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数字贸易发展问题与对策

2022-02-05 07:21汪凯仝玺
商展经济 2022年9期
关键词:天津规则贸易

汪凯 仝玺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 天津 300300)

现如今,数字贸易这一新兴产业模式逐步崭露头角,深度影响、重塑了全球贸易形式,为全球贸易新模态的发展赋能。天津作为政策与改革创新的先行者,依托港口区位及制造业优势,紧跟国家数字经济发展的整体趋势,以数字技术赋能数字化产业,驱动了以跨境电商、数字出口为主体的数字贸易发展。但天津数字贸易因为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话语权的失位、竞争力势弱、产业数字化规模小等问题,影响了其数字贸易战略的顺利实施,使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处于低位徘徊,尚未攀升至全球贸易价值链的高端,亟待创新和发展。

1 天津数字贸易发展的问题分析

天津数字贸易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人才支撑、产业数字化规模、国际贸易规则话语权缺失,均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发展速度。

首先,数字贸易人才缺失。从发展现状来看,数字贸易人才处于配备不足的状态,硬需求、软需求均紧缺,数字贸易领域所需的核心技术、综合管理类人才均配位不足。据数据统计,截至2020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人才缺口将达到750万,而天津属于数字贸易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的区域,人才需求缺口大。在数字贸易综合管理人才方面,因为数字贸易发展的地域差异,人才的培养与配给也存在既定区别,多数倾向广东、浙江、上海等一线城市,呈现南强北弱的趋势,出现了人才“逆向流动”的现象,导致天津市对数字贸易人才的需求较大。同时,数字贸易综合人才培养多采用传统贸易人才向数字贸易人才的转型,在培养过程中,受传统贸易理念、管理模式的影响,很难在短时间内脱离原有培养框架的束缚,多数培养未有效融合数字贸易的发展特征,以实际运营项目为支撑,让学生深入贸易企业进行工学交替的岗位体验,未接受系统的实操课程训练,不能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加剧了天津数字贸易管理人才的紧缺性。

其次,产业数字化规模小。数字贸易实则是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深化融合的一种必然趋势,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需利用数字技术对生产、运营、营销等全链条进行改造,但是因为认知尚浅、数据资产积累不到位、产业协同等转型壁垒,导致天津市产业数字化规模小。具体而言,许多企业认知缺位,产业数字化转型是各环节、全方位、多链条的改造,需进行整体规划,但是多数企业未有准确的目标定位及实施策略,数字转型集中在生产领域的信息化改造,未对经营理念、战略、组织、运营等进行统一谋划,而且企业管理层未形成统一的认知,数字化转型机构配置不到位、权责划分不清,未设计行之有效的考核激励制度,使得各部门转型的自主性差,未能实现产业数字转型的全局协同。数字资产积累不到位,产业数字化转型以数据资产的不断累积为基础,如何引导、利用和释放数据资产红利被视为关键,但是天津数字贸易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多数企业对数据的感知和应用尚处于浅层,未构建覆盖全流程、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数据链,数字资源分散,各业务系统之间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存在“数据孤岛”,与外部数据融合度较低,不能及时全面感知数据的分布及更新。而且,鉴于数据类型、规模及质量,多数企业仅能在运营管理、市场分析、风险防控等场景进行数据应用,不能从整个企业或产业转型视角进行预测、决策,发挥数据资产的巨大潜力,使得数据资本积累不足,与产业经济融合的深度和广度受限。产业协同度低,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需要人力、技术、资金多重要素的支撑,仅凭单一企业的转型驱动不足以实现规模化转型,但是从天津市产业数字化转型的现状看,多数企业缺乏协同认知,不具备协同构建数字转型战略、组织、生产及运用等一体化的能力。而且,因缺失行业标准,各企业、行业软件、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水平不一,互联共享性差,存在“数字鸿沟”,造成产业数字化转型中行业覆盖性、规模性相对滞后。

最后,国际贸易规则话语权缺失。数字贸易的发展需要匹配对应的国际规则,以提高我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地位,但是目前来看,我国国际话语权与数字贸易发展并不适配,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参与性不足。因为美欧等发达国家作为数字贸易的引领者,在数字贸易多边、区域等的协定中,不断传输自身主导的数字贸易理念和规则,以谋求各自利益,诸如美国主张“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数据存储设备及技术的非强制本地化、网络自由接入”,以更好地服务数字贸易。因此,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过程中,会将此作为重点予以推进,对比之下,我国数字贸易发展优势是基于跨境电商的货物贸易,更强调跨境货物贸易的便捷性、跨境电商交易规则、在线消费、支付及争议解决等,而且强调数据跨境自由流动限制、数字存储及技术的强制本地化、网络接入审查,与美国的主张存在差异。但是,目前美国已然结合自身数字贸易发展需求,推出“数字贸易24条”,将其明确列入USMCA贸易协定中,并多次向WTO提交“数字贸易”提案,拟主导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方向。反观我国,在数字贸易领域处于“被动接受”地位,数字贸易发展属于边缘地位,尚未接近中心,且数字贸易缺失系统的法规体系,仅在《网络安全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零星规定数据跨境流动、数字贸易通关、商检、权益保障等内容,未制定全面、详细的法规体制,使其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参与权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将国内标准及主张上升为国际规则,从根本上影响了数字贸易的发展。

2 天津数字贸易发展的对策分析

以问题为引导,针对天津数字贸易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特提出驱动其发展的有效策略。

2.1 强化“三链融合”,构筑天津数字贸易发展生态链

数字贸易下,因为各国贸易分工与联系日益紧密,要素积累及流动的速度加快,技术创新交互活动增多,需要充足的政策体制来支撑上述活动,由此形成了全球“价值链、创新链、治理链”。天津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先行区域,十九大提出“拓展对外贸易、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态,推进贸易强国建设”的目标后,依托数字技术、自然区位优势,将打造数字贸易的“新高地”作为基本的目标定向,加速了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的优化发展,由此通过“三链”融合互促,打造天津数字贸易发展的生态链。

从“三链”的相互关系看,价值链是天津数字贸易企业利用数字技术提高生产、运营及管理效率,从而提高价值创造力和竞争力,其是产业链、供应链的基础支撑;而供应链是基于上下游企业价值链的协同联动,促成数字贸易产供销的一体化发展,并通过不同产业之间纵横的交叉融合生成产业链,吸引更多企业进行聚合投资运营,以形成产业集群或圈层。由此可见,通过“三链融合”、整体推进,可以形成合力,共同驱动天津数字贸易的发展。具体来说,首先,天津数字贸易企业需充分认知技术研发、运营管理等核心能力培育的重要性,依托既往的知识、经验,通过内外部资源整合利用,形成企业核心竞争优势,以谋求在“三链”中的主控权、话语权,构建数字贸易发展的引领力、辐射力。其次,需紧跟国家甚至是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趋势,锁定高精尖数字技术,对接行业先进标准,立足港口经济及制造业优势,以数字技术赋能转型升级,促使其带动新兴、战略性数字产业发展,并以核心、龙头企业为引领,引进或联合前沿科技及产业模式,抢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先机,培育数字贸易发展的新增长点,驱动其价值链、产业链、供应链向高端延伸和拓展。最后,强化产业数字化的协同发展,天津数字贸易产业规模较小,最大的困境在于协同性差,因此未来发展中可全力攻关关键产业及“卡脖子”技术,通过产业战略、组织、生产、服务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的协同,推进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的创新协同,以提质增效,促进天津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

2.2 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天津数字贸易发展的基础

营商环境涉及技术、人才、规则体制等因素,天津数字贸易发展需以此为主力点,从不同层次联合发力,从而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人才培养层面,针对天津数字贸易人才紧缺、岗位不适配的问题,要从专业教学着手,根据数字贸易发展对核心技术、综合管理等人才的软硬件需求,基于课堂的系统化教学,逐步夯实数字贸易基础知识的传播及普及,可联合政府、学校及企业搭载“互联网+教育”和全球数字贸易平台,开放共建共享数字贸易人才培养的新型教育空间,促成数字贸易人才的培养、实训、交流、创新、就业等的一体化发展,助力天津数字贸易人才快速成长。同时,拓展开放合作,实践证明,数字贸易发展需依赖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而且以开拓创新的合作为主要支撑。因此,天津市要优化数字贸易的营商环境,拓展对外开放的程度,抓住全球数字经济下跨境电商发展的利好形势,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由点及面持续优化电商平台的全球优化布局,通过建设更多的海外仓展贸中心和营销服务中心,增强与世界各国的数字化货物贸易,补齐天津数字贸易的短板,加大力度发展数字教育、远程医疗、信息软件及通信技术贸易,逐步拓展数字服务贸易的进出口范围、内容,进行数字贸易的创新性合作,以补足天津市数字贸易结构失衡,提高国际数字贸易的竞争力。

2.3 完善贸易体制,夯实天津数字贸易发展的地基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于天津数字贸易的发展亦是如此,对内其发展需要加速完善相关法规制度,调整和完善整体立法体制,基于数字技术新发展、新应用补足法律漏洞、充实法律内容,以提升数字贸易的整体治理水平。具体而言,在国内政策体制层面,依托《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现有数字贸易政策,以数字贸易发展、运营、监管等全生命周期政策体制的完善和发展为重点,优化数字贸易市场准入门槛,降低标准,尤其是外商投资主体,进行数字贸易投资的贡献在于技术和知识溢出、营销渠道拓展、管理策略更新、品牌推广及带动效应等方面。因此,可通过外资绩效评估方法、审批程序及效率的优化,适当降低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扩展天津数字贸易发展的主体队伍。同时,细化、完善数字知识产权的政策体制,融合数字贸易各主体的诉求,以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制定数字产品和服务全流程中数字流动、保护的规则,配设规范的治理制度,以利用好数字贸易往来中技术、人才的溢出效应。在国外政策体制优化中,天津市应紧跟全国、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发展形势,积极创造和寻求参与双边、多边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谈判、协商的机会,寻求参与制定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主动权和参与权,充分表达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主张,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规避数字贸易发展壁垒,提高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地位。同时,积极引领和开展双边、多边及诸多边数字贸易规则的协商、制定,以我国为主导制定贸易规则,并借助“一带一路”倡议,通过对沿线数字贸易市场的细化分类、规划和布局,大力推进数字货物及服务贸易出口,拓展我国数字产品、服务的销售渠道,塑造数字贸易的品牌效应,提高在沿线国家圈层中的数字贸易影响力、带动力,为参与、引领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制定创造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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