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岱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32)
“杀猪盘”是近几年曝光较多的新型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类型之一,主要通过婚恋平台、社交软件,以恋爱交友为名取得被害人信任,并以投资和赌博为名,诱骗被害人进行投资转账以实施诈骗。据360安全报告数据统计,2019年,猎网平台共收到有效诈骗举报15505例,从各类型交友诈骗的举报量来看,交友转账占比最高,为63.1%。交友投资占比为19.1%,排在第二位。交友博彩占比17.7%,排在第三位,其中交友投资诈骗人均损失最高,为138791元。
与之相对,目前对该类诈骗犯罪的针对性研究成果却十分缺乏。现实犯罪的打击需要和理论研究成果的不足形成鲜明对比,迫切需要对此类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和总结,形成理论成果以供实践参考和借鉴。
该类犯罪主要以跨境方式实施,即“两头在外,中间在内”。除去和境内受害人沟通以及受害人转账,从初期的犯罪预备到后期的资金转移,犯罪活动均在境外。犯罪分子将犯罪组织扎根于境外,如东南亚的越南,缅甸,柬埔寨等国,与当地原住民勾结,受到当地人的庇护。犯罪设立的基站、电话机房、网络服务器、工作场所等也在境外。从境外开户并注册IP地址实施一系列的犯罪准备,在诈骗成功后,诱骗受害人将资金转移至境外注册的账户,将资金分流并进行境外取现和洗钱。
该类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主要分为供料组,话术组,技术组和洗钱组。供料组通过购买或者盗取社交平台客户数据资料,根据受害人的性格特点、择偶要求、个人喜好等进行信息汇总整理;话术组利用虚假的身份进行聊天搭讪,搭建完美人设,初步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在聊天中有意识透露自己博彩投资盈利的情况,出示虚假的交易截图等信息,诱骗被害人投资;技术组通过购买虚假身份注册网站,租用国外IP服务器,搭建赌博网站,自己设置博彩的种类、金额等,并在后台实时操控受害人的盈亏状况;洗钱组通过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等途径将资金快速拆分、层层转出,再把大部分资金通过水房洗白后转移到海外账户,掩盖犯罪收益。整个作案时长持续1至6个月之间,各组分工明确,将受害人一步步引诱至事先设置好的诈骗陷阱当中。
该类犯罪主要以互联网为依托,通过婚恋交友网站和软件,以大龄单身青年为目标,利用其对爱情婚姻的渴望来接触被害人,打“感情牌”来实施诈骗。据360安全报告数据统计,自2017年至2019年,我国约会交友APP下载量连续高涨,2019年涨幅达38%,且2019年一年社交软件用户支出增长显著,以探探、陌陌为首,消费增长迅速。此类社交软件在监管审核方面松散,注册门槛低,无需实名、手机等认证,人员混杂。犯罪分子往往通过虚假姓名、身份、头像等资料进行注册。而互联网时代“快餐社交”的盛行,犯罪分子与受害人无需真实的见面了解,通过网络进行虚拟的交流和沟通,发动情感攻势即可骗取受害人的信任,通过手机、电脑等信息化载体,在实施犯罪更加便捷的同时也避免了自己真实身份暴露的危险。
交友诈骗不同于传统的“撒网式”电信诈骗,其选取的多为单身中青年或离异男女,此类人群在事业和生活中处于相对失衡的状态,对于感情有着比常人更强烈的渴望,急需寻找伴侣弥补生活上的空虚,同时在资金方面也有较为雄厚的基础。“根据腾讯110”的数据显示:2019年,“杀猪盘”成为新型诈骗犯罪,受骗群体集中于80后和90后,受骗人群占比71%。在男女比重中,男性青年占比高于女性,2019年受害人性别比例中男性受骗占比为64%,受害人数为女性1.7倍,而随着年龄增加,女性则更容易受骗。
此类诈骗多为跨境实施,需要前往国外进行侦查取证。目前,犯罪集中在东南亚北部一些国家,尤其是与我国南部接壤的缅北地区。这些地区发展水平不高,本身疏于监管,一些国家和我国未建交或未签订外交引渡关系,未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也缺乏协作经验,在跨国协作中出于政治因素或抵触心理等,协作意愿不强,办案配合度不高。加之当地政府和警务水平有限,发达程度欠佳,缺乏必要的侦查手段,在境外的办案侦查中很多侦查措施无法启用。更甚者,一些地区存在政府包庇,纵容犯罪等情况,在境外的侦查活动很难有效开展,需要我国与境外进行多方的协调和沟通,在程序履行和审批中容易错失侦查的最佳时期。
此类属于“非接触”犯罪,电子证据是犯罪定性的重要依据。犯罪中所用的话术剧本、业务单、U盘、手机电脑以及犯罪分子与受害人的日常聊天及转账记录等均为电子内容,很多证据一经销毁就难以恢复。犯罪证据还存在于社交软件等第三方工具中,许多第三方软件资质不够,后台数据不保存,难以调取,还有一些软件具有违规性质,在侦查办案中因种种原因拒绝配合调取证据。犯罪分子与受害人在沟通中还会以内部保密的名义叮嘱受害人将相关的聊天记录、转账数据删除,受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犯罪分子销毁了证据。同时,在诈骗完成后,犯罪分子通常会将社交账号注销,造成大量电子证据流失。这些都严重制约侦查工作的推进。
犯罪分子使用的银行卡都是通过专门的“卡农”,从网上买卖他人身份证,再冒用他人身份证到银行柜台进行办理,银行卡的开户人和犯罪行为无关联,经多次转手卖出后,流入诈骗团伙手中。在受害人将钱款充值或支付至其设立的平台后,后台会自动处理资金的流向,分批次分卡将资金分流。由于小笔多次转款在日常的监管中不会显示异常,即使锁定交易资金流向,所有账户也很难全部冻结止付。此外,犯罪分子将赃款进行转移往往借助于商业性更强的第三方平台,利用其监管松散,实时到账等特点,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提现并转移。由于相关机构和公安机关之间缺乏配合协作,没有止损止付机制,侦查机关在案发后难以及时冻结,资金最终流向境外。同时境外的结算支付机构和我国不同,资金的追查和返脏不能顺畅地对接,且涉及到管辖权和外汇等多方面问题,不能即时对赃款进行查封和止损。
加强国际间的协作和地区间的配合,树立“全球共治”理念,加强国际间的警务协作。第一,通过签订多边协议建立协作机制,以文件规定确立合作中的具体事宜。如,我国与菲律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菲律宾共和国共同声明》中提及了“共同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双方以先行约定的方式贯彻“全球共治”的理念,这为当下全球共治合作提供了先行示范。第二,加强各国警务人员在机制、情报、交流等多方面的合作往来,搭建共享信息数据库,实现情报资源的共享互换。同时,和近邻国家加强国际警务平台的建设,开展诸如“国际警务论坛”、“外警交流培训”、共建电子取证实验室等相关活动。通过加强不同地区警方的协作,为更多跨国类案件的侦查取证活动提供经验和借鉴。第三,建立畅通的沟通联络机制,减少国与国之间的壁垒障碍,对犯罪加以全球联动打击。
在法律适用方面,加强对电信诈骗及相关产业链条犯罪的打击和惩治。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收集贩卖等罪名定罪模糊,因此国家应将法律中未涉及到的内容进行补充入刑,明确法律适用;在行业管理方面,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黑灰色产业链的打击。如今越来越多的灰产从业者从幕后支持转为直接犯罪。这些人与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紧密配合,“优势”互补,将违法犯罪行为推向新的技术“高地”。在侦查过程中要顺藤摸瓜,对上下游犯罪进行深挖,注重对诈骗犯罪协助方等多环节的犯罪打击。对于涉及到的通信部门、金融部门、网络部门等多个行业,也要加强对行业本身的监管和控制,对其存在的漏洞和灰色地带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要引导相关企业加强监管,加大对第三方软件实名制身份认证的管理,提高注册门槛,对身份信息真实性加以核实和监管,严格落实一人一账户,保证在案发后可以由人到案,及时侦查。互联网公司应建立数据库,对社交软件中留存的信息、图片、链接等使用痕迹证据备份保存,形成有效电子证据,保证公安机关在必要时能够及时的加以调取。软件运营方在软件维护和运营的过程中,要注重对可疑用户和可疑信息的过滤和筛查,对于违规违法信息及时过滤删除,对于高危用户封号处理,提升虚假信息发布的成本和难度。公安机关应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密切联系,获得一定的权限来调取和使用第三方支付数据流水,将第三方数据和公安内网进行联结,一旦出现可疑账户和频繁交易等状况能够第一时间锁定可疑对象,并及时通知第三方机构对账户进行冻结封锁,暂缓交易。同时加强第三方支付软件的注册门槛,提供实名认证银行卡绑定等多重认证方式,支付转账实行每日限额和单笔最高额限制,启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生物特征认证,采集转账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以备后续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