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维度下行政审判服务保障基层社会治理路径探索
——以L省Y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为视角

2022-02-04 04:23刘瑞雪
关键词:人民法院审判纠纷

刘瑞雪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 营口 115004)

“治理”一词英文为“governance”,源于拉丁文的 “gubenare”。在古希腊语和拉丁语中,“治理”主要是领航、掌舵或者指导的意思。20世纪90年代,西方学者赋予“治理”新的含义,使之与“统治”的概念区分开来,形成了西方治理理论(1)参见丁文峰:《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内涵、意义和路径》,载宣讲家网,http://www.71.cn/2021/0304/111984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7月5日。。在我国古代,“治理”一词蕴含着“管理;统治;得到管理、统治”的意思。《荀子·君道》中就有“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则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2)参见治理(汉语词语),载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2%BB%E7%90%86/569950?fr=aladdin,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7月5日。的阐述。而在现代公共管理领域,治理是指“组织(包括国家)基于多元主体参与协商、以善治为目标、采用现代化方式所进行的共治性管理活动”(3)参见丁文峰:《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内涵、意义和路径》,载宣讲家网,http://www.71.cn/2021/0304/111984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7月5日。,强调在一个既定范围内的多元主体紧密协同、良性互动、追求善治的过程。

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社会治理新经验,不断推动社会治理理论的创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重大命题。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强调了“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机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努力实现“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明显提高”的目标。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我国已实现社会建设上“人民生活全方位改善,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大幅度提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之路。“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是维护社会秩序,政府在治理中起主导作用,通过社会多方主体的参与,对社会关系进行多元协调,对社会行为进行合理规范,以此来解决社会问题,进而化解社会矛盾(4)参见解连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路径探索》,载《理论观察》2021年第2期,第67页。。社会发展带来社会矛盾的新变化,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在发挥审判职能的同时,需要认真研究如何更好地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推进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文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作为切入点,通过研究行政审判与社会治理之间的联系,结合L省Y市两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现状以及在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探索尝试,分析当前行政审判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具体措施与创新思路。

一、 行政审判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

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首先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诉源治理,探索一条人民法院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新路径。倪寿明认为,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除了纠纷解决功能,在调节社会秩序、实施权力制约、制定社会政策等方面同样需要人民法院发挥作用[1]。施新州提出,充分厘清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角色与功能,构建中国特色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管理体系,让司法审判真正发挥应有功能[2]。“法院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功能就是保障其司法权的有效运行,进而对整个国家治理体系输送理性和公正观念”(5)参见施新州:《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定位分析》,载《治理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1期,第50-51页。。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公正司法实现权利救济、调节社会关系,充分发挥推动地方发展、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而行政审判工作正是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发挥司法导向作用和法律监督职能,支持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官民”关系,通过个案公正审判发挥典型示范效应;通过司法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走深走实的有效路径。

在行政审判工作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建立与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有力推进建设服务型政府过程中的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府简政放权、守信践诺,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实现权责统一;努力协调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关系,保护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维护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监督行政执法,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关系民生的行政行为,促进政府依法履职;加强宣传引导,协调促进政府、群众、各社会团体依法参与治理,形成共治下良性互动的平等协作关系,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二、行政审判服务保障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意义

(一)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治理主体优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内在契合从根本上保证了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社会主义方向。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人民法院应当不断强化自身建设,努力成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服务者和保障者,成为社会治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为中心,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工作,行政审判应当主动作为、创新服务,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助力和支持。行政审判服务保障基层社会治理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人民群众利益为中心,建立健全服务保障机制,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以创新实践顺应时代发展,切实解决社会矛盾,充分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与保障。

(二)强化司法引领,助推政府治理体系构建与治理能力提升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府具有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双重职能。马克思政府职能理论具有价值取向的人民性、内容的双重性,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强调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在职能载体上强调政府的廉价性等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马克思政府职能理论指导新时代政府职能转变,使政府职能由保卫性、统治性职能为主转为管理性、服务性职能为主,是适应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的必然变化。当代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提倡多元主体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共治模式,可以有效推动多方力量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涉及多重制度体系及各社会力量的一项系统工程,包括民主治理、依法治理、贤能治理及社会共治等多种方式[3]。“在管理模式下,主要强调政府的行政强制;而在治理模式下,要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形成民众对社会治理的广泛参与”(6)参见王利明:《法治:良法与善治》,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第118页。。所谓“治国者先治吏,治吏者先懂法”,行政审判能够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通过典型案例和法治宣传,加强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的意识;通过采取多元化解纠纷的方式,做好诉与非诉之间的衔接,建立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工作格局,构建多渠道、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促进良好行政关系形成;通过加强“府院联动”及“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建设,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激发各类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强调良法善治,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7)参见王安石:《周公论》, 载依依文库,http://www.yiyiwen-ku.com/p/25078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7月5日。,“治民无常,唯法为治”(8)参见韩非子:《韩非子·心度》,载360百科,http://baike.so.com/doc/24412562-2524150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7月5日。。只有以法治理念引领社会治理实践的创新,才能确保社会在法治轨道上和谐有序发展。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国处于各种社会矛盾多发期和凸显期,社会治理问题更趋复杂,这就要求党和政府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政能力,服务社会发展。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能,审理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已发生纠纷的评价和化解的终局性、权威性作用。行政审判主要处理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纠纷,通过案件审理规范政府行为,有利于加强和维护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通过对征收补偿、强制拆迁等集体性案件的审理,加强调解化解,能够大大降低重大社会风险隐患的发生;通过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使其直面群众诉求,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通过加强宣传引导、释法明理,实现法理相融,以良法善治推动形成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三、L省Y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参与基层治理工作现状

笔者以L省Y市两级人民法院为样本,对Y市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参与基层治理工作现状进行调研。

(一)Y市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

Y市地处L半岛中枢,是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也是东北地区重要的港口城市。Y市辖区面积5427平方公里,常住总人口231.2万。近年来,Y市两级法院年收案近8万件,法官年人均结案约300件。

Y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表简称“中院”)及6个县区级人民法院(下表简称“基层院” )共有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干警44人。具体人员配置情况见表1。

表1 Y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干警配置

以2021年为例,Y市两级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1093件,其中一审案件504件,二审案件199件,再审案件14件,非诉审查案件354件,其他案件22件。Y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274件,其中一审案件60件,二审案件199件,再审案件7件,其他案件8件(见图1)。

图1 2021年Y市两级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数据

Y市两级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类型涉及公安、交通、人社、自然资源、国土、税务、财政、民政、市场监管、住建、规划、水利、林业、卫健、退役军人事务、教育等各个部门。其中案件占比较多的部门及案件数量如下:公安机关124件,各级政府(不含复议和共同被告)104件,人社部门82件,自然资源75件,住建22件,征收部门18件。涉及上述被诉部门行政案件合计425件,占一审案件的84.3%。

(二) Y市法院行政审判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具体举措

1.加强府院联动,推动诉源治理,协调化解行政争议

Y市人民政府和Y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Y市人民政府与Y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规则》《Y市府院联动工作委员会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更好地利用司法审判阵地,履行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精准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使法院工作更加贴近党委政府中心工作。Y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市政府就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建设、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等问题深入探讨,建立健全各方沟通渠道,使2021年全市行政案件调撤率达到33.3%;Y市中级人法院与市海关通过云会签方式建立联系沟通机制;与市自贸区管委会签订《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联动机制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规则(试行)》,通过建立联动机制推动Y地区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社会综合治理步入新阶段,更好地服务Y市振兴发展大局。

2.发出司法建议及审判白皮书,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Y市两级法院结合行政案件受理情况,依法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自2020年起,Y市中级人民法院每年对外公开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总结行政执法和应诉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通过《Y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人民政府补偿、赔偿、行政协议案件情况的通报》推动市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纳入市、区(县)两级政府绩效考核,促进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使群众“告官能见官”。仅在2021年,Y市两级法院就向行政机关发送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建议11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32件,出庭应诉率为18.1%;各基层院审理的案件中,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89件,出庭应诉率32.1%。

3.开展法治宣传和培训,与行政机关加强协调联动

Y市两级法院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持续开展送法进机关活动。2021年,Y市人民法院为行政机关开展理论培训5次,为市委党校组织观摩行政庭审2次,组织员额法官赴市委党校授课3次;与市司法局联合召开2021年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到企业走访,开展对涉疫行政争议案件的调研、分析;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动,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了全国首家环保涉法“一站式”服务中心。

四、 行政审判服务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如何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是亟待人民法院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也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必须完成的重要政治任务。

(一)审判资源有限,法官参与积极性不高

“案多人少”是人民法院当前发展中一个普遍突出的“老大难”问题,行政审判队伍同样面临着案多人少、后备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从表1 Y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人员配置情况可以看到,地级市两级法院行政审判队伍不过几十人,并且还存在配置不全的现象。法官面对繁重的案件审理工作压力巨大,还要分出部分精力投入基层社会治理,加剧了实际工作中人员调配紧张的状况。虽然每年两级法院都会开展相关调研、宣传活动,组织召开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但是与“真正走入田间地头、走到人民群众身边”的要求还有差距,没有真正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另外,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考核和奖励机制不够健全,也造成了法院队伍参与社会治理积极性不足的局面。大部分法官局限于审理好自己负责的案件,做好本职工作,把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当做锦上添花,重视度和参与度自然有所欠缺。

(二)定位与责任不清,形成各方合力不足

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社会治理格局需要建立完备的社会治理体系。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治理的参与者,不能过度突破自身角色。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是坚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司法终局裁判的权威性。如果人民法院提前介入矛盾纠纷不当,就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有损法官“中立”的角色形象,甚至导致审理案件出现被动局面。因此,人民法院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应当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法委的支持,探索在社会治理领域成立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领导机构,统领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治理工作,让各方资源得以整合,各方力量得到很好的协调。目前,争议调处联动机制虽然已经建立,但部门人员配置、管理权限、可利用资源和保障仍然不足,责任划分不清、权责不明确,缺乏统一领导,人民法院的力量发挥不到位。若相关机关各自为政,协调配合不到位,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就难以顺畅有效地开展。

(三)多元纠纷化解难,参与社会治理深度不够

在社会转型期,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二者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以法治规制权力、保障权利,在政府和群众之间居间裁判,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成为双方良性互动和互信关系的纽带。行政相对人因矛盾纠纷的产生对行政机关不再信任,而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导致行政审判开展调解的难度较大。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部门联系衔接不顺畅、多部门重复调解的现象。民事审判涉及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案件,往往与群众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因此群众比较熟悉;而行政审判常以“法院—政府—群众”形式间接出现,大多数群众对此比较陌生,体现出当前行政审判参与社会治理深度不够、广度不足的问题。对此,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探索加强行政审判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司法所、派出所等基层矛盾调解机构的联系,多渠道多途径提供司法服务。行政审判工作也应当进一步积极探索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路径与方式,为人民法院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助力。

五、行政审判服务保障基层社会治理的具体举措

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需要扮演好“监督、支持、服务、保障”的角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我国实际出发,遵循治理规律,把握时代特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更好解决我国社会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9)参见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386页。。坚持法治维度下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和发展,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道路的践行和呼应。

(一)加强顶层设计,指导、规范规章制度的建立及适用

行政审判可以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开展实质性审查,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丰富制定内容、提升制定水平并引领其价值导向,促进清理不符合上位法或者相互间存在冲突的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由有权主体制定且程序合法。只有坚持合法、公平、公开原则制定出的规则才能符合治理实践,有效发挥其治理作用。应当注意的是,审查过程中应当将是否符合道德、情理,是否符合民情、民意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基层社会治理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把服务群众、纾难解困作为工作着力点,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群众路线,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进来;要善用教化手段,将法理融入人情;要积极引导、规范社区(村)制定村规民约,并为其提供制度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坚持诉源治理,建设一站式多元纠纷化解平台

矛盾纠纷化解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化解矛盾纠纷单纯依赖诉讼手段不仅徒增当事人的解纷成本,也与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驰。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和实质化解。2021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提出 “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为进一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提供了基本遵循。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多方合力,把住关口、加强预防,坚持诉源治理,提倡调解化解,努力将矛盾消灭在萌芽阶段;通过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行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让基层人民群众遇到的问题和矛盾纠纷得到有效解决。在行政审判领域,要加快推进行政审判繁简分流及诉前调解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达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工作目标。积极建立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中心,建立矛盾纠纷联合调处机制,提供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一站式服务。实践中,可以与司法局合作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与律师协会和公证、仲裁机构展开合作,建立中立、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调解的诉前解纷作用,并及时对调解效力予以确认。

(三)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行政审判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约束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推动行政机关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促进形成完善的行政赔偿、补偿等权利救济制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审判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行政机关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正是实现服务保障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引导和监督,行政审判能够推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营造尊法守法、严格执法的法治氛围。行政审判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开展监督,对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机关依法判令赔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判决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促进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针对个案适时发出应诉通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四)积极应对人民诉求,保障群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行政审判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应积极应对人民诉求,注重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遇事找法”的法治思维,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积极拓宽民生诉求表达渠道,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接相关政府部门,对重点问题组建服务团队专案处理,形成受理、解决、反馈的闭环机制;安排法官联系街道、走进乡村,实现司法服务下沉;对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或直接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打通服务保障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后一百米”。

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服务公众,扩大公众参与,完善公众评价机制。“信息公开是公民作为治理主体所享有的治理权利的构成要素,对应着政府的信息公开义务。另一方面,信息公开可以增强政府决策的合法性”(10)参见王锡锌:《以信息公开作为治理改革的最佳支点》,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2期,第31页。。在行政审判工作方面,可以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促进政府信息进一步公开、透明,增强政务公开的主动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通过依法审理行政许可、征收补偿类案件,有效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法治宣传和引导

人民法院可以结合行政审判工作特点,多途径多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引导人民群众合理合法表达诉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感受到司法服务的温情,用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新时代司法回应人民期盼,提升司法权威;通过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指导各调解主体依法调解,增强调处能力,更好地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通过开展法官大讲堂活动,强化行政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执法水平;通过开展法官进社区、进企业、进网格,深入基层,送法入户;通过法院公众号、社区公众号、抖音、微博等新媒体方式开展法治宣传;通过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机关工作质量的提高,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指导。

(六)建设“智慧法院”,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依托“智慧法院”建立行政审判数据库,与政府部门数据联动,实现信息资源同网流转、数据共享;主动进行动态数据信息统计,将行政案件纠纷数量、类型及分布,行政机关败诉率、出庭率等进行动态显示。通过平台数据比对,法院可以建立特殊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对不重视出庭应诉、败诉率高的行政机关及部门进行预警,并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风险评估预测功能,通过平台数据统计分析,对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行政案件提前进行影响评估和风险防范,从源头预防和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推动建立“数字治理”模式;同时,结合大数据技术搭建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学习交流平台,提高相关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工作、解决纠纷的能力。

六、行政审判服务保障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思路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受多方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现阶段仅凭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解决广泛存在的复杂多元的矛盾纠纷,必须强化源头治理,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要“抓前端、治未病”,将“非诉”挺在前头。

行政审判应创新推动“枫桥经验”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的新升级。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可以借助法律程序吸收多元司法资源,巩固以契约为核心的现代信任机制,推进社会综合治理的法治化转向。“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相应的多元纠纷解决活动,以法官或法院为主体,实现司法机关与多元纠纷解决组织的有效衔接”(11)参见于浩:《推陈出新:“枫桥经验 ”之于中国基层司法治理的意义》,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4期,第11页。。行政审判可以通过自身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联系密切的优势,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动建立共建共治共享机制。在主观层面强调司法裁判功能为先,在客观层面强调司法裁判在网格治理中的嵌入,“通过针对性较强的司法社会工作和与相关人员的联系,协助有关力量化解纠纷”(12)参见周苏湘:《法院诉源治理的异化风险与预防——基于功能主义的研究视域》,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第36页。。人民法院可以借鉴宁波“小巷法官”、上海“社区法官”的成功经验,探索建立“3+X”的“网格法官”模式:以“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3人小组为基础,依托司法局、行政机关法制部门等政府机关或相关部门,联合律师协会等社会团体,招募具备法律资格水平的志愿者,共同形成社会服务团队,为基层提供法律服务。从当前社会治理的发展需要来看,“网格法官”模式可以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吸收各方力量,通过开展宣传、引导、教育、培训等活动,使有限的行政审判资源拓展发挥出多元合力。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借助“智慧法院”平台,以通过12368呼叫或平台直接“下单”的形式,由群众选择争议来源、类型,法院确定调解组织,采用上门调解、电话调解、在线调解等多种手段,实现纠纷实质化解。

“网格法官”直接打通了为基层提供精准服务的直达通道,便于直面人民群众的诉求,形成“主动找法”的治理模式。法院可以联系司法局、公安、海关、妇联、人社、卫健等部门,建立纠纷化解对接机制,促进行政调解;积极拓展法律服务模式,促进律师调解、公证调解、专业组织调解。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法官可以联合调解组织工作人员共同组成针对个案的协调化解小组,通过灵活机动的配对化解、专案解决,实现基层社会问题的系统治理和针对性治理。

七、结语

“法者,治之端也”(13)参见荀况:《荀子·君道篇第十二》,载360doc个人图书馆,http://www.360doc.com/content/181/0926111/57852223_789782045.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7月5日。,任何国家的司法都必须分担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责任,这是无法逃避或放弃的(14)参见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第7页。。助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构建,必须坚持以法治思维为引领。新时代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应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引导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探索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新路径,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更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助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迈向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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