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特殊情形该不该发高温费?

2022-02-04 07:28赵竺安
上海工运 2022年8期
关键词:津贴情形车间

赵竺安

记者同志:

您好。我在一家服装企业成衣车间工作,平时工作环境很热。往年,我所在的企业高温费是正常发放的,但今年企业在车间里安装了一台空调,老板就认为高温费不用发放了。可是,车间很大,离空调近的,果然温度降了下来,远的,还是十分懊热。请问:这种情形企业可以不发高温费吗?除了我们这种情形外,还有那些涉及到高温费发放的特殊情形?

周鄞

周鄞:

您好。发不发高温费,不是由企业说了算,而是由规定说了算。根据上海市人社局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 月至9 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 元。也就是说,如果车间安装了空调,整个车间温度都下降到33℃以下的,当然可以不发夏季高温津贴;反之,纵然车间部分地方温度确实下降了,但仍有超过标准的地方,至少在超过标准地方工作的人员,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夏季高温津贴。

高温费的发放除了与温度直接相关外,还与工作性质相关。露天作业人员,无论气温多少,只要在每年的6 月至9 月,就可以获得夏季高温津贴。但是,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一些外勤人员,高温天有时要外出露天作业,有时则坐在有空调的办公室里,这种情形,该不该发放高温费,能不能只给一半?我们认为,虽然法律界对此也颇有争议,但由于上海夏季高温津贴是按月发放,只要一个月中涉及到露天作业,企业就理应全额发放。

当然,上海有关部门也明确,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高温费办法。因此,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通过这一程序,确定双方的权益。

夏季高温津贴除了与气温、露天作业相关外,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属性也相关。比如,露天作业或工作场所温度超过33℃的小时工,这一群体有没有夏季高温津贴?再比如,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有没有义务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对于这些“特殊”情形,我们可以明确地说,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无论是小时工,还是劳务派遣员工,他们均属于劳动合同制员工,只要符合发放条件,均可以领取夏季高温津贴。

现实生活中,还有不少劳务人员、自雇人员以及再就业人员等,这些人群有没有夏季高温津贴?我们认为,虽然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对象是劳动合同制职工,但夏季高温津贴含有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属性,是对劳动者夏季额外体能支出的补偿和保护。因此,不管劳动者是何种身份,其受到的阳光暴晒和热辐射都是一样的,仅从这个角度来说,雇佣劳务人员的企业或再就业组织也可以在支付报酬时,给予夏季的关怀。对于自雇人员来说,则未尝不可自己给自己一份关爱。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是责任也是义务,在发放的同时,也必须提供清凉饮料、药品、休息场所以及防暑降温的其他措施,特别是按照国家夏季作业标准,合理合法地组织和开展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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