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职能作用研究

2022-02-04 04:22
关键词:人民法庭审判纠纷

赵 娜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辽宁 丹东 118200)

人民法庭的设立与时代发展及司法进程密切相关。在我国历次司法改革过程中,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也在不断变化之中。当前,我国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正在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近年来,国际国内形势复杂多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为保障人民法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行了一系列规定及办法。新时期、新变化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人民法庭一直处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的前沿一线,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中有着无可替代的地位。审判职能作为人民法院的本职工作,自然也是人民法庭工作的重心。同时,人民法庭的设置特点也决定了其与基层组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为密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人民法庭工作在实践中需要化解更多更复杂的矛盾纠纷,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

如何让人民法庭功能从单一走向多元化,案件审理从全面走向专业化,通过多种方式呈现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运行,未雨绸缪地根源性化解矛盾纠纷,是司法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因此,探索和研究人民法庭在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对于实现人民法庭职能优化升级,有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宽甸满族自治县位于辽宁省东南部,隶属丹东市,紧邻鸭绿江畔,东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隔江相望,南接丹东市区,西与凤城市、本溪满族自治县毗邻,北与桓仁满族自治县、吉林省集安市相连,地理位置优越;面积6193.7平方千米,是全省县级行政区域面积最大的县,下辖22个乡镇252个村2150个村民组,农村地域面积广,农业人口多,基层矛盾纠纷特点显著。部分案件具有涉及农民根本利益、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面大的特点,处理不当极易引起涉诉信访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影响县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序推进。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下辖七个派出法庭。本文以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下辖各人民法庭为研究对象,结合当前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现状,分析人民法庭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面临的问题与困境,探讨如何加强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作用,以期为人民法院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进路。

一、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一)人民法庭设立的背景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首次提出了人民法庭制度。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先后颁行了一系列规定及办法,对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不断调整和优化。调整后,人民法庭的工作任务除了最基本核心的审判工作外,还涵盖了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政策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等内容。审判工作的范围也从最初的审理一般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发展到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及办理本地区的执行案件。

2021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将人民法庭的职能扩大到服务乡镇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深化新时代人民法庭人员管理机制改革等各个方面。新时期人民法庭的工作迈入了新征程,更加注重强基导向,以变应变、以新应新,为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基层司法能力不断提升作出了更大贡献。

(二)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审判职能永远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走进新时代,人民法庭除了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能外,还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履行非审判职能,实现职能定位的全面升华。

人民法庭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首先就是配合乡镇政府做好法治宣传教育,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例如,在“三八”国际妇女节,为乡镇干部、村委会成员、妇女代表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结合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开展普法宣传,并利用审判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以案说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一二·四”国家宪法日,利用悬挂条幅、发放宪法宣传手册、设立咨询台等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讲解宪法知识,逐一解答群众关心的法律热点问题,引导和帮助群众树立法治观念,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让人民群众体会司法的温度;组织法官及法官助理参与“世界艾滋病日”宣传,营造全社会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围绕今年 “生命至上、终结艾滋、健康平等”的艾滋病宣传主题,宣传讲解艾滋病预防知识,“面对面”接受部分群众的法律咨询,让群众深刻认识艾滋病对个人、家庭以及对社会的巨大危害。

人民法庭常态化指导当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工作,将矛盾化解在诉前,主动做好诉调对接,帮助基层组织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依靠各界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乡镇信访案件的化解提供法律支持。

人民法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棚户区改造等民生工程进行综合治理,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管理创新工作。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诉讼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助力公安机关打击查处犯罪,为建设平安中国贡献力量。

二、 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现状

(一)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的现状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下辖城厢人民法庭、灌水人民法庭、杨木川人民法庭、长甸人民法庭、牛毛坞人民法庭、太平哨人民法庭、大西岔人民法庭七个派出人民法庭。每个法庭管辖3~4个乡镇,管辖面积1000平方公里左右。最远的大西岔法庭距县法院100多公里。除城厢人民法庭是城乡结合法庭外,其余六个法庭均为农村法庭。城厢人民法庭现有员额法官2人,书记员2人;长甸人民法庭现有员额法官2人,法官助理1人,书记员2人;牛毛坞人民法庭、杨木川人民法庭、灌水人民法庭、太平哨人民法庭均有员额法官1人,法官助理1人,书记员1人;大西岔人民法庭目前有员额法官1人。

各法庭均有设立在辖区内中心区域的独立办公场所,交通便利,方便周边乡镇群众来法庭参与诉讼。院本部统一收案,各法庭负责审理辖区内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速裁类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商事案件。2016年至2020年,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辖各人民法庭共受理案件10930件,审结9949件;平均年受理案件2186件,审结1989.8件,结案率91.02%。其中2016年受理案件2622件,审结2314件,结案率88.25%;2017年受理案件2529件,审结2179件,结案率86.16%;2018年受理案件2157件,审结2060件,结案率95.50%;2019年受理案件2059件,审结2008件,结案率97.52%;2020年受理案件1563件,审结1388件,结案率88.80%。2021年1月—11月,法庭共受理案件1846件,审结1484件,结案率80.39%。历年各人民法庭收结案件数量均占县人民法院收结的全部民事案件的50%以上(见图1)。

图1 2016年至2021年11月法庭审结案件走势图

从法庭审结案件走势图看,2020年以来人民法庭的收案数量较之以前有所减少。这是因为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年成立了速裁团队,将符合小额诉讼的民事案件全部纳入速裁团队审理;成立了道交一体化中心,将全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纳入道交团队审理。上述改革措施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也减轻了人民法庭的办案压力,为人民法庭更好地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从法庭结案率对比图看,2020年、2021年的结案率较2018年、2019年有所下降(见图2)。众所周知,2020年全球范围内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在客观上影响了法院的结案率,但也由此促进了远程庭审的快速发展。宽甸法院院本部的各审判法庭及各乡镇人民法庭均配备了“云晤”或“出庭”等远程庭审设备,由技术部门人员指导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学习使用;“出庭”小程序还与新浪庭审直播网合作,实现了远程庭审与庭审直播的结合,有效促进了结案率的提高。

图2 2016年至2021年11月法庭结案率对比图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将人民法庭工作作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重要抓手,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人民法庭办案质效不断提高,物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稳步提升。

一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各人民法庭充分发挥身处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深入当事人家中、田间地头以案释法开展巡回审判,便利群众诉讼;教育群众学会利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矛盾纠纷,推动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全面贯彻落实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教育群众学法用法遵法守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法治意识提升,让“流动的天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各人民法庭主动融入党委政府领导的基层治理大格局。2018年以来,全县各人民法庭常态化指导辖区镇村两级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4418件;同时,紧扣“三农”工作重心从脱贫攻坚历史性转移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新任务新要求,妥善审理涉“三农”案件,帮助农民工讨回欠薪1013.54万元,为我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是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处理的事情大部分比较琐碎,但每一起都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乡村的和谐稳定。官司不在大小,纠纷不在难易,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才是法庭工作的最终目的。宽甸县下辖22个乡镇,农村地域广,给付彩礼的习俗一直根深蒂固,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纠纷案件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由此产生了许多家庭矛盾,并衍生出许多相关的法律问题。人民法庭在处理这类纠纷的过程中,将审判实践融入到当地民俗中,通过道德感化和法律引领,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和释法明理,从情理法多角度理性引导,不仅达成了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调解结果,也使得双方的矛盾得到妥善化解,为社会和谐稳定排除了风险隐患。

三是依托信息化建设便民利民。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法庭依托互联网庭审平台在线审理案件,实现了打官司从“线下跑”到“网上办”,为群众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一起离婚诉讼纠纷的原被告都远在外地且原告工作繁忙,法官了解上述情况后,经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决定采用互联网庭审模式对案件进行审理。法官耐心指导原被告下载“云晤”庭审小程序。庭审过程中,法官在遵守庭审规则、程序的同时,充分考虑互联网在技术操作和节奏把握等方面的特殊性,结合案件事实,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法院互联网信息平台做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为百姓解忧,为正义提速,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优化人民法庭诉讼服务

人民法庭作为推进法治化建设的先头部队,直面法治观念和执法能力较为薄弱的基层执法环境。基层广大群众的司法需求是人民法庭不断为之努力的前进方向。人民法庭面对的是普通百姓,处理的是家长里短。正如费孝通《乡土中国》中指出的,“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以和为贵”“息事宁人”仍是基层群众普遍的处世哲学。相比于应诉答辩、举证质证等司法程序,诉前调解、人民调解是他们更容易接受的处理纠纷的方式。构建“诉调对接”机制,化解矛盾于诉前是人民法院优化诉讼服务的一项崭新举措。

相较于其他经济发达地区,宽甸满族自治县存在地域宽广、交通不便,群众法律基础薄弱,法院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等现实问题。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注重发挥调解作用,构建“诉调对接”机制 ,前移化解矛盾关口 ,通过做好诉前调解工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庭前,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县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人民调解室,特聘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工作。在当事人来院咨询起诉时,首先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即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就免去了立案、审判等其他一系列法律程序;调解不成,则及时立案并送达相关手续,使诉前调解与立案诉讼高效对接。群众打官司期待的绝不仅仅是一纸判决,案结事了、定分止争,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才是他们真正的追求,也是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

三、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问题

(一)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具有被动性

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不同于司法裁判。新时代对于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不仅局限于审判职能中的案件办理,人民法庭正在通过全方位、多角度地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比如普法宣传、以案说法、送法下乡,提高基层干部依法治理、依法办事能力等方式,为依法治国提供保障。

人民法庭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为了加强诉前调解力度,把纠纷化解于无形,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走出法庭、走进群众,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及时了解辖区内群众的司法需求,化解民间纠纷,以积极的姿态融入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中去,为当地政府进行社会综合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与帮助。

然而,被动性是司法的本质属性之一。“不告不理”原则是各国诉讼法中普遍确立的原则,更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是不会主动立案受理的,更遑论审判裁决。这是司法必须遵循的程序正义。

(二)与群众司法需求之间存在距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司法的发展理念不断变化,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也更加多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赋予司法的职责与使命。这里所说的公平正义不仅包括个案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关心、了解案件的普通民众。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等举措,帮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院工作、了解案件进展。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大力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建立检调对接中心,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新的进路。诉讼服务中心提供跨域立案等便民服务,将本院无权管辖的案件跨域立案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让群众实现在家门口的法院就能远程立案,为群众诉讼提供了切实便利。

2020年世界范围内爆发了严重新冠疫情。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聚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人民法院常态化开展远程庭审。为了帮助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解决不熟悉远程庭审、不知如何操作甚至无法顺利参与庭审的现实问题,法院工作人员认真向当事人传授程序使用方法。目前,“云晤”“出庭”等小程序在法院案件审理工作中使用率极高,成为现代技术与传统审判相结合的庭审新举措。

原告提起诉讼后,对于能否胜诉心里总有“不托底”的忐忑感。为此,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斥资引进了“云帆”机器人。当事人将自己的诉讼请求、证据等基本信息输入“云帆”,“云帆”就能够通过大数据检索同类案件信息,对案件的胜诉率作出预判。当事人有了一定的诉讼结果预期,就会更加理性地对待诉讼。“云帆”的广泛应用,对法院依法化解矛盾纠纷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四、 加强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职能作用的主要措施

(一)日常普法释法和法律业务培训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除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外,也需要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专业的法律服务。现阶段我国农村人口结构趋于老龄化,年轻人口基本都外出打工,农村常住人口以留守老人及儿童居多。受自身文化水平以及接触外界讯息途径的限制,这些留守人员法律知识较为匮乏,发生纠纷或受到损害往往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经常深入乡镇、村组、企业和校园,做好政策、法令宣传工作,有针对性地帮助人民群众逐步提高法治意识;积极应对处理群众的信访诉求;进一步和当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做好信息联动,积极参与当地村民管理工作,提前化解纠纷。特别是围绕当地常见纠纷类型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定期和当地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司法所会商会谈,了解当地在司法诉讼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做好预案,提前化解矛盾纠纷。在此过程中,人民法庭积极邀请当地职能部门参与调解、形成合力,更好地帮助群众解决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更好地履行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与法官的审判业务能力密切相关,因此,定期为法官队伍开展审判业务培训是提升法官队伍履职能力、更好地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路径之一。这种业务培训不仅包括法律知识学习,也包括审判经验交流等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培训。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多次邀请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授课,传授审判经验、审判技巧,提升基层法官的审判技能。人民法庭的法官们将所学知识经验应用到实际案件处理工作中,不断提升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工作能力。

(二)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之一。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对该调解协议的效力作出司法确认。一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无需另行诉讼就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方式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司法效率,提升了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影响力。

适用人民调解协议的都是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因此,对这类案件进行司法确认时不必设置过于复杂的法律程序。首先,请求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般应提出书面申请。鉴于该制度的设置初衷是方便、快捷、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根据当事人的知识能力水平,也可以由当事人口头向基层法院提出,但应记入笔录。其次,要仔细把握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范围以及内容。司法实践中,人民调解协议主要涉及合同类、侵权类案件,不包括身份关系确认及特别程序的案件类型。审查重点应当放在调解协议的内容上,而不是双方产生争议的事实。调解的目的是化解纠纷、解决矛盾、实现双赢,所以通常双方会在调解过程中作出适当让步,不愿意过多透露事实的真相。因此,在确认调解协议时应当重点审查调解协议中的具体债权债务关系,无需过多关注双方产生纠纷的事实经过。

(三)人民法庭司法活动的配套保障工作

人民法庭在承担民商事案件审理任务的同时,还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进行法治宣传,工作任务较为繁重。人民法庭开展司法活动现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人员配置不到位,人手非常紧缺。以宽甸地区的人民法庭为例,除个别法庭外,多数法庭人员配置基本上是一名员额法官加一名书记员,人员数量的不足与日渐繁重的工作矛盾凸显。特别是一些辖区地处偏远、地域范围较广,法官分身乏术,办案效率难以提高;法庭人员配置少,自律性和纪律性相对较差,规范化管理困难;人手紧张导致很难抽调出人员参加政治、业务轮训,队伍建设跟不上,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有难度。因此,亟需构建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从人才选拔、人员管理、业务培训、纪律作风等方面着力提升人民法庭法官的综合素质能力。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法院员额法官总数,结合辖区面积、人口数量、受理案件数等客观因素,客观、科学、合理地配置人民法庭法官人数;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办法,向各法庭提供与之人员配置、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物质保障,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积极性。

五、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构想

(一)注重强基导向,重心下移力量下沉

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为重要,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与制度创新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设立人民法庭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便民”。人民法庭工作要将“便民”宗旨贯彻始终,在法律规定框架下优先适用简单便捷的司法程序高效办理案件,切实做到方便群众。首先,要保障人民法庭的基础建设。调整配置、优化布局,坚持重心下沉、力量下沉、保障下倾,使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实现高效便民的人民法庭建设目的。其次,设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人民法庭和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等基层力量的全方位联动,通过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共同化解基层群众矛盾纠纷,创建新时代和谐农村。最后,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环节,农村具有自身的特点。农村大多仍处于熟人社会或者半熟人社会,在“人情”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处理涉及农村案件时,人民法庭的法官不仅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还要对当地的风土人情有一定了解,特别要注意与当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信息互动。农村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负责人通常在当地有一定威望,村民对他们较为信赖。吸纳这些人员参与到调解程序中来,无疑可以对调解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体现在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近年来,凡是新录用人员,都首先充实到人民法庭进行锻炼;在评优评先、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法院也优先考虑有基层人民法庭工作经历的同志;在驻庭保障方面,优先向法庭倾斜,法庭工作人员待遇也有所提高。通过以上举措,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更好地保障了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二)变被动为主动,积极作为创新治理

近年来,随着数字化、城镇化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也日渐多样。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还要求法官态度亲和;既期待法官公正审判,还期待法官能彻底解决纠纷;要求实现对司法程序参与、监督和表达的权利,同时要求司法程序高效,诉讼成本低廉。人民法庭应当把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上聚焦发力,积极改变现状,走出法庭,走向社会,积极转变工作方式,借助基层组织和乡村干部的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法庭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体系中,以当地党委政府为依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为社会治理提供司法保障。人民法院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及云解纷调解平台的建设运用,更好地促进了非诉纠纷的解决,能够从源头治理解决矛盾,推进人民法庭参与共治共建社会治理制度的完善。

村民小组、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乃至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在人民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这些案件主要包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等。人民法庭在对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时,发现涉及基层经济组织的案件多与违反民主议定程序有关,涉及建设工程类案件多与招投标程序不规范有关。人民法庭必须做到与时俱进,及时总结审判经验,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向基层经济组织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说明民主议定程序对合同效力的重要性,讲解建设工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通过有的放矢的细致工作,避免类似案件在今后继续滋生蔓延。

当前社会网络信息发达,广大农村地区也实现了网络互通。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在保留目前与基层组织对接方法的基础上,设立信息化对接模式,通过网络对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优化资源配置,将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司法所、派出所以及人民法庭联动起来。这样既可以方便人民法庭工作的开展,也可以加大诉前调解的力度,从而降低诉讼风险,方便群众合理合法解决纠纷。同时,可以利用网络对接平台实现诉前法律咨询。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民对法律认识不到位,又缺乏获取信息的渠道。如果能够在平台上为他们提供法律问题的解答,就能够更大程度地降低诉讼难度和风险,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更为强有力的保障。

六、结语

基层是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前沿阵地,是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的重要平台,也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

走进新时代,加强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一环,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新需求。人民法庭要始终把服务基层、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作为当前工作的主题,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做好审判工作的基础上,立足基层建设,实现诉与非诉的有机结合,联动司法,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基层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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