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的治理路径

2022-02-05 13:38杨代勇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保护法网络安全

杨代勇

(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阳 550025)

信息时代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化影响持续加强。据统计,截至2020年,我国未成年网民的数量达到1.83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94.9%,未成年人接触互联网的低龄化趋势愈加明显,小学生在学龄前首次使用互联网的比例达到了33.7%。[1]这说明网络已经成为未成年人学习、交友、娱乐和获取信息资源的重要平台。但在鱼目混杂的网络世界中,缺乏判断力和自制力的未成年人也时刻面临着诸如暴力色情信息、个人隐私泄露、网络沉迷以及被不法分子侵害等安全风险,稍有不慎这些风险便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可逆转的身心损害。因此,净化网络空间,维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刻不容缓,尤其是构建系统的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机制,事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长久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

一、信息时代下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的审视

近年来,未成年人因网络安全风险所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极端恶性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学业成绩、价值观形成和人格发展等。当下,明确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的类型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基础性问题。有的学者主张将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分为直接风险和间接风险[2];经济与发展组织(OECD)将网络安全风险归结为技术风险、消费风险、信息风险[3];还有的学者主张通过列举式的方法来分类[4]。以上分类方法都有其合理性,本研究认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是指未成年人在网络使用过程中因网络所致的被害风险和犯罪风险,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类列举。

(一)网络所致的被害风险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在面临海量的网络信息时无法分辨和甄别出好坏,这就给不法分子留下许多可乘之机。未成年人有时会一步步陷入对方精心布置的陷阱,对自己已经身处险境而不自知,最终落入深渊并产生不可逆转的伤害。侵害发生后,一些未成年人又基于恐惧、羞耻或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原因选择忍气吞声,得不到有效的疏导和及时处理,对身心健康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1.网络性侵。网络性侵未成年人是指犯罪分子先通过网络与未成年人建立交流和联结,利用网络的隐蔽性、虚拟性和间接性等特点来骗取未成年人的信任或喜欢,再采取哄骗、利诱和伪装等手段线下约见未成年人,最终实施性侵行为。这一犯罪过程极其隐蔽且具有合法外观的假象,有些未成年人由于缺乏性保护知识对自己身陷泥潭却浑然不知,甚至出现不听家人劝阻多次自愿与犯罪分子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某地一13岁女孩通过微信聊天结交了一位谎称同龄人的“男朋友”,在其父母外出后该男子进入女孩家中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女孩父母通过聊天记录发现后报警,但女孩却完全没有认识到情势的危险性。[5]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在线下约见未成年人后,使用强制或胁迫的手段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还会利用未成年人的弱势地位实施长期的威胁与恐吓,进而对未成年人实施多次侵害。这种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性侵未成年案件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权益。因其具有作案手段多样化、证据收集难和行为隐蔽等特点,给家庭、学校和司法部门造成了预防和攻破的困难。

2.网络隔空猥亵。近年来,网络隔空猥亵的案件不断增加,与传统的强制猥亵不同,网络隔空猥亵是犯罪分子通过网络欺骗或胁迫实施远距离和非现实性的猥亵行为。常见的欺骗方式有招募童星、明星粉丝见面会、检查身体状况和利益诱导等。2019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了一起典型的网络猥亵儿童的案件,犯罪分子打着招募童星的旗号,乔装打扮成娱乐公司经纪人,以检查身体发育情况为由诱导女童拍摄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以此来满足犯罪分子的私欲或牟利目的,猥亵人数多达31人。[6]胁迫方式一般发生在未成年人陷入网络游戏沉迷、校园贷和泄露个人隐私后,犯罪分子利用这些把柄来逼迫未成年人拍摄不雅视频,以此来实现他们的猥亵行为,并在网络流量和利益的驱使下,发布网络猥亵视频实现牟利目的,从而给未成年人带来更大的伤害。

3.网络游戏沉迷。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62.5%的未成年人网民会经常在网上玩游戏,部分未成年人已经沉迷于网络游戏中[7]。网络游戏具有广告渲染、社交绑定和等级提升等极易成瘾的特点,缺乏自制力的未成年人很容易深陷其中而无法自拔,最终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的产生:作息和饮食紊乱;性格异常,在游戏受阻后会出现易怒、暴躁和沮丧等负面情绪;严重影响学业成绩,有些甚至发展为辍学;影响现实的社交能力,整日沉浸在虚拟世界中;损害身体健康,对视力、腰和脊椎等产生不可逆的损害;影响心理健康,出现抑郁、躁狂和幻觉等症状;陷入违法犯罪的境地,可能会因缺钱染上“校园贷”或实施财产类犯罪。这些不良后果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控制,最终会彻底毁了未成年人的一生。

4.网络直播和短视频的危害。近几年网络直播和短视频成为了人们茶余饭后的主要消遣方式。但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具有成瘾性和风险性,他们辨别不了危险也抵制不住诱惑。基于炫酷、搞笑和刺激等目的,未成年人在模仿短视频内容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安全意外伤害。在观看直播过程中,缺乏理智的未成年人可能会偷偷用父母的钱进行巨额打赏以满足虚荣心和博取主播欢心。同时,未成年人正处于价值观形成和行为养成的关键时期,部分低俗的网络直播和短视频会让其产生模仿效应。长时间沉迷于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还会使未成年人精力无法集中,影响大脑和机体功能的发育。

5.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被害风险。网络时代每个人都面临信息泄露的风险。相比成年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隐私泄露的可能性更大,面临的危险性也更高。个人信息的泄露是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被害的主要源头之一[8]。未成年人在访问app、网络游戏连麦和网络社交的过程中会不经意间泄露自己的家庭住址、学校、身份信息以及父母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提供了机会。轻者会遇到商家的恶意广告推送和电话骚扰,重者会面临网络诈骗、敲诈勒索、入室盗窃、网络欺凌和猥亵等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犯罪。2016年8月21日,震惊全国的徐玉玉诈骗案就是由个人信息泄露引起,满怀希望准备迎接大学生活的徐玉玉,被犯罪分子骗走用于学费的9900元,伤心欲绝导致心脏骤停,生命永远停留在了18岁。[9]

(二)网络所致的犯罪风险

2021年2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38.5%的未成年人接触过血腥暴力、淫秽色情的信息。[10]未成年人如果长期遭受此类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可能会诱发其实施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

1.网络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喜欢争强好胜、有较强的虚荣心和自尊心、渴望得到认同,但法律意识淡薄。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或社交过程中会结识到“志同道合”的网友并创建群聊,他们活跃于QQ、微信、微博和贴吧等各种社交平台,有时会在群友号召下对其他人进行恶意的谩骂、侮辱、诽谤或是人肉搜索,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并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与名誉权。有些未成年人还可能会基于刺激或有趣的目的在网上发布虚假的恐怖信息,基于金钱诱惑去实施网络诈骗,基于猎奇心理去尝试毒品犯罪等。另外,具有不良习惯和爱好的未成年人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盯上,进而被拉拢进犯罪团体,成为犯罪分子的谋财工具和打手,产生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以及其他严重的犯罪行为。

2.网络成瘾引发的犯罪。为了满足游戏充值和其他网络消费需要,有些未成年人可能开始只是小偷小摸,逐渐演变成盗窃、诈骗和抢劫等犯罪行为。2020年10月,三名未成年人就是为了凑集上网网费,合谋抢劫了超市的一位妇女,并使用恶劣手段致其死亡。[11]如果长期沉迷于网络,未成年人还可能会出现行为和性格异常,在向家人索要钱财受阻后,个别人会以自杀或实施犯罪来威胁家人,甚至可能出现伤害、暴力攻击和杀害近亲属的恶劣情况。这些因网瘾引起的令人不可思议的恶性事件真实地出现在2021年的《未成年人沉迷手机网络游戏现象调研报告》中[12]。这是一份由未成年人父母亲口诉说的抽样调查报告,现实中未成年人因网络成瘾所引发的犯罪数量远不止于此。

3.网络中暴力和色情信息引发的犯罪。未成年人具有极强的模仿性,其行为极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网络中的暴力攻击视频、欺凌视频以及“古惑仔”等影视剧会诱导未成年人结成团伙去欺凌弱者,出现校园霸凌恶性事件,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另外,网页弹窗中的色情信息、非法色情网站中的淫秽视频都会对未成年人的性观念造成不良影响,再加上未成年人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容易产生躁动、亢奋等难以抑制的情绪,在色情魔怔的冲动下容易出现猥亵或强奸行为。2017年12月,江苏省常州市就发生了一起15岁少年强奸女童后将其推下楼的恶性事件。[13]该少年由于长期受到不良淫秽视频影响而产生的冲动性犯罪,最终为两个家庭带来了灭顶之灾。

4.模拟游戏角色产生的犯罪。未成年人每天面临着繁重的学业压力和枯燥的学习生活,虚幻奇妙的网络世界会给他们带来轻松愉悦、刺激有趣的全新体验。当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受挫时,他们会选择网络游戏来疏泄和逃避。网络游戏大多数是以现实场景为样本制作的,具有逼真的体验感,未成年人可以在游戏中肆意妄为地实施危险和攻击行为,游戏角色可以无限地变强和复活,这就会使懵懂的未成年人产生错误的认知观念。他们会模拟游戏中的角色,实施这类危险刺激的行为。例如,2015年,合肥一名16岁的学生长期沉迷于网络游戏不能自拔,产生了效仿游戏中砍杀人的想法,伤害并致使两名老人身亡。[14]

二、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现实困境

未成年人陷入网络安全风险不仅仅与未成年身心不成熟等自身因素有关,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前我国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还存在许多困境。

(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一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足且处于边缘化的规范地位。截至2021年,我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一共有51个[15],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涉及专门性的网络保护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大多是零星涉及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问题,针对性不强且较分散。上述规范性文件中有70%的是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法律层次较低,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收效甚微。如《网络空间法》虽是我国第一部治理网络空间的综合性法律,但其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没有做出特殊规定,缺乏专门化的信息保护和内容治理。此外,即使是作为基本法律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存在责任主体不明、风险干预机制过于粗糙、相关义务性规定虚置和协调性不足等问题。2020年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个专章,其中“网络保护”新增的17个条文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的,这对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意义。但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边缘性规范地位[16],《未成年人保护法》仍然欠缺一定的司法适用性。

二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的规制不全面、不完整。从风险类型上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必要的全面保护,仅涉及上网安全保护(第69条)、网络沉迷风险(第71条)、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第72条)、网络不良信息风险(第74条)、网络直播风险(第76条)、网络欺凌风险(第77条)。从总体安全观来看,有些法律条文的修改欠缺考虑。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删除了网络不良信息范围的规定,在该法第67条中将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种类、范围和标准)的判断权利给了网信部门(由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这有利于及时将新的网络安全风险纳入法律规制,但其缺乏法律条文的公信力和稳定性,也会出现过犹不及的现象,无法有效应对网络安全风险。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2条中规定:“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此处的限制性规定不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基本原则,缺乏对全体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保护。

三是法律法规滞后且实操性不强。法律本身就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问题,加上网络领域具有发展变化迅速的特点,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滞后性比较严重。不法分子会利用法律缺憾不断制造出新的网络安全风险,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地带,这为预防网络安全风险的工作带来了严重阻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一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系统性行政法规,我国2017年就开始着手制定却至今尚未发布。近年来,先后颁布的《网络安全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存在权责主体模糊、处罚力度不足和执法流于形式等弊端,尚未建立统筹协作的整体运作机制,也欠缺实际可操作性。此外,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一共有12个关于网络保护的义务性条款,但义务性条款和法律责任条款不对应,仅有该法的第127 条直接规定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责任。如此一来,缺乏法律责任配置的义务性规定有点形同虚设,可能会出现违反了义务却难以追究责任的困境,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实际操作性。

(二)缺乏有效的家庭监管和社会保护

家长是未成年人的亲密接触者,对于预防和治理网络安全风险具有最大的内驱力,但在现实中,家庭监管这个重要环节还存在诸多弊端。一是家长对网络安全风险的认识性不足,并且缺乏帮助未成年人预防和阻止网络安全风险的能力。许多家长被动地限制子女的网络使用时间,一味地责骂阻止反而使未成年人产生抵触和逆反心理,加剧了网络安全风险。二是部分家长过于放纵未成年人,缺乏以身作则的引导。有些家长本身就沉迷于网络使用,经常在未成年人面前玩游戏,无形中助推了未成年人的网络沉迷。三是家庭监护职责的缺失,导致留守儿童群体成为了网络安全风险的重灾区。目前我国大约有6100万的留守儿童,他们都长期脱离父母的监管,主要由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隔代监护。[17]缺乏父母亲身监护的未成年人本身就易受网络沉迷的影响,再加上手机是未成年人与父母联结的主要通讯工具,父母一般都会给孩子配备智能手机,如此一来,便会导致留守儿童陷入网络安全风险的几率大大增加。

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风险也与社会保护不足有着密切关系。在学校里,老师们过度重视学业成绩而忽视了学生的心理健康和网络安全知识教育,导致未成年人缺乏辨别和正确处理网络安全风险的能力。在网络运营场所,有些网吧经营者不但不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还为其提供免费的身份证用于上网,甚至有通过招募吸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现象。一些运营者为了追求金钱利益而不顾社会效益,见缝插针式的广告不断地出现在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中。在社会大环境中,政府对于网络环境的整治欠缺常态化和规范化的执法行动,且整治行动大多采取运动式检查的方式,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不足。

三、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法治化路径

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防范是一项长期性、综合性和复杂性的艰巨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要更加强调综合治理模式,构筑起多主体、双场域和全方位的网络保护体系,鼓励政府、社会、企业、学校和家庭等各方主体发挥各自的责任和作用。

(一)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提高司法适用性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第六部分“依法治理网络空间”中明确要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完善网络法律制度。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要加快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以该专门的基本法律为中心,整合和修订现有的未成年人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增强法律之间的融合性与协调性。要加大力度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发布实施,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的实施细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二是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主体的权限、义务和法律责任。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责任设置比较模糊,容易出现各主体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导致无法从源头上去阻止网络经营者为逐利带来的网络安全风险,也无法有效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责。鉴于此,建议在后续的立法过程中要建立明确的追责机制,如可设置警告、罚款、记过、处分、降职等梯度化的处罚措施,避免义务性条款成为虚置的法律条文。三是统一“未成年人”这一术语的内涵。不同的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界定的不一致会出现法律间的衔接与匹配失衡,不利于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实现。四是后续的《刑法》修订中应积极回应因网络安全风险导致的犯罪问题,对于网络中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可在原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增加行为方式和法定刑,也可采取新增独立罪名的方式。刑法的严厉性与震慑性对于治理未成年人网络被害问题会有立竿见影的作用,可有效减少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犯罪的意图。要加强《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衔接,对于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网络诈骗、网络性侵或猥亵等侵害的,《刑法》应积极主动介入,但又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避免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二次伤害。

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司法中适用性不足的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在立法上要重视《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法学理论和社会整体认知上改变其边缘的规范地位。它和其他部门法之间是平等适用关系,而不是一部补充性的边缘法律。其次,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帮助他们深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理念和行为规范,在判决时做到更加合法、合理、准确,更好地维护法律权威和当事人利益。最后,要增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法律条文的规定尽量避免出现概括的责任主体和空泛的解决方案,相关部门在处理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时应优先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使其在适用过程中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

(二)强化网络行业组织的源头治理功能

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的防范与治理过程中,网络行业组织和互联网企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是网络信息的控制源,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社会责任。从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家的治理经验来看,依靠网络行业组织的力量来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是普遍的做法且成效显著。网络行业组织和企业要遵循依法“办网、用网、护网和治网”的法治理念,建立与国家监管有序对接的行业自律公约。在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组织的倡导下,我国目前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传播正能量,坚守“七条底线”倡议》和《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等行业自律公约。这些行业自律公约在培养网络经营者的诚实守信意识、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保护网民信息权益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网络空间。但此次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明确网络行业组织的职责,导致网络行业组织欠缺积极履责的主观能动性。在后续的法律完善过程中应当强化网络行业组织的治理功能。对于切实履行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企业和行业组织,政府应当大力扶持、奖励或免除其一定的民事义务,树立起互联网企业的典型模范。对于规避法律、利用法律漏洞的企业应当进行严格处罚和强制整顿,严防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散布。

互联网企业在对网络内容进行筛选和控制中承担着“守门人”的角色,要重点加强互联网企业的技术治理,从源头上解决网络安全风险问题。从各国的有效经验来看,网络信息内容分级是互联网行业规制的重要举措,主要是对网络不良信息和网络游戏进行分级,把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安全风险过滤掉。如英国把色情信息内容分为四级:挑拨性内容、色情内容、淫秽内容和极端内容,网络运营商要确保18周岁以下的人不会通过网络接触到色情内容等级以上的信息,否则将面临罚款或停业通知。[18]我国可以借鉴此种做法,在政府或国家网信办的统一主导下,邀请行业组织、互联网企业、监管部门和家长代表来共同制定网络信息的分级标准,形成科学的网络信息风险分级体系。[19]对于网络游戏这一重点风险领域,行业组织应建立网络游戏分级制度,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游戏内容要做区分,未成年人只能玩限定等级下的游戏,并设定专门的未成年人游戏模式,确保网络游戏绿色安全。在网络直播中,企业要设置未成年人浏览模式,限制未成年人开启网络直播,对消费打赏行为须进行人脸识别认证。互联网企业应加强对各类网络充值消费行为的监管,减少未成年人因网络沉迷或受不良诱惑导致的家庭财产损失。对于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可在国家网信办和网络安全中心的帮助下,敦促互联网企业建立个人信息安全防控体系,防止未成年人的信息和隐私泄露。互联网企业为保护未成年人实施的一系列技术措施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政府的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激励和引导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和互联网企业也应形成行业自律,共同打造出绿色健康的网络空间。

(三)构筑多主体、双场域的协同治理模式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这一系统工程需要多方主体的协同治理,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但现实中缺乏一个权力集中的主导部门,难以形成有聚合力的保护模式。鉴于此,应当设立一个在政府领导下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明确该机构的权限和职责,制定系统的未成年人保护实施方案。在该机构的统一主导下,密切联系司法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监管部门、互联网企业、社会组织、家庭和学校等相关人员,共同建立起一套各部门相互协作、各项规制方案联动、社会化参与的协同保护模式。在构建协同治理模式的过程中要平衡好多方主体间的利益。一是在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内容进行规制时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把未成年人隔离在网络空间之外,不得限制其基本的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自由。二是对互联网企业的必要限制措施或强制性技术要求不得超过合理限度,影响到网络产业的正常发展,要把握好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与网络产业正常发展之间的平衡点。三是要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各组织的正常运作。只有各主体间相互配合、协同运作,才能更好地为未成年人撑起一把有力的网络“保护伞”。

双场域的治理是指要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联动模式。线上治理是阻断抽象的危险行为,而线下治理是预防和整治具体的危险行为。线上和线下的网络安全风险治理应齐头并进,如网络游戏沉迷的治理,在线上需要网络经营者做好一系列技术防范措施,监管部门积极阻止不良信息传播和扩大。在线下需要未成年人父母和学校积极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在造成侵害时,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代社会治理的三个方向:“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联动。”[20]这对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的预防和治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四)重点发挥家庭和学校的监督教育作用

家庭和学校是未成年人最主要的学习和生活场所,父母和老师是未成年人密切接触最多的人,他们可以最早发现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问题,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最主要的力量。家庭要切实履行好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监护职责。首先,家长应以身作则,减少在未成年人面前的网络使用,养成健康的生活和娱乐方式。其次,家长要积极参加由普法部门、社区等组织提供的网络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自身对网络安全风险的辨别能力和危害性认识,在未成年人陷入网络风险时能够及时有效地予以阻止。最后,父母应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建立好与未成年人子女的亲子关系,给他们提供充足的关爱和情感支持,使未成年人养成愿意和父母分享和倾诉的习惯,不给任何网络安全风险留下可乘之机。

学校要切实履行好教育与引导职责。首先,学校应开设具有实效性、趣味性和针对性的网络安全知识课程,让未成年学生深切认识到陷入网络风险的严重不良后果,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安全用网、健康用网的能力。其次,应积极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0条规定的学校监督和引导职责[21],禁止未成年学生将手机等智能设备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统一上交学校管理,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最后,学校在监督和教育过程中要结合未成年学生的身心特点、个殊情况来进行柔性化的教育指导。

(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未成年人既是网络安全风险的受害者,也是防范网络风险的主体。全面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是帮助其应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基础环节。未成年人自身无法辨别网络安全风险,那就由国家、社会和学校等组织揭开网络中隐藏风险的面纱,使未成年人看清虚拟网络中的风险,尽早形成自我保护意识。学校、家庭和社会都要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力度,通过普法宣传、法制讲座等多种途径帮助未成年人形成对网络风险的“免疫力”和“防范力”。未成年人应提高警惕性,在遭遇索要个人信息、网络欺凌或网络诈骗时应第一时间联系父母或报警,通过成年人的帮助抵御安全风险,并能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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