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世斌
(河池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广西河池 546300)
财富被特定的群体、特定的人创造出来,自然也就归属于它的创造者。社会分工导致每个人都不能创造出自己所需的全部财富,所以每个人都需要用自己的财富去与他人进行交换以实现财富转移。所有的财富分属于不同的个体或群体,而这些不同的个体或群体基于占有其他财富使用价值的追求,或者基于占有更多财富的目的,会不断地推动市场化的财富转移向更宽广的范围延伸。一种普遍的市场化的财富转移模式就逐渐形成。以市场化财富转移模式作为手段来分配社会资源,无疑是发挥资源经济效益的最好方式,因为这一行为的本质就是追逐效益的最大化。从这个角度讲,市场化财富转移模式相较于其他模式有更大的积极意义。市场化财富转移模式同时也是行为人出于谋求某种利益,因而它又具有自愿性与互利性——如果某一方无利可图,市场行为便不会发生。在这里它又表现出了它积极的一面,至少尊重主体的自主选择权而加大了公平的可能性。在此,市场化财富转移模式便以较为公平合理的面貌出现在我们眼前,但如果将其绝对化显然是不恰当的,市场化并非公平的另外一种表达方式。
市场化并不是公平的化身,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任何社会都不存在纯粹的市场化财富转移模式,它总是受到特定社会其他因素的影响和渗透。因为习俗或者迫于某种压力而不得不进行的市场化财富转移模式,违背了市场化的自主互利原则,也违背了市场要求最大限度发挥资源的功用之原则。这样的模式既损害了其中行为者的利益,也不符合社会整体财富增加的规律,因而无法被认可为属于公平财富转移模式的范例。第二,市场行为的本质是追逐利润的最大化。因为市场行为的目的就是行为者对最大效益的追逐,拥有较多资源和最擅长于利用资源发挥其功用的将成为获胜者,简单地说,这种行为遵守了丛林法则——优胜劣汰。这种行为不可避免地导致强者财富增加的速度越来越快,而某一时刻的失败者或者弱者就会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他们能拥有的资源会越来越少,越来越无法和对手竞争。在市场行为的这一本性下,即便交换是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不可避免地导致社会的不公。
主张规则公正的人会反驳这一观点,他们主张只有尊重规则才能维护公正。市场行为按既定规则运行本身就具有公正性即合同先天的公正性。在国民经济学者那里尤为明显,他们认为,我们按照什么样的价格获取某物,只要是遵守了“约定”,则必定是正当的,而不管这个价格是否包含了道德的或其他方面的因素。虽然在事实上,“根据不同的情况,在道德上可以提供贬低的价格和无差异的价格”[1],他们总是试图把这种事实上的不公归结为其他原因,因为规则是完善的。但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规则是在利用某种事物的某种属性,而这种属性既有它积极的一面,可以创造更多的价值,却也有负面的一面,它对人的需求了解得并不全面。
有的人会对这种关于公平的理论嗤之以鼻,尤其是在特定交易过程中掌握信息及资源较多的一方。因为他们认为,凭借自己在某方面的优势,他们能够持续地获得并且保障他们的利益。“国民经济的论据说服不了个体私有经济界,也不能使那种直接追求其个人利益和追求纯经济的最大利益的人信服”[2]。按照他们的理解,在现实性上,他们并不需要公平;而在理论上,没有公平的财富转移模式,他们认为或许还能获取更多的利益,这具有很大的可行性。
是否遵循行为规则是与行为人的获利紧密联系的,科斯洛夫斯基指出,“从对策论上讲把这种状况解释为囚徒困境,那种追求最大利益的囚徒的困境:如果所有人都遵守规则,大家都会得到最佳的待遇,如果所有人都遵守规则,只有他一个人不遵守规则,每个人还可以改善自己的待遇”。市场行为的所有参与者都按照公平交换方式进行经济活动,当然是一种最理想的状态,但每个行为人基于对自我和他人行为方式的分析,以及相对应的后果的分析,往往会有所取舍。行为人面临遵守或者不遵守规则的选择,同时,他的选择是在考虑了他者是如何选择的情况下作出的,有如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行为人选择遵守公平的规则,并且他人也选择遵守这样的交换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作出了足额的付出,也同时获得了“足额的应得”。当然这是最理想的状态,整个过程没有人受到财物或其他方面的损失,也是最有利于提升个人同时也提升整体效益的状态。
第二种情况:行为人自觉遵守规则,即便他人不遵守规则。这是一种无条件的履行道德规则,把遵循公平原则视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即便对手采取了不正当的方式,他也认为坚持这一原则是有益的。对社会整体利益而言,这是最为积极的一种选择,它有益于促进整体利益的提高。对于个人而言,这种行为可提升其正面形象,一般而言是有助于他持续获益的。但他对规则的遵守只能保证他的确付出了足额的应该付出的东西,而他是否获得了“足额的应得”则取决于对手。积极与消极的因素相互作用,很难确定行为者最终是获利还是蒙受损失,尤其是当其他所有人都不付给他足额的交易物,行为者将会在竞争中失败。
第三种情况:行为者选择不遵守规则,而他人却遵守公平的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在每一次交易中,行为者以不足额换取对方足额的交易物,获得大量的额外收益。毫无疑问,他会成为竞争中最大的赢家——如果真的只有他一个人这样做。但事实上,并不是他一个人能发现这个问题。
第四种情况:所有的市场行为者都不遵守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将陷入无序状态,财富的转移将由强力、偶然的机遇及其他所有能想象到的野蛮行径主导。霍布斯所声称的“人与人是狼”便是对这种状态的最好描述。这种状态几乎不符合任何人的利益,因为从长远来讲,任何人都有可能会在特定状态下处于相对弱势,或者面临某种困境,此时,他的财物就面临被不恰当地取走的危险。仅从所有人都期望有一个相对可靠的交易秩序以保障自己财物及获得物安全的角度,公平的财富转移模式就已经显得十分必要。
从前面四种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不遵守规则的后果是不可接受的,但偶尔的“逃票”却实实在在能给人好处。因此,在交换活动中,“观望”成为一种普遍的态度:行为人是否遵守规则,取决于他人的态度。当遵守规则在部分人的引领下成为一种潮流,经济的运行就会越来越朝着有利于每个人利益也有利于整体利益的方向发展。而公平的交换规则就能逐渐确立。实现这一设想,除了经济利益上的吸引外,树立典范进行正确的引导也是很有效的方式。但是,“聪明人”看到这种状况以后,或许会增加他“逃票”的欲望。
作为人尽皆知的一种获利方式,“逃票”现象的扩大必然会导致前面所讲的第四种情况:所有人都不遵守规则,“人与人是狼”。这个可怕的后果显然能让一部分人打消“逃票”的念头,而选择相对保险的方式,坚持公平交换而不是其他,但却无法排除所有人在所有时刻都能这样坚持。尤其是在市场、交往和个人团体的扩大,匿名交往出现的透明度下降及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一些人把公平交换“只作为他人道德行为的准则,而不作为自己的准则和行为动机”。这种情况便是科斯洛夫斯基所说的“伦理学的失灵”。道德需要靠自律与他律的统一,当自律输给了利益,在经济活动中表现出良好的道德态度,遵循交换规则,自觉维护公平与工作,增加了相互信赖的程度,自然也就降低了交易成本。这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有益的。并且其中的道德典范会由于受到他人更多的信任与尊重而更易获取机遇。所以,公平财富转移模式,不管是在现实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还是在道德的自我约束下,都能得到更好地推动。
从纯粹利己的角度考虑,遵守规则依然是一种符合自身利益需求的方式,因而,对公平的财富转移模式的追求,在利益需求的考虑下也是可能的。同时,从伦理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也有很大的可行性。其次,从道德规范的角度考虑,遵守规则是一种符合自身利益的需要。最后从宗教的角度考虑,出于宗教信仰的要求,行为人也会朝着符合公平交换的要求方向参与市场交换行为。前两点基本可以概述为人的物质需求,第三点可以表述为人的精神需求。但行为人在交换活动中遵循公平原则,更在于行为人的道德需求——因为“人的生命包含着三重内容:人的物质存在、精神存在和道德存在。”[5]物质需求的满足是实现人的物质存在,精神需求的满足是实现人的精神存在,而道德需求的满足是实现人的道德存在。
人作为存在的客体,有获取相应的对象来满足自身需求的趋向性,并由这种趋向性产生出具体的行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历史阶段,个人及群体的需求首先是满足自身的最基本的生产生活的需求,即物质性的需求,比如食物或者住所及生产工具等。在满足物质需求的基础上,同样是基于生产生活的需求,开始产生了一些对自然现象及自然现象的承载物的崇拜,以及对生命、对世界的思考,逐渐产生出原始的宗教信仰。这样的宗教信仰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逐渐成熟和完善,开始主导人类的一些行为,人的某些行为会自觉遵守宗教信仰的要求,甚至本身就是为了满足宗教信仰的需求即人的精神需求。当人类社会发展到更高等级的时候,一种道德需求逐渐凸显出来。这种需求开始的时候是基于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所产生,但在更高的等级上,道德本身成为一种需求,人的存在逐渐具有了道德存在这一部分。
一切人类活动的出发点,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满足人自身存在的需求。道德最早是源于满足人的物质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而出现的,而非一开始就作为一种“需求”出现。在人类活动的早期,人类自身只是认识到了人的物质存在、人的精神存在,进而去实现人的存在的要求。只是在人类活动的实践中,为了满足其他方面的需求不断做“合道德的事”,才逐步形成一种较为常见的道德习惯,只有这种行为习惯逐步内化于心,才开始形成独特的需求,即道德本身成为一种需求。实现人的道德存在,就是在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人能够认识到自身的道德需求,并自觉去满足内心的这一需求。
人的道德需求一是来源于生产生活所需而自然形成,二是来源于人之道德直觉,或者称之为良心。这种道德直觉不同于行为人自觉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道德行为规范是对社会生活的道德需求的总结归纳,是在社会实践中产生的。而道德直觉具有一种先在性,在人的具体行为之前就产生和发生影响,对人的道德选择有一种预判断的作用。如孟子所讲人之“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孟子·公孙丑》)。这里说明了人的道德存在的来源,而它的实现,就是靠社会实践。
人的道德存在是人抵御诱惑的力量源泉,在人的社会生活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诱惑。首先,人的物质存在和精神存在本身就是一切来自外界诱惑的主观基础,人的物质存在和精神存在渴望着各种各样的外界诱惑,一旦外界诱因出现,人就会受到诱惑,而所有的诱惑都倾向于使人背离自己的向善的本性,从而生出恶行。因而,要求人们抵御外界诱惑一直是伦理学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一切宗教的基本目标之一。然而,在另外一点上,某些不恰当的宗教信仰上的要求也会使人背离公平或公正等道德要求,进而破坏社会伦理规则、破坏公平。所以要努力实现人的道德存在。
人的道德存在的实现,能够界定人在社会中所扮演的各种角色,分清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市场交换活动中,行为主体首先会为了实现自身的物质存在,积极主动地争取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物质财物。其次,行为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精神存在,也会主动争取在交换活动中遵循自己的宗教信仰。同时,人的道德存在的实现,会督促人自身按照道德的要求,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明确自己在财富分配中应该获取的份额。人的道德存在可以调节物质利益的追求和宗教信仰可能导致的交换行为的不公现象,把不恰当的获取和付出矫正到一个合理的标准上来,维护交换行为的公平。道德作为人自身的追求、行为的目的,对市场交换行为可能存在的不公,能够起到极大的规范作用。人在市场活动中的道德追求,既体现了公平交换的必要性,也体现了公平交换的可能性。因为公平交换的实现,既要求以道德规范为保障,也是因为道德规范的约束和人的道德追求,才使公平交换成为可能。
市场化的财富转移模式效率高,在许多情况下都有利于行为主体更好地实现个体诉求的满足,推动财富转移的科学化,达到促使财富增值以实现社会财富总量增加的目标。共同富裕的实现恰恰就需要有非常充沛的社会财富储备,从这个角度看,市场化的财富转移模式并不完全与共同富裕的目标相违背。但也必须看到,市场化的财富转移模式的确在某些时候造成了不同群体之间财富占有量的差异。人的现实利益诉求和道德追求,会抵制市场模式的缺陷,助推社会价值理念朝着实现共同富裕的方向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