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类型化分析及防范化解对策研究

2022-02-04 20:51:08□张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纠纷犯罪心理

□张 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一、研究缘起

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在“十四五”时期要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基本要求之一,是紧扣人民群众对平安建设的关切和感受,在共建共治共享中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1]近年来,个人极端暴力案件因其危害结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引起社会热议的“大连撞车案”,犯罪嫌疑人因投资失败遂报复社会,造成了5人死亡5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同时也极大地降低了民众出行的安全感。[2]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频发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成为治安治理的困境和隐忧。研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类型特点及诱发因素,对于预防和控制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类型,目前学界尚未形成明确定义。有学者认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指一个人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残忍的武力手段实施的造成严重伤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3]也有学者认为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与个体恐怖犯罪有许多相似之处,是制造社会恐怖或灾难严重威胁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4]或是将其视为一个人源于泄愤将报复目标泛化进行的无差别伤害。[5]

当前,学界已有研究大多侧重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征、犯罪动机以及犯罪人的性格特征等方面,指出犯罪主体具有弱势性、犯罪动机具有报复性、犯罪行为具有攻击性、犯罪性质具有恐怖性、犯罪影响具有关注性,[6]其动机的产生原因是社会化过程中的人格缺陷,外在刺激因素是遭遇挫折等。[7]当前研究虽从不同侧面揭示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衍生的各环节要素,但缺少整体性视野和系统化研究,关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的类型化分析尚为空白。

由此,通过对50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事件进行类型化分析,系统性呈现出复杂的犯罪现象,发现引发犯罪因素之间的内在联系,揭示犯罪现象的因果关系,进一步厘清各类犯罪发展变化的状况,为预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二、当前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主要类型

通过文献调研方法搜集公安机关正式公布及官方媒体公开报道的2008年至2021年的个人极端暴力案件50起。(1)2008年之前关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公开报道较少,在2008年之后此类案件数量呈增多态势,所以选择2008年—2021年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作为样本。所选择的50起案件不是2008年—2021年发生的所有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但是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应这类案件发展的变化情况,案件数量呈逐步增多态势。通过分析,这50起案件共造成297人死亡、621人不同程度受伤,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传播范围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通过类型化分析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类型细化,并针对不同类型犯罪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对策,现将这50起个人极端暴力案件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犯罪手段以持刀伤人型最多

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犯罪手段是区别于普通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从犯罪手段可以体现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极端性与严重性。按照犯罪手段进行分类,可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分为持刀伤人型、驾车撞人型、纵火爆炸型以及其他类型。持刀伤人型是指犯罪嫌疑人手持刀具对犯罪对象进行捅刺、杀害行为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这些刀具包括菜刀、砍刀、长刀等管制刀具;驾车撞人型是指犯罪嫌疑人驾驶机动车辆恶意对犯罪对象进行冲撞、碾压行为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机动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铲车等特种车;纵火爆炸型是指犯罪嫌疑人恶意实施纵火、投掷爆炸物品行为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爆炸物品包括犯罪嫌疑人自制炸弹以及禁止售卖的危险品。通过对50起案例进行分析发现,持刀伤人型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共28起,占比56%;纵火爆炸型与驾车撞人型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各占18%;使用其他犯罪手段,如:投毒、使用化学危险品等方式,占比8%。

(二)犯罪动因多为矛盾纠纷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动因通过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动因进行类型化分析,综合分析50起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演变过程,可以发现个人极端暴力的犯罪动因分为内生动因和外生动因两类。内生动因是指事物发展的内因或内部条件,是事物运动变化的依据和根本因素,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中主要呈现为行为人的心理缺陷和障碍,具体包括社会预期目标与社会提供的制度化手段不匹配而形成的心理失衡、因性格偏执产生的极端心理以及先天性心理疾病等。行为人往往处于低经济收入与低教育水平,囿于社会资源占有低等现实条件,在适应社会现代化进程中会遇到更多阻力,因而在心理缺陷等内因驱动下逐渐形成悖逆的价值观念,进而诱发犯罪行为。在50起案件中,由内生动因引发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共12起,占总样本数量的24%。(2)其中动因为先天性心理疾病有4起,因性格偏执产生极端心理有4起,因与社会脱节从而产生失衡心理有4起。

外生动因是指事物发展的客观因素或外部条件,是影响事物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中主要呈现为行为人与他人、社会产生的矛盾纠纷,具体包括因与他人产生矛盾而蓄意对特定的报复目标进行杀害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因婚姻家庭纠纷进而实施极端行为的犯罪以及因基本生活难保障、救济福利等问题很难与政府进行有效对话,宣泄不满、表达诉求从而实施极端行为的犯罪。在50起案件中,由外生动因引发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共38起,占总样本数量的76%。(3)其中因与他人产生矛盾纠纷有14起,因婚姻、家庭纠纷有13起,因物质生活难保障等原因而报复社会有11起。

(三)犯罪目标以特定型居多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按照犯罪目标进行分类,可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分为特定型和不特定型。特定型是指犯罪嫌疑人因与他人产生矛盾纠纷而针对特定目标实施报复行为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特定的犯罪目标往往是与犯罪人产生联系的客体,具体包括因发生口角蓄意报复他人以及因婚姻感情纠纷残忍杀害他人,特点是报复他人。行为人自身性格偏激加之矛盾纠纷的催化,造成了针对性强且危害严重的极端犯罪。在50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中,有30起案件的犯罪目标是特定型,占60%。

不特定型是指犯罪嫌疑人因物质条件无法满足精神需求、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等原因,而采取极端方式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杀害行为,以制造社会影响、宣泄情绪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特点是报复社会。不特定型行为人所选择的犯罪对象具有欺弱性,这种“弱”不仅包括力量的强弱、地位的强弱,更多体现出的是弱势状态,如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中毫无防备的群众。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呈现出一种特质,即自我失败,在现实生活中他们把基本生活无法保障、与社会脱节、自身权利得不到救济等困境归因于社会,所以在实施犯罪时对犯罪目标的选择没有指向性,更多的是制造影响、宣泄不满。如“5·22”大连轿车撞人案、南京新街口伤人案等。在50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中,有20起案件的犯罪目标是不特定的,其所占例为40%。

(四)犯罪地点多为公共场所

按照犯罪地点进行分类,可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分为公共场所型和私人场所型。公共场所型是指犯罪嫌疑人将作案地点选择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如学校、广场、车站、机场、医院以及公交车。如米脂“4·27”故意杀人案、首都机场“7·20”爆炸案、深圳鹏程医院砍人事件等。公共场所型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犯罪嫌疑人在选择犯罪地点时同样具有欺弱性,如选择校园、医院等民众认为比较安全的地点,并且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私人场所型是指犯罪嫌疑人选择在自己家中或被害人家中等密闭空间实施杀害行为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这类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多是因矛盾纠纷而诱发的犯罪行为,如熟人作案、自我灭门等犯罪。通过对50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将犯罪地点选择在公共场所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占68%,选择在被害人家中等封闭空间的犯罪占32%。

三、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三维归因分析

三维归因理论又称三度理论,是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凯利于1967年创立的一种社会心理学理论,(4)三度归因理论是凯利在海德提出归因理论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1958年,海德(Fritz Heider)在他的著作《人际关系心理学》中,从通俗心理学(Naive psychology)的角度提出了归因理论(Attribution theory),该理论主要解决的是日常生活中人们如何找出事件的原因。指人们在进行因果归属时需从主、客观领域中的三个范畴去着手。他将人的行为发生归因于行动者、客观刺激物、所处关系和情境三个要素,并以特异性、共同性、一致性三种行为信息作为判断标准。[8]在三维归因理论框架下,聚焦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现象背后的实质原因及隐藏的互塑关系,从行动者视角分析犯罪行为发生的内部归因,从刺激物和环境视角分析犯罪形成的情境和结构因素,基于三维角度探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衍生的根源,为有效防范化解该类犯罪提供理论基础。

(一)行动者因素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动者因素包括自我心理缺陷和原生家庭影响两个因素。

行为人自身的心理缺陷是其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通过对50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事件进行分析,虽然因心理缺陷而实施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占总样本数量的24%,但在剩余76%的案件中心理缺陷同样为影响行为人的重要因素。心理缺陷是指无法保持正常人所具备的心理调节和适应等平衡能力,心理特点明显偏离心理健康标准,但尚未达到心理疾病的程度。心理缺陷主要分为性格缺陷和情感缺陷两种,其中引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有以下几种性格,即不适应性格、偏执性格、爆发性格、攻击性格等。这类性格缺陷人群常表现出适应社会不良、自私狭隘、性格偏执、敏感多疑、暴躁易怒等特征,在面对挫折或者冲突时,很难控制住自己的情绪,自我调适能力差,从而产生极端心理。如典型的“9·1”十堰东方小学砍人事件,犯罪嫌疑人因性格偏执、女儿上学被拒而起意杀人,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2020年12月27日发生的辽宁开原持刀伤人案,犯罪嫌疑人杨某峰性格孤僻、思想偏执,将儿子离世,妻子又与其离异的不满情绪指向社会,进而采取极端行为实施犯罪;米脂“4·27”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工作、生活不顺而心生怨恨,自认为是米脂县第三中学就读初中时受同学嘲笑致其心理受挫所致,遂对初中同学产生报复恶念。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基于此心理特征,自身无法调节,身边也无人帮助调节,长此以往,偏执的思想根深蒂固,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影响个体性格的具体因素有很多方面,但原生家庭因素是其中最主要的、影响最大的因素。性格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心理现象,它是在先天遗传的基础上通过个体的生活实践活动逐渐形成的,这个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反复的、循环渐进的过程。在个体性格的形成和发展中,家庭起着最初的影响,具有奠基作用。家庭的养育方式、家人的自身修养、家庭结构等给人的个性品质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在50起事件中,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事件有9起,占21%。其中典型的“11·11”开远幼儿园氢氧化钠伤人事件,犯罪嫌疑人因父母离异,工作、生活不顺,长久以来心理失衡,因此蓄意报复社会,造成51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贵阳“2·27”公交车纵火案中,犯罪嫌疑人因怀疑其妻有婚外情而心理失衡,进而迁怒报复社会,造成6人死亡、35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在福州男子恶意驾车撞人案中,犯罪嫌疑人因婚姻问题情绪失控,驾车连续撞人,造成6人死亡、1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二)客观刺激物因素

客观刺激物因素主要是指矛盾纠纷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的刺激。这里的矛盾纠纷主要包括和政府的矛盾纠纷与和个人的矛盾纠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大多数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百姓,收入来源不稳定、或者是失业人员,这些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由于自身依法维权意识弱,经常会出现投诉无门的情况,再加上一些政府部门存在不作为现象,当多次上访无果,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诉求得不到回应,行为人就会采取极端的方式报复社会,引起关注。如典型的首都机场“7·20”爆炸案,犯罪嫌疑人因觉得受到不公正对待上访十多年未果,而报复社会。基层的矛盾纠纷频繁多发,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也是治安的一个薄弱环节。在基层民众发生矛盾冲突时,没有相关部门或机构介入从中调和,进而使得矛盾愈演愈烈,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如典型的湖南张家界恶意驾车撞人案,犯罪嫌疑人田某因与同村居民黄某发生口角,心生怨恨,造成4人当场死亡、10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三)所处关系和情境因素

所处关系和情境因素主要是指社会因素。社会因素包括贫富差距扩大,使民众适应社会失范以及新闻宣传不当,犯罪模仿(5)犯罪模仿(imitation of crime)是指犯罪心理内化机制。个体或群体以其他犯罪个体或群体为榜样,主动、自觉地学习其犯罪动机、目的、方法、手段、经验、逃避惩罚的方法,以及犯罪的合理化思想、犯罪的价值观等过程。现象频发两个方面。我国社会在快速发展的转型期带来极大的贫富差距,贫富差距扩大、民众心理失衡是产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主要社会原因。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贫富差距越来越大,长此以往,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贫富两极分化,财富畸形集中,必然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聚增,影响公众的仇富心理,从而产生报复社会的想法。如在厦门“6· 7”公交车纵火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生活不如意,悲观厌世,申请低保未遂而泄愤纵火。陈某某是典型的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这类群体在经济方面、社会保障方面待遇水平低,贫富差距使他们更容易产生失衡心态,进而衍生出报复社会的极端心理;不当的新闻宣传,过度渲染案件细节,新闻舆论引导风向错误,在新闻报道中加入个人价值观念,倡导被害人有罪论等,则会导致一些具有潜在犯罪动机的人模仿。如典型的杭州“7·5”公交车纵火案,犯罪嫌疑人性格孤僻,曾有效仿别人制造恶性事件的念头,所以选择在公交车上纵火来报复社会。

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防范化解对策

通过对50起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看似防不胜防,无迹可寻,且犯罪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实则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会有一些苗头和端倪,需要引起高度关注。多数犯罪人由于自身、家庭和社会等因素,产生了极端心理,这种心理无人疏导与纠正,久而久之演变为实施极端暴力行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破坏社会稳定,影响群众安全感,亟需从源头上采取预防措施。

(一)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从类型化分析的结果看,矛盾纠纷是引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不仅包括情感纠纷、家庭纠纷,还包括工作上与他人的矛盾、债务纠纷、权益被侵犯难以维护时与相关部门的纠纷等。这些矛盾纠纷常常会引起犯罪人较大的情绪波动,进而实施极端的暴力犯罪行为。因此全方位排查矛盾纠纷隐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是有效防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重要措施。一是针对家庭、情感纠纷以及个人矛盾纠纷,需要建立健全基层民间矛盾调处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承担起发现个人纠纷和处理职责,对基层矛盾纠纷进行深入排查,做到及时排查、及时干预、及时调解。对排查出的重点人员要重点关注,根据矛盾性质、事件情况分类,安排调解人员,积极妥善化解,防止矛盾叠加、激化;二是对于在单位发生的矛盾纠纷,相关领导要负起监督调解职责,对发生在明面上的冲突积极调解,缓和员工关系。对于未察觉的矛盾,设立专职人员进行观察,如有苗头及时干预,帮助员工打开心结;三是基层群众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常常投诉无门,屡次上访未果,利益诉求渠道不畅,最终导致了这些人对相关部门以及社会的愤恨之情。针对这类矛盾纠纷,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加大沟通协调,疏通利益诉求表达通道,整治基层单位“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四是完善底层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帮助他们解决民生问题,逐渐化解、消除社会矛盾与社会不稳定因素,减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

(二)构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9]从类型化分析的结果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心理特征典型表现为自我失败、归因失败,追溯其源头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健康有关。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突发性强且难预防,关键在于我们很难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及变化,而心理活动的干预与疏导是从源头预防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有效方法,因此,对重点人群进行心理疏导是预防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关键。一是要在社区内建立重点人员心理档案,对生活困难、发生变故、家庭不睦、性格偏执等的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并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后,按照轻重等级进行分类,分别安排专业心理工作者对其实施心理干预;二是要经常性在社区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引导群众及时发现自身的心理问题并及时向社区求助。在社区内设立心理咨询室,成立一支由社区民警、干部、心理工作者以及心理咨询志愿者等组成的心理服务人才队伍;[10]三是要对重点人员实施针对性的心理干预,可以通过入户走访的方式,贴近他们的生活,倾听他们的诉求,引导他们建立健康积极的心态。四是设置网上匿名心理咨询通道,针对心理疏导有所抗拒的人员以及不确定自己是否心理出现问题的人员提供匿名渠道进行心理疏导,尤其要强调会保护咨询人员的隐私。注重建设社会底层群体、弱势群体的心理健康,这些都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的重要来源,进行心理疏导与干预,不仅有助于提升群众心理健康水平,增强群众的自我调节和抗压能力,还是从源头预防和控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重要举措。

(三)提升专业快速处突能力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持续时间短、可预见性弱,所以极难预防,一旦发生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和恶劣影响,因此对公安机关的应急处突能力也是一种考验。警察专业处突能力包括危机谈判、抢险救护能力、危险物品处置、协同与指挥能力、前期控制能力、信息沟通与情报研判能力、临战沟通能力。[11]从类型化分析的结果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手段为持刀伤人、纵火爆炸以及驾车撞人,犯罪手段呈现出突发性、残忍性、造成危害结果的严重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地点为公共场所与私人场所,从分析结果看,犯罪人选择公共场所进行作案居多。因此,从犯罪手段和犯罪地点来看,都对公安机关在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应急处突能力有很高的要求。在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中,主要涉及危险物品处置和抢险救护两个方面。一方面,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分子选择管制刀具、危险爆炸品等为作案工具,目前我国对于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管理还不够完善,导致犯罪人较为容易地获取作案工具。因此,要加强对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管控,尤其是针对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禁止在公共区域携带、使用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另一方面,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持续时间短、突发性强,不仅考验公安机关迅速赶到现场的处置能力,对案发后公安机关维护秩序、专业力量抢险救护能力也是一种考验。因此,针对发生在公共场所和私人场所两种场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对公安机关等专业力量提出了不同要求。一方面,加大公共场所安检力度,在大型商圈、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增设警务室;另一方面,对于发生在被害人家中等密闭空间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并封锁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避免造成二次严重后果。

(四)构建数据化管控体系

基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突发性、偶然性特征,公安机关无论在先期预防、中期研判还是现场处置等方面都存在滞后性。对此,警务信息化、数据化建设为改变公安机关应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被动局势提供了有效路径。

一是在先期预防阶段,依托警务大数据平台对“人、地、物、事”信息进行收集整合,以情报信息主导社会面防控,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着力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数字化提升,运用大数据对重点家庭及潜在犯罪人员进行监控,发现苗头及时上报社区民警,完善以公安机关为核心力量,社区居民、治安志愿者、保安等为辅助力量的社会安全预警系统;二是在分析研判阶段,在发现先期犯罪苗头后,通过警务信息数据对目标人员和事件的行动者因素、客观刺激物因素、情境因素进行三维分析,结合行为人的个体特征、纠纷类型及所处社会关系进行综合研判,预测其演变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可能性和过程性,为中期处置工作奠定基础;三是在现场处置阶段,当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突发后,通过警务数据的调用、分析快速研判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处置措施,从静态管控转变为实时化防控,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的精准化、高效化,尽可能降低事件的危害性并迅速恢复治安状况,提高犯罪治理韧性。

(五)强化舆情引导管控

新闻舆论在社会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事件发生后,真实可靠的报道有助于公众了解案件情况,正向积极的舆论有助于树立积极的价值观念,营造良好的网络氛围。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网络科技也不断发达,人们获取新闻消息的来源不再仅限于电视、报纸。这是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我们的生活被各种各样的消息填满,我们常常能看到对一个事件有多个完全不同看法的解读,真实的消息混在其中,我们难以分辨。因此要科学规范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扩大警方官方媒体影响力,对于不实报道、造谣、传谣者采取措施,及时辟谣。并且要防止对案件细节的过分披露,以预防不良示范效应发生;另一方面,对于有关涉警舆情的应对要及时有效,既不能放纵舆情不断发酵,也不能盲地发布通告。运用网络舆情等手段宣传政府的人文关怀,形成社会效仿的风气,营造温暖的社会氛围。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宣传,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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