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凯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国家安全学院,北京 100032)
我国古代对情报这一概念的理解大多仅限于军事领域,比如1939年版《辞海》当中对情报的定义为“战时关于敌情之报告,曰情报。[1]公元前500年的孙子是第一位提到应该重视获取关于现实和潜在敌人情报的军事家。孙子认为,之所以贤能的将领出兵就能战胜敌军,是因为他们能够做到事先了解敌人的情况,做到知己知彼。并且他认为,要获取关于敌人部署的情报,只有通过人(密探)来完成。[2]但是,大数据引导下的当下及未来已经改变了对事件和形势的预知手段,孙子的观点显然已经不合时宜。如今,随着我国步入新时代,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经济领域内的深层次矛盾问题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尤其涉众型经济犯罪问题显著突出,诸如传销、集资诈骗等犯罪对公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甚至威胁到国家经济和社会安全。情报的搜集、研判、预警和共享是做好经侦工作的重要抓手,也是各级经侦情报和决策部门的工作重心。目前,我国经济犯罪侦查情报共享还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经侦领域情报信息主导警务工作滞后、秘密力量情报量少质弱、经侦民警能力薄弱等问题。因此,如何加强经侦情报共享,形成重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合力,是提高经侦工作能力需要解决的一项重大难题。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在党和国家准确把握我国国家安全形势新特点新趋势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随着非传统领域威胁的不断增加,许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大国,越来越将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治理视为一项重大且迫切的议题。[3]经济领域是新时期犯罪集中密集的领域,会用高科技、具有高智商是经济犯罪案件嫌疑人的常见特点。因而经济犯罪侦查问题迫切需要情报融合与共享,缺少了情报融合与共享,经侦工作就可能会失去一把有力抓手,对经侦工作造成滞后性影响,不利于经侦工作进一步高水平发展。
在经侦工作实践中,情报工作是一项为了获取与案件相关关键信息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信息搜集与分析活动,以此提高破获案件的能力。情报是获取的信息经过加工,使其成为具有达到预定目的功能的有价值的信息。情报共享则是指情报人员之间、情报人员与情报单位之间以及单位与单位之间为了提高办案能力而进行的情报信息交换行为。
经侦情报共享则是指不同地域之间、不同层级之间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为了打击经济犯罪,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进而开展的有关情报信息传递与交换的活动。情报具有社会性特征,这要求经侦部门在加强部门内情报共享的同时,应拓展部门外情报共享来拓宽情报来源,任何对开展经济犯罪案件侦破工作有帮助的信息都需要拿来交流共享。
经济犯罪具有隐蔽性、智能性和非接触性等特点,这就使得经侦领域内的情报共享行为在职能上、任务上、区域上以及技术上表现出一定的特征。
1.职能特征。经侦工作部门在同其他地区、不同层级经侦单位的情报共享行为,具有经常性、多样性、制度性等特征,是依托情报相关部门的行政组织和行政体制运行,通过内部组织运行机制实现情报共享与协作。
2.任务特征。经侦部门围绕某一任务而开展的情报共享与协作,这种情报共享与协作因特定任务的产生而开始,也因特定任务的完成而结束。一般来讲,这种特定任务或是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任务,或是社会价值重大的特殊任务。
3.区域特征。区域情报共享与协作的形成,往往是因为地域相近或相邻的区域范围内,区域间面临着同样的经济犯罪问题,为更好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打击经济犯罪,解决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突出问题,通过共享与协作掌握准确的情报。[4]
4.技术特征。不同经侦部门之间为履行职能,在情报共享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金融机构、拍卖行、保险等行业和领域,经侦执法部门及其人员往往需要掌握一定的行业知识和专业方法,然后结合运用技术手段获取大量有效的案件线索,使得侦破案件变得水到渠成。
经济犯罪被称作“高智商犯罪”,通常具备技术性、跨领域性和复杂性等特点。首先,由于它发生在市场经济运行领域,相较于其他犯罪,经济犯罪的结构比较复杂,属于一种高智商犯罪;其次,诸如传销、集资诈骗等类型的经济犯罪涉及人员众多,且总是辐射到全国各个省市,具有跨领域的特点;再次,随着金融市场、证券市场等各种专业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壮大,经济领域的犯罪变得越来越多样化,技术性特点显露无疑。因而,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就需要广泛而具体的情报资源支持,部门内情报人员间以及各地域经侦部门之间须加强信息的交流与共享,这不仅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对经侦领域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社会安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途径。
实践出真知,理论联系实践。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人民安全一个重要体现就是人民群众财产不受侵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人民私有财产不受侵害是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战略的必行之路。因此,应依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科学地、系统地构建起经侦情报共享机制,提高经侦领域情报工作的受重视程度。其实早在21世纪初,公安部研发推行的“金盾工程”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其核心就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最大限度地提升公安机关对于公安信息资源的应用水平,提高公安情报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服务于实战。
安全是保障发展的第一要素,没有安全的国内外环境,就谈不上发展;反过来,没有发展也就没有了安全。安全是政府给予人民幸福感的基本保障,经济犯罪侵犯的正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必须予以惩治。构建完善的经侦情报共享工作机制,针对目前经侦部门情报工作存在的情报信息无法有效适应实战需求、基础情报碎片化以及情报力量不足等问题进行修补、完善。以沈阳公安经侦系统为例,沈阳市公安经侦系统根据上级部署,坚持科技强警的目标,分别从信息应用、机制管理、互联网建设等角度出发,对本市公安信息化建设进行了创新并取得了显著成果。
发展与稳定并重。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宗旨的最好办法就是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几年,随着国家经济的平稳运行和社会发展的稳步运转,越来越多的经济犯罪浮出水面,诸如传销、非法集资等严重侵扰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犯罪层出不穷,这对我们的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做好经侦领域情报共享是干好经侦工作的必要条件,以经侦情报为动力,加快推进经侦警务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从而切实履行好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使命。
情报人员的素质在经济犯罪侦查情报共享的建设中无疑居于关键位置。经侦部门的专职情报人员除了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之外,还必须具备强烈的情报意识以及熟练掌握收集情报信息的技巧。经侦情报是一种时效性很强的信息,面对狡诈的犯罪分子,有时候稍不留意就会人去财空,导致侦破工作陷入困境。因此,经侦部门应大力培养自身情报人员的情报意识,使其变成一种条件反射类型技能。情报工作具有一定的技巧性,关于情报的收集、消化、转化和应用是有其适应的一套工作方法和程序的,情报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这些技巧,才能成功完成情报工作,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经侦部门应注重其情报人员的素质和技能的培养和提高,比如定期开展优秀情报人员工作经验介绍会、外聘专家举办技能提高学习班等。
公安综合情报部门想要提高战斗力,关键在于情报信息的整合与共享。[5]经侦情报共享机制应包括资源、人员、技术和行动等四个方面:
1.经侦情报资源共享。经侦情报资源共享是指经侦部门搜集、保存、分析和传递的一切有关案件的情报信息和资料,资源共享是经侦情报共享体制的基础和核心。不同地区的经侦部门或是直接将有关情报信息传递给请求协助者,或是借助内部办案平台,对协助请求方开放情报系统,提供情报检索、査询,实现情报共享。
2.经侦情报技术共享。经侦情报部门在创新性地掌握了一门情报搜集技术或情报分析技术等诸如此类的情报技术后,向其他经侦业务单位分享经验,帮助其学习、掌握、运用新技术,双方取长补短、优势互补,用这种方式来提高共同的情报搜集、整合、分析和运用能力。[6]
3.经侦情报行动共享。情报行动共享即是指不同地区的经侦部门在情报领域开展的协同作战行为。协作方在情报力量上给予请求协作方情报支持;或在情报行为上协同行动,互相配合,并将情报行动所获得的情报提供给对方共享。
经侦情报实战部门必须高度认识到信息共享的重要性,应当建立系统的情报信息交换共享的机制和方法,提升情报共享专业化水平。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定期开展经侦情报共享大比武活动。通过提高不同地区经侦部门情报人员的整体协作交流能力,提升整个经侦领域的专业水平,使经侦情报共享建设成为一个制度化、体系化和常态化的必备项目。
《论语·卫灵公》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句古话的意思显而易见,它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想要做好一件事,首先准备工作必须得做好。经侦情报共享的“器”就是在情报共享体制下的各种应当掌握的情报技术,比如情报搜集技术、情报整合技术、情报分析技术等。要想搞好经侦领域的情报共享,掌握好这些技术是必要的,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经侦部门情报人员的专业技术培养,提升整个经侦情报队伍的技术水平,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与有关高科技公司的合作,开发出更好更适应我们经侦领域的情报分析软件和信息共享传输系统,来从侧面辅助我们的情报人员搜集、整合、分析、传递共享更多、更深层次的情报信息。
经侦部门要注重情报导侦,统筹内外部两个层面,在与经侦领域内部其他兄弟单位做好信息共享的同时,还要积极与工商、税务等行政业务部门开展情报共享与协作。全面提高情报人员的综合素质,构建起全面的经侦情报共享机制,进一步推进经侦情报共享的专业化和技术化,运用好情报共享机制,做好情报预警工作,努力消除滋生经济犯罪活动的社会条件,确保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长治久安。