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争争
(青岛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青岛 266000)
合同是企业项目展开时与其他组织协商后提出的约定,对多方有约束作用,因此当合同签订之后,企业或其他组织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事,不能做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果企业在合同签订之前没有做好风险防范,那么合同签订后企业就可能承受一些风险,而风险会对企业造成巨大影响,可能导致企业在项目开展后承担严重后果,其后果不仅涉及企业经济,甚至还会涉及法律。因此现代企业对于合同风险非常重视,纷纷展开了合同管理工作,但因为企业对于风险的认知还不够透彻,所以合同管理中对于风险的防范还不到位,部分风险的发生概率、影响力依旧较大,故如何进一步防范风险是现代企业关注的问题,对此有必要展开相关研究。
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常见风险有很多,这些风险按阶段划分可分为合同签订期风险、合同履行期风险、项目末期风险。
合同签订期中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风险有两个,分别是忽略资信审查、合同内容缺陷。
1.1.1 忽略资信审查
合同的签订必然要建立在多方的信任基础上,因此理论上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必须思考一个重点问题,即对方是否可以信任,若不可信任,在合同签订后对方就可能做出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使企业受到不利影响。这一基础上,企业在合同签订期应考察对方的资信情况,根据资信水平判断对方是否可信,但当代依然有很多企业在合同签订期不审查对方资信,在不了解对方经营项目、资产水平、历史记录的情况下就与对方签订合同,这无疑使得企业合同风险增大。
以某企业为例,该企业为施工企业,与出资方签订了项目合同,准备建设某工程项目,但因为忽略了对方的资信审查,所以在工程项目即将完结时,出资方突然开始拖欠款项,最后甚至失联,导致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投入的资金全部浪费,而在后续追责中发现,对方在合同中提交的法人姓名等信息全部为虚假信息,导致追责困难,相关经济损失大概率需要企业承担,这就是忽略资信审查基础上可能爆发的合同风险。
忽略资信审查基础上的合同风险有很多种,上述举例属于诈骗风险,除此以外,比较常见的还有虚假合同风险(通过虚假信息与企业签订无效合同)等,因此企业一定要重视对资信审查[1]。
1.1.2 合同内容缺陷
合同内容缺陷泛指合同条款中,对于双方合同责任等重要内容的描述不够清晰,文字上存在模糊、模棱两可等现象的一种合同质量问题,这种问题所导致的风险普遍是合同纠纷风险,而且在合同纠纷中企业往往是“失败方”,故合同纠纷风险容易升级为违约风险。
以某企业为例,该企业与其他企业事先口头达成协议,双方共同出资建立相关项目,而后签订了合同,但合同中只强调“双方对项目需要共同出资”,却并没有明确描述双方承担项目总资金的比例,也没有明确双方款项下发的时间,因此对方在项目建设中总是以各种理由拖欠款项,使得企业不得已投入更多资金,而后企业发现问题与对方争论,触发合同纠纷风险,而对方则选择撤资(合同中有相关规定),因此对方并没有受到任何处罚,但其在行为上已经严重违约。
另外,合同内容缺陷还有其他表现,如合同内容不完整,这种现象常发生在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达成了某些口头协议,使得口头协议内容并未写入合同,这种情况下一旦爆发风险,只要对方矢口否认,企业就很难追责,因此这种现象也会导致企业陷入合同风险。
1.1.3 忽视风险防控条款
实际情况中,无论企业合同管理质量如何,合同内部都有可能存在缺陷,就代表企业有概率在合同签订之后要面对合同风险,这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理论上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在合同内容中明确写下风险防控条款,目的就是保障自己在遭遇不可预知的风险之后能够及时抽身而出,或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但现实来看,许多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对于风险防控条款并不重视,合同内容中的风险防控条款可能不完善,或者缺乏有效力度,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风险爆发,就会给企业造成严重伤害。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并不是企业不了解风险防控条款的作用,而是企业没有清楚地意识到这些条款的重要性,即忽视风险防控条款的问题常发生在有寻求合作需要的合同签署中,企业希望与对方达成合作,因此可能会同意对方提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使得风险防控条款出现漏洞。
1.1.4 责任规划不清晰
一般而言,企业与他方签订合同之后,各自就要承担合同中对自身提出的各种责任,只要各方能够完整履行自身责任,最终是可以达成目标的。但现实情况中,不少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并没有对各方责任进行清晰规划,这也是容易导致合同风险的一大因素。
例如,某企业在合同中提出“项目出现问题后应由主办方承担责任”,这里的“主办方”指企业与对方,两者并称“主办方”,而后项目确实出现了问题,需要数百万元来弥补损失,故企业希望与对方平摊补损资金,但对方以“项目是企业提出的,自己不属于主办方范畴”为由拒绝,这显然是典型的责任开脱行为,却因为合同中没有明确写明主办方的范畴而导致企业独自承担损失,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签订双方也很容易发生纠纷。
合同履行期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常见风险有合同履行监管不力、阴阳合同。
1.2.1 合同履行监管不力
合同履行监管不力是合同履行期最常见的一种风险,原因在于现代企业合同的内容比较复杂,内部存在很多细节,这就导致企业很难依靠自己对合同的整个履行过程进行事无巨细的监管,故企业容易在某个细节面临风险,风险可能会愈演愈烈,最终造成的影响是企业无法承受的。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难以依靠自己执行高质量合同监管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事实上该问题很早就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国家号召地方政府介入合同管理,帮助企业做好合同履行监管工作,但现实情况中很多企业受制于传统思想,不重视地方政府的监督作用,依旧依靠自己执行监管工作,由此导致风险爆发,如某企业就存在这种现象,而这导致其遭遇了合同内容被单方面篡改的风险[2]。
1.2.2 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合同履行期风险,是指企业与对方共同达成签订阴阳合同的协议,预先签订一份“阳”合同,专门用于企业备案,以保障自身项目能够在《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下展开,同时又另外签一份“阴”合同,多方实际上是按照这份合同展开活动的。
这种情况下,首先,阴阳合同是违法行为,如果企业签订这种合同,其就必然要面临相关的法律风险;其次,阴阳合同中的“阴”合同不具备法律效益,甚至不能暴露于外,因此“阴”合同签订与否没有任何意义,与口头协议区别不大,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违约,或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那么企业就可能会为了不承受法律风险而被迫妥协,但妥协也必然会给企业造成影响,导致企业陷入“哑巴吃黄连”的局面[3]。
项目末期预示着双方的合同可以解除,但解除合同必须经过合同签订方全部同意,单方面同意必然是违规行为,同时合同解除的方式也要得到统一。这一基础上,企业就可能面临相关合同风险,如某企业作为施工方与出资方签订了合同,而后进行了工程施工,待工程完工进入验收阶段(即项目末期)时,通知出资方前来验收,理论上只要验收通过,出资方付清尾款后双方即可解除合同,但出资方却以项目验收不达标为理由拒绝支付尾款,且单方面解除合同,而当企业追责时发现这是对方预先埋下的“陷阱”,其给出的验收标准并不合理,但自己已经签订了合同,因此对方可以“项目不达标”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上也很难做出合理判定。
针对合同签订期的两大风险,企业需要做好防范工作,具体防范措施如下。
2.1.1 重视资信审查,做好信息调查
合同签订中各主体的资信水平是否达标,是双方建立信任关系的基础,也是双方签订合同的必要前提,因此企业在合同签订期必须对对方的资信水平进行审查,应重视对方资信审查结果。从这一角度出发,建议企业改善内部合同管理机制,要求专管人员在与对方达成协议之后对对方的资信进行审查,如果对方资信水平达标,那么就可以与其签订合同,而后在合同生效节点上,专管人员必须向企业高层出示对方资信审查结果,得到高层确认之后才能在合同上盖上公章或合同章,使得合同生效。
另外,因为当前资信审查的机制并不健全,相关组织在获取资信信息时有可能出现信息不完整、虚假信息等问题,所以一定程度上资信审查结果的可靠性并不如预想高,而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企业在了解对方资信审查结果的同时,也应对方的相关信息进行一些基础的调查,诸如调查对方最近开展的项目,了解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相关风险等,将这些信息与资信审查结果相结合,能够更好地判断对方是否可信,然后再签订合同。
在信息调查中企业一定要注意一些关键信息的真伪,以防对方通过虚假信息签订合同,相关关键信息有法人名称、企业注册信息等,这些信息在合同签订之前应当记录在案,如果在签订过程中遇到信息不符,就说明与对方签订合同存在较大的风险,这时企业应慎重考虑[4]。
2.1.2 认真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内容完善
合同内容缺陷的主要原因就是企业没有认真进行审查,导致合同内容存在不完整、模棱两可等缺陷,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前对合同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有必要斟酌其中字眼。从这一角度出发,企业应当要求专管人员对合同内容进行检查,过程中要重点针对合同中关于双方权责的描述是否明确、精细,诸如在共同注资的条款中,双方注资比例、款项交付时间、资金用途及其他内容都要一应俱全,而且准确指明责任归属方,这样能够有效避免合同内容不完整或模棱两可现象发生,从而更好地防范合同风险[5]。
另外,企业应重视合同的约束力,不能因为与对方有了事先的口头协议,就不将口头协议内容写进合同,这种做法易导致合同纠纷风险升级为违约风险,所以企业要明确意识到这一点。
2.1.3 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完善风险防控条款
企业忽略风险防控条款的表现说明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不高,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必须先加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正确看待风险防控条款,提高自身对风险防控条款的重视度,建议企业加强法制教育,对内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化约束,要求在合同签订之前必须确认合同中的风险防控条款是否完善。
在此基础上,首先,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签订存在风险防控条款漏洞的合同;其次,当企业在合同中发现了风险防控条款漏洞,就应及时弥补,完成后再积极与对方协商促成合作,尤其是有寻求合作需要的企业,无论自身多么想与对方合作,都不能接受不合理的要求,必须全面保障风险防控条款完善。
2.1.4 强化责任意识,清晰规划多方责任
合同中责任规划不清晰的问题说明企业责任意识有待提高,因此企业理应强化责任意识,在企业责任意识得到强化的基础上,企业应做好合同中的责任规划工作,必须保障所有责任都有明确的归属,文字表述也要尽可能地完整,同样以“项目出现问题后应当由主办方承担责任”条款为例,其正确的表述方式为“项目出现问题后由主办方(甲方与乙方并称主办方)承担,其中甲方承担××%的主要经济责任、乙方承担××%的次要经济责任”,这样才能保障多方责任清晰,出现问题后能避免企业承担不必要的损失[6]。
另外,责任的规划需要企业与他方共同协商,主观规划可能会导致合作无法达成,这是企业在责任规划中要注意的事项。
合同履行期中相关风险的防范措施如下。
2.2.1 引入地方政府监管,辅以信息支撑
合同履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不必多言,因此企业既然很难依靠自己做好该项工作,就应积极求变,引入地方政府来进行监管,现代企业要重视这一点。从这一角度出发,企业需要与地方政府达成协定,依照相关规范制度明确双方监管责任,一些企业不方便监管的细节,应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如了解对方履约进度,原则上企业对此不便过问,但地方政府有权利进行调查,说明在合同履行监管中引入地方政府是必行之举,其能够弥补企业不足。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是作为第三方介入监管工作的,一些组织可能会有意应对政府监管,提供一些虚假信息来蒙蔽视线,为防止这种现象发生,企业在政府监管中要为其提供一些必要的信息支撑,以便地方政府核查信息真实性,保障监管质量,防范相关风险[7]。
2.2.2 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保留证据
阴阳合同是一种违法合同,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签订,更不能按照阴阳合同履约。因此,企业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从合同管理角度出发,全面杜绝阴阳合同的签订与履约,若对方强制要求企业签订,企业在签订之前可以向法律组织提交申请报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外,阴阳合同中有一种特殊形式,就是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方伪造了一份“阴”合同,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企业应当注意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留下证据,以便自身脱责,避免不利局面发生,减少合同风险。
针对项目末期风险,为了避免承受不必要的风险,企业必须在合同签订期就明确合同解除条件、权责范畴、义务范围等,预先做好项目末期风险防范工作。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想要单方面解除合同,企业就可以依照合同中的预先约定来防范风险[8]。
另外,项目末期风险防范基本上只能从合同签订期着手,因此在合同签订期的合同审查环节,企业应当考虑到项目末期可能发生的风险,诸如对方预先埋下了“陷阱”,为防止这种现象企业务必认真审查合同,破除陷阱,拒绝签订有问题的合同,这是防范项目末期风险最好的方法。
综上所述,在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工作当中,企业要从自身角度出发,不断强化自身的防范意识、法律意识等,然后针对合同管理风险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因此企业要意识到合同管理中存在很多风险,任何风险都可能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甚至涉及法律层面,故企业应增强风险防范相关意识,在合同管理中做好对应的风险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