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治吏经验在现代廉政法治建设中的创造性转化

2022-02-05 08:08:18李拥军
长白学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监察权力法治

李拥军,张 笑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传统中国是官本位的社会,国家的治理依靠庞大的官僚阶层。这一阶层的廉洁与效率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统治秩序,因此在传统中国社会孕育出了一系列治吏制度和经验。若摒弃这些制度和经验中所隐藏的人治内涵,克服其局限性,与此同时赋予其新的价值理念,使之在现代民主法治的框架内实现创新性转化和发展,可以为当下中国的廉政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资源。

一、中国传统治吏经验的价值及其局限

传统中国专制主义得以充分发展,原因在于历代王朝的统治者更关注的是政治秩序的维护而不是社会的发展。对官僚阶层的有效控制是统治者更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在传统中国立法的精品——《唐律》中,《职制》篇便是关于各类官吏行为职守的规定,至明清律更将《吏律》列在《名例》下首,“法典在体例结构上的这种安排,反映出了一种深厚的思想背景,即统治者充分认识到了吏治在整个政治法律秩序中的重要地位,这恐怕也是置身于‘人治’的思想氛围及专制政治的道德信念双重支配之下古代立法者的必然选择”[1]182。

长期的政治实践使得统治者充分地认识到建构完善监察体系的重要性,因此传统中国监察制度作为一种以权制权、纠举不法的约束制衡机制日趋完善。这一治吏方式能够在历代得以延续并保持相当旺盛的生命力与它在监督与约束权力方面的特有机制和价值有关。

首先,在行政系统外部建立具有独立性的监察体制。早在汉武帝时期,我国就诞生了首个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兰台寺,该机构的建立标志着监察体制在历史上第一次从诺大臃肿的行政体制中剥离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中央监察机构。监察以向地方派驻常驻监察官吏为主,配套的是不定期的或定期的巡按方式。如汉武帝时期将地方分为“十三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人即为地方常驻监察官吏,刺史上承皇命,受御史中丞管辖,对地方官员行使监督权,甚至可以先斩后奏即所谓“便宜从事”。由于“衔命出使”因而具有极大的权威,至唐代“御史出使,不能动摇山岳,震慑州县,为不任职”[2]4228。东汉初年的“三独坐”,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尚书令三者不仅恢复了西汉时期的三套监察机构且有所加强:御史中丞是御史台的常务官吏,其主要职责是在中央领导侍御史负责对朝官的监察,在地方领导十三州部刺史负责对地方官员的监察;司隶校尉乃皇帝特设的监察官,同时也承担一定的监督权限,具有监察京畿七郡的职责;司直乃丞相属官,主要职责一方面监察京官,另一方面协助完善地方监察或者是监督丞相的责任。上述主体之间关系紧密,既有明确的分工,同时又可以彼此牵制。到了唐代,开始设立一台三院制,进一步加强御史台的架构,监察官的职责更加明晰。监察体制比较完备是促进汉唐发展的十分重要的制度因素。

其次,设置严格周密的监察官选任和管理机制。在历史上,历朝历代基本都将监察官视为“百官之率”,其地位的重要性决定了对其管理也要更加重视。一方面,在监察官的选拔任用方式上,为了减少或避免“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3]58的弊端,自宋以来,中央层面的监察官大多都是“帝王亲擢”;而在地方层面,监察官员的选拔则多适用“台官自选制”,这一制度设置保证了包括宰相在内的各级行政长官都被置于御史监察之下。另一方面,在监察官选拔和任免的资格上,也做出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对君主忠心理所当然的处于首位。此外,历史上大多朝代也将“清谨”“介直”等作为监察官选任的重要考量因素。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在官员任免资格上无论是关注忠还是关注义,其在本质上都是对“德”的重视,都属于“德”的范畴;同时也需要强调监察官“宜用有常识、通治体者”,比如宋代规定官员如若没有两任的县令经历就不能出任御史,明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御史必须为科举出身,对这些资质的强调乃是对“才”的关注。综上可知,“德才兼备”的策略在监察官吏选任制度上得以落实,但和其他古代官吏一样,完全不考虑或者说不用考虑包括刑律在内的各种规则的驾驭能力。

再次,监察制度建设为治吏提供保障。汉武帝曾钦定以“六条问事”,用以明确监察工作范围。清朝制定了两部我国古代最完备的行政权力监督法典,即《钦定台规》和《督察院则例》,并在此基础上颁行了《十察法》,修订了《监司互察法》,以法律、制度明确监察职责权限。历代监察官大多参与官员的考核、举荐、诠选和黜陟,同时,监察机关还积极介入司法审判,如明代的“三司会审制”。

中国传统吏治经验的局限也是很明显的。首先,“人治”思想影响,“德”“法”失衡。“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4]212中国古代监察是生长在专制之下的产物,古代监察制度构建是基于“人治”的,落实方式在于治人,即治吏,其基本假定自然落脚在人性论上,进而“德”成为吏治的首要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德与法无论是作为古代中国两种不同治国方略还是作为当代中国制度建设的价值倾向,两者亘古不变的最大区别在于“德”给权力留下了极大的游弋空间,法则反之。自春秋时期儒家始,“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5]179。儒家认为“无讼”的理想社会秩序要依靠德行高尚的官吏达到,因此一贯推崇道德治国。在先秦儒家的思想中,很难找到监督理论,一味强调道德的自我约束。法家则不然,法家从性恶论的角度出发,阐明外在优于内在,制度优于贤能的道理,认为个人是靠不住的,国家治理不能托付于具体的人,而要凭借法律。汉武帝前后,古代中国的吏治观在“礼法融合”的背景下,也朝着糅合封建礼仪和法律制度为一体的方向发展,即制度监察与道德教化双管齐下。历史也不断提醒统治者,官吏对于中央集权的重要性,正所谓“得百庸臣不如得一能臣,得一能臣,不如得一尽心之臣”[6]53。因此,将礼法相结合,使伦理法律化,法律道德化,在法律的运行中强调“情、理、法”的统一与融合,把人心向背这样的道德标准作为制度运行好坏的最终判断标准。

其次,“官本位”理想蔓延。从制度建设的追求目标来看,传统法制毫无疑问是以维护纲纪伦常、维护专制权力的长治久安为目的,那么通过吸纳“礼”的大部分规则形成的中华法系自然会以刑律为主,也因此必然体现出国家治理的“权力本位”理念。权力意识的膨胀,造就了“士农工商”这样等级清晰的古代中国,“学而优则仕”作为典型的上升途径,必然造就作为一种意识和价值取向的“官本位”,“以官为本、以权为纲”。进入体制内、成为掌权者俨然被全体社会成员视为人生最高价值和终极目标来追求。“官本位”理念作为吏治的衍生结果,加之礼法融合过程中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未能解决法家最初预见到的不可避免的人性恶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权力寻租,“官本位”又成为吏治的理由。于是在德的旋涡中,两者互为因果恶性循环。对德行教化的过分信任,使得制度性的监察一直屈居制度性的教化之下。至明代“官本位”下降到冰点,统治者甚至做出了重建一套监察制度的尝试(厂卫制度),然而由于“官本位”的炉火纯青,这样的尝试并没有挣扎出权力本位的泥潭,腐败依然。

由此可见,尽管古代中国有着丰满的监察制度,更有着一以贯之的道德教化,尽管曾经短暂的出现过以德治吏与依法治吏的分歧争论,但最终“德主刑辅”的结局就是古代中国吏治最精练的总结。

二、传统治吏经验为现代廉政法治继承的可能性

因分属于不同的历史维度,存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古今社会存在着诸多差异,但是无论差异多么明显都无法改变两者皆是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存在形式,这是古今社会得以延续的共同机理。两者都存在维护所在社会生存的内在需求,因此在维系社会存在方面,两者具有面临相同或类似问题的可能性,也因此两者在实现政治清明、官员廉洁方面具有共同的需求。面对这些普遍存在的共同议题,古今社会在应对理念或者治理策略上可能会有相通之处。对现代社会而言,也许在其应对和处理这些问题时不能实现具体传统法律制度的直接适用,但不可否认的是,隐藏在传统法律制度背后的理念、逻辑及在实践中成长并得到验证的经验,依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民本思想的治吏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廉政

“天”“道”,它们是中国古代世界的“元规范”,是高于现实规范的自然法。在中国古人看来,“惟天地,万物父母”[7]401,人世间的一切规则皆出于天,最健全的治理就是“法天而治”而“违天不祥”[4]346。“道”是世界或万物运行的规律,人类社会之公理,所以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谁遵循了“天道”谁就掌握了合法性,正所谓“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在古代中国,历任帝王都不可公开违逆“天道”,“苍天示警”招致的结果是统治者要向天谢罪,若公然背离“天道”,其统治就会丧失合法性进而失去人民的拥戴。由此看来,“天道”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不成文宪法的作用。正因如此,秋风先生认为中国古代也有宪法政治,那是一种由儒家所开创的被称之为天道宪制主义的理论和实践。[8]181

“天道”与“民本”是相通的。虽然君主是现实社会中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民要服从君,但是君要服从天,即所谓“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繁露·玉杯》),但按照民本主义的逻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尚书.泰誓》),天又是听从民众的,所以民众才是社会的终极力量,正所谓“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章句下》)“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因此,虽然传统中国的治吏实践从本质上说是为了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但其中也确实存在顺乎天道民心的一面,天道民心也的确在几千年的政治实践中发挥着约束权力的作用。诚然,中国古代的民本并不是现代的民主,但是若想实现一个政权的存续或者一个国家的稳定,民众认同的基础性作用是相同的。如今,中国共产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依然要把“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利益至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自己的重要执政理念,依然要把“群众路线”作为自己的根本的工作方式,依然要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的政治立场,依然要把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政合法性的基础,依然要把顺应人民的意愿作为推进廉政建设根本性的理由和动力。就此而言,建立在民本基础上的传统中国的治吏思想与实践确实存在着可为现代廉政建设借鉴的有益资源。

(二)重德的吏治传统与法治的廉政建设

2014年,中共中央修订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科学发展、以德为先、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把人岗相适、重视一贯表现等要求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有学者表示,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现代化特征,在程序、方法、标准的设计设定上,把选准用好干部贯穿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突出了品德、实绩、作风和廉政情况。事实表明,党和国家“正在采取创新体制机制的途径和建立健全制度保障的措施,以动态的现代化标准整顿优化‘吏治’”[9]。从中可以看出,当代中国干部管理在沿袭传统中国吏治思想的基础上兼容并蓄,适当地吸收了西方现代文官制度的一些成功经验,表明党对借鉴人类一切政治文明有益成果持积极开放态度。

对传统的承继首先体现在干部选任上,继承了古代选任之法中强调德才兼备的做法。德才之间,以德为先。以德为先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最常规的标准。如孔子提出的“为政以德”,孟子强调“贤者在位,能者在职”。自隋唐开始至清末的科举考试中一直设有“孝悌廉让”科,在其录用官吏时讲求“清廉守节”。因为在中国人的思维逻辑中,私德是公德的基础,一个在小处有利他之心的人才能在大处有大德,才堪治国之大任。正所谓“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不能治家,焉能治国?”

其次是沿袭了儒家德治思想中注重对官员的思想教育的方式。儒家文化的立场是性善论的。孟子著名的“四端”说之首便是“恻隐之心,仁之端也”。荀子强调,人能够通过自身的修养“化性起伪”。性善论的立场,一方面让中国人看重修身的作用,坚信通过自身的修炼能够“致良知”、成圣、成贤,由此中国传统文化特别强调修身的作用,修身被视为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础和起点。另一方面强调把修身、教育当成预防犯罪的重要方法,强调对行为人心灵上的感化和改造,把刑罚作为最后的保障性的力量,即当作在教化不能的情况下不得已才使用的方法。当代中国在进行廉政建设时,应该延续这种传统观念,继续发挥教育的关键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所强调的:“坚持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全党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党性更加坚强。”[10]7这些治国、治党的理念与实践不能说没有传统的因素在里面。

如何防止当下中国的廉政建设不重复古代皇权治吏和人治反腐的模式,仍然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纳入今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11]“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12]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目标:“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顺应时代潮流,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13]5这表明中国共产党正在加紧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制度保障,以制度创新和制度保障来实现干部管理的优化。

市场经济巨大的功利主义诱惑,现代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长期以来体制自身的一些问题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诱因。单独依靠传统中国德主刑辅的礼法合一模式不但不能解决新问题,反而更可能会再次陷入“历史周期律”的漩涡。如一位学者所言:“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来看,在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这个根本问题上,以人治为主,还是以法治为主,并不是以人民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是依据时代发展的要求,由历史所做出的选择:即‘人治’与‘法治’的产生都有其所产生的‘社会土壤’,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历史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14]66这意味着,如同人治在传统社会为人们无法逃避一样,法治对于现代社会也是必然选择。

由于人性的弱点,权力天然具有一定的扩张性和易腐蚀性。又因为公权力的所有和行使是分离的,加之人本身的自利性,掌权者常常不能以罗马法上“善良家主”的心态行使权力,所以在人类历史上公权力又常常以异化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样权力非但不能服务于人民,反而人民成了它所奴役的对象。近代以来的法治理论和实践是以有弱点的人为逻辑前设的。休谟提出要以“无赖”思维看待掌权者[15]177,潘恩倡导要把国家看成不可避免的“恶”[16]3,孟德斯鸠认为掌权者具有滥用权力的天性[17]154,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因为人性是一种天然的残缺美,而“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18]169。法治的优势就在于用多数人事先约定的规则来抑制个人的私欲,而法治的重点则在于对因私欲而导致的公权力扩张和腐化进行规制。约瑟夫·拉兹认为,“法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法治意味着人民应当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统治。从狭义上理解,法治是指政府应受法律的统治,遵从法律。他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在于:首先,法治经常直接同权力相对立,但法治是制约这种权力最有效的方式。其次,对于个人来说,法治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选择生活方式、确定长期目标和有效地指引人们的生活走向这些目标的能力。第三,法治是一种消极价值,是社会生活要求的最低限度的标准。根据拉兹的观点,法治主要是指制定法律和实施法律的一整套规则和程序,它要治理的对象,既包括政府及其官员,也包括黎民百姓。[19]57-67显然,当下中国正处在法治建设的狭义阶段,其工作重点应放在解决权力运行存在的问题。

法治的魅力在于通过一套非人格化的规则的治理,它属于韦伯笔下的“法理型权威”[20]241。国家与社会的管理依靠的是一套刚性的制度,以统一的标准判断行为的是非曲直。法治所表征的价值观是:权威的非人格化,规则的最高权威地位,权力应以法律为基础,规则以非人格化和普遍的支配力量调整社会秩序。这些内容应该作为一种常识为公职人员所掌握。因此,当代中国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内容不仅需要在道德伦理取向上向公职人员传授“为了谁”的内容,而且需要经常性向其灌输权力行使有法有据的法治原理,让依法依规行使权力成为他们的职业习惯。在当下中国,道德教化和制度约束一定要齐抓共管,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三)对传统的态度和继承方法

我们应以开放积极的姿态面对传统。任何一个制度设置都源于一个时代并服务于一个时代,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传统法对于现代法而言,其作用更多的是负面的,现代法对其应予以一定程度的否定。然若能穿透传统法律规范的具体形式,对隐藏在其中的价值进行抽象、提炼和提升,寻求一些符合人性普遍价值和社会生活一般规律的因素,从这一层面上来看,传统法对现代法就有了可供借鉴和参考的意义。在此可以以包公、海瑞等“清官”“廉吏”示例,从底层逻辑上讲,囿于历史环境的限制,他们自被选拔之日起就担负了维护阶级统治、维护既有统治秩序的重任,因此他们在适用和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展现的是一种人治的行为逻辑,此间无法避免地就会出现现代法治所排斥的刑讯逼供、违背程序公正等情形。对于这些执行法律的传统方式,自然是不能为现代法治所包容,应该予以强烈的批判而非继承。然而,当我们转换视角,揭开意识形态的面纱,是否可以透过这些行为现象抽离或者说凝练出一些现代法治可以接受并积极宣扬的价值和理念,比如“不徇私情”“不阿权贵”“秉公执法”等。而这些,就是我们可以继承的内容。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以一种开放的姿态面对古代廉政经验。对之不是全盘接收,也不是全部否定,而是站在现代的立场上进行抽象继承,具体批判,局部继承,总体批判。[21]5具体说,应该坚持与时俱进,对传统进行创造性继承,敢于吸收一切文明中的有益成分,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干部管理、监督的科学化,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在反腐和防腐中注意保护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摒弃运动式反腐的思维和模式,跳出“人亡政息,政怠宦成”的历史悖论。

三、中国传统治吏经验的现代性转化的具体路径

为了加强官吏监督,制止吏治腐败,确保官吏清廉,传统中国在官吏的选任、薪俸、监管、惩戒、教化等诸多方面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制度的存在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一)技术层面的挖掘

现代法治是建立在人权、理性、契约、平等、程序基础上的,因为传统吏治实践不能与这些价值发生联系,因此它必然难以逃脱失败的命运。如果祛除价值,仅从技术层面分析,这些治吏实践的确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如,早在秦汉时期就已形成的监察官巡视地方,“风闻言事”“代天子巡守”,直接向中央监察机关报告工作制度;从隋唐开始的科举制度,即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文官选拔制度;唐朝时期的“四善二十七最”法、明清时期的“四格八法”的考核制度[22];古代法律对官吏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擅权争利、越职侵权、贪赃枉法、侵占公物、奢侈腐化、败坏官纪、经商营利、与民争利、任人唯亲、结党营私等方面惩办制度[23];古代中国人民权益被害民官侵夺时的权益救济体制[24]21;中国古代“以俸养廉”的实践[25];等等。它们在历史上的反腐防腐实践中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这些机制能够在扬弃的立场上,被选择性地继承,通过现代的民主机制对其改造,赋予其现代性的价值,从而实现一种林毓生先生所言及的“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26]291,定能为当代中国廉政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资源。

(二)让人民有效参与

中国古代的反腐实践之所以难以从根本上发挥作用,归根结底在于,反腐仅仅停留在官僚阶层内部,不能向社会公开,不能让民众有效参与。黄炎培曾向毛泽东发问,即何以解决“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问题,毛泽东答唯有“民主”。实际上,在某种意义上讲只有民主才能推动一个国家走出“皇权反腐的悖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当下中国的廉政建设欲切实发挥作用,必须在完善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的政治参与上下功夫。具体言之,要通过政务公开制度、清单制度、听证制度等制度建设,健全民主、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扩大监督体系与制约机制。在保证各级监察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同时,打破完全依赖监察权的单一模式,也对监察工作形成监督,防止权力真空地带的出现,实现法律、纪律、舆论多元化、党内党外同步的监察效果。总之,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10]68。加强权力制约是最科学有效的反腐,而公开透明则是实现权力制约的首要途径。公开是最有效的反腐利器,是有效监督的前提,公开才能避免暗箱操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

(三)正确处理私德与公义的关系

中国古代腐败频发且难以根治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无法正确划分公私界限。在传统中国,一个官吏的成长离不开其家族的支持和培养。由于科举时代取得官职必须经过长期的“经典”学习,数度考试,这就需要整个家族持久的经济投入。作为官场的升迁,往往也需要整个家族大量的财富支出。这样,一旦身为官吏,也就既不能全力为国,也不能一心为己,其必须对家庭予以充分关注以回报家庭对其的前期投入。[27]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坚持一种“差别主义”的伦理观。[28]公共伦理从本质上讲是以血亲为核心的亲族伦理在公共场域里的扩展和延伸,而公共生活则是以孝为价值纽带的私人关系的扩张。[29]在这些场域之中,受传统家庭伦理的影响,其内部就分化出了各个阶层与各种关系,这些阶层和关系之间普遍存在着亲疏远近、高低贵贱之分。在某个特定的人际交往场域中,行为人如何进行行为选择首先便是基于其伦理认同。也正因此,当行为人迈进非伦理性的公共领域时,便会产生非伦理性关系的认知障碍,由此导致的结果便是在公共场域中公德的缺失和法律意识的淡薄。腐败从本质上说就是私德与公法的冲突。

对于处理这对矛盾,其实中国古人已经给予了我们理论上的答案。传统中国社会存在两类群体,一类是普通民众,另一类是官员。前者因其生活轨迹往往不会超越私人领域,则属于一种“小人”,即一般人,在他们眼中家庭伦理的效力要高于国法,因此他们往往主张的是“亲亲相隐”。而后者的生活场域往往是公共领域,而且因其自身受教育的程度较高,其道德素养也往往在一般人之上,所以他们属于“大人”,其内心的道德律驱使他们要更加效忠国法和政治伦理,而非私情,因此他们往往主张“大义灭亲”。由此也出现了一些流传千古的佳话,比如“石碏杀子”与“包公铡侄”,这些人并未因其“灭亲”而招致唾弃,反之却因其刚正不阿、大义灭亲而被后代所景仰。沿袭这一历史脉络和价值追求,在现代法治建设过程中,当公私之间产生抵牾,要确立“公事大于私情”的准则,公权力领域尤甚。坚持这一原则,就是坚持国法高于私情的原则。由此可知,在当下对领导干部而言,若能遵纪守法,为官公正清廉,不辱父母,乃大孝。若有违法乱纪之举而锒铛入狱,使亲友蒙羞,乃大不孝。当然,即使“孝”是私德,在私德与国法之间发生冲突时要舍弃前者推崇后者,但这并不意味着作为私德的“孝”对公德的培养毫无意义。比如,一个人在家时常辱骂、殴打父母何以要求他在外可以爱民如子,何以成为公德的典范。因此,将孝敬父母列入今后干部提拔和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有一定的合理性[30],强调家风、家训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也是非常必要的[31]。

(四)禁止“报”在公共领域的利益输送

“报”文化在中国根深蒂固,是中国人重要的行为方式和交往原则。所谓“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投我以桃,报之以李”。在“报”思维的影响下,当私人之间的馈赠需要用公共资源加以回报时,制度便会走向异化,其价值功能就会遭到贬损和破坏,随之而来的便是腐败的产生。在公共场域里,权力在显名拥有者与实际行使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分离,而以“报”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原本作为权力场上的普遍现象而存在,但由于中国传统社会自身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使得这一现象对法治的破坏具有高发性的特征。而这种“官本位”的思维方式或者说由其延伸出来的文化传统对时下的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现阶段,国家机关作为权力和资源的最大行使和分配者,其内部存在“报”的适用空间,我国特有的“人情”文化又为“报”的发生提供了多种可能。正如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在差序格局下,会形成一个个的圈子。[32]27这样的环境为“报”作为公私间利益的输送提供了便利,进而使正式制度遭到破坏。因此,推进廉政法治建设需要警惕和防范“报”在公共领域的运作。

福山曾指出,现代的政治腐败实际上展现的是“庇护政治”或“依附主义”,即“两个不同地位和权力的人交换好处,通常涉及庇护人提供好处的依附者,以换取后者的忠诚和政治支持,提供给依附者的好处必须是个别配置的”[33]76。这一表述也往往作为“报”在公共领域运作的一种形式而存在。“这些问题在于其对韦伯意义上的非人格化的官僚体系的破坏。如若想提前预防“报”对公共领域的破坏或者将这种风险降到最低,隔绝利益的公私输送,究其根本就是要建立具有形式理性的官僚体系。这种体系的突出特点为“等级拉平化”“非人格化”“祛魅化”“可预计”,它是依赖于程序和规章制度来运作的一套公共管理体系。就是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34]65。此乃时下中国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对此,传统中国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重要参考。中国古代为了防范官员腐败设立了非常严格的回避制度。从西汉开始规定,官员不能在本籍入职,唐朝法律规定近亲不能在中央同一部、司工作。在宋朝,凡与考官有亲故关系的考生都必须回避他地,另行考试。明朝实行大区域回避,即北人官南,南人官北。在清代,与原籍、寄籍距离五百里以内的地区在任职上都得回避。[35]101中国古代对官员的职务犯罪有更严格的认定标准,如唐律以来的“六赃”罪①唐律的“六赃”是指“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情形。此后中国古代的法典大致承袭了该立法例。,其中不但将“受财枉法”列入犯罪,而且将“受财不枉法”规定为犯罪。从现实出发,借鉴传统,防范“报”引发的腐败,就需要健全回避制度,严格对礼物的认定标准,适当扩大礼物的外延,将更多非物质化的利益也列入礼物的范畴,放宽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行为的入罪标准。[36]最根本的还是要提升权力运作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尽可能将权力运作过程暴露在社会公众的视野下。通过现代科学技术,保证公共事务的决策公开透明,让公众尽可能多地参与其中,并能够顺利地追踪到公共利益的走向和线索,使偏私无处藏身。强化程序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结果的确定性,最大化地排挤“报”在公共领域的生存空间。

(五)厚禄养廉传统的现代应用

官员的俸禄与腐败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尽管厚禄不能保证廉洁,但俸禄过低无疑会催生腐败。中国古人认识到了这一点,很早就开始了厚禄养廉的实践。汉惠帝曾下诏曰:“吏所以治民也,能尽其治而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37]85宋太祖曾颁布《省官益俸诏》:“俸禄薄而责人以廉,甚无谓也,与其冗员而重费,不若省官以益俸。”[38]33白居易曾系统地阐述过厚禄养廉的思想,认为官员不能做到廉洁根本原因在于“禄不均而俸不足”,因而“去贪至清”的根本方法在于“厚其禄均其俸”[35]217。这为当下的廉政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我们必须重视公职人员物质保障方面的建设。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公职人员过于清贫,腐败很难克制。原因很简单,公职人员手里有权而无钱,而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当事人有钱而无权,于是钱权交易就很容易达成。

欲实现公职人员有较丰厚的物质保障,客观上要求这一阶层的人数应少而精,不能多而滥。要做到这一点就应该适当地提高取得该职业资格的难度,但一旦取得这个资格以后,如能秉公执法,他在物质上就应该有充分保障,职位就应该尽可能的稳定,社会价值就应该充分地给予体现。如不能秉公执法,在强大的监督压力面前原形毕露,就会立即失去这一资格,于是法律适用者轻易不敢铤而走险,特别是权位高、待遇好、工龄长的法律适用者更不敢如此,因而便会倍加珍惜自己的岗位,努力秉公执法,腐败即得到了遏制。

(六)德法并用

传统中国廉政建设的成败得失告诉我们,当下中国的廉政建设必须一手抓制度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两种都不能偏废。抓制度建设就是要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那样,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39]。具体说: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优化明晰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职权,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责,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现权力行使透明化;健全多元监督机制,运用互联网监督,完善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改革政绩考核机制,全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抓道德建设就是要强化官德建设,在领导干部中树立正确的公私观念。诚如王岐山同志所说:“中华传统文化是责任文化,讲究德治礼序。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是中华文明的DNA,为国尽忠、在家尽孝,天经地义。我们要尊重自己的历史文化,把握文化根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坚守和弘扬优秀传统,发挥礼序家规、乡规民约的教化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文化营养。”[40]通过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良好的“家国观”“义利观”“公私观”“善恶观”“还报观”的教育,以品德带动官德,以“家风”带“党风”,养成秉公执法的行为习惯,形成廉洁奉公的内在信仰,辅以健全的制度体系和规则体系,从而实现国家治理层面的廉洁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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