侗芷
交警:白色商务车的司机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转弯时,没有避让直行车辆,负事故主要责任
2021年4月28日,江苏省启东市的一条公路上发生了一起车祸:一辆白色商务车自北向南左拐弯时,与自西向东正常行驶的一辆白色SUV轿车发生剧烈碰撞。左拐弯的商务车被撞得横向移动了六七米,车身凹陷,SUV轿车引擎盖被撞得变了形。
黄国强是白色商务车的司机,杨彬是直行SUV轿车的司机。黄国强那天带着妻子及几个好友从上海到启东一家农庄游玩,眼看快到地方了,当时准备转弯进入慢车道,不想被直行过来的SUV轿车撞了。
杨彬说,当时他在车道上正常行驶,完全没料到前面有车转弯,当他看到的时候,刹车已经来不及了。杨彬车里就他一个人,没有受伤。黄国强车里坐了7个人,全都是上了年纪的老人,几个人当场就被撞晕了。不过,那几个短暂昏迷的老人很快苏醒过来,最严重的是坐在第三排座位上的两位老人,一个是老徐,另一个是老沈,巨大的撞击力让两人当场陷入深度昏迷。黄国强退休前是医生,他上前查看,起初两个人还有生命体征,但情况很快恶化。急救车赶到后,迅速把两位老人送到医院,可惜两人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调查后认定,黄国强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转弯时,没有避让直行车辆,负事故主要责任,直行车辆驾驶员杨彬负次要责任。
事故处理结果出来的时候,黄国强车上的几个伤者对黄国强都心生怨气,尤其是汤玉燕,她是车祸中去世的老徐的前妻,事发前与老徐又共同生活了,本想复婚共度晚年的,没想到老徐就因这次车祸离世了。车祸中,汤玉燕手臂也受了伤。
不过让朋友们欣慰的是,事故出来后的第二天,黄国强就借了30万元钱,给两名死者各15万元作为丧葬费。
为了下一步的赔偿,黄国强卖掉名下唯一的房子。他的积极态度让死者家属心里多少有些安慰。所以当他因为交通肇事面临刑事处罚的时候,伤者以及死者家属都先后出具了交通事故刑事谅解书,让他得以免除刑事处罚。
责任方:自己搭载好友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好意同乘”,应适当减免自己的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国强积极赔偿受害者,起初还是很和谐的。然而,随着一件事情的发生,和谐的局面被打破了。
据汤玉燕说,起因就是老徐下葬后,黄国强突然说要把之前给他们的15万元钱收回来。不过,黄国强解释,他并不是要收回这笔钱,而是把那15万元都折算在全部的民事赔偿中。他这一做法引起汤玉燕以及死者家属的强烈不满,他们觉得黄国强是在欺骗他们签下谅解书后,又变脸要钱,这种行为不可接受。
对于汤玉燕等人的指责,黄国强表示很委屈,他觉得丧葬费是他前期垫付的,折算在民事赔偿里面合情合理,跟刑事谅解无关。最后双方争执不下,民事赔偿更是谈不拢。于是,老徐的儿子向黄国强、杨彬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发起索赔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受害者人民币84.79万元。
2021年10月10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面对80多万元的赔偿款,作为事故的主责方,黄国强要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扣除次责方以及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之后,他还要负近50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庭上,面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黄国强当场表态,他不会推卸责任,但提出两点要求:第一,前期垫付的丧葬费等费用,要算在总赔偿款里面;第二,也是本案最具争议的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他认为自己当天搭载好友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好意同乘”,应适当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应该依法少赔点。
所谓“好意同乘”,也就是搭顺风车的行为。针对由此引发的事故,《民法典》有专门立法: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员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黄国强认为,那天他们从上海去江苏启东游玩,出行车辆是他免费提供的,对于乘车的老朋友也没要油钱,就连过路费都是他自己付的。在他看来,他的行为符合《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应受到法律保护。
当黄国强提出这一要求时,汤玉燕很气愤。在她看来,黄国强的目的无非就是想少赔些钱,生搬硬套法律条文。她承认,当天用车的确是黄国强提出来的,但算不上“好意同乘”。原告代理人指出,黄国强说车费都是他出的,其实不然,汤玉燕等好友用他的车,也会在用餐时免他的饭钱。事发当天,去启东游玩的一共有12人,黄国强车上7人,还有一位朋友开了一辆5座的汽车,大家都是朋友,事先并没有谈到费用的事情。
据汤玉燕讲,他们并没有打算让黄国强一个人出油钱和过路费,准备事后共同分摊,只是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就没有实际实施。在他们看来,黄国强的行为算不上“好意同乘”。
法院:被告行为构成“好意同乘”,且事故发生时被告已经尽到普通驾驶员通常应尽的注意义务,不属于重大过失,故应当酌情减少赔偿责任
黄国强的行为到底算不算“好意同乘”?《民法典》对此是如何界定的?这件事对大家以后乘车出行又会有什么影响和改变呢?慎重起见,主审法官咨询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
叶教授认为,《民法典》对“好意同乘”的规定有两个要件:第一是非营运车辆,第二是无偿搭乘,符合这两个条件,就能构成“好意同乘”。本案中黄国强的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搭乘黄国强车的人没有付费行为,属于无偿搭乘。黄国强的行为符合这两个条件,算得上“好意同乘”。
对于法律专家的意见,原告一方无法接受,他们都认定是互相请客,本打算事后分摊的。但叶教授认为,就算他们分摊了油费、过路费,事情的性质还是不会有所改变。受害方汤女士只是说付一点油费,其实也是无偿的。判断有偿无偿,关键看它构不构成一种对价,比如提供包车包人的服务,假如正常市场价一天800元,那“好意同乘”者只是分摊了一点油费,分到每个人头上可能只有50到100元,那么也属于“好意同乘”,只不过这种“好意同乘”不是完全无偿的,会影响到具体的责任、减免幅度,但不能否定是“好意同乘”。
对于法律专家的意见,汤玉燕还是不能理解,当初黄国强是主动邀约他们的,并不是他们主动提出搭乘他车辆的。那天在饭桌上,黄国强是发起者,也是组织者。针对这个问题,叶教授解释,法律上并没有区分是搭乘人主动拦车,还是机动车驾驶人主动邀请,它没有区分这两种情形,并给予不同处理。因此,只要它符合前面所说的两个要件,就构成“好意同乘”。因此,本案中,尽管黄国强主动向受害者发出邀请,但仍属于“好意同乘”。
随后,原告方又提出,就算黄国强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也不能因此减轻他的赔偿责任。原告代理人指出:根据《民法典》所规定的“好意同乘”的要件,機动车使用人应当有谨慎义务,如果存在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不能减轻他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黄国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人,根据《民法典》1217条的规定,不能减轻他的责任。
原告方还提出,在这场交通事故中,黄国强存在重大过错,因此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不过,对于原告代理人的意见,法院却不这么看。法院认为,黄国强是有驾驶资格的,同时他驾驶的车辆年检也是合格的,没有酒驾等不得驾驶车辆的情况,而且事故发生时,他也不存在超载超速、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章的情形,主观上已经尽到了普通驾驶员通常应尽的注意义务。因此法院认为,他属于一般过失,并非重大过失。
2021年10月10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黄国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代理费52万余元,因“好意同乘”酌减5万元。被告黄国强事发后垫付的治疗费和丧葬费15万元抵扣赔偿款,实际应支付原告32万元。第二被告杨彬赔偿原告代理费3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0余万元。
编后
《民法典》对“好意同乘”单独立法,是因为这种行为的确有利于社会,不仅可以有效节约资源,一定程度上还能缓解交通拥堵,鼓励形成友善的人际关系。但还是要提醒司机朋友,开车时应谨慎一些,毕竟多一个人就多一份责任。
【编辑:刘波】
为了节省费用,大家有时会选择拼车,或搭乘别人的车,法律上对此有个专有名称,叫“好意同乘”。不过,“好意同乘”有时也会发生意外,处理起来还挺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