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生成原因与治理路径

2022-02-05 07:16冯卫国
警学研究 2022年1期
关键词:犯罪

冯卫国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在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渐形成的一个犯罪类型,其主要表现是不能理性面对挫折纠纷的行为人在绝望情绪支配下滥杀无辜,借此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和仇恨。进入新世纪后,这类犯罪进入相对高发期,尽管其在犯罪总量中所占的比例极低,但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对公众心理造成的震荡很大,且防范难度极高,成为当前我国犯罪治理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生成原因

现代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原因是多因素组成的一个系统,其中各因素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1]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生成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其原因也具有多因素、多层次的特点,可以归纳为宏观原因、中观原因和微观原因三个层次。

(一)宏观原因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生成与演变,有着深层次的时代背景与社会原因。从各国现代化进程来看,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都会面临人口与资源、效率与公平等方面的矛盾加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一个急剧变化的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同时,我国曾长期存在社会建设不足、城乡分化、统筹级别低下、地区差异巨大等突出问题[2],社会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呈现高发态势。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当前我国“社会矛盾明显增多,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

社会转型期客观存在的利益分化、贫富差距拉大的现状,容易使收入较低群体产生相对被剥夺感,加剧一些人的失望与不满情绪。经济发展与道德建设不同步而导致一定范围的道德滑坡、价值错位、信任缺失等问题,焦虑、浮躁、暴戾、“仇官”“仇富”等不健康心态弥漫于社会,这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滋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滋生并趋于严重的社会背景与宏观原因。

(二)中观原因

一是某些地方存在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够通畅的问题。当行为人利益受损、生活受挫而求助无路、告诉无门时,便会产生一定的怨气,怨气积累到一定程度,不良情绪得不到及时发泄时,就有可能实施报复社会的极端行为。如2012年发生的山东荣成爆炸案,作案人曲华强因工伤而高位截瘫,其对工伤处理结果不满多次上访,最后一次到镇政府上访受阻后,在镇政府大院内引爆炸药身亡,同时导致6人受伤。再如2013年发生的首都机场爆炸案,作案人冀中星就是一名老访民,多年上访无果后最终实施极端行为。

二是基层社会面临社会支持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我国有学者的研究表明,犯罪嫌疑人的挫折与社会支持链断裂有关。犯罪嫌疑人不能从血缘关系、工作关系以及社会生活关系中获得相应支持。缺乏社会支持意味着其心理反应机制、精神紧张状态缓解功能和社会适应调解能力的丧失或不健全,进而导致遏制犯罪的外部力量弱化而实施犯罪。[3]分析实际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可以发现,失业及无业人员、贫困农民、农民工、刑满释放人员等收入较低群体占据了相当比例,这些人犯罪的原因虽然包含多重因素,但生活贫困、社会地位的边缘化等是不容忽视的致罪因素。如白宝山、靳如超等犯罪人都是刑满释放人员,他们之所以走上重新犯罪道路,而且变本加厉,同出狱后面临的生活不顺、就业无着落等状况不无关系。

三是一些地方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不够健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普通的民间纠纷引起的。如果在这些纠纷发生之初,有关基层组织或机构能迅速发现并介入,有效地进行调处,使得矛盾纠纷得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恶性转化以至于引发暴力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如银川市“1·5”公交车纵火案中,据媒体报道,行为人马永平在案发前,因承建某移民安置区工程,与分包商发生债务纠纷,在解决未果后,曾爬上电线杆并浑身淋满汽油以自焚威胁政府解决债务纠纷。如果能够形成健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是完全有可能避免或减少一些恶性案件发生的。

四是一些地方治安防范体系尚不够严密。尽管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防范、控制的难度极大,但其不是凭空产生的,看似偶然的表象背后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循。这类犯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现象,且多数为预谋性犯罪,行为人从犯意产生到犯罪实施往往会有一个演变过程,在作案前也会表露出一定的征兆和迹象,如与人发生纠纷、因生活遇挫而流露悲观厌世心理、甚至扬言报复他人或社会等,有的人还会进一步实施准备作案工具、踩点以选择作案场所等。实践中,一些此类案件的行为人在案发前有明显迹象,如在行凶前留下“遗书”“绝笔信”,流露出一定的犯罪意图;有的还将相关内容发布在网络社交媒体中,表达出偏激的观点和情绪;有些案件在案发前有群众报警或提供线索,但未能引起警方的关注和重视,结果惨案最终发生。另外,一些地方对危险物品、重点人员、重点场所的管控不力,为惨案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例如,2010年3月23日发生的福建南平某小学门口砍杀学生案中,当时现场安保人员仅是一名60多岁的老人,根本无力制服歹徒,最后是靠周围群众挺身而出才将歹徒控制。

(三)微观原因

现实生活中,遭受各种挫折失败和矛盾纠纷的人大量存在,但因此而仇视社会、走上犯罪道路的只是极个别人。是否选择犯罪,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一个人内在的人格、个性、心理素质、认知水平、道德素养等。在大量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背后,可以发现行为人在价值观和思想认识方面存在偏差与错误,主要表现为:一是消极颓废的生活态度,丧失对生活的热爱与对美好事物的追求,没有奋斗的方向,不知道如何面对生活,常常感到空虚、迷茫、彷徨甚至幻灭。二是极端个人主义的世界观,绝对地以自我为中心,个人欲望膨胀,凡事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片面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做事一意孤行,为所欲为,对他人与社会弃之不顾。三是叛逆性的思维倾向,没有任何正当的信仰,否定一切权威,蔑视现有的社会秩序与规则,对他人与社会极度缺乏信任。四是暴力崇拜意识,即把暴力和武力作为一种信仰,把弱肉强食、以暴制暴当成真理,把暴力作为解决一切问题的有效手段,漠视生命的价值。

另外,通过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大量个案分析,可以发现此类犯罪行为人普遍存在一定的人格障碍和心理问题,主要表现为:性格孤僻、内心封闭、思想顽固、思维偏执、仇视他人、报复心强、易于冲动等,行为人缺失适应现实社会所必备的心理素质,社会交往能力、挫折承受能力、情绪调适能力、行为自控能力等普遍薄弱,一旦遭遇生活、工作中不幸、挫折或较大的压力时,就难以承受,不能理性地进行调适和自控,出现认知失误、心态失衡、行为失控等问题,在得不到有效纾解的情形下,行为人就可能诉诸暴力发泄不良情绪,甚至将暴力指向无辜的第三者。可以说,心理问题未能及时有效解决是产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重要原因。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都会遇到一定的心理方面的问题。但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在遇到心理问题时,不能使用正确、合理的方法来调节和处理,使心理问题得到较长时间的压抑,进而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作用下,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

对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生成机理与心理动因,我国一些学者借助现代西方犯罪学中的紧张理论、相对剥夺理论以及挫折——攻击理论等加以解释和研究。但是,这些理论不能充分解释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倾向于将自己的失败和挫折归咎于社会,将攻击的对象指向无辜的或者无关的人群,进行所谓的“无差别杀人”?对此,笔者尝试运用西方犯罪学中的敌意归因理论和攻击置换理论进行解析。

敌意归因理论是用社会认知原理解释暴力犯罪行为的学说之一,最早由肯尼思·道奇等人提出。这一理论认为,暴力行为的发生同敌意归因偏差有关。所谓敌意归因偏差,是指恶意地用敌视态度分析特定现象原因的认知方式。在发生这种归因偏见时,个人不是对特定现象进行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原因分析,而是进行恶意的、敌视性的原因分析。根据该理论,暴力犯罪行为是个人对所遇到的社会问题进行敌意归因偏差的结果,敌意归因偏差导致错误的认识,错误的认识引起暴力犯罪行为。[4]笔者通过对大量个案的研究发现,大多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都存在敌意归因偏差的问题,行为人在面临生活中的困难挫折、矛盾纠纷时,不能客观理性地分析原因和解决问题,不能反思和检讨自身存在的问题,而是把责任完全归咎于他人和社会,进而产生以暴力手段进行报复的动机。所以,敌意归因理论对于揭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形成机制具有支持作用。

另外一个可资借鉴的理论资源是攻击置换理论。该理论是进入新世纪后美国学者布什曼等人提出的。他们认为,当一个人不能去攻击一个激怒源——比如工作中的老板,但感觉将攻击朝向一个无辜的非激怒者或小小的激怒者(或宠物)则不那么受束缚时,攻击就会被置换。“目标是无辜的,但就因为是在错误的时间处于错误的地方,攻击被置换为对准它。”[5]基于此,人的攻击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攻击,即对造成挫折情境的人或者物的攻击;二是对与挫折的产生无关的人和物的攻击,这种情形也就是行为人寻找“替罪羊”进行攻击,即进行“替代性攻击行为”。[6]攻击置换理论对解释某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攻击对象选择很有助益。在很多此类案件中,行为人把暴力指向了同其并无利益瓜葛的第三者,甚至是素不相识的无辜路人,用攻击置换理论加以解释有一定的说服力。

二、综合治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治理的基本方略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形成是多方面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基本方略,司法惩治、治安防范、社会治理等多元措施齐头并举,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此类犯罪的滋生和蔓延。综合治理是一种开放性的、全方位的犯罪预防模式,其不仅着眼于对具体犯罪人、犯罪行为和微观环境的控制,而且着眼于对社会宏观环境的改造与完善。[7]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综合治理,需要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司法惩治与治安防控并重

司法惩治是控制犯罪最后一道屏障。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极其严重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决定了其必然成为刑法打击的重中之重。相对于治安防范和社会治理而言,司法惩治容易操作,见效较快。但司法惩治毕竟是一种治标之策,存在着被动性及运行成本高等缺陷,作为一种事后控制手段,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意味着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业已形成,被害人及社会遭受的巨大损害无法挽回;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具有强烈绝望情绪的人,抱有“生无所恋、死不足惜”的心态,一些人采取自杀式的袭击手段,案发时同被害人同归于尽或者作案后选择自杀,刑事追诉已无可能,即使那些被抓捕并绳之以法的行为人,相对于普通刑事犯罪分子而言,刑罚的惩治效能对其是有限的,对于社会上类似的潜在犯罪人而言,刑罚的威慑作用也是有限的。当然,不能因此忽视司法惩治的积极作用,只是提醒我们要理性认识司法手段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治理中的效能,注重多元化手段的协调配合,以争取犯罪治理的最佳效果。

在对已然的犯罪从严惩治的同时,必须加强日常的犯罪预防工作,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将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和预备阶段。根据西方犯罪学中的机会控制、情景预防等理论,故意犯罪的发生,首先要具备一定的背景条件(如贫困、家庭解体、虐待和压力),由此引发犯罪动机,在此基础上,往往还需要具体的情景条件,“如果犯罪是一道公式,它需要时间、空间、怀有动机的犯罪者、能够接近的受害者同时出现”,以及有能力阻止犯罪的社会控制者恰好缺席。”[8]简言之,“动机”加上“机会”就等于犯罪。警察在控制犯罪动机方面很难有成效,但是,通过高度可见的街头巡逻力量,通过加强潜在袭击目标的安保措施,可以大大减少从事犯罪活动的机会。比如,商业航班和机场采用严格的安保措施后,劫机事件减少了65%。1973年引入金属探测器和穿制服的安保人员后,劫机事件进一步减少。[9]在我国犯罪学界,储槐植教授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曾提出“犯罪场”理论,“犯罪场”就是存在于潜在犯罪人体验中,促成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的特定背景,包括时间因素、空间因素、被害人因素和社会控制疏漏等,控制犯罪的捷径是控制犯罪场。[10]这一观点与西方的机会控制、情景预防等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处,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防控有参考意义。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虽有一定的突发性、随机性等特点,防范难度较大,但任何犯罪都不是凭空发生的,总是受制于一定的时空条件,对于很多故意犯罪而言,行为人从犯罪动机的产生到犯罪行为的实施往往有一个演变过程,扎实开展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做好重点人群、重要场所及特殊物品的管控工作,构建严密的治安防控体系,必然有助于防止犯罪案件的发生,或者通过及时的预警和处置,将犯罪的危害程度降至最低。坚持打防并举、事后追惩与事前防范有机结合,这是防治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基本路径。

(二)社会控制与社会支持并重

社会控制,是指国家和社会利用各种手段和机制对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的活动。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y)最早由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提出来,他在1901年出版的《社会控制》一书中,指出社会控制是指社会对人的动物本性的控制,限制人们发生不利于社会的行为。后来这一理论得到不断修正和发展,对许多国家的犯罪学理论与犯罪控制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不仅是违背法律规范的严重刑事犯罪,而且是严重背离人类道德底线的行为,必须对之进行有效控制,这是社会控制活动的应有内容。根据社会学理论,促使一个人实施犯罪的原因有内外两个方面,内在推力包括冲动、愤怒、仇恨、忧虑、绝望等负面情绪,这会使人失去理智及判断是非的能力;外在拉力包括歧视、贫穷、失业、负面朋辈影响及不良社会风气等。由此出发,对犯罪的社会控制应当综合运用各种控制手段,做到软硬兼施、内外结合,具体讲应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促进社会成员加强内在的自我控制,如提升自身的道德素养、塑造良好的自我形象、树立正确的个人奋斗目标、培养对逆境与挫折的承受能力等;二是加强外在控制,即通过各种社会规范和社会管控机制,来规范和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包括道德教化、法律约束、治安防控、司法惩治等。内在控制和外在控制是密切关联、相互依存的,只有两个方面紧密结合起来,使得外部规范能抵达人的内心世界,实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效果,才能有效阻断犯罪的发生。

社会支持理论(Social support theory)兴起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目前已成为犯罪学中最具影响力的理论流派之一。该理论对社会控制理论进行了扬弃,关注到了边缘人群犯罪背后社会支持不足的因素,旨在倡导一种主动、积极、人性化的刑事政策,通过改进政府的治理模式、激发社会成员的利他动机,构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会支持系统,以协助处在收入较低群体或者困境中的社会成员改变生存状况,进而缓解社会压力、抵御犯罪风险。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激增,维稳压力增大,社会弱势群体或者收入较低群体失意者实施的相关犯罪呈现增长态势,而传统的强力维稳与重刑惩治模式在应对上显然存在捉襟见肘的问题。社会支持理论的引入,对于此类犯罪的成因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其倡导的积极刑事政策,对于预防和减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在社会支持理论的具体应用中,对物质支持和精神支持应当同等重视。“社会问题之所以产生,有的是由于物质条件不能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有的则是人们的精神状态不能适应社会环境,而这两方面又是不能截然分开的。”[11]例如,对于缺乏固定收入或收入偏低的贫困者,应当侧重于物质帮助;对于具有心理问题或者患有精神障碍的人,应当以心理疏导、精神治疗为主;对于多数刑满释放人员以及城市流浪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则需要物质与精神两方面的帮助并重,既要帮助其解决生活出路、生活困难的问题,又要关注其思想、心理方面的问题,给予必要的精神帮助。

需要指出,社会支持理论的引入,并不意味着对社会控制理论的否定和完全替代,两种理论各有侧重和特色,在效用上正好形成互补,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治理方面,应当坚持社会控制与社会支持并重,唯此才能达成比较理想的治理局面。

(三)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并重

长期以来,我国在犯罪治理上过分依赖刑事司法系统的作用。在当今日益开放的社会背景下,传统犯罪治理模式存在的效能不高、效果不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对于我国犯罪治理面临的困境,储槐植教授多年以前就有敏锐的洞察,他指出:走出困境的路径,在于实现犯罪治理模式从传统的国家本位转向国家和社会双本位。[12]这意味着推动社会力量在犯罪治理中更广泛地参与、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对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治理而言,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参与尤为必要。由于此类犯罪往往表现为“独狼式”、突发性袭击,防控难度极大,单凭国家机关的力量很难有效加以防范。然而,从实践中发生的许多此类案件看,犯罪的发生也是有迹象可查、有规律可循的。行为人大多性格上有一定缺陷,如个性孤僻、心胸狭隘、思维偏激、不善与人交往;作案前往往面临生活、工作上的挫折,如家庭变故、婚姻失败、恋爱受挫、下岗失业、生意失利以及与有关人员或单位发生纠纷等,因此而情绪低落、心情沮丧、焦虑不安或愤愤不平,甚至有人会在与人交谈中或者在网络社交平台流露犯罪意图;另外,大多数此类犯罪表现为有预谋作案,行为人作案前会有一些预备行为,如准备凶器、勘察作案地点等。这些特殊的甚至反常的表现,往往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征兆。现代社会中,离群索居、与世隔绝的人毕竟是极少数,行为人基本上都是生活在社区之中的,即使其性格再孤僻,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如果有效地发动社会力量,包括同行为人有各种联系的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同学同事、街坊邻里等,就有可能及时发现社区中潜藏的各种犯罪隐患和风险,并通过相关机构及人员的及时介入和干预,协助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纾解心理,从而消除潜在的治安风险,或者将可能实施的严重罪行遏制在萌芽阶段,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安全。

(四)犯罪治理与社会治理并重

犯罪治理本身是社会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犯罪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是衡量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标尺。但二者毕竟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需要准确把握二者的关系。这里讲的犯罪治理,是指直接以抗制犯罪为目标的刑事司法、治安防控等制度和措施等。而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是一个范围更广泛、内容更丰富的范畴,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就是实现社会有序、和谐地运转,最大程度地增进人民福祉。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所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这是新时代我国社会治理的目标指向。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首先是一个治安问题、法律问题,需要从治安防范、司法惩治等方面寻求解决;同时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必须从社会治理的大视野中审视犯罪现象,将犯罪治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之中,这是解决犯罪问题的根本之道。当前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频发背后,一定程度上暴露出社会治理、社会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短板,从长远看,从根本上防止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滋生,有赖于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社会建设水平的提升,这是治本之策。当然,这是一个极为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全社会持之不懈的长期努力。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多发、社会安全面临严重威胁的背景下,治标同治本同等重要,必须采取及时、有力的措施,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多发、蔓延的态势。

三、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治理的具体路径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治理的具体路径,主要包括司法惩治、治安防控、社会治理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相互支持配合,共同构筑起一个立体化的犯罪治理网络。在上述三层治理体系中,治安防控处于中间阶层,承担着关键的角色和作用。司法惩治主要是在危害结果发生后的事后处理,预防和治理的功能有限;社会治理虽然是治本的途径,但是涉及面太广,且操作难度大,其是一个长期过程,很难短期内见效。在防范和控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方面,治安防控工作更能发挥及时、有效的作用,产生预防犯罪发生和降低犯罪危害的实效。结合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点,构建立体化的治安防控体系,扎实做好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是控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关键所在。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其中几个重要问题略述如下。

(一)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作为人为因素制造的公共危机事件,具有突发性、紧急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应急处置的难度大。采取严密有效的措施,防止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这是最好的治理方式和最理想的目标,但是,犯罪成因是极为复杂的,我们可以最大程度地控制犯罪,但彻底消灭犯罪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努力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必须做好“最坏的打算”,即一旦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发生,能快速反应、高效应对、有力处置。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是应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重要内容。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制订相关预案。各地要制订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专项应急处置预案,公安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职责任务及单位的具体性质和特点,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处置预案。预案中应明晰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及处理流程。

二是加强相关的培训与演练。公安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经常性开展应急处置的训练演练,包括组织多部门的联合演练,以加强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突方面的协作能力。公安部门尤其要对处置驾车冲撞、持刀砍杀袭击及搜(排)爆等情况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单位,应当开展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三是及时处置。对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各地应在第一时间掌握暴力事件发生的地点场所、作案手段、使用工具、危害程度等基本信息,立刻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执行,紧急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奔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公安机关作为第一响应人,应当立即出动精干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制止暴力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在处置过程中,警察发现犯罪嫌疑人正在或马上要实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行为,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在情况十分紧急的情况下,警察可以直接使用武器,果断击伤或击毙行为人,以避免无法挽回的重大危害后果发生。必须保证民警在特别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的权力,否则公共安全就无法充分保障。

在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处置中,个别案件涉及到解救人质的问题。一般来说,此类案件中的行为人处在绝望与报复的心态下,主要表现为直接实施针对在场人员的杀伤行为,通过劫持人质的方式与政府或他人提条件的情况很少,但实践中也有在实施滥杀行为同时又劫持人质的情况,此种情形下,成功解救人质、保障人质安全成为第一要务。如2021年昆明“1·22”砍杀群众并劫持人质案中,警方接警后,迅速调集警力赶到现场处置,对犯罪嫌疑人开展情绪疏导工作,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现场处置特警果断开枪将其击毙,安全解救了人质。在实践中,应当把危机谈判作为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处置的一项重要内容,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谈判专家,发挥其在反劫制暴斗争中的特殊作用。

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应急处置,虽然是一种事中、事后的应对工作,但应急处置机制的完善和能力的提升,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把应急处置机制与能力建设,作为平时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只有平时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关键时才能派上用场、发挥作用、取得成效。应急处置机制的建设与完善,核心目标在于建立一个信息通畅、反应迅速、责任明确、指挥得当的危机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其具体内容包括风险预测与评估机制、应急预案完善机制、信息传递与沟通机制、快速反应机制、指挥协调机制、现场处置机制、社会联动机制、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机制等。各方面力量应当围绕上述各项机制的完善来展开相关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另外,为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应对处置效能,可以考虑完善警力资源配置,构建专门的警务力量。如成都警方成立了处置街面恶性暴力案件快反突击队,由数十支突击小组组成,每支小组有队员4名,其中3名为着装警察,1名为便衣警察,都是从特警支队选出来的警界精英;其任务是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最果断手段,迅速处置极端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种突发犯罪活动;采取全天候武装处突警务模式,在成都市中心城区重点部位、重点地区实行24小时机动备勤装备;每个突击小组除配备1辆运兵车之外,还装备有目前国内公安特警最精良、尖端的武器警械装备。[13]

(二)加强对民众的安全防范教育

应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加强对民众的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自救能力培养是重要内容。这方面,国外有惨痛教训可以吸取,也有一些好的经验值得借鉴。在教训方面,2003年发生的韩国大邱地铁纵火案就是典型。该案发生时,地铁调度员、司机以及乘客在突如其来的灾害面前惊慌失措,反应失当,导致本可避免的200多人死亡。[14]事后公开的调查结论指出,如此高的死伤率,同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意识不强有关。在经验方面,如美国在2011年出台首份《依托地方伙伴力量防范美国国内暴力极端主义的国家战略》及其配套的《执行计划》,旨在发挥普通民众在防范极端暴力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在英国,于2007年发起“相信你的判断”和“相信你的直觉”活动,提醒民众保持警觉,警方向公众介绍如何识别可疑行为,一旦发现任何可疑情况立即向警方汇报。[15]

我国近年来在反恐宣传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可借鉴反恐宣传教育的经验,面向公众开展防范和应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宣传教育。2021年初,浙江省公安厅发布了《个人极端暴力案事件防范手册》,在该手册中,采取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公众介绍了个人极端暴力案事件的概念、类型和防范应对措施,这一做法很有意义,值得推广普及。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公民如何及时发现极端暴力行为的嫌疑迹象,了解和掌握有效的规避危险、自防自救及报警处置等基本常识,一旦面临暴力袭击时,能够做到冷静应对,采取正确及时的措施避险,保证生命安全,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还要鼓励民众积极举报相关线索,从而编织覆盖全社会的打击防范网络。

(三)健全相关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往往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较多,那些幸存者经历了由死亡、危险和伤痛而产生的恐惧感和心理创伤,给今后的生活留下了阴影。除了对伤员进行抢救治疗外,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心理创伤也应当进行救治,通过联系心理医生、心理学专家等专业人士介入,为其提供心理疏导、心理救助等服务。尤其是在中小学、幼儿园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大量的未成年人被卷入案件,他们即使没有直接遭受侵害,目睹作案场面也会在其心理留下极大的创伤,有力的心理救助更是不可或缺。

一些国家对严重暴力犯罪发生后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比较重视,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响应机制。如美国“9·11”事件发生后,大量心理专家活跃在救援第一线。我国也开始关注这方面的工作,如大连“5·7”空难、新疆“7·5”事件发生后,都开展过专门的心理救援工作。但总体而言,这方面的工作目前在我国仍比较薄弱,亟需加大力度。

(四)提升涉案信息管理与舆情应对能力

首先,应建立合理有序的犯罪信息公开制度。以往有些地方对发生的恶性案件,在案件侦破之前,很少向社会公开,甚至人为地“捂盖子”,封锁消息。这样做的后果,不利于警示百姓、预防被害,不利于发动群众协助破案;此外,还容易引起小道消息传播,导致群众的猜测、怀疑和恐慌。例如,新中国成立后曾发生的多起劫机案、20世纪90年代发生于新疆的多起爆炸案,由于信息传导不够及时透明,造成小道消息和谣言满天飞,引起了人们的极大恐慌,甚至有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敢乘飞机和公共汽车。[16]所以,对于实际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案情向公众通报,有助于击破谣言,稳定社会情绪,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信息公开应当有所规制。这类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仅后果严重、波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而且不少行为人具有扩大事态、制造影响的目的,如果信息发布的节点、尺度把握不好,会加剧社会的恐慌心理,甚至引起极个别潜在犯罪人实施具有模仿性质的行为。鉴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同暴恐犯罪在很多方面的相似性,建议参照涉恐案件的信息管控制度,对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信息发布进行规制。《反恐法》第63条对涉恐信息的发布途径、报道要求等做了专门规定,这是基于重大公共利益而对媒体报道进行的合理管控,不仅是必要的,也符合国际通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3条及第54条也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据此,对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相关信息发布,应明确由特定的政府机构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不实的相关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暴力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暴力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对违规擅自发布相关信息者,应当明确其法律后果与追责机制。

其次,要强化媒体责任,引导社会舆论。在涉及极端暴力事件的报道中,媒体应慎重把握有关界限和尺度。在引导社会舆论、培养国民良好心态方面,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众媒体在危机发生的背景下,对危机治理有着不可或缺的协理作用,有时甚至具有第二决策者的作用。危机治理走向优化还是恶化,与大众媒体的信息流和评价导向有着直接的相关性。[17]在当今这样的“全媒体时代”,任何个体或组织都借助信息网络发声,如果主流媒体保持沉默,不实信息乃至谣言就会甚嚣尘上。针对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报道的特殊性,媒体在坚持新闻工作一般规律的同时,应当更多考虑公共利益需要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在实践中,个别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对暴力行为的某些细节过度渲染,或对事件的成因不当解读,把犯罪嫌疑人看作“受害者”,强调其弱势群体地位以及政府、社会对于犯罪发生的责任,从而产生误导公众、不利于犯罪防控的负面影响。媒体应总结经验教训,促进相关的报道更加专业、更讲究策略,在坚持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及时性的同时,避免对犯罪过程和细节的详尽描述,避免相关报道过于密集,不当地放大暴力事件的影响,一些揭示案件成因的深度报道可以稍后推出,以避免产生犯罪的模仿和传染等负面效应。

随着社会日益开放和价值观念的日趋多元化,加之客观存在的利益分化、分配不公问题以及教育等方面的缺失,导致一部分社会成员出现价值观的错乱以及认知方面的偏差。在一些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发生后,一些人颠倒是非,同情、美化甚至歌颂凶手,对政府的调查处理结论或者司法判决采取一概怀疑、否定的态度。这种非理性的声音借助于网络和社交媒体的传播,一度甚嚣尘上,助长了社会戾气,引发社会的撕裂。如2008年上海杨佳袭警案发生后,案犯竟然获得了不少人的赞誉和声援,一些网络社区和社交媒体上,杨佳成为一些人眼里敢于“反抗压迫”的“侠士”“英雄”;2021年福建莆田发生“10·10”惨案后,也有不少人为致2死3伤的凶手欧金中鸣冤叫屈。这些现象背后,个别媒体报道的失当客观上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

强化媒体社会责任,重塑社会主流价值,捍卫人类底线伦理,这是刻不容缓的事情。在对待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态度上,必须凝聚社会成员的基本共识:任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应该给予严厉谴责的,不管行为人是否曾经受过不公正的对待,不管社会中存在什么样的问题,滥杀无辜的行为都是践踏人类道德底线的野蛮、可耻的行为,必须给予最严厉的惩罚。

(五)构建对危险人格的评估和预警机制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大多数是具有严重的反社会危险人格的人。如果能在日常生活中,借助于心理学、犯罪学等专业知识和手段,实现对危险人格的有效评估和预警,对于预防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人格评估是以人格测验为依据对被试的人格进行评价的心理学方法。通过人格评估可以测出人在一定情境下经常表现出来的典型行为和人格品质。建立危险人格的评估机制,有助于鉴别具有危险人格和暴力倾向的人,进而采取适当的救治、管控等措施,以实现犯罪的早期预防。

根据危险人格的心理指标体系,可以构建一个预警信息机制。这个预警机制可以制订包括智力发展、个性倾向、行为方式等在内的一系列指标,来衡量哪些人是具有暴力犯罪倾向的高危人群,将一些情绪不稳定、表现异常、行为怪异的人纳入公众的视线,给予关注和帮助。也可以设立预警信息监测点,以社区为单位,由居委会和干警采集情况,发现问题后,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对公众尽到提醒的责任。另外,对预警对象应实行重点管理,那些行为有异常、有犯罪人格行为表现的人,他们的各种背景资料与动态信息,都会被汇总、筛选,分类登记到预警档案里。专门人员进行跟踪指导、强化监控,防止其违法犯罪。这样可以对危险人格进行有效的预警,防止危险人格的进一步升级,阻止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发生。

对危险人格的评估和预测,可以借鉴犯罪侦查中的心理画像技术。所谓犯罪心理画像,也称犯罪人特征描绘或者犯罪人人格特质评估,是指根据警方掌握的案件情况和信息,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心理过程、人格特点等进行分析和描述,以帮助警方寻找犯罪嫌疑人,提高破案效率。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最早研究和使用犯罪心理画像技术。上世纪70年代初,联邦调查局行为科学组的特勤人员即利用犯罪现场所搜集到的资料为基础,展开罪犯特征的描绘工作,以过滤嫌疑人、缩小侦查范围而提高破案率。由于所描绘犯罪嫌疑人的特征被证实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十分有用,这一技术日益受到重视,并得以不断发展。根据1981年联邦调查局针对各地调查站所展开的评估工作中显示,心理画像技术对于77%的案件有所帮助。[18]当然,将这项技术应用于危险人格的评估工作,其目的是筛选和测定具有暴力行为风险的高危人员,从而配合有关机构和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干预和社会支持措施,以提高社会治理的精准化,这并不意味着对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进行有罪推定,更不能对评估对象的权利造成不当侵害。必须强调,危险人格评估与预警机制的构建,必须以恪守法治原则与人权保障原则为前提,方式和手段不能逾越法律底线,构成对公民权利的不当、过度侵扰。对于发现和确认的有危险人格和暴力倾向的人员,如果尚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要应由社区、社会组织等工作人员,在充分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如思想开导、心理疏导、困难帮扶等。只有在相关人员有严重威胁社会的言行时,才能由警方等介入,采取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措施,以保障社会的安全。

(六)加强社会心态建设

社会心态是一个社会中多数成员表现出的普遍性的心理特点、思维模式、社会认知、行为倾向和情绪情感体验等。积极健康的社会心态具有降低社会交往成本、减少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等功能,是良好的社会“黏合剂”。[19]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社会心态建设成为我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等的不断加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在逐步提升,社会心态总体上呈现良性发展的态势。但是,由于收入分配不公、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尚未得以彻底解决,住房、医疗、教育等领域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普通民众仍然面临较大的生活压力,负面社会心态仍在相当范围内存在。例如,盲目怀疑一切的“信任危机”;非理性的仇富、仇官等社会敌意情绪;非此即彼的偏激认知;不合即骂的暴戾心态;等等。这些负面社会心态冲击着社会主流价值观,腐蚀了社会风气,助长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不断发生的背后,可以看到社会中蔓延的深层敌意情绪与暴戾之气起到了助推作用。社会心态建设虽然是潜移默化的长期过程,作用不可能是立竿见影,但在犯罪治理与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必须保持定力,持之不懈地加以推进。

社会心态建设应有一定的包容性和灵活性。特别需要注意,对于社会成员一些消极心态、负面情绪的公开表达,如果对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社会秩序、他人权利等没有造成现实的损害或威胁,不应动辄动用国家强制手段加以干预,否则效果适得其反,反而加剧民众对公权力的不信任心态。社会心态建设更多地应当采取宣传、引导、讨论、说理、感染、熏陶等方式,切忌采取简单的封堵、禁止、打击等方式。在信息时代,公民的表达借助于信息网络而更加自由便捷,对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打击涉网违法犯罪同时,应当保障公民合法的言论自由和权利表达。社会舆论是社会心态的重要表现形式,网上的一些舆论表达虽有非理性成分,但某种意义上起到了改革发展“风向标”、社会建设“晴雨表”的作用,有助于决策者、管理者从一个侧面了解社情民意,对于确实存在的政策与工作的偏差、缺陷,适时进行校正与弥补,避免因决策失误、工作失当、信息不公开而引发群众的不信任和不满。舆论表达本身是社会情绪宣泄、社会压力释放的一个通道,起到一定的“安全阀”作用,在合理引导、总体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包容,反而有利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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