺无法满足投资者赎回请求,基金流动性受到限制。此时需要出售资产或者外部融资满足流动性需要,但可能存在融资约束或者融资成本过高、资产出售价格较低,基金折价兑现,招致更大范围的基金赎回要求,导致互联网基金流动性风险。互联网基金存在期限错配问题,“T+0”赎回模式吸引大量用户,给互联网基金公司带来巨大收益,促进互联网基金快速发展,但是“T+0”赎回一把双刃剑,如果出现不利事件(自身不利事件和市场不利事件),可能会导致群体赎回事件。历史上自从2003年货币基金产生就出现过2006年债券货币基金群体赎回事件、2011年“黑天鹅”城投债事件、2013年“钱荒”赎回事件、2016年一连串事件叠加引发银行保险等赎回货币基金事件,由此可见互联网基金流动性风险并不仅仅是一个概念性问题。一般情况下互联网基金收益稳定,但是在国家宽松货币政策驱动下金融机构加杠杆就可能导致期限错配问题,一旦市场资金紧张就可能引发流动性危机。“T+0”赎回流动性问题主要表现在资产端互联网基金公司把资产配置到银行协议存款,而银行协议存款缺乏流动性,不具有赎回融资功能,当出现极端事件时,就会导致基金申购小于赎回请求,如果基金经理没有对大量赎回申请准确预期,并配备大量到期资产,则会产生互联网基金流动性风险,因为互联网货币基金不同于商业银行,没有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流动性支持[4,12]。

3.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基金系统性风险是指单个机构的偶然事件可能会诱发该机构挤兑现象,传递到行业和资本市场,造成整个金融市场瘫痪,并对实体经济造成破坏。到2021年第1季度,互联网基金规模达50686.21亿元,互联网基金投资者6.3亿人①,长尾人群居多。互联网基金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商业银行、资本市场相关联,风险极具传染性,单个互联网基金公司偶发事件就可能导致群体挤兑事件,引起单个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并传递到整个行业,甚至资本市场,形成系统性风险。表现出“太关联而不能倒”和“太广泛而不能倒”。互联网基金为了追求产品收益,可能会拉长久期,增加杠杆和风险偏好,过度投机行为和风险偏好降低了互联网基金风险承担能力,“T+0”赎回增加互联网基金流动性风险隐患。具体来说,互联网基金系统性风险主要表现在:第一,互联网基金公司投资与银行和资本市场相关联,某个互联网基金公司的风险暴露就可能传递到整个行业、银行、资本市场,形成系统性风险。第二,互联网基金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并购,导致金融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缺少风险隔离,增加互联网基金公司向金融行业的传染能力和传染速度,形成“太关联而不能倒”。 第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都可能因为风险传染,形成系统性风险。

三、互联网基金监管

从互联网基金参与主体和监管主体分析,互联网基金风险总体可控。

(一)互联网基金参与主体

互联网基金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互联网基金公司和互联网基金投资者。从资产端看,互联网基金公司投资集中在银行间协议存款、银行间同业拆借以及短期国债、政府债、央行期票、企业债。其中银行间协议存款占比90%[11],属于存款性质,不是基金理财产品,没有风险。银行间同业拆借占比较低,属于借贷资金,但流动性较好。短期国债、政府债、央行期票、企业债投资流动性较好,风险较低。从资金端看,40%的基金投资者金融资产超过50万,56.8%的投资者是机构投资者[12]。他们有较强的投资风险管理能力,尤其是机构投资者比个体投资者有很强的专业知识和行业实力,风险处理能力较强,出于“谨慎性法则”考虑,不愿投资高风险项目,有利于金融监管。

(二)互联网基金监管主体

互联网基金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中国互联网基金监管主体明确,由中国证券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协会组成,证监会是监管体系的核心,领导监管体系,监督引导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业协会。证券会的派出机构负责监管辖区内的从业机构。证券交易所监督交易所内的基金信息披露和基金交易行为,证券交易业协会是互联网基金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自律组织,进行自律管理。2004年证券会颁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十分严格,2011年进一步修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专门规定了互联网基金销售的准入资格、信息披露、基金宣传规定和支付结算,更有利于对互联网基金销售过程进行监管。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严格规定了基金销售的拍照要求,没有牌照不能开展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对“T+0”赎回提现规定了最高限额,禁止其他机构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在实践中证监会对天弘基金等互联网基金平台的信息系统设置、客户资料安全、业务流程严格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是否符合监管要求[5]。

由此可见,互联网基金监管主体明确,互联网基金销售持牌经营,监管法律严格。互联网基金参与主体投资风险较小,风险承担能力较强,系统性风险隐患较小。

四、结论

中国互联网基金发展经历了鼓励发展、野蛮生长、规范发展三个阶段,也因此产生了一定的金融风险,纵观各国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均是创新和监管的权衡,严格监管,金融创新的合规性成本升高,不利于金融创新,放松监管,金融科技野蛮生长,导致风险隐患。我国当前互联网基金参与主体风险承担能力较强,政府严格监管,不存在系统性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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