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农村地区老年人监护的实况与法律保障机制建设

2022-02-07 04:53□张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2年1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监护人湘西

□张 伟

法律制度不是任何时候都与社会现实无缝契合的,伴随着社会现实的不断发展变化,法律制度也会呈现出一定的非适应性。在人口老龄化时代,老年人群体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法律保障是一项重要课题,老年人监护相关法律规范需要时刻保持高度敏感,适时调整,以适应不断严峻的老龄化形势。要想准确把握老年人监护法律规范与老龄化形势的适应状况,就要以社会调查方法为研究范式,系统研究特定范围内的老年人监护状况,揭示其中涌现的问题,以检视宏观层面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社会适应性。

湘西州是国家西部大开发、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试点地区,对该地区进行老年人监护的实况考察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助于检视湘西农村地区老年人监护的落实程度,增进老年人弱势群体福祉;另一方面,有利于补齐我国养老事业的短板,促使我国老年事业全面推进。本文集中围绕两部分展开:一是湘西农村地区老年人监护的现实境况如何?二是对于其中涌现的问题,老年人监护相关法律规范又应当作何回应?通过这两部分的研究,以期能为我国建设“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安”的和谐社会尽一份力。

一、湘西农村地区老年人监护的实况调研

调研采取一对一访谈的形式,课题组走访了70位老人并进行访谈记录,通过数据统计,大致可以得出以下几个基本结论。

(一)湘西农村地区老年人的监护需求较为强烈。对于监护需求的把握,可以从老年人的身体状况与精神状况两方面着手。身体状况决定了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精神状况则影响着老年人的意思能力。调研结果显示,有21.43%的老人身体健朗,极少住院治疗,45.71%的老人身体素质较好,不常住院治疗,32.86%的老人患有多种并发症,需要定期复查或频繁入院治疗。在不常住院治疗的老年人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老年人表示,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即使患了较为严重的病症,但能够通过服用药物稳定病情的,就不会选择住院治疗。在精神状况方面,仅有24.29%的老人精神状况正常,其余老人则表现为不同程度的记忆模糊,甚至还有老人被确诊为老年痴呆症。可见,湘西农村地区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均不乐观,监护需求较为强烈。

(二)湘西农村地区老年人监护的现实境况调研。

1.老人经济来源多元,但还存在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情形。据不完全统计,湘西农村地区老年人的经济来源分别有退休金、低保、养老保险、子女补给和当地政府的救济性补助等,收入渠道呈现出鲜明的多元化特征。但即使这样,每月可供老人开支的生活费还是有限的,有18.57%的老人月生活费维持在200元以内,45.71%的老人月生活费维持在200~400元之间,15.71%的老人月生活费维持在400~600元之间,月生活费在600元以上的仅占比20%。在“生活费能否满足日常生活开支”的问卷中,仅有27.14%的老人表示略有剩余,57.14%的老人表示刚好够用,但还有15.71%的老人表示自己的月生活费远远不能满足日常生活开支。

2.老人大都受到了监护,但多表现为子女赡养义务的履行,存在部分老人未受监护的情况。调研结果显示,有75.71%的老人受到了监护,其中,近亲属担任监护人的占比84.91%,养老机构担任监护人的占比15.09%。老年人的财产大都独立于监护人财产,86.79%的老人都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并对财产安全保持强烈的信赖。与之相对,有24.29%的老人没有受到监护,最主要的原因是老人与子女分居,没有多余财产去养老机构接受监护,占比64.71%。其次是子女生活贫困,无法供给老人生活资料,占比52.94%。最后是子女外出务工,无法时时履行监护职责,占比17.65%。

(三)湘西农村地区老年人生活的满意度透视。调研结果表明,湘西农村老人对当前生活的满意度较低。在接受访谈的70位老人中,有1.43%的老人表示对当前生活非常满意,42.86%的老人表示较为满意,但还有52.86%的老人表示对当前生活状况不是特别满意,2.86%的老人表示非常不满意。在表示对当前生活较为满意的30位老人中,大部分老人的满意度结论都是通过纵向的时空对比得出的,他们认为与20世纪中叶相比,目前的生活质量已经提升了太多。

二、湘西农村地区老年人监护问题的分析

根据环球时代公布的数据(2019),2017年60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占比17.3%,大约2.41亿人。中西部贫困地区是中国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地区,湘西正处于中西部贫困地区。从宏观来看,老龄化与医疗、福利等建设不全之间的矛盾导致了许多老年人问题出现。比如说老人对自己的生活只是“被迫满意”,不敢奢求;老年人不敢生病,靠着医疗、福利,根本不足以后顾无忧的看病等。从微观来看,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也是老年人问题出现的主要问题之一。“四二一家庭”成为现代家庭的主流结构,即两个家庭结合,有四个老人,一个小孩。[4]在这种家庭结构中,年轻夫妻既要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又要为工作打拼,承担巨大的生活和工作压力,有限的精力不能顾及老人生活的方方面面。[4]孩子往往是家庭核心,夫妻二人甚至四个老人的全部精力、财力都投入到孩子的吃、穿、住、教育当中,对比起来,老人得到的关心少之又少。从农村出生的年轻人大多数选择去城市打拼,由此产生了留守老人群体。由于距离和经济的阻碍,即使老人需要监护,子女也是有心无力。子女不在身边,不法分子常利用老年人辨识能力弱的特点进行诈骗以谋取非法利益,这也是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4]医疗、社会福利等建设不齐全,家庭结构的改变、养老功能的弱化等原因导致一些老年人老无所养,老年人监护制度要针对这些情况,通过制度和措施从源头上确保被监护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三、现行老年人监护制度的非适应性与法律优化路径

(一)丰富老年人保护模式。调研数据显示,湘西农村地区大部分老年人的经济活动参与意愿都较为强烈,这就要求监护人在保护其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同时,也要注重尊重老年人的意愿,针对余存能力不同的老年人,适用不同的保护模式。但按照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欠缺民事行为能力老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保护,有且仅有老年人监护这一种保护模式[1]。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应有之义是借助监护人的帮助,发挥老人余存能力,使其生活回归平常化。伴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行为能力都会或多或少地呈现出递减的样态,不同年龄阶段的余存行为能力不同,对其所采取的保护模式也就应当作出区分。

纵观各国(地区)立法例,有只设“照护”一种保护模式的,如德国。也有设置“监护”和“辅助”两级保护模式的,如我国台湾地区。还有以精神障碍致使事务辨识能力的欠缺程度为标准将老年人监护划分为“监护”、“保佐”和“辅助”三个等级的,如日本[2]。相比较而言,笔者更加赞同建立“监护”、“保佐”和“辅助”三级保护模式,这是因为相比于一元保护模式和二级保护模式,三级保护模式对老年人的余存行为能力作出了精细区分,对余存行为能力不同的老年人分别适用不同的保护模式,最大限度地尊重老年人的意志自由,更有助于达到预期的监护效果。

(二)完善老年人监护的配套措施。尊重老年人意愿,除了有区别地适用保护模式外,还要健全老年人监护的配套措施,积极建成监护人培训制度,培养高素质的监护人,助力老年人监护取得实效。

按照美国的有益经验,监护人培训制度主要包括上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两方面的内容[3]。在笔者看来,监护人培训的首要内容应是“限制监护”理念的贯彻与学习。其次是监护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最后是监护人培训制度的具体施行规则,例如监护人接受培训的方式和时长等问题。当然,监护人培训制度的目的并不是要打造水平一流的保姆级监护人,而是使监护人为老年人事务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尊重老年人余存的意志自由,这也是笔者将“培养限制监护理念”放在培训内容首位的原因所在。对于老年人的一应事务,根据其余存能力能够决定的,就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决定。其余存能力不能决定的,只要按照老年人意志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会对老年人及其以外的其他人造成损害,也可以尊重。但根据老年人意志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会给老年人或老年人以外的其他人造成损害,就应当对其意思表示进行适当修正,使整件事务的处理结果朝向无害的方向发展。

四、结语

在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社会现实下,老年人日渐处于老无所依的边缘地带。为更好地应对老龄社会提出的种种挑战,老年人监护制度应时而生。在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施行过程中,我们应不断检视其社会适应性,对于其中涌现的不适应,应采取一系列努力促使老年人监护制度取得实效。当然,还需要强调的是,老年人幸福感和满足感的获得并非凭有关组织和社会的努力就可以完全办得到的,有关组织和社会可以给予老年人生活资料方面的支持,但对于老年人的精神抚慰却是鞭长莫及。基于此,应当鼓励构建以家庭养老为核心,有关组织和社会养老为补充的监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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