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秋玲
法律文书是法律实践中常用的文本,其具有陈述、说明、评价、判断等功能,是法律实务中信息传递的文本工具。根据法律文书的签发人员或机关,法律文书大体上可分为三种,分别是国家司法机关发出的法律文书、国家授权法律机构或组织发出的文书、当事人或律师发出的文书,法律文书具有信件功能和法律特征,由国家司法机关及授权法律机构发出的法律文书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其执行受到法律保护与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文书是法律实务中的常用文本类型,与司法文书、诉讼文书具有相似性,但在内容和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
法律文书的撰写格式与法律文书的功能密切相关,根据法律文书功能,可将法律文书分为报告类文书、命令类文书、诉状类文书、笔录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诉状类文书等。不同类型文书在撰写习惯和撰写格式上不同,内容也根据文书类型进行相应调整。
虽然不同类型文书的撰写格式与习惯不同,但一般法律文书均具有以下内容,这些内容也是法律文书的一般构成,包括标题、编号、概要、正文、结尾、签发日期及签发人(机关、会有、组织)签名或签章。
(一)说服原则。文学创作是作者通过文学作品塑造审美形象和宣泄情感的过程,作者需要将自身的感受、价值判断等信息融入到文学作品中。法律文书撰写和文学创作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法律文书终究不是文学作品,其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的严谨性和严肃性,因此法律文书撰写的目的不在于塑造形象和传递情感,而在于说服,因此说服原则是法律文书撰写的首要原则,是撰写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法律文书的说服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法律文书的内容必定充分、完整,逻辑上清晰明了,能够有效叙述和完整表达案件相关内容。二是法律文书的内容必须具备相应的针对性,内容上有理有据、文字上具备说服力。三是法律文书撰写内容需要根据对象的文化水平进行调整,必要时需要有专门人员负责讲解和释明。
(二)合法原则。法律文书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的严谨性和严肃性,法律文书的撰写不强调文书的结构性和功能性,但文书内容必须合乎法律规范,具体表现为内容上有法律规范做支撑,结构上符合法律文书撰写相关规定和最高检、最高法发布的法律文书撰写格式,形式上保持严谨务必完善且无法律上的瑕疵。同时任何法律文书的发出必须要注明法律文书的签发人员(机构、机关、组织),同时配有签字或签章,任何瑕疵均会对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服从主旨原则。法律文书的结构相对固定,一般采取事实+理由的格式进行撰写,此外最高法、最高检也规定了部分法律文书撰写的格式,如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起诉书》撰写格式中规定,案件事实包含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危害结果等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事实要素……由此可见法律文书的撰写格式化特征较为明显。但从法律实践来看,法律文书的专业遵循的是“大体则有,具体则无”的格式化特点,具体来说就是法律要素俱全,但对于细节描写的格式要求并不严格,具体撰写只要围绕法律文书的主旨和主体结构即可,细节之处符合法律规范即可。
(一)开头的悬念设置。法律文书从本质上来说仍是文学文本,那么文学的一般技巧在法律文书撰写中同样适用。法律文书的开头可以适当设置悬念,一方面能够引起文书接收者的阅读兴趣,使其能够耐心阅读下去,从而有助于法律文书内容的传达,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悬念设置能够为后续内容做铺垫,对点名主旨、说明主要内容有所帮助。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总是认为法律文书和法律一样是充满威严的、严肃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将文学写作的技巧应用于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书只是一种较为严肃的文书类型和特殊的文学形式,但其本质上未摆脱文学的特征。同时根据我国法律一般精神,任何有助于实现法律目的技术均可在实践中使用,法律文书虽然需要保持法律的严谨性和严肃性,但适当注入一些文学艺术性元素,能够淡化字里行间的严肃感,有助于提高读者的阅读兴趣,更容易发挥法律文书的说服力。同时实际的文学艺术方法应用中应当注意适度问题,不可打破法律文书严谨性、严肃性的限度。
(二)主旨的申明。法律文书的撰写和应用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因此其内容上必须具备针对性、专业性特征,这是法律文书发挥其法律效能的基础。同时根据心理学相关研究,人在阅读的过程中注意力分配是不平均的,存在一个由盛转衰的过程,通常在刚开始阅读的时候注意力最集中,随着阅读时间的增加注意力逐渐降低。根据这一阅读心理特点,法律文书的主旨申明应当在法律文书整体的前端,即在开头部分就点名主旨,将整个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行概括和总结,类似于学术文章的摘要,讲明法律文书的内容要点和撰写目的,便于读者理解和信息传递。
(三)段落的处理。法律文书有较为严格的结构规范,需要遵循严密的逻辑进行撰写,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将所有内容堆积在一起,而是需要遵循语言习惯、表达需要和格式要求进行段落的划分。
1.要妥善处理段落的长度。在1993年英国的一个案件中,负责主审的大法官就判决结果撰写了一篇长达584页的判决书,就案件中的多个案例和情节进行了探讨和价值判断,但其在撰写中将多个案例放在了一个段落中进行评价,最长的一个段落甚至用了3页标准的A4纸打印,整个判决书也因段落划分不合理而显得冗杂。这篇判决书内容极为丰富,但由于单段落过长而臃肿不堪,成为国外法律文书写作教学的反面案例。
2.要注意各段落之间的逻辑联系。逻辑联系是法律文书撰写时划分段落的重要依据,逻辑指的是各段落在思维上或现实上的顺序关系,若两者在内容上具有一致性那么可以放在一个段落中,若两者在内容上具有先后顺序区分则应当分为两个段落,主要观点和分论点应当在不同段落之中,分论点和分论点为并列关系也应当放在不同段落中。用逻辑来划分段落,用段落来整合逻辑,有助于提高法律文书的条理性,便于读者理解文书内容、梳理文书中的逻辑信息。
3.要注意过渡句的使用。优秀的法律文书是一个浑然统一体,没有雕琢的痕迹。每个段落之间不但由无形的“神”主旨贯穿起来,而且经有形的过渡词语连缀成一个能让读者感到自然的形式。尽管每个段落做到了字字珠玑,掷地有声的地步,但如果没有过渡词语相连接,充其量只是一些零碎的珠子,不会形成雄辩的力量。过渡词语使用不到位,起承转合不自然,段落间的关系便显得突兀,读者阅读之后会觉得非常不自在。
(一)题目(标头)。民事判决书的标头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XX地区法院和案件案由。XX地区法院需占据一行,随后是案件案由。法院一般书写格式为XX市XX区人民法院,案由书写习惯为XXX诉XXX纠纷民事判决书。
(二)字号。字号是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编号,字号的字符虽然较少但包含了时间、案件类型、一二审等关键信息,如2018年民初字第23号,指的是该法院2018年审理并判决的民事案件,且该判决书为出具的第23个判决书。撰写判决书时字号应当准确书写,其是法院案宗整理和记录的重要依据,同时准确记录字号也是便利案件发生重大变更时查询,是法律秩序的表现,
(三)当事人信息。当事人信息是民事判决书的接收对象,指明了该判决书的接收者。通常当事人至少包含原告和被告双方,有些时候会涉及到第三人,我们习惯上先写原告、再写被告、最后写第三人,当事人的信息应当完整,需包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信息(通常为住所地)、职业、工作场所、联系方式等,有些时候还需要写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驾驶证号等信息(根据案件内容和地区法院要求进行调整);若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则在当事人信息下直接表明身份关系,如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等,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信息完整度一般无要求,但需要表明姓名、联系方式、职业等信息。
(四)正文。正文开头通常为案件基本信息,指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通常为XX诉XX的XXX案件,然后再明确案件的状态,比如本院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现审理终结或本院受理,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现审理终结,同时指明双方当事人的出庭应诉状况,是否存在未出庭、缺席判等。
正文首段介绍完毕后则需要就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将庭审信息简要反映在判决书中。我国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判决书习惯上将庭审情况总结为四个模块,分别是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四个部分,对应正文的四个段落。原告诉称包含两方面内容,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庭审中发言;被告辩称则也包含两方面内容,分别为被告就原告诉求的认同情况及辩护发言;经审理查明是站在法院角度进行案情总结,是对案件事实情况的价值判断,需要就案件中主要纠纷、情节、证据等信息进行简要论述并判断其真伪性;本院认为则是判决书正文的结尾,是法院对案件整体的价值判断,撰写中需要讲明情节,指出法律依据,最后给出判断和结论。
(五)落款。民事判决书的落款包含三部分内容,包含法庭成员的签字或签章、时间和法院签章三部分,三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