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促进人口再生产政策的制度导向及其镜鉴*

2022-02-06 16:45张金岭
社会保障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津贴养育生育

张金岭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100102;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马克思主义与欧洲文明研究中心,北京,100732)

一、引言

从全球范围来看,育龄人群生育意愿走低、人口出生率下降,似乎是人类社会面向现代性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共有现象,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在此背景下,很早就开始面临人口老龄化、国民生育意愿不高的欧洲国家,在促进人口再生产方面尝试过很多政策革新,因地制宜地探索了一系列鼓励生育的机制举措。其中,法国因过去20年间在发达国家中持续保持较高的生育率,而被誉为是欧洲“最多产”的国家。

自2000年以来,法国扭转了从20世纪70代初开始出现的生育率逐步走低的趋势,并于2010年出现了生育率回升至2.03的小高峰[1]。在新冠肺炎疫情出现前的10年间,法国总和生育率在欧洲持续居首[2]。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法国生育率为1.86,而当年欧盟28国的平均生育率仅为1.53[3](1)新冠肺炎疫情对欧洲各国的人口再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鉴于疫情之下对健康与经济状况的担忧,以及在借助医疗辅助生育方面的困难,很多人延迟甚至是放弃了生育计划。由此,在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人口出生率及生育率均有明显下降。。法国之所以能够保持较有活力的人口再生产态势,主要得益于它特别重视作为人口再生产基本单位的家庭的价值与稳定,将促进生育的诸多政策机制积极融入家庭政策的框架下,有效地协调了与人口再生产、孩子抚养教育等密切相关的诸多环节,为提高生育率、提升人口质量做出了重要保障。

二、法国促进人口再生产的制度体系

从19世纪末开始就面临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法国,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其人口生育率持续走低,直到进入21世纪后才稍有缓升。在此背景下,法国一直特别重视人口再生产问题,但诸多鼓励和促进生育的政策机制并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生育政策”,而是被纳入福利保障制度中,甚至被纳入更为宽泛的社会政策的框架下。其中,家庭一直是法国促进人口再生产实践中最为核心的政策单位,也是该国贯通诸多社会领域,统筹应对相关社会问题、提升公共服务、维系社会公正与团结等治理实践的重要凭借。可以说,法国促进人口再生产的机制与其家庭政策和更为宽泛的社会政策相互统筹与协调,形成了一种多元、立体的制度体系。

(一)基本框架:促进人口再生产的机制内嵌于家庭政策,并融入更大范围的福利制度与社会政策之中

在法国施行家庭政策的早期阶段,激发生育意愿、促进人口增长,一直是其家庭政策发展变革的核心目标之一[4-5]。1939年7月,法国颁布以《家庭与出生率法典》为名的首部“家庭法典”,清晰地表达了这一目标。在当时,法国就出台了根据家庭生活水平差异提供相应额度津贴,以及提供假期补贴、为母亲留在家中照顾子女提供经济奖励等措施。法国的“家庭法典”虽然在后来两次更名(2)1956年,法国将“家庭法典”更名为《家庭与社会救助法典》,强调面向家庭提供各类社会救助,以应对家庭在社会变迁中面临的诸多问题;2000年,又将之更名为《社会行动与家庭法典》,且“家庭”一词为复数表述(familles),该法典更加注重考量不同家庭的具体情况,实施差异化的政策。中放弃了“生育率”这样的表述,但其促进人口再生产的目标始终没有变化,只是家庭政策更加注意从更大范畴的社会政策的角度为人口再生产创设条件,同时也注意应对在社会变迁中家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突出了家庭作为人口与社会治理之杠杆的角色[6]。可以说,家庭政策的逐步完善,将促进人口再生产的政策逐步带入到更大的社会政策范畴,后者为之提供了更为综合的支持系统。

(二)政策机制:施行多元立体的鼓励与保障生育的政策举措,以货币津贴为主、机制安排与设施建设为辅

着眼于为诸多家庭生养子女提供全方位的制度保障,法国在其家庭政策体系中,设立了名目繁多的鼓励生育、帮扶养育、助力未成年人成长的福利津贴,其中多以直接的货币补贴为主,较好地帮助育龄人群减轻了在养育子女期间所面临的经济压力。可以说,从怀孕、生育到养育、教育,在一个孩子成长的各个阶段,都有面向家庭、父母、子女的不同津贴,全面呵护孩子的成长。就促进人口再生产而言,津贴直接的激励与帮扶作用明显。诸多家庭津贴所构建的机制举措实际上扮演着多重角色,除了帮扶生育之外,还以家庭为单位在福利制度框架下进行社会再分配,维系社会稳定。实际上,法国面向家庭发放系列经济津贴的实践最早发轫于19世纪末,为其家庭政策的构建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

与促进人口再生产相关的诸多制度安排与设施建设同样拥有较为悠久的实践传统,并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积极动员公共部门和私有领域的广泛参与,持续进行调整优化。这样的制度安排与设施建设在人口再生产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样是不容忽视的,它们在平衡家庭、工作、教育、社会参与等多个要素间关系方面的角色是不可替代的,并形成了一个特殊的政策范畴。

(三)制度原则:普遍施惠与特殊照顾兼顾,在社会团结与公平正义的框架下鼓励不同阶层育龄人口的生育意愿

法国家庭政策所立足的全面公正、普遍施惠、纵向团结与横向团结的制度原则,同样鲜明地体现在其促进人口再生产的制度建构中[7]。长久以来,法国的诸多家庭补贴被广泛地视作为“交易公正”的体现,其背后的制度导向是承认父母在家庭事务中所付出劳动的价值,强调养育子女也是一种应当受到同等重视的劳动与服务,同样对国家和民族有益[8]。

作为一个普遍施惠与特殊照顾兼顾的制度体系,法国促进人口再生产的政策公平面向所有家庭,无论是在双亲父母家庭抑或单亲家庭,也不管子女是婚生抑或非婚生(3)据官方统计,1960年时法国非婚生子女的比重仅为6.1%,到2020年已达到61%,也就是说,法国非婚生子女的比重在60年间增长至10倍(资料来源:Institut national d’études démographiques.Naissances selon la situation matrimoniale des parents depuis 1901[EB/OL].(2021-10-12)[2022-05-02].https://www.ined.fr/fichier/s_rubrique/169/t34.fr.xlsx)。。而且,相关政策同样适用于收养子女的家庭。在名目繁多的津贴体系中,有些是面向所有家庭发放的,不论其收入有多少;有些则会充分考虑家庭收入水平与负担情况,有所区别地给予部分家庭不同程度的补助。这种机制充分体现了维护社会团结的逻辑。同时,法国在家庭政策框架下所提供的各类津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不同家庭之间生活水平不平等的问题,也维系了生育公平的原则,尤其是在多子女家庭、少子女家庭和无子女家庭之间,以及在有无残障子女家庭之间[9]。有研究指出,如果虑及诸多家庭补贴及面向家庭的免税政策,法国现有家庭福利体系对于收入水平处于高阶层次的家庭来说还更加慷慨,因此应当通过降低津贴发放门槛的税收上限来进一步维护公平[10]。

综合来看,法国鼓励生育之制度体系的构成主要涉及三大范畴:一是通过直接的经济津贴来补偿诸多家庭在养育子女方面的支出,减轻由生育子女带来的经济负担,这一机制的实施主要是以家庭政策为依托;二是通过创设有益于鼓励生育的各类制度安排与服务机制,尤其是与现代雇用劳动制度密切结合,为育龄群体创设社会条件,这一机制的落实主要通过广泛的社会政策调整来实现;三是通过建设有利于子女生养、教育等人口再生产的基础设施,比如卫生健康设施、婴幼儿托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保证优生优育,培育高素质的新一代公民,这一机制的实践主要由政府及相关公共机构落实。

三、法国促进人口再生产的津贴体系及其制度导向

法国很早就注意到在社会现代性发展过程中家庭主要职能所发生的重大变化——逐步从一个传统意义上的生产单位变成为一个依赖市场的消费单位,养育孩子成了一种危及生活水平的经济负担[11]。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国以经济补贴、税收优惠等举措介入家庭人口再生产、鼓励生育,才起到了积极作用。

法国设有较为完备的以家庭为单位的促进人口再生产的津贴体系,几乎可以覆盖到一个孩子不同成长阶段的各类需求(4)本文有关法国各类津贴的政策规定及额度,主要来自法国本土的现行政策,与其海外诸省的政策稍有不同,后者总体上更为优惠。。各类家庭福利津贴不但有助于帮助降低养育孩子的经济成本,使众多家庭有条件生育所期望数量的孩子,同时也有助于给予家庭必要的经济资源,使之能够创设更好的环境来养育子女。收养子女的家庭基本上也会享受同样类别的福利,只是在相关条件、时间与额度等方面另有具体规定。如此制度设计,同样也有助于促进人口增长与家庭稳定。

在法国诸多福利津贴中,有些是面向所有家庭按孩子人头发放的,不考虑家庭收入水平与子女数量,有些则会根据家庭收入水平与子女数量分成不同档位发放。相较于本土的津贴制度,法国海外诸省的津贴扶持力度更大。综合来看,以下几类津贴分别呈现了不同的制度取向与价值关怀(5)若无特殊说明,文中此部分相关资料均参阅自法国全国家庭津贴基金(Caisses nationale d'Allocations familiales)官方网站(https://www.caf.fr/),相关数据依据来自2022年现行标准。。

(一)幼儿保育津贴:兼顾奖励生育与帮扶养育

幼儿保育津贴(Paje)是面向6岁以下婴幼儿保育服务的一系列津贴统称,主要包括新生儿奖励(Pn)、幼儿保育基础津贴(Ab)、儿童教育补贴(PreParE)、自选托育服务补充津贴(Cmg)等。

作为一次性生育奖励津贴,新生儿奖励在母亲妊娠第7个月发放。从发放时间点的选择来看,此种奖励针对的更多是父母生育行为本身。按现行标准,每一位新生儿可享受 965.34欧元的津贴,金额相当于法国现行最低工资(Smic)标准的60%[12](6)2022年,法国最低月工资标准为税前1603.12欧元(每周35小时工作时间)。。幼儿保育基础津贴旨在为收入水平不超过一定限额的家庭提供子女在低龄阶段的养育补助,以家庭为单位按月发放,分全额津贴(每月175.01欧元)、半额津贴(每月87.51欧元)两档;该津贴自孩子出生后次月开始发放,一直到孩子满3周岁前一个月止。

儿童教育补贴的发放对象同样是父母,意在为那些因为养育3岁以下子女而停止工作或减少工作时间的父母提供补助。此类津贴根据申请人减少工作时间的比例,分三档发放,在完全停止工作的情况下,每月补贴额度为405.97欧元,相当于1/4份最低工资。父母双方均可申领儿童教育补贴,但其发放时限与孩子数量、是否为单亲家庭等因素有关。养育3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享受这一补贴的时限最长可达4年。很明显,政策导向是倾向于多子女家庭的。

自选托育服务补充津贴则面向自行选择婴幼儿(6岁以下)托育服务方式的家庭,尤其为那些负担较重的家庭提供额外帮扶。该津贴的审核计算非常复杂,涉及家庭收入、照看模式、子女年龄、每日托管时间段(区分工作日、节假日或白天、夜间等不同时刻),以及是否享受其他类型津贴(与残障人相关的津贴)、是否为单亲家庭等情况。此类津贴的存在更多呈现了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多样性需求的制度性回应,其价值取向对于鼓励生育具有积极意义。

综合来看,法国在婴幼儿托育扶持机制建设方面,不但大力扩大托育服务供给,而且在财政投入中强调成本合理分担,即政府财政支持为家庭享受托育服务提供基础,而家庭也需承担部分费用,此种机制有助于托育服务体系的可持续发展[13]。此外,法国发达的幼儿托育服务体系,不仅能有效地帮助年轻父母解决子女养育的某些后顾之忧,帮助他们更好地在家庭与工作之间维系平衡,广泛地激发生育意愿,而且也在多个领域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14],可以说也是带动解决其他社会问题的一种机制。

(二)家庭津贴:面向所有家庭的普惠补助

从第二个孩子出生开始,法国每个家庭都会自动获得家庭津贴(Af)。家庭津贴按子女人头发放,虽然会根据家庭收入水平分为不同档次,但不区分是否是婚生子女、是否为单亲家庭等情况。该津贴发放时间段为,自每个家庭第二个孩子出生后次月起,一直到该家庭只剩一个年龄不满20岁的子女要抚养这一状态前一个月末止。孩子自年满14岁次月起,除享受家庭津贴的基础部分外,还会收到一定的补充额度。按现行标准,收入水平属于最低档范畴的家庭(领取补贴额度最高),若养育两个孩子,每月可领取134.46欧元的津贴;若有3个孩子,每月津贴额度则为306.72欧元;每增加1个孩子,津贴额度增加172.27欧元;在孩子年满14岁以后,每月再增加补充津贴67.23欧元。

对于多子女家庭而言,将视具体情况对年满20岁但仍需父母抚养的子女发放特别的“家庭补助套餐”。另外,如果有家庭要抚养至少3个年龄在3岁以上、21岁以下的孩子,在其家庭收入不超过一定限额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专门的家庭补充津贴。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每个家庭第一个子女不享受家庭津贴,但对于生育3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而言,法国会对第一个孩子追加一定的额外补贴。此外,法国的家庭政策还设有“团结与融入”板块,在此框架下,也有一些政策鼓励生育,比如家庭支持津贴(Asf),其目标是为抚养失去父母双方或一方支持的孩子提供救济,或者是为某些家庭补充孩子营养提供补助。

综合来看,法国促进人口再生产的政策,不仅鼓励“生”,而且还十分重视“养”。家庭津贴是一种鼓励多生优育的全民津贴,而且津贴发放针对的基本上是每个家庭同时养育两个及以上未满20岁子女的状态。其政策机制呈现的价值取向在于,鼓励缩短生育间隔、早生早育的意愿(7)实际上,在法国的生育政策中,很早就有机制鼓励育龄人群尽早生育的举措。比如,早在1939年颁布的首部家庭法典中,法国曾为每个家庭第一个拥有法国国籍的子女的出生提供奖金,而且该奖金的发放只面向在父母婚后两年内出生的孩子;1953年时,法国也曾颁布政策,降低结婚3年而没有生育的家庭的收支商数,以期从降低税收优待的角度督促生育(相关资料参见:Le Gouvernement français.Décret relatif à la famille et à la natalité françaises[J].Journal officiel de la République française,n° 178,le 30 juillet 1939;盛亦男,杨文庄.西方发达国家的家庭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J].人口研究,2012(4):45-52.)。。

(三)残障子女教育津贴:聚焦残障孩子的特殊照顾

在家庭福利津贴体系中,法国特别强调面向残障孩子的特别照顾,以及对所涉家庭的经济帮扶。残障子女教育津贴(Aeeh)的设立,就是为相关家庭在残障子女照护与教育方面提供帮助。该津贴面向20岁以下的残障子女发放,额度跟孩子残障程度有关,具体标准由专门委员会认定。按现行规定,享受该津贴的基本条件是,孩子失能程度在80%以上,或者失能程度介于50%~79%之间,但接受相应机构照护,或在教育机构学习,或需要某些特殊照护等。津贴发放时长规定如下:对失能程度介于50%~79%之间的孩子,发放2~5年;失能程度在80%以上,发放3~5年;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照现行标准,残障子女教育津贴的基础额度为每月135.13欧元,在此基础上还设有补充津贴,分为6档,最高档额度可达每月1146.69欧元。补充津贴的发放根据以下情况审定:父母是否因照护子女而停止工作,是否雇佣他人照护子女,以及是否因子女健康状况而发生治疗费用等。

在残障子女教育方面,单身父母还有额外补充津贴;对于那些在由社保机构负责的免费寄宿制学校接受教育的残障子女而言,正常上学期间不领取此类津贴,但在学校假期期间能够享受该津贴补助。残障子女教育津贴的设立充分体现了法国在促进人口再生产方面兼顾公正与团结的制度逻辑。

(四)面向父母的经济补助:维护父母在家庭与工作之间的平衡

法国的家庭政策设有专门面向父母发放的经济补助,主要包括父母陪护子女日计津贴(Ajpp)和全职父母养老保险(Avpf)。父母陪护日计津贴旨在为照护患病严重、遭遇事故、身患残疾的子女而暂停工作的父母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按日计算。据现行标准,父母陪护日计津贴的额度为,每对夫妇每日58.59欧元,半日29.30欧元,每月补贴天数最多为22天。享受该津贴的条件如下:需要照护的孩子未满20周岁;孩子因患重病、残障严重、遭受严重事故,需要人陪护。该津贴发放时长为6个月至1年,可重复申请,但历时不得超过3年,期间享受补贴天数最多为310天。此外,为保证公平,制度规定,若申请该津贴的父母为享受失业津贴人员,则在他们领取该津贴期间,须暂停对其发放失业津贴。而且,该津贴跟其他一系列相关津贴亦不能共享。

法国的家庭福利津贴制度还自动为那些因家庭事务而无法或暂停工作的父母提供养老保险,使此类全职父母能够连续缴纳养老保险,确保其正常的退休权益。享受这一保险的前提如下:当事人至少享受上述诸多津贴中的一个,必须是工作时间减少或没有工作;其收入不超过一定额度的上限。在政策实践中,涉及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细节非常复杂,其目的是为了照顾多样性、保证公平。综合来看,面向全职父母自动提供养老保险为育龄人群养育子女提供了保障,解决了一部分因养育子女而担心退休社保权益受影响的父母的后顾之忧。

(五)鼓励生育的外围补助:向多子女家庭倾斜的额外机制

除直接鼓励生育、养育与教育的津贴之外,法国还设有其他一系列外围津贴。它们分别从不同角度为以家庭为单位的人口再生产提供了额外的经济补助,同时也借助津贴制度所造就的激励体系形成了某种鼓励早生早育、多生多育、优生优育的机制。此类外围津贴主要包括住房津贴(Alf)、搬家奖金(Pd)、开学津贴(Ars)等。

法国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以家庭为单位的住房津贴,这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另外一种生育保障,使该群体可以在多种经济帮扶下,拥有更好的居住环境,为养育子女提供更好的条件。同时,对于有生活困难的家庭,法国还有专门的住房救助;相关家庭亦可以基于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在不同情况下享受一定的低息(1%)贷款服务,且可以分期还款。诸多举措为中低收入的育龄人口改善家居环境提供了可能性与保障,自然也会鼓励其生育意愿。

多子女家庭在人口增加时,若出于增加居住面积、改善居住环境的需要而迁入新居,可以申请搬家奖金。相关条件如下:申请家庭至少抚养3个子女(已出生或即将出生);搬家必须发生在孕期第4个月至最小孩子年满2周岁前一个月这一时间段;符合申请住房津贴对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等方面的相关要求等。此类机制在补助对象、时间规定等方面都倾向于多子女家庭,其鼓励生育的导向明显。

为鼓励家庭优生优育,法国还面向各类学龄儿童、青少年设有开学津贴。申请开学津贴的家庭必须有6~18岁正在接受教育的孩子,不管他们是在基础教育阶段学习,或是已进入大学,抑或正处于学徒阶段的半职业状态。能否享受到这一津贴,与家庭收入有关,对收入上限的设定则跟孩子数量关联,数量越多,上限越高;津贴按孩子人头发放,年龄越长,额度越高。按现行规定,此类津贴分6~10岁(376.98欧元)、11~14岁(397.78欧元)和15~18岁(411.56欧元)三个年龄档次,于每年8月底发放。由此来看,在法国促进人口再生产的政策体系中,陪伴孩子在不同阶段的教育、提升人口质量亦具有重要的地位。

综合而言,在法国促进人口再生产的经济补贴政策中,津贴额度的大小总体上跟家庭收入及其人口规模密切关联。即使是有些普惠型津贴,也会依照家庭收入水平与子女数量,分成不同档次。同时,诸多津贴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情况,每年进行调整。对于多子女家庭来说,核定其是否享受相关津贴的资格时,对其家庭收入上限的标准设定较高,这意味着相关津贴能够覆盖到较大范围的家庭。除此之外,相关津贴的审定还会充分考虑不同的家庭类型,比如父母双方是否均有收入、是否为单亲家庭、子女是否有残障等情况,其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顾及多样的家庭状况,以落实公平与团结的制度原则。在此制度框架下,中低收入家庭、单亲家庭等自然能够受到较多关注,但高收入家庭同样也享受一些基础性的津贴补助。同时,申领某些津贴的规定还要求受益人必须要有正常的职业活动,以避免“长期养懒汉”的现象。

四、法国鼓励生育的机制安排与设施建设及其制度导向

面向家庭的各类货币补贴、税收减免等经济优惠,对于刺激和鼓励生育的作用不言而喻,但在促进人口再生产方面,其他辅助性机制所发挥的作用可能更利于回应现实的社会需求。就此,法国还着眼于解决家庭养育子女所面临的其他困难,持续完善诸多机制安排与基础设施建设。

(一)以法定假期的形式为养育子女提供时间保障

在家庭政策的基本框架下,法国并没有一味地把“催生”作为其绩效目标,而是在促进人口再生产的政策取向上,更加强调和重视减轻育龄人口在生养子女方面的各类负担与压力,帮助他们(尤其是女性)在家庭生活与职业工作之间维系平衡。就此而言,在绝大多数人都以雇佣劳动形式就业的情况下,职业工作与家庭生活之间在时间安排上的冲突成为人口再生产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此问题,法国很早就立法予以回应,比如设立时间较长的父母产假、育儿假、照护子女假,以及多种类型的父母带薪假等,以确保在制度层面为父母照护和养育子女、处理家庭事务等留出合法合理的时间安排余地。同时,诸多机制也促进了家庭范畴内的男女平等,尤其是有助于均衡父母双方在承担家务与养育子女方面的负担,较好地鼓励了育龄女性的生育意愿。此外,法国法律规定3~16岁的孩子必须要接受义务教育[15],即学龄前阶段被纳入义务教育范畴,这有益于年轻母亲在生育子女后尽快回归职场,或尽早从照看子女的家庭负担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放,为其个人发展与职业工作创造空间,并提供时间保障。

(二)设立多元的婴幼儿照护及青少年社区教育机制

法国重视通过制度引导和鼓励创新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机制。着眼于未满3岁不能进入幼儿园的婴幼儿的照护问题,法国鼓励和资助建设多种类型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比如建设地方集体托儿所、家庭托儿所、父母互助托儿所以及保姆之家等,同时也动员社会力量在社区层面持续完善面向婴幼儿的托管服务,或将婴幼儿送到具有国家承认资质的保姆家里照护,或雇佣保姆上门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等。相关照护机制最小的服务对象为2月龄的婴儿,照护形式有全托、半托、临时托等,由此便为诸多父母协调家庭生活、职业工作等提供了较为灵活的协调空间。在诸多照护机制框架下,法国的家庭津贴管理机构或市镇政府会给予相关机构或家庭相应资助,后者也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婴幼儿照护模式的多元机制,有益于适应不同行业的工作节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父母(特别是母亲)职业与家庭生活的矛盾[16]。在婴幼儿照护领域,法国施行国家统筹的管理模式,在托管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方面建有统一的规范,从事保姆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资质也由国家统一制定,这有助于将补助、减税及就业等事务统筹协调,提升制度成效[17]。

在家庭政策的统筹下,面向育龄人群(尤其是女性)协调家庭与工作之间的关系,成为法国促进人口再生产的一个重要且关键的制度杠杆。相关研究早已指出,面向家庭所提供的针对婴幼儿的照护服务的质量,成为人们做出是否生育子女这一决定的关键指标性条件[18]。此外,家庭津贴管理局(Caf)还资助遍布全国各地的青少年文化宫的建设,为青少年成长创设良好的社区环境等,这既有益于新一代公民的培养,又有助于帮助家庭分担在青少年教育方面的负担。

(三)面向家庭施行税收优惠

法国在征缴个人所得税时,设有家庭收支商数(quotient familial),即根据每个家庭的人口规模来确定缴税份额。在现行政策下,从第三个孩子起,家庭税收优惠的力度较大[19]。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多子女家庭的缴税额度,同样也起到了稳定家庭生活、鼓励生育的效果。实际上,家庭收支商数被较为广泛地应用,除作为家庭纳税计算的重要参数外,也被家庭津贴管理局用作发放个人经济救助的参考,还被地方政府、诸多课外活动社团及休闲娱乐接待机构等用作相关服务定价的参考(8)家庭收支商数不同之家庭的孩子及相关成员,在学校食堂就餐或参与某些社团组织的文体活动时,会享受不同的价格优惠。[20]。

(四)为多子女家庭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优惠机制

鼓励生育在法国还表现为一种全社会参与的动员机制,以“多子女家庭卡”的应用为代表[21]。此卡不仅使相关家庭能够在公共服务中受到优待,而且也能使其在某些私有范畴内的社会参与中享受优惠。多子女家庭卡由法国国营铁路公司(SNCF)负责统筹,面向拥有或曾经拥有过至少3名18岁以下子女的家庭发放。持有此卡者,坐火车可以享受高达75%的价格优惠,还可以在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享受优待,比如购置家用设备(电器、汽车等)、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与服务(买保险、上驾校等),以及参与休闲、运动与文化生活(去电影院、博物馆、体育场所、酒店等)等。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为持有此卡的家庭提供商业优惠。此外,在法国各地的公共交通服务中,多子女家庭也大多享受力度很大的优惠待遇。很明显,“多子女家庭卡”背后是鼓励和帮扶多生育孩子的逻辑,体现了通过服务优先、经济优惠等方式提供经济补贴的机制,以及全社会、多领域、众部门参与的社会团结机制。

综合来看,上述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育龄人群在面临生育问题时对其职业发展的忧虑,尤其是降低了女性因为生育和照顾子女而承担的工作机会成本。实际上,在当代女性普遍对自己有事业追求、争取经济独立的背景下,若有制度机制能够保障她们在职业生涯中保持稳定,并为之解决照顾孩子方面的后顾之忧,自然会极大促进其生育意愿。法国生育率的提升与稳定是上述系列措施综合作用的结果,它们在整体的制度层面相互协调,为作为人口再生产基本单位的家庭提供了生育信心。

另外,在全面公正与普遍施惠的前提下,照顾纵向团结与横向团结的政策机制(9)法国在家庭政策范畴内施行的诸多经济补贴有助于在富人和穷人之间进行财富再分配,促进不同阶层之间形成纵向团结;同时,诸多经济帮扶的发放会虑及家庭规模及家庭收入水平、开支负担等因素,从而促进在不同家庭之间形成横向团结。,亦有助于有所区别地回应不同阶层的需求,在总体上调和育龄人口的生育意愿。尽管有些津贴的发放会根据申请家庭的不同情况分成不同档次,但这种差异化机制并不包含歧视性或不平等待遇的政策取向,而是通过区别对待不同家庭更好地体现公平的原则。

五、法国促进人口再生产的制度经验及其启示

多年来,法国持续以家庭为核心单位鼓励生育,其促进人口再生产的一系列制度机制与政策举措呈现为一个全面立体的多元体系,对于当下我国人口政策的调整有一些重要的启示。在“三孩”时代,我国促进人口再生产的制度变革,可以考虑对以下几个方面逐步完善。

(一)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建立以家庭为核心的促进人口再生产的福利体系

法国促进人口再生产的诸多机制是在家庭政策框架下落实的,有助于统筹应对人口、家庭与社会等领域内的相关问题,同时还跟福利、教育、住房、税收与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政策相挂钩,为全面推进人口再生产创设了一个综合、立体化的制度框架与治理体系,成效显著。而且,从其政策实践来看,法国在促进人口再生产的问题上,家庭政策的稳定性无疑是维系家庭信心的一个重要参数[22]。

在我国人口政策适时调整的背景下,可考虑通过完善立法,建立以家庭福利为基本架构的促进人口再生产的顶层制度,以家庭为核心政策单位,在不同领域与部门之间形成政策合力,全方位激发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应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养育子女也是应当受到同等重视的劳动与服务”的观念,正确认知和尊重每一个人“作为父母”的劳动,在制度上创建有助于适龄生育人口平衡家庭与工作关系的可能。尤其要维护性别平等,倡导男性分担养育子女的家庭责任,并在制度上为此创造空间。

在制度设计中,尤其要考虑将家庭收入水平、未成年子女数量、子女养育负担等情况纳入鼓励和帮助优生优育的政策框架内,完善以一系列津贴制度为核心的政策体系。从母亲怀孕到幼儿保育、未成年人教育,从家庭育儿经济补助到父母养育子女津贴等,在家庭福利框架下建立一个全方位的面向未成年人成长的制度体系,为每个家庭优生优育提供帮扶,并使之贯穿孩子成年之前的每一个阶段。

同时,要着力完善普遍施惠与特殊照顾相结合的制度体系。一方面,明确普惠原则,强调每个家庭均可享受家庭福利的基本权益,设立面向所有生养子女家庭的基础福利,不区分家庭收入与家庭负担方面的差异;另一方面,建立向中低收入家庭与负担较重家庭倾斜的福利体系,根据不同家庭的人员组成、收入水平、未成年子女数量、监护人就业状况等分档次发放不同类别的福利津贴,有所区别地施行差异化的补充津贴制度,以照顾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团结合力的形成。

此外,建议因地制宜地设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家庭收支商数”,将其作为调整和完善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税收申报制度的核算指标,同时也将其作为综合考量不同家庭福利标准的核算参数,尽可能地通过社会再分配在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上维系社会团结,保证社会公正。

(二)建立货币津贴与机制安排、设施建设等相辅相成的鼓励优生优育的制度格局

对于促进人口再生产而言,仅靠放开政策限制、号召生育,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必须要有具体的支持措施,尤其是经济层面的津贴扶助。同时,亦不能单纯将生育责任转移到家庭与父母身上,必须要在全方位的政策框架下,为之提供实实在在地以国家制度及法律为担保的综合性机制保障。

着眼于长期的制度安排,国家在面向家庭发放旨在推动人口再生产的各类津贴的同时,还应注意在制度安排、设施建设等方面完善面向家庭的各种服务,使家庭在生育、医疗、教育及公共服务等方面享受较为全面的制度性帮扶,将促进生育与提升人口质量、促进下一代全面发展等有机结合。通过完善贯通诸多领域的政策体系,营造一个全方位鼓励生育且保证孩子良好成长与得到教育支持的社会环境,同时解决育龄人群所面临的与养育孩子有关的涉及工作、收入、职业发展及养老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并顾及其提升生活质量的内在需求。

就制度建设而言,目前潜在的改革需求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生育休假、育儿休假与子女教育休假、子女照护休假等制度,为育龄人群生养子女提供有制度保障的时间救济;完善劳动就业制度,切实保障育龄人群(尤其是女性)不因生育、养育子女而遭受不公正的待遇,为女性提供适应婴幼儿养育节奏的弹性工作制;完善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与制度安排,眼下最为紧迫的是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致力于将学龄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减轻年轻父母照护儿童的家务负担,大幅度减少众多家庭在子女学龄前教育方面的经济开支;完善孕期医疗服务体系,为孕妇与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完善鼓励母婴参与公共生活的各类设施与服务;进行税收与住房支持政策改革,开辟专门政策板块向“三孩家庭”倾斜,并为困难家庭提供额外帮助。上述改革不一定能够即时全面铺开,但着力推进形成政策合力的改革取向则是需要明确的。

(三)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在公共服务中形成鼓励和帮扶优生优育的政策合力

育龄阶段的青年人多处于事业起步与上升期,对时间、精力的分配往往倾向于事业,对经济收入的要求比较高,对子女成长与教育环境的期待也比较高。只有全面回应这些需求,才能真正地促进该群体提升生育意愿。但全面提升育龄青年人的生育意愿,仅靠在国家制度层面上给予保障,并不充分,还需要更大范围的社会参与,使之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鼓励和帮扶优生优育的综合性政策合力。在此方面,法国早已形成了较强的政策共识,不同领域与部门的协作参与,较好地营造了鼓励生育的社会氛围,促成了一定的政策活力。

对此,宜动员所有参与公共服务的部门与机构,尤其是公共部门与公有制企业,为正在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因地制宜地提供更多有利于他们参与公共生活的便利条件,尤其是为其获取相关服务提供合理的经济优惠。具体来说,可面向“三孩”家庭发放家庭优惠卡,使之能够在参与社会公共服务、乘坐公共交通、购置家庭重要生活设备等方面享受到优惠。同时,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私有部门为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提供各式优惠。比如,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面向家庭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的供给,尤其着眼于儿童照护、文体活动、教育培训等领域;通过适当的经济补贴,鼓励相关企业为“三孩”家庭在购置家用设备、组织亲子活动、改善家庭起居环境等方面提供优惠。只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全方位鼓励生育、帮扶养育的机制合力,才能为人口再生产释放更大的生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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