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妹
互联网金融是起源于21 世纪初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普及的背景下,以美国华尔街金融寡头为首的传统金融机构为加快金融交易效率,提高金融资本流动速度与普及范围,寻求进一步金融资本扩张的金融交易模式。这种模式下传统金融机构与新兴的互联网企业紧密结合,互联网企业提供通信技术与安全技术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与高效性,而金融机构推出互联网金融产品,用户可以通过线上的模式完成全面的支付、投资、资金融通等行为。
狭义的互联网技术特指以计算机作为主要载体的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首次实现了全世界各国间的高效无障碍信息沟通,这也是金融资本与互联网企业进行合作的重要因素,自20 世纪90 年代美国新自由主义价值观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面普及,以微软为代表性的一种互联网企业开始向世界输出产品,在改变着人类生产与生活模式的同时也使得金融资本主义迎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方向,金融行业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点并与互联网企业主动接触,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第一个高涨阶段,在这一阶段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征是互联网企业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使得金融机构的交易者可以在线上完成金融机构的传统业务。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重要活力点,以大数据、云计算、云储存为主要技术特征的第四代互联网金融高涨于2014 年开始,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与金融企业的互联网化共同以打造生活方式作为主要发展方向,互联网金融开始向全方位金融服务方向发展,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统一平台的第三方网络支付、P2P 信贷、众筹筹资、电子商务及虚拟货币交易等,同时随着我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对于中小微企业市场主体的认定与政策上的支持,P2B(person-to-business,互联网融资服务平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我国迎来了广泛的市场,客户所享受到的是全方位、无缝、快捷、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
与互联网金融同步发展的还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与法律制定,这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繁荣发展背后也曾不断引起我国金融市场波动,并多次引发大规模的互联网金融诈骗事件。2011 年我国银监会首次针对P2P 网贷模式提出了非强制性但属于官方指导意见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通知》,文中不仅提到了P2P 模式本身存在的高风险,同时也提出了互联网金融对于传统银行业尤其是商业银行的影响,并规定了商业银行从业人员不得涉足此类网贷业务,这是在国内缺乏完整监管政策与法律体系下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首次态度与意见,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起点。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全行业的整顿与改革期,负面清单制度的引入从根本上杜绝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灰色地带与灰色业务,以规范化的形式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改革的同时并没有限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活力,此后互联网金融监管不断规范、惩罚制度不断严格,垂直监管的模式取代了联合监管的模式,使监管与责任严格绑定,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逐步成熟,互联网金融行业也从最初的互联网行业中逐步剥离并借鉴传统金融业与银行业的管理模式,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平稳发展阶段。
总体而言,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并逐步寻求监管的合理性与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的合法化,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受到金融监管与支持政策的限制与规范,目前的互联网企业一般以高科技技术企业作为其主要注册类型与宣传卖点,同时与传统金融企业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公司没有资本要求,也不需要接受央行的监管,这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层出不穷且市场繁荣的重要原因。此外互联网金融这种轻应用、碎片化、及时性理财的属性来看,相比传统金融机构和渠道而言,则更易受到中小微企业的青睐,也更符合其发展模式和刚性需求,因此发展互联网金融对于我国现阶段的企业发展、市场结构优化与创新能力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对于中国经济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也将有着重要且深远的意义。
第三方支付主要是一种区别于传统银行卡支付与银行信用卡支付的线上支付模式,即用户再进行支付时不直接经过银行而是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交易,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帮助用户完成与银行的对接及真正的资金转移,第三方支付从最开始的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之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即桥梁与中介的作用不断丰富其内涵,逐渐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并得到央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许可与一定的权限给予。截至2019 年,我国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共有236 家,其中互联网支付牌照110 家,这一数字在逐年增长的基础上许可企业在不断更新,其中知名度最高、支付业务最为丰富且体量最大的是支付宝,此外以B2C 为主要经营模式的各大电商平台也在这一范围内,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
P2P 网贷是一种以小额贷款为核心的低门槛贷款,其起源于传统民间借贷并逐渐与互联网技术融合降低交易成本与信用成本,实现了点对点或个人到个人的信贷。网络借贷的核心技术优势在于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此外随着金融创新与征信模式的发展,P2P网贷的内涵不断丰富,并实现了由现金贷款向债权转让的转变,这一过程需要根据用户开发、信用审核、合同签订到平台发展为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有担保模式中又包含第三方担保模式和平台自身担保模式两类。但在2020 年11 月中旬,全国实际运营的P2P 网贷机构完全归零,P2P 业务由各大商业银行推出。
大数据金融是互联网金融伴随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迎来的一次金融创新,传统金融行业由于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导致供求双方的交易成本较高,这也是传统金融行业的风险所在。大数据金融的本质是客户信用的细分判断与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推荐,大数据技术的引进从技术方面实现了更大样本的采样与更为细化的行为处理,大数据与金融的具体结合模式是通过大数据技术搜集客户交易信息、网络社区交流行为、资金流走向等数据,大数据金融了解客户的消费习惯,从而针对不同的客户投放不同的营销和广告或分析客户的信用状况,从这一模式看来,大数据金融大幅降低了传统金融业的交易成本问题,并在合理的监管下系统性地解决了次贷产品的出现与次贷客户的贷款需求,使得金融产品能够真正实现与目标客户的对接,在满足供求双方需求的同时降低了系统性风险。互联网企业能够通过数据设定各种风险指标,并对金融交易进行客观评价,其信用评价也具有即时性,因而有利于数据需求方及时分析对方的信用状态.控制和防范交易风险。
信息金融化机构是指以信息技术作为企业核心的现代金融企业,这一类型企业的业务内容主要针对传统金融机构提高信息化服务与咨询业务,对传统运营流程、服务产品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经营、管理全面信息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传统金融业务电子化、基于互联网的创新金融服务、金融电商三种类型,目前保险业、银行业的线上平台与网络证券等形式的出现与发展都是基于上述类型。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体量不断扩大并占据社会的中坚力量,当传统投资热点房地产的不断降低、国际虚拟货币等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在我国被限制以及实体产业投资获益周期长且风险较大,这一部分人群的对于财富增值的需求将转向新的方向,同时我国对于创新创业的大力推广与政策支持使得我国迅速涌现了一批以新技术为核心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中不乏深耕专业领域中细分领域的高端制造业、服务业以及利用新技术作为加持的企业,P2P 网贷、互联网理财与股权众筹成为社会各阶层人民的切实需求与我国经济增长的热点领域。面向不同阶层不同需求的细分化金融产品与专业化的投资建议与投资指导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点,由用户体量不断扩大而产生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率保障也就成了互联网金融技术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市场、技术与资本的强链接在创造金融财富的同时也切实创造了实体价值,因此推进大众化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与金融模式的发展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
传统产业的长投资周期与收益周期是其与互联网、金融等新兴行业财富创造率大幅落后的主要因素,同时在线上互联网空间存量博弈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必然趋向于线下,因此双方出现了需求的互补,以移动端作为主要载体的线上线下融合的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以“新零售”“新制造”“新金融”作为主要存在形式的互联网金融将存在广阔的增长空间,零售业的发展需要互联网技术的调节生产、库存、物流三方面的关系;制造业,尤其是自动化的智能制造业需要互联网技术进行市场探索与数据提取,定制化是其主要发展特征,也是其与互联网金融结合推出金融衍生品的重要方向;金融的本质是一种信用体系与实体财富的关联,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创造出真正的信用体系,基于数据的信用体系,才能够让全世界产生真正的普惠金融。
各地方的银监会、金融管理部门及政府都开始针对本地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更具针对性的监管模式,并逐步明确各部门的业务划分与责任界定,网贷体系的逐步完善以及网贷与个人信征的紧密结合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全面融入国家监管体系,也象征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合法化。柔性监管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原则,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措施出台的重要模式,软法先行,硬法托底,刚柔相济,混合为治是我国探索出的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模式创新。
互联网金融及极强的信息传播能力、极广的覆盖范围与精准的客户搜索、定位与分类模式、较低的参与门槛以及与先进信息技术高兼容性的模式拥有着强大的生命力,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技术的商业化应用与财富价值创造也离不开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国际资本主义仍占据世界主导地位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的发展与新的活力增长点必然包含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也应当与我国社会实际情况、我国发展战略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作为创新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将互联网技术、智慧生活方式与金融及其衍生品有机结合,将财富创造与现实价值产生关联,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