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的“微腐败”治理

2022-02-05 07:07:16付子文
党政干部论坛 2022年1期
关键词:微腐败基层干部腐败

○付子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方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走深走实。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腐败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微腐败”在某些地方和部门仍呈多发态势。全面从严治党要进一步向纵深推进,就必须认清“微腐败”的特征,查找产生“微腐败”的原因,探寻解决“微腐败”的路径,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达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

一、“微腐败”的含义及特点

“微腐败”是滥用公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从字面来看,“微腐败”以一个“微”字区别于其他腐败形式,指“由小微权力引发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其内涵主要包括由“小”“微”权力引发的腐败行为和涉及“小”“微”钱财的腐败行为。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无论是想升官发财还是想捞金办事,都必须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维系人际关系。明清时期的“使费”“部费”“炭敬”“冰敬”等种类繁多的人情账目,都是封建社会官场不良风气的表现。这种不良风气影响至今,逐渐演化为“微腐败”。“微腐败”主要发生在群众身边,包括医疗、就业、扶贫、教育等诸多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领域,严重污染了基层政治生态。“微腐败”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隐蔽性高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微腐败”能够存在的关键在于它的隐蔽性,隐蔽性高导致其难以根除。透明度不高的单位容易“各立山头”“站队画圈”,在这样的单位中,一些人因为自身参与了“微腐败”行为,会对这种行为拼命掩盖,尤其表现在面对上级党组织的审查调查时建立攻守同盟“抱团对抗”。此外,单位内的负责人对“微腐败”的容忍和纵容态度也是其具有高隐蔽性的重要原因。

(二)迷惑性大

“微腐败”表面上往往具有迷惑性和欺骗性,通常与人们的正常工作生活混在一起,不易与正常的礼尚往来相区分,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一定的麻痹性。受贿者和行贿者因某种利益结成一种利益关系,行贿者利用各种重大节日和时间节点开展行贿活动,使得行贿行为看似“合理化”“应然化”;受贿者则打出“情感”和“为公”两张牌。前者以正常的人情交往之名行徇私之实,认为逢年过节收点“礼物”、调研考察享受“接待”是无伤大雅的人之常情;后者看似“大公至正”,实则是“圈子文化”“山头主义”在作祟。这种游走于“灰色地带”“边缘地带”的行为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和迷惑性。

(三)涉及面广

“微腐败”虽然微小,但其涉及面极大,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各个组织之中,且尤其以基层党组织为“重灾区”,主要涉及组织人事、公共服务、财经管理、差旅活动、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生活交往方面等。

(四)离群众近

“微腐败”多发生于基层单位内。基层单位是离群众最近的地方,服务群众是其最大的职责,相较于“大腐败”“巨腐败”,这些“微腐败”行为对群众影响更直接。

二、“微腐败”的形成原因及表现

(一)少数基层干部的思想认知出现偏差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只有以正确的思想作为引领才能保证在正确的道路上行稳致远,如果思想认知出现偏差,行动必然脱离正轨。一些基层干部认为“小贪不算贪”“小腐不是腐”,觉得诸如宴请、接待等是礼尚往来和人之常情,久而久之对于微小的“糖衣炮弹”放松了警戒,在处理公务上丧失了原则、丢弃了信仰、淡忘了初心。殊不知,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事物的变化发展总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系列“小贪小腐”正是基层干部蜕变的开端,从“小拿”“小要”等行为,到“目中无纪”肆意妄为,“微腐败”犹如慢性病侵蚀着基层干部,使其在不知不觉中坠入腐败的深渊。

一些基层干部认为全面从严治党是刮“过堂风”,抱着侥幸的心理收受好处,认为“微腐败”“微”不足治,“一次两次不会出事”。一些基层干部受传统封建思想和不良政治文化的影响,在政治上阳奉阴违、拉帮结派,政治立场模糊;在思想上严重异化变质,理想信念不坚定甚至忘记初心。与此同时,有些领导干部对于单位内存在的“微腐败”行为又视而不见,认为只要不是原则性的大错误,不影响正常的工作就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二)监督管理在基层单位内相对乏力

监督管理是党的各项建设的重要保障,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旦监督管理失位、缺位,就会导致权力的肆意妄为,进而滋生腐败。从纵向来看,基层党组织处于中国共产党组织序列中较低的一级,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由上至下传导,往往存在“上面紧、下面松”“上面热、下面冷”“上面雷声大、下面雨点小”等现实问题,这就让有些基层干部自以为“天高皇帝远”,没人可以监督到自己,因此在基层独断专行、滥用权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逐渐延伸后,更加全面严格的监督在基层展开,这些基层干部收敛了手脚,一些原本显性的腐败行为钻进了“青纱帐”,由明转暗,变成了不易察觉的“微腐败”。

监督管理不到位容易引发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一些基层干部对群众的诉求表态多调门高,但实际行动少落实少,调查研究变成了“走过场”,遇到问题习惯“推拖绕”,不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从横向来看,少数村组织两委班子“相互关照”,大搞“一团和气”。基层组织内的监管部门领导干部,为了当“太平官”“逍遥官”而对组织内确有的“微腐败”行为置之不理,任由“微腐败”之风肆虐,这种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行为使得“微腐败”禁而不绝。

(三)基层组织信息透明度不高

“阳光工程”是基层组织行使职权的基础性工程,“三务公开”制度是反映基层组织内部情况的“透视镜”和“显微镜”。“微腐败”的滋生往往发生在信息透明程度不高的基层组织内,这种不透明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自由裁量权不公开。基层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主权,为“微腐败”的发生提供了可以操作的空间。有些基层干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插手地方司法活动,请托对自己关系网内的人从轻处罚,甚至免于处罚。

第二,过程性信息不公开。所谓过程性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之前,尚处于讨论、研究阶段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指出:“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实际工作中,并非所有的过程性信息都不能公开,例如《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就规定:“行政机关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措施、标准,或者编制相关规划、计划、方案、预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拟定、编制过程中,应当将草案主动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但有些基层干部故意隐瞒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信息,不主动公开相关过程性信息,没有听取群众意见,给基层工作蒙上了神秘的“面纱”。

三、“微腐败”的现实危害

“微腐败”具有隐蔽性、迷惑性、广泛性和顽固性,并极易产生“蝴蝶效应”,引发“集体腐败”。这些“微腐败”行为看似微小,但与其他类型的腐败性质无异,一样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侵蚀了人民的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一)“微腐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

基层党组织领导着基层工作的方方面面,是广大人民群众脱贫致富、化解困难的重要力量。基层党组织内的党员干部虽然是“芝麻小官”,但由于其工作直接面对着群众,与群众的工作、生活、学习密切相关,可谓“实权”在握,也易滋生腐败。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将“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从各级党组织到每一位党员,都努力成为群众的“一面旗”。但有些基层党员干部却不仅没有树立起一个合格党员应有的模范形象,反而将贪腐之手伸向群众的利益。从近些年执纪情况来看,基层党组织内的“微腐败”问题不少,有的基层干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在办理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时候,编造或伪造虚假业绩,对上欺骗领导和组织,对下掩盖真相;有的基层干部为了宣传自己的政绩,不顾周边群众的反对,围绕领导的“眼球”上项目,大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有的基层干部通过各种手段骗取侵占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打白条”拖欠群众财物,对来访群众态度冷漠、消极应对。对这些身边的“微腐败”,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

(二)“微腐败”影响群众获得感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党上下戮力同心,努力研究和解决如何“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这一时代课题。“获得感”是人们的切身利益得以满足时内生的一种满足感,包括物质和精神多个层面。全面深化改革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全方位发展,在不断做大“蛋糕”的同时,分好“蛋糕”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毋庸置疑,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建立在切身利益得到保障和满足的基础上,“微腐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为了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党和政府集中力量建设了一大批基础性民生改善工程,完善了利益协调分配机制,增强了法治力度和保障强度。在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等关乎民生的各个领域加大资金投入,改善人民生活。但有些基层干部,特别是掌握着资源分配权力的部门“一把手”,对专项资金盘剥克扣、截留私用,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弄虚作假的方式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亲友申报补助,而有些农村、社区中真正需要低保的群众却领不到补助、得不到救济。有些基层干部套取、骗取国家惠农补贴和扶贫脱贫资金,这些本应属于人民群众的“救命钱”的补贴,被他们拿来挥霍享乐,引起群众极大愤慨。

(三)“微腐败”影响人民对党的信任

一个政党如果失信于民,那么即便它再做出什么样的努力,仍然不会获得人民群众的正面评价,这便是“塔西佗陷阱”。民心是政党执政合法性的关键所在,得到人民普遍信任和理性认同是政党稳固执政根基的重要方面,是避免出现“合法性危机”的重要手段。作为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党组织代表着中国共产党的形象。基层干部与人民群众接触多、时间长,其一言一行都影响着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如果基层出现不少“微腐败”现象,就会极大影响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严重影响党和国家的公信力。

(四)“微腐败”易发展成集体腐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在一个“微腐败”长期存在的组织内,腐败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变得“合理化”。在基层组织,村、社区干部大多来自同一自然村或同一街道,彼此之间相互熟悉。如果主要领导带头搞吃拿卡要、雁过拔毛等腐败行为,则是以实际行动默许了组织内的“微腐败”行为。久而久之,原本的“公职团队”变成了“利益团伙”,导致塌方式“微腐败”,进而引发集体腐败,严重恶化基层组织的政治生态。

四、“微腐败”的治理路径

(一)健全党内外监督机制,解决“微腐败”隐蔽问题

强化对全党的监督是建设廉洁政治的题中之义,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针对“微腐败”隐蔽性高的问题,必须联通党内外监督网络,使得监督真正抵达党的“神经末梢”,让“微腐败”无处可藏。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虽然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方式,但两者之间应相互配合、相互补充。

加强党内监督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要求,要使之在处理“微腐败”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抓好监督不放松,努力形成“常管常严”的监督新常态。基层组织是“微腐败”的高发区,因此基层组织要完善基层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使“抓早抓小”落地落实;要抓好支部党建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巩固主要领导的监督作用;要着力深化政治巡察,建立基层党组织巡察制度,打通党内监督“最后一公里”;要紧盯“微腐败”易发的三个点,即“廉政风险点”“节日节点”和“人事调动点”。

党外监督是中国共产党监督体系的重要部分。“微腐败”的发生主体多为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有工作接触的基层干部,因此群众监督对于“微腐败”的防治有着重要作用。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权对公职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提出控诉,并规定国家机关对于公民的控诉必须依法审查、负责处理。为了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利,基层干部必须提高对群众监督的认识,明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是每一个中国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明白手中公权力是由人民所赋予,从而增强接受群众监督的自觉性;党和政府必须畅通群众监督的渠道,打造“阳光政务”工程,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要完善信访制度,一方面为群众举报、揭发基层干部的“微腐败”行为畅通渠道,另一方面为政府收集民情民意提供重要途径。对于人民群众所反映的“微腐败”问题,只有及时启动调查,弄清事实,依法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利益,群众监督的作用才能得以实现。

(二)强化纪律约束,解决“微腐败”难遏制问题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落实党的纪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支撑。针对“微腐败”难遏制的问题,必须强化纪律约束,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在“常”“长”二字上下功夫,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抵制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

完善党纪党规,加强制度建设。铁的纪律和规矩是中国共产党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源泉,纪律性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优势。进入新时代后,有些党员干部出现了新的违纪和作风问题,使得党组织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必须有针对性、系统性地加强党的纪律和规矩建设,如,严禁公车私用、私客公待、损公肥私等“微腐败”行为,并针对“微腐败”顽固性强的问题制定一系列整治措施,筑牢“不敢腐”的纪律防线。

强化纪律约束,严格执行党规党纪。纪律和规矩的生命在于执行,如果党的纪律和规矩得不到良好的执行,就会引发“破窗效应”,使得党纪党规流于形式,失去应有的威慑力和严肃性。要想党的纪律和规矩得到良好的执行,首先,必须让广大党员干部从守纪和执纪两个层面理解党纪党规。其次,必须提高纪律和制度的执行力。最后,必须培养建设一批“执纪尖兵”,以适应新的斗争形势和任务要求,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打造政治过硬、纪律严明、业务精湛的执纪队伍。

(三)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解决“微腐败”难根治问题

加强思想建设,筑牢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所在。

“微腐败”禁而不绝,思想防线的坍塌是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从党员干部腐败欲望的产生来看,加强对他们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可以提高其道德自律水准,使之主动抑制“微腐败”行为。思想道德教育首先应注重政治理论教育,将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切实抓好广大党员干部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尤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提高自身政治素养。其次应针对“微腐败”行为开展实例教育,从正面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党员干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从反面进行案例警示,剖析“微腐败”典型案例,教育党员干部认清“微腐败”的本质和危害,自觉做好政治生态的“护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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