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被害人相关问题实证研究
——以102篇袭警罪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

2022-02-04 20:25冷思伦王战资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附带执法人员警务

冷思伦,王战资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上海 200237)

警察是和平时期付出和牺牲人数最多的职业,警察队伍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使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变化,各种社会利益与矛盾交织,袭警犯罪愈发频繁,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暴力抗拒疫情防控行为使得袭警犯罪数量显著增多。在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中,全国公安机关共有315名民警、165名辅警因公牺牲,4941名民警、3886名辅警因公负伤[1],相较于2019年,民警与辅警的牺牲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2.5%与12.2%①2019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280名公安民警、147名辅警因公牺牲,详情参见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zx/2020-01-13/doc-iihnzh ha2078970.shtml,访问日期:2021年6月18日。。2020年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并新增袭警罪,从立法层面回应了长期“是否应当单设袭警罪”的争议,以立法形式突出了对警察的特殊保护,有利于在社会中引导、形成尊警、拥警的群众氛围,极大增强了警察队伍的使命感与荣誉感。然而相较之下,警察权益的维护与保障却一直是警察队伍建设中的“老大难”问题,在编警察与在职辅警保障待遇差别较大,各类医药费、工伤医疗费等在一些地方经常难以保障周全,个别地方尤其是落后地区甚至由于财政紧张,难以落实国家有关人民警察的抚恤政策[2]。在公开数据中,2002年全国民警未报销的医药费高达4.2亿元[3];全国各级公安机关的每年年度预算里,医疗、抚恤及警用设备维修维护等类型的费用一直占据着较大的比重。为此,本文借袭警罪新增之契机,探讨该新增罪名下的被害人问题,以期解决警察权益保障的初步需求,重点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获得应有赔偿,综合修复相应社会关系。

一、袭警罪中被害人相关的司法数据检视

截至2021年6月30日,以“袭警罪”为关键词全文检索法信平台及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选取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的全部刑事案件,通过人工比对重合及删除检索结果中非袭警罪认定的裁判文书,共计筛选出102份样本,均为一审判决书。通过对样本文书进行数据统计,能够得出选取时间段内较为客观的袭警罪司法适用状况。从总体上看,102份样本中,累计以袭警罪判处105人。被告人的审前强制措施以逮捕为主,为75人,约占总人数的71.43%,其后依次为取保候审16人、拘留9人、监视居住5人。案件在程序选择上以简易程序为主,为55件(简易独任案件47件、简易合议庭案件8件),速裁程序与普通程序分别为33件及14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89件,占比约为87.25%。从判决结果来看(数罪并罚案件仅统计袭警罪判决结果),累计判处拘役23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69人、判处一年以上(含一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3人,其中宣告缓刑19人,缓刑适用率约为18.10%。以上数据呈现出袭警罪案件司法过程中的四项基本特征,即高认罪认罚适用率、高审前羁押率、高实刑判处率及相对轻刑率。

经过对样本文书中事实表述部分的进一步梳理,袭警罪案件中存在的被害人相关问题及其特点得以显现:一是警务执法人员受伤概率高。102件样本案件中,警务执法人员受伤案件达80件,共113人,袭警罪案件警务执法人员受伤率高达78.43%。二是受伤人员以在编民警为主,伤情状况以轻微伤居多。113名受伤人员中,在编民警受伤72人,辅警等警务执法辅助人员41人,分别占比约为63.72%和36.28%;轻微伤为60人,够不成轻微伤及未验伤53人,各占比约为53.10%及46.90%,无轻伤及以上伤情情况。三是财产损失情况在袭警罪案件中有一定占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数量少。袭警罪犯罪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案件11件,达总样本案件量的10.7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仅1件。四是认定被害人的案件数量有限。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进行“被害人”表述的案件为43件,约占总样本案件量的42.16%,未及半数。五是案件赔偿及谅解率低。袭警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的案件共12件,仅占总样本案件量的11.76%,其中,案发后进行赔偿的有8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判决前进行赔偿的有4件。被告人取得谅解的案件共20件,约占总样本案件量的19.61%,法院判决主文表述将“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作为单独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的案件共22件,其中表述为“积极赔偿”从轻处罚的3件,表述为“取得谅解”从轻处罚的19件。

二、袭警罪被害人问题面临的多重分歧

袭警罪被害人相关问题争论未定的状况既能寻迹于学术之堂,亦能常见于实务之野。围绕着袭警罪案件中是否能够认定被害人,应该在何种范围内认定被害人及其损害,被害人是否享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以及如何才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权益等问题,理论与实务界着墨颇多,所持观点、做法各异。

(一)关于袭警罪被害人的法益之争

袭警罪中的法益辨析是该罪被害人问题的上位争议。承继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法益探讨,袭警罪作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其条文本身也修改自妨害公务罪,故学界对于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系单一客体还是复合客体,或者其所保护的法益具有何种内涵的探讨自然延续至袭警罪当中。一些学者认为,袭警罪保护的法益应当是公务本身,即警察的执法权[4]。也有学者认为,多数的袭警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不止是公务秩序,更是严重地侵害了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甚至构成对国家政治安全的挑战[5]。立法机关则认为,考虑到暴力袭击警察的行为不仅对警察的身心造成严重侵害,严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的职责,还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损害国家法律尊严,应当依法严惩[6]。由此可见,经过反复考量,立法者对于袭警罪增设的目的与所系法益明确集中在保护警察身心健康、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职与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与法律尊严三个层次。

(二)袭警罪被害人有无之论

刑事诉讼被害人在事实意义上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7]。正是由于法益保护的争论,袭警罪中是否存在被害人亦无盖棺定论。晚近对妨害公务罪该问题的探讨中,一种观点认为,在妨害公务案件中,没有实际的被害人,不存在行为人针对被侵害主体的赔偿关系。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在妨害公务案件中,执法主体人身或者财产遭受侵害者的侵害,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执法主体理应成为诉讼的被害人[8]。与一般妨害公务罪不同,虽然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表述了“被害人”这一概念,但实践中对于袭警罪中是否应当认定被害人的认识仍并未统一。从样本文书的表述方式可以观察到,目前人民法院认定被害人的方式主要有三类:一是在案件事实描述中将警察表述为“被害人”;二是在证据种类中表述为“被害人陈述”;三是在量刑情节中表述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通过抓取上述三类表述再次统计得出,既有警务执法人员受伤同时又将该人员认定为被害人的案件文书数量为38篇,仅占警务执法人员受伤案件总数(80件)的47.50%,未表述案件被害人的文书占同位总数的52.50%。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袭警罪中被害人的有无存在较大分歧。

(三)袭警罪被害人归属之辩

有观点认为,警察在袭警罪中遭受人身或财产侵害,应当认定为被害人。也有观点认为,国家既是袭警罪中社会管理秩序被破坏下的受害者,也是各类损害实际费用的承担者,故被害人应当是国家。有学者提出,袭警罪被害人存在形式被害人与实质被害人之分,形式被害人(警察)“人身权利直接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而国家是实质意义上的被害人[9]。除上述讨论外,该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争议还表现为辅警等辅助执法人员能否被归为袭警罪的被害人。持否定论观点的学者主要基于非公务员编制的辅助执法人员不能构成袭警罪这一前提,进而认为辅助执法人员更加不能作为袭警罪中的被害人。而持肯定论观点的学者认为,正是由于辅助执法人员非公务人员的属性,其不能享受与在编警察同等的补助费与抚恤金,故更加应当被认定为袭警罪的被害人,以保障辅助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辅助执法人员的组成仍然较为复杂,仅样本文书中便有“辅警”“协警”“特保”“应急处突队员”等表述,其相应的人事结构、福利待遇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别。司法数据统计表明,将辅助执法人员纳入袭警罪“警察”的范围基本上已成为司法界的共识,更不乏有裁判文书对此进行了明确表述①详情可参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21)黑0108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但从不同裁判文书中发现,即便将辅助执法人员认定为警察,在个案中也仍然存在着将其认定为被害人②详情可参见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21)皖1523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或证人③详情可参见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21)川1322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的不同实践。

(四)袭警罪被害人权利行使之衡

袭警罪被害人权利行使的争议主要体现在警察是否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接受赔偿、进行谅解从而出具谅解书等问题上。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利问题上,不同观点尤为集中。有学者在进行基层调研后得出的结论表明,警察群体内部对是否应当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赔偿持不同看法。有的民警认为自己是公务人员,不应当要求赔偿,而大部分认为自己是受害人而理应得到赔偿,但也有小部分民警认为自己虽然是被害人,但是伤情较轻,所以会主动放弃要求赔偿[9]121。由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通常需要以实际物质损害的发生为前提,赔偿范围一般也仅限于物质损害赔偿,故有观点认为,警察作为公职人员,因执行公务而受伤甚至牺牲,相关善后费用均可通过工伤保险、抚恤、警察互助保障等不同途径由国家支付,虽然各地补偿标准及方法不尽相同,但警察个人所遭受的实际物质损害已经被填平,故警察无权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有观点认为,公务人员是国家拟制利益集合体的组成部分,相对于自然人而言,公务人员并不能自主代表国家而对相关权益进行处分[8]。

在袭警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还呈现出公安机关对自身诉权的行使较为混乱的现象,对被害人权利行使缺乏统一认识。在统计样本仅有的一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④详情可参见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21)吉0822刑初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因其袭警行为导致两辆警车撞损而产生的车辆修理费用。该案中,除发生物质损害外,并无其他警务执法人员受伤,人民法院援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财产权利人(单位)为本案被害人并支持了其诉讼请求。结合袭警罪实施前的司法实践可以发现,对于警务执法人员遭受损害的案件,通常系由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⑤详情可参见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3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也有少部分案例是由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⑥详情可参见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并且,此类案件中还存在一些明显不合理的个案,如有的案件因袭警行为同时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但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主张单位财产损害赔偿,对案件发生的个人的人身伤害则未见权利主张①详情可参见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这些现象的背后,体现出公安机关对于警察个人权利主张的极大克制,归结其原因,还是袭警罪案件中被害人权利行使主体认知上的不清晰所致。事实上,警察是否有权接受赔偿、进行谅解等相关争议的症结亦在于此。虽然实务中的大部分情况下,损害赔偿会支付给遭受损害的警察并由其出具谅解书,但依然有观点认为,在国家财政已经填平其损失的情况下,遭受损害的警察不应当再接受超出损害范围的赔偿。而在谅解方面,同样有观点以为,袭警行为侵害的不是警察个体,其个人无权作为权利行使的主体代替国家进行谅解。

三、袭警罪中被害人问题研究的复盘分析

(一)被害人问题的解决是准确理解修法的适法回应

当下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维度复杂,警察权益保障的困难体现在诸多方面,如人民警察法对警察执法权益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2]6,警务活动缺乏立法性保障,袭警成本太低[10],欠缺警察权利保护的民事法律规定等。虽然警察的执法环境很难通过单项举措短时间内得到改善,但刑法中袭警罪的设立对于警察权益的保障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形成适用阶梯,以刑事法律保护的形式,组成警察权益保障重要的一环。在犯罪构成中,袭警罪突出行为暴力,体例上列举了常见的严重袭击行为,大幅度增加了犯罪行为的法定刑上限,以适应当前执法环境中出现的各类暴力袭警问题,从而能够准确评价袭警犯罪行为,更好地保障警察合法权益。正是由于执法中警察面对的暴力不论是程度或是频率上都远高于其他公职人员,故对袭警罪增设作用的理解不能仅囿于在司法裁判中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单维向度,其所具有的其他救济功能同样应当在诉讼中予以充分彰显。通过被害人损害的确定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妥善地处理好袭警罪案件中被害人赔偿等问题,既能够综合、合理地评价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又能够随案高效地修复受损法益,无疑是当前警察权益中民事法律保障欠缺下的重要维权补充。在后立法阶段,为了理解与回应修法目的,准确进行司法适用,除了准确把握袭警罪的定性与量刑之外,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还应当重点兼顾案件调解、赔偿及被告人说理教育等工作,实质化解案内矛盾。

(二)被害人问题的争议并不影响其客观存在及权利的行使

袭警罪法益或客体的争议并不意味着一方观点必然缺乏合理性,两种观点形成差异的原因既是归纳式及列举式的逻辑方式不同,也是对“警察”含义理解的差异。即袭警罪中的“警”所对应的是“警察”还是“人民警察”?“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安宁、防止危险的统合性或功能性概念;“人民警察”则是实定法上身份意义的警察。德国和日本公法上的警察概念是国家、政治秩序,而非身份,近代中国警政也沿袭了这一立场。但之后中西方都走出了一条“脱警察化”的道路,以至于现在提及警察,都理解为身份意义上的人民警察②此处借鉴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金晓伟博士的未刊稿观点。。故在袭警罪中,不应当将警察等执法个人、具体公安机关与国家警察执法权割裂开来去讨论被害人。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的任务及具体职权,警察执法权行使之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及公共利益,国家警察权力也必须依托机关组织来实现,而每名警察是警察执法权的具体承担者,警察执法权本就具有依附属性,个人或单位所遭受的人身及财产损害,都是国家权力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不论何种归纳逻辑都无法改变袭警罪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复杂社会关系本身,已经受损的法益也不会因此而相应减少,故并没有区分所谓形式或者实质被害人的逻辑合理性及实践必要性,被害人的归属问题更不应当影响袭警罪中客观存在被害人的结论。

本文认为,袭警罪中的被害人是一个由警务执法人员个人、公安机关组成的,基于国家警察执法权力,所涉包含社会管理秩序、涉警人身及财产等利益的有机整体,在个案当中表现出不同的遭受侵害形式。从此意义上说,被害人权利行使存在权限障碍是一则伪命题,警务执法人员不可能仅在受到侵害时系国家警察执法权的代表而在接受赔偿、进行谅解等方面时却不具备公职人员身份。实践当中,应当认可在不同案件情况下,具体受到人身及财产损害的警务执法人员或公安机关均有权利代表国家接受赔偿、进行谅解,否则在逻辑和实务操作中便会陷入无限向上寻找“国家授权”的窘境。而对于袭警罪被害人重复赔偿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将工伤、抚恤等理解为对已产生损害的填平。在目前工伤理赔的实务当中,工伤保险理赔与侵权赔偿的获得并不冲突。同时,公共财政支出了善后费用,此时只是在被害人内部转换了损害的形式,公共财政的支出尚未进行追偿,所涉法律关系也并未重复评价。

(三)被害人损害情况的厘清有助于案件办理规范化

袭警罪实施以后,全国各地袭警罪案件频频通过媒体报道曝光于公众视野,在起到法治宣传效果的同时,袭警罪逾滥的担忧也隐隐浮现。虽然采取以暴力以外的其他方式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出现暴力袭警行为就应当作为刑事犯罪评价。如何处理好袭警罪中行刑衔接问题,精细本罪追诉标准,是准确把握适用袭警罪的必要条件,有学者因此主张将本罪的暴力后果具体划定为轻微伤以上[4]。但从司法现状来看,袭警罪入罪标准模糊、证据要求不一的问题较为明显,即便指导意见明确列举了暴力袭警的若干情形,同时也指出袭警罪案件的办理不能等同于故意伤害类案件,需要综合各个袭警情节,但损害结果依然是评判该罪的核心要素之一。102份样本案件中,遭受袭警行为侵害但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案件为21件,约占样本案件总量的20.59%,但令人遗憾的是,办案机关对该核心要素的取证程序并未予以足够重视。在造成轻微伤以下(不包括轻微伤)的案件当中,仅有12件案件进行了鉴定,裁判文书中明确作出了“不够成轻微伤”等类似表述,而未作伤情等级表述的文书则有29件,占明确表述有受伤情况样本案件总量(共80件)的36.25%,即案件中没有判断伤情规范依据的数量超过了三成。在这些案件中,认定警务执法人员伤情的证据表述各有不同,提供较多的是门诊病历或诊断书,有的仅简单提供伤情照片或者所谓“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2015年就为办案机关提供了妨害公务罪的证据审查指引,其中明确规定客观方面的证据需要审查鉴定意见,包括被害人死亡、伤情、血型及其他法医鉴定意见、受损财产估价鉴定意见等[11],但出于办案周期、经费等多种原因限制,相关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并未做到应有的规范标准。罪名追诉标准的空白加之被害人损害评估规范的缺乏,导致袭警罪中行刑衔接与被害人损害修复问题的联动失范。故从厘清被害人损害情况着手,规范刑事立案、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损害赔偿等工作并形成固定模式与机制,有利于案件办理的规范化和办案质效的提升。

(四)被害人损害的修复有利于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案件统计表明,袭警罪中“暴力”发生的执法场景呈现出一定的特征及规律性。102份样本中,以时间角度分析,有81件(占比约为79.41%)案件的暴力场景发生在公安传唤之前,其余21件的暴力场景发生在传唤过程当中,暴力行为在时间维度体现出明显的突发性。在暴力行为的主观恶性上,有18件(占比约为17.65%)案件是被告人主动攻击警务执法人员,其中两件是因被告人醉酒主动攻击,16件是基于对警察执法不满而进行主动攻击,未出现蓄谋袭警的情况。其余84件为在警务执法人员约束下拒不配合而发生暴力袭警的案件。结合前述相对较轻的科刑状况来看,袭警罪案件随社会危害性呈现出金字塔形分布的特点:顶部系相对少量但暴力程度日趋极端的高危案件,底部则是大量具有时间突发性、执法应对性、临时起意性的非理性暴力案件。本文认为,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案件应当区分惩治,严厉打击带有颠覆国家政权、危害社会稳定目的的严重暴力袭警犯罪,而对于社会危害性较低的袭警罪犯罪,处罚的同时应当更加侧重教育,充分利用典型案例等形式进行法治宣传,起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并进的效果。在损害未修复之前,个案中公安机关与被害人难免同理共情甚至产生负面情绪,外加损害修复标准及流程缺失所产生的廉政风险,使得个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提出的悔罪意愿表达、从轻处罚请求可能会碰壁,辩护人也难以在其中发挥修复损害的作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亲属、辩护人等进行赔偿沟通,但得不到答复或者得到否定答复的情况。事实上,推动袭警罪被害人损害的规范修复、解决个案执法矛盾、教育以点带片,是袭警罪后立法阶段全社会理解警察执法、凝聚爱警拥警共识的重要抓手,需要通过司法引导、建设共襄和谐的警民关系。

四、袭警罪中被害人问题解决的路径探索

(一)明确袭警罪中被害人的损害及修复范围

袭警罪中被害人问题的解决亟待其中争议得到立法、司法的进一步回应,在相关权威意见出台之前,至少可以针对被害人损害及修复范围等核心问题进行探讨,得出一些办案方面的共识与理解。放眼域外,许多国家或地区在警察权益保障方面都有较为完备的法律规定,甚至明确了警察权益保障费用的追偿规则,例如俄罗斯的《联邦警察法》第43条第6款规定了在警察因公负伤而无法继续履职时,可以按月领取补偿金,然后再向犯罪者进行追偿;第43条第8款规定警察及家属因执行公务遭受财产损失,则先从联邦预算拨款中全额支付,然后再向肇事者追偿。虽然不同国家及地区规定警察权益保障的法律设置与操作经验不一,但在保障内容上基本都涵盖了警察及其亲属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甚至精神健康。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尚不完备,警察权利的救济尚难以找到独立的法律依据,袭警罪之下单独通过刑事手段对警察权利的保障作用到底如何尚需评估。且同时应注意的是,若过度依赖袭警罪的规制手段,恐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造成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适用的突破,故需要在现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下,对损害及修复的范围进行清晰界定。

首先,袭警罪被害人损害范围的确定应当以实际造成的物质损害为基础。实际物质损害的大小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断责任的基本依据,审判中对被害人损害的修复应当明确参照具体实际损害的大小,且其他诉讼阶段达成的赔偿不能过度偏离该参照。其次,应当明确袭警罪被害人的损害范围除了实际物质损害,还应当包含警务执法人员的精神损害以及对社会管理秩序和警察执法权威的破坏。虽然精神损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无法得到支持,但不能因此理解为袭警罪中不存在精神损害,或者完全没有精神损害修复的途径,也不能理解为袭警罪的损害范围与修复范围无法达成一致。在司法实践中能够看到,有的案件即便没有警务执法人员受伤或遭受财产损失,但其作为暴力袭警行为的承受者,裁判文书同样将其表述为“被害人”①如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21)闽0824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21)闽0525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21)鲁052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等。。样本中也不乏被告人仅采取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警察谅解的案例②详情可参见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即袭警罪损害范围与该罪被害人这一整体概念应当是对应的,既涵盖警察作为一般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也包含社会管理秩序中所涉及的国家利益及社会利益。最后,袭警罪被害人的损害范围不能任意扩大。袭警罪被害人的损害范围只能与警务执法人员个体、公安机关直接关联,社会管理秩序受到破坏以致于国家利益及社会利益遭受损害,也只能是基于警察执法权这一法益特征并通过警务执法人员个体或者公安机关表现出来。行为人造成警务执法人员以外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无法归属于警察执法权特征的社会管理秩序破坏,即便同样造成国家利益及社会利益损害,但该行为可能侵犯了其他法益而构成其他罪,不属于袭警罪刑事法律关系,不应当纳入该罪被害人的损害范围。

(二)凸显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修复流程

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实现了认罪认罚案件程序的简化,但“从快办理”不能一味求“快”[12],该项制度的推进需要尊重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律,在实现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的同时,也需要保障案件能够兼顾社会关系的修复。司法实践中,袭警罪中大部分都是认罪认罚案件,案件办理流程简、时间短,部分地区因办案操作中省去了逮捕程序,个别袭警罪速裁程序案件从案发到拘留再至宣判不足4天时间③详情参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通过大量案件样本可以看到,在快速办理的袭警罪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被过度忽略。正是由于袭警罪中被害人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其权利的保障通常会让位于办案效率,尤其是在案情较为简单、证据确凿充分,而被害人伤势又“无伤大雅”的情况下,其所在单位甚至被害人自己都会习以为常,并且主动选择加快案件办理进度。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主动提出赔偿意愿,在认罪认罚并且签字具结后,公诉机关对其已经出具了精准的量刑建议,则案件到了审判阶段则大概率不会出现赔偿被害人的情况。多重因素的叠加导致在袭警罪案件当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逐渐偏离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律,与其他犯罪中的被害人状况形成明显差异。

袭警罪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需要回归正常,大基数下的认罪认罚案件修复流程需要得到凸显。袭警罪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应当着重进行尊警爱警教育,消除对抗情绪,引导积极、真诚悔罪,在促成理解警务执法的同时推动矛盾实质化解。袭警罪案件尤其是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构建多层次损害修复模式,注重及推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等方式作为对国家利益及社会利益损害的主要修复方式,同时规范系列流程,公开透明实际损害程度,规范损害评估及谅解的做出。公安机关要配合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协商损害修复,不单以赔偿数额作为参照标准,对于真诚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给予积极回应,进行谅解,最终由审判机关确定谅解情节的量刑从轻幅度。如此既把握了指导意见对于袭警犯罪量刑的原则,又不简单地以量刑从轻的幅度否定社会关系修复的价值。检察机关在制作袭警罪量刑建议书时,可以采用附条件的量刑模式,在审判阶段也能引导被告人主动修复犯罪损害,争取更大幅度的从轻量刑。

(三)引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维护公共利益是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通常认为,公益应该有两层含义,第一层为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层是指国家利益[13]。较之私人利益,公共利益至少应当包含社会公众所共享的自然利益或者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与秩序。警察作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职业群体,在我国的法律语境中更是具有公共利益守护者的含义。在法律赋予的职责之下,人民警察队伍提供的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务。对于人民群众而言,身心健康、执法有素的警察队伍以及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本身就是公共利益的应有之义,直接关系社会公众的切身福祉。

我国较早便开始了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也积累了一定的实践探索经验。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中提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可以包含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多种方式。2020年“两高”修正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益诉讼的内涵在探索下不断丰富,以充分发挥该项制度的作用。新司法解释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列举范围在2018年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本文认为,人民警察队伍是当前时代鲜活的英雄群体,警察权益的保障应当探索、参照进而明确纳入公益诉讼的实践范围,以进一步充实符合我国审判、检察工作实际的公益诉讼内涵。事实上,相较其他类型的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跟随刑事案件所在法院,附带民事部分事实与刑事部分大多重合,案件数量通常也更多,具有诉讼成本低及覆盖率高的优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与袭警罪被害人损害修复的要求十分匹配,能够弥补警察权益保障的民事途径短板,并且根据不同诉讼请求支持多层次的损害修复模式构建,也能够与认罪认罚制度联动配合。在损害修复的推动方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能够更为妥善地处理实际中所面临的被害人问题及相关理论争议。检察机关在大量袭警罪被害人不提起诉讼的情形下,能够代表公共利益依法顺理地主张相关权益,同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规范与引导案件中被害人损害范围的评估。审判阶段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不仅有权主张具体的损害赔偿,还能参照生态环境资源等其他类型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验,要求被告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修复警察执法权威,落实案件的社会法治教育效果。在案件执行阶段,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也能与公安机关等多部门配合协作,推动案件的依法处理,甚至进一步探索专款管理的公益基金建设,为警察权益的保障增添更多途径。

猜你喜欢
附带执法人员警务
环球警务专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权利保护研究
浅谈港航公安网上警务公开的现状和问题
警务训练中腹痛的成因及预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权利保护研究
警务指挥与战术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第二语言词汇附带习得研究30年述评
福州市色山区一黑电镀厂“死灰复燃”被执法人员查处
汝阳县一村民暴力抗法被刑拘
附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