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辰迪 何菲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国无人机事业和物流产业迅猛发展,无人机物流也作为两者融合的新生事物应运而生。尽管我国在无人机应用和物流产业的发展上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但无人机物流业作为新生事物的出现,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新的问题,尤其是我国在无人机物流方面的法律现在几乎一片空白。在相关法律和管理制度的建设上,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
我国无人机物流业发展较国外发达国家而言起步相对较晚,但现阶段发展势头很快,显示着一种积极追赶者角色。淘宝已于2015 年完成业内首次无人机物流配送项目;另一电子商务平台巨头京东也于2015 年开启了无人机物流配送项目,并于2018 年2 月5 日成立陕西省"无人机航空物流多式联运创新试点"项目,它也是中国第一家以省域为范围开展无人机物流配送项目的公司。京东总裁刘强东还表示,京东未来将在国内建设上亿个无人机机场,在二十四小时内实现商品送货上门。此外,中国邮政和杭州送吧科技公司合作在2016 年完成了无人机配送;顺丰速运在2017 年首次完成国内大型无人机首测试飞,其投资的丰鸟航空“两江”号FH-98 大型无人机从宁夏出发顺利飞抵内蒙古目的地机场,这是我国大型无人机在物流运输配送中的首次胜利。民航局最近提出,在“十四五”期间,将无人机的物流配送试验范围进一步扩大,为乡村振兴战略服务。这说明了我国的无人机物流业在未来将扮演越来越重要之角色,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求在无人机物流法律中填补空白的原因。
如前文所述,无人机是一项新生事物,尽管本身具有高科技含量,但由于无人机物流业仍属起步阶段,在无人机飞行配送货物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是平常之事。而相关法律的缺失使得在责任分配方面尚未有定论,故写作本文以厘清无人机侵权责任事故中责任分配之问题。
无人机物流配送中的侵权责任是指在无人机物流配送过程中引起了他方损失,而责任人对受害者所需要负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国家将无人机管理直接融入国家通用飞行管理制度中的,而在现行法律规范制度中并无专门关于对无人机侵害民事责任的相应条款。根据受害对象特性和所在的空域情况,对物流无人机运输中的侵害责任一般分为:①对根据被侵害物体的性质及其空间位置,无人机与地面第三人之间的伤害事件,即直接撞击造成的地面人身或财产损失,物流运行中因故障或操作不当导致坠落或交付不当(地面第三人是指在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之外,但对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②无人机之间的违规行为;③无人机与公共交通工具之间,即载人通用飞机之间的伤害。本文我们主要讨论的是物流无人机造成地面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情况。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归责原则,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过错。而无过错责任通常适用于高度危险性领域,比如产品责任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一般的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侵权也适用无过错责任。无人机物流的运输侵权是一种新型侵权形式,无人机物流行业仍处于萌芽时期,无人机本身亦处于科技发展的阶段有一定不可控性,因此可以认定为无人机物流配送中具有高度危险性。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相关无人机物流的立法应当参照已有的民用航空器侵权责任规定将无人机物流对地面第三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规定为适用无过错责任,才能实现对地面第三人权益的有效保护。只要无人机对地面第三人造成侵权,就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因此我们可以从这四个方面来谈谈无人机物流侵权责任构成。
(1)无人机控制员的违法行为
此时所称的违法行为应当发生在无人机控制员操作无人机物流运输过程中对无人机管理不当致他人损害,行为人应为自己的无人机管理不当行为承担其责任。同时参照适用民用航空法所称的航空器侵权是发生在无人机运营中的动态过程,因此如果是无人机在地面静止状态下造成的侵权不适用严格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无人机的物流运输事故造成的他人损害
无人机运输事故造成的他人损害是指无人机物流运行中物流无人机一定的行为致使地面第三人的人身、财产以及相关利益受到侵害或者造成财产和非财产性利益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当然,此处的“他人”并不包括无人机操作人员本身。
(3)无人机运输事故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害地面第三人的损害结果应当是由无人机物流运输事故直接造成的,假设地面第三人之损害结果并非是无人机直接造成的,第三人并不能直接向无人机物流行为人要求赔偿。这是因为无人机物流是一种新型产物,国家法律不能对它不能过度苛责。这也就是说无人机物流侵权责任应当建立在一个清晰的直接的因果关系上。
(4)无人机物流运营人的过错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尚未明确无人机对地面第三人侵权的归责原则,但如上文所述笔者认为应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前提下,不论无人机物流运营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无人机侵权责任主体,一些学者认为,鉴于当前无人机所有权与占有形式分离的总体情况,如租赁、出借和非法使用其他无人机,应采用多重责任主体原则,而非仅仅采用考虑无人机所有人的方式。可以采用对无人机所有人优先追责的模式,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连带责任的追偿。对于责任主体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当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不同主体进行区别化的责任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承担民用航空器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为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但无人机物流运输实践中常见的情况可能是无人机物流登记过的经营人与侵权事故发生时的所有人并不为同一人,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无人机物流侵权责任承担者应外延其范围,认定为民用无人机物流的使用人更为合适。无人机物流使用人包括民用无人机致害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使用人,租赁、借用人以及非法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